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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行业标准(SN)】 出口腊肉检验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3 10:46:55
  • SN/T0222.1-1993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N/T 0222.1-1993

  • 标准名称:

    出口腊肉检验规程

  •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3-05-10
  • 实施日期:

    1993-07-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32.63 K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食品>>食品加工与制品>>X22肉类加工制品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4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 出版日期:

    1993-07-01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周庆国、伍满支、欧阳士平
  • 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相关标签:

    出口 检验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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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腊肉的检验方法及判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猪肉经腌制、烘烤而成的出口腊肉的检验。 SN/T 0222.1-1993 出口腊肉检验规程 SN/T0222.1-1993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腊肉的检验方法及判定规则。出口脂肉检验规程
Rule of inspection for export bacon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猪肉经腌制、烘烤而成的出口腊肉的检验。2引用标准
GB5009.8食品中蔗糖的测定方法GB5009.33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测定方法GB 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33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SH01680178出口食品中微生物检验方法3检验
3. 1原辅材料的检验
3.1.1原料:按ZBX04005检验。
3.1.2辅料:用于加工腊肉的白砂糖、酱油、酒、食盐、亚硝酸盐和硝酸盐应符合食品卫生和质量要求。3.2成品检验
3.2.1抽样
3.2.1.1抽样原则:出厂检验按生产日期随机抽样,出口检验按报验批次随机抽样。SH/ T 0222.1—93
3.2.1.2抽样数量:100箱以内抽3箱,超过10箱的按1%增抽。不足100箱按100箱计。感官检验,按托取的数量,每箱抽样不少于50%。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每箱抽取一块,每批样品不少于2000g3.2.2感官检验
3.2.2.1规格:长度33~~35cm,任取10块总重为1250~1500g3.2.2.2组织状态:呈长条形,上下平整,形状整齐,肉身干爽结实,硬度适中并有弹性,不带毛和其他污物,不允许皱皮和疤伤影响美观。3.2.2.3色泽:外表呈黄褐色与金黄色相间并有光泽,切面瘦肉呈玫瑰红色,肥肉呈透明金黄色。3.2.2.4气味和滋味:具有腊肉固有的浓郁香味及甜咸味,无酸味、油腻味和其他异味。3.3理化检验www.bzxz.net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见下表:水分,
食盐(以HaCI计),
蔗糖,
酸价脂肪,以ROH计),mg/
亚硝酸盐(UJHaHO,计),mgk
硝酸盐(以HaHO,计),mgke
3.4微生物检验
按SH0168~0178进行检验。
3.5包装检验
3.5.1外包装纸箱质量应符合GB5033规定要求。指标
检验方法
按GB,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按GB5009.44中12.2条的规定测定按GB5009.8食品中蔗糖的测定方法按GB5009.44中12.3条规定测定
按GB5009.33盐醛禁艺二胺法测定20
500按GB5009.33镐柱法测定
3.5.2包装纸箱及衬垫材料须坚固、千燥、清洁、无毒、无异味。标记清晰、准确美观,适于贮存和长途运输。3.5.3加工后的腊肉须凉至室温,经检验合格后,按每把净重2.5ks装箱,每箱净重15kg,装箱须整齐美观4贴存、运输
4.1贮存库必须清洁、干操、无异味和发毒,库温在25℃以下,相对湿度在85%以下。4.2按批号和生产日期分别堆垛,须批次洁楚,先进先出。堆垛离墙50cm,垛底必须有垫衬板,离地面10cm4.3经检验合格后应在10d内发运,超过15d未发运的需重新检验。4.4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漏水,车型须确保出口腊肉的质量。5判定规则
5.1出厂检验按生产日其抽样检验,经检验合格,出具厂检合格单,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5.2属于安全卫生项目应符合进口国卫生当局的限量标准,进口国无限量规定的可按合同、本标准判定。5.3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凡属有碍安全卫生、酸败变质、发番、硝酸盐和亚硝酸盐超过标准规定者,不予复验,不得出口。5.4经检验不属于5.3原因的不合格产品,报验人要求复验时,必须进行返工整理,并有返工整理记录,复验只限一次。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庆国、伍满支、欧阳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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