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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机载无线电导航设备通用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5 03:07:26
  • SJ20562-1995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J 20562-1995

  • 标准名称:

    机载无线电导航设备通用规范

  •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6-06-14
  • 实施日期:

    1996-10-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766.54 K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电工>>电工综合>>K01技术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20页
  • 标准价格:

    1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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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20562-1995 机载无线电导航设备通用规范 SJ20562-1995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826
SJ20562-95
机载无线电导航设备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airborneradio navegation eguipment
1996-06-14发布
199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1范围
1.1主题内容
1.2适用范围
引用文件
3要求
合格鉴定
外形尺寸和重量
元器件和材料
涂(镀)层和颜色
标志和代号
设计与结构
人一机一环境系统工程
互换性
外观质量
性能要求·
环境要求·
安全性·
可靠性
维修性…
电磁兼容性·
质量保证规定
检验责任
检验分类
检验条件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4.6包装检验
4.7检验方法·
交货准备
6、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订货文件内容
附录A可靠性保证试验方案(参考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机载无线电导航设备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airborneradio navegation eguipment
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562—95
本规范规定了机载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及交货准备等。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机载无线电导航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制定机载无线电导航设备产品规范的依据。
2引用文件
GJB 4588.3--88
GJB315-88
GJB72-85
GJB 105.1-86
GJB150.2—86
GJB150.3—86
GJB150.486
GJB150.5--86
GJB150.6-86
GJB150.9—86
GJB150.10—86
GJB150.11—86
GJB150.12-86
GJB150.13—86
GJB150.15—86
GIB150.16-—86
GJB 150.17-86
GJB150.18-86
GJB150.20--86
印制电路板设计和使用
印制电路板外形尺寸系列
电磁干扰和电磁兼容性名词术语总则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6-06-14发布低气压(高度)试验
高温试验
低温试验
温度冲击试验
温度一高度试验
湿热试验
霉菌试验
盐雾试验
砂尘试验
爆炸性大气试验
加速度试验
振动试验
噪声试验
冲击试验
飞机炮振试验
1996-10-01实施
GJB 151.1-86
GJB151.2-86
GJB152—86
GJB179---86
GJB181-86
GJB289—87
GJB312.5—87
GJB358—87
GJB367.1—87
GJB 367.2—87
GJB 367.5—87
GJB 368.1-87
GJB 368.2—87
GJB 368.5-87
GJB437-88
GJB 438--88
GJB439---88
GJB44188
GJB450—88
GJB451--90
GJB457—88
GJB89990
GJB900—90
GJB1032—90
GJB1210—91
HB/Z102
3要求
3.1合格鉴定
SJ20562-95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总要求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机载设备和分系统(包括相应的地面辅助设备)的要求(A1类)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飞机供电特性及对用电设备的要求飞机内部时分制指令/响应式多路传输数据总线飞机维修品质规范航空电子设备维修品质的一般要求军用飞机电搭接技术要求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设计制造要求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环境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管理大纲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基本要求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
维修性的试验与评定
军用软件开发规范
军用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军用软件质量保证规范
机载电子设备机箱、安装架的安装形式及基本尺寸装备研制与生产的可靠性通用大纳可靠性维修性术语
机载电子设备通用规范
可靠性鉴定与验收试验
系统安全性通用大纲
电子产品环境应力筛选方法
接地、搭接和屏蔽设计的实施
机载设备“三防”涂层涂漆工艺按产品规范提交的设备应是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设备。3.2外形尺寸和重量
除非另有规定,设备外形尺寸和重量应符合GJB441中4.2条的规定。3.3元器件和材料
除非另有规定,设备选用的元器件和材料应符合GJB457中第5章规定。3.4涂(镀)层和颜色
设备的涂(镀)层应符合GJB457中6.16.2条和HB/z102的有关规定。设备表面颜色应符合GJB457中6.16.3条规定。
3.5标志和代号
设备和零部件上的标志和代号应符合GJB457中6.32条和产品规范的要求。2
3.6设计与结构
SJ20562-95
设备除满足GJB457中6.1~6.7,6.9,6.106.12,6.16~6.19,6.246.30条和GJB367.1中1.3,1.6,1.8.1,1.15,1.16,1.20.2条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3.6.1设计时应按GJB450规定拟制设备的可靠性保证大纲和按GJB388.1拟制维修性保证大纲。
3.6.2设备的接地、搭接和屏蔽设计应符合GJB1210有关规定。3.6.3设备的安全性设计应符合GJB900中4.4条和4.5条规定。3.6.4印制电路板设计应符合GJB4588.3及有关标准规定。印制电路板外形尺寸一般应符合GB9315规定。
3.6.5软件开发应符合GJB437的规定;软件文档编制应符合GJB438的规定;软件质量保证应符合GJB439的规定。
3.6.6模块化设计应以功能块为基础,尽量采用模块化空间配置和插拔式分组件,并能进行简单的功能检查以确定故障位置,方便维修;各子功能模块应尽量集中在一起,构成设备的一个单元。仅当提出要求时,才允许采用难以更换基本部件的封装和密封的模块。3.6.7设备结构应牢固、安全可靠、力求体积小、重量轻、操作和维修方便。3.6.8在满足规定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对设备功能、寿命、制造成本、维修及使用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论证,降低寿命周期费用(ICC),提高经济效益。3.7人一机一环境系统工程
设备的人一机一环境系统工程要求应符合GJB457中6.8条的规定。3.8互换性
设备的互换性应符合GJB457中6.11条的规定。3.9外观质量
设备外表面应无凹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现象;涂(镀)层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和其他机械损伤:紧固件应无松动现象等。3.10.性能要求
3.10.1性能指标
设备的性能指标应根据装载的机种、机型或任务书(合同书)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10.2接口
设备的数据总线应与飞机上的多路传输数据总线兼容。通常应根据任务需要,优先选用GJB289规定的多路传输数据总线;b。设备应有模拟接口和(或)数字接口;c.
设备与飞机及其配套设备的电气、机械和冷却接口应匹配。3.10.3搭接
设备与飞机基本结构间的搭接电阻应符合GJB358中第3章要求。3.10.4预热时间
在产品规范规定的预热时间内,设备应能输出规定的导航数据。若无另行规定,在一55C时对于飞行安全所必须的设备,开机后预热时间不应超过2min,对于飞行安全非必要的设备,预热时间不应超过5min。
3.10.5连续工作能力
除非另有规定,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设备应具有连续工作12h的能力,其性能应符-3
合产品规范规定。
3.10.6功耗
设备的功耗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10.7电源
SJ20562-95
3.10.7.1通常设备电源应符合GJB181规定的B类或C类用电设备要求,并优先采用GJB181中2.1.2条和2.1.3条规定的供电系统。3.10.7.2除非另有规定,当输入到设备的直流电压在其标称值±10%范围内变化时,或设备的交流电源电压在其标称值土10%范围内变化及电源频率在其标称值±5%范国内变化时,设备的性能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3.11环境要求
3.11.1低温
设备低温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从表1中选取。表1
工作温度
3.11.2高温
设备高温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从表2中选取表2
工作温度
55708595125
3.11.3低气压(高度)
设备应能承受表3中相应高度的低气压试验。表3
拔高度免费标准bzxz.net
3.11.4温度-高度
贮存温
存温度
设备应能承受GJB150.6中表1和表2中相应的温度-高度试验。3.11.5温度冲击
设备应能承受GJB150.5中第2章规定的温度冲击试验。3.11.6砂尘
设备应能承受GJB150.12中表1和表2中规定的砂尘试验和吹砂试验-4
3.11.7加速度
SJ20562-95
设备应能承受GJB150.15中第2章规定的加速度试验。加速度载荷根据装载该设备的飞机运动载荷分析计算或实测数据而定,如无计算和实测数据时,按表4所列数据选用。表4
性能试验
结构试验
飞行器
直升机
直升机
加速度
3.11.8爆炸性大气
设备在可燃性气体中工作,应具有不引起爆炸的能力,或设备外壳应具有隔断其内部发生的火焰不至于蔓延到外部的能力。3.11.9冲击
坠撞安全试验”,其试
设备应能承受GJB150.18中\试验五基本设计试验”和试验六验条件见表5。
试验类型
基本设
计试验
坠撞安
全试验
半正弦波
后峰锯齿波
半正弦波
后峰锯齿波
蜂值加速度A
持续时间D
注:装在减震器上质量小于150kg的设备应优先选用后峰锯齿波。3.11.10振动
速度变化量△V±0.1△V
(2AD/元),
(AD/2),
(2AD/元),
(AD/2),
设备应能承受GJB150.16中2.3.4,2.3.5和2.3.6条或GJB367.2中409振动试验4.2,4.3和4.4条相应要求的振动试验。3.11.11湿热
设备应能承受表6规定的湿热试验。表6
高温高湿阶段
相对温度
低温高湿阶段
相对温度
试验周期
3.11.12霉菌
SJ20562-95
设备应具有抗霉菌的能力。霉菌试验条件应符合GJB150.10中第2章规定,长霉等级由产品规范规定。
3.11.13盐雾
设备应具有抗盐雾腐蚀的能力,盐雾试验条件应符合GJB150.11中第2章规定3.11.14噪声
除非另有规定,根据设备在机器中的安装位置和噪声环境,应能承受GJB150.17中表1推荐的噪声试验级试验。噪声试验级由产品规范规定。3.11.15飞机炮振
设备在炮击振动环境中应具有抗振能力。当设备在以炮口为圆心,2.0m半径范围内时,应按GJB150.20中第2章要求进行炮振试验。2.0m半径以外的设备一般可不考虑;当炮振谱的最大值等于或低于其规定的振动试验量值,则可不进行炮振试验。3.12安全性
设备的安全性应符合GJB457中6.6条和6.7条及GJB900中的有关规定。3.13可靠性
设备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由产品规范规定。3.14维修性
3.14.1设备维修性品质的一般要求应符合GJB312.2规定。3.14.2设备的维修性指标(MTTR),由产品规范规定3.15电磁兼容性
设备的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应符合GJB151.2中的AIb类设备规定。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验。4.1.1合格责任
所有设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所有的要求。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设备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设备,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设备。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检验应在下列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温度
相对湿度
15~35℃
20%80%
试验场所气压
4.4鉴定检验
SJ20562-95
鉴定检验一般只在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但在设备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设备主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论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鉴定检验必须在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认可的试验室中进行。鉴定检验应有订购方代表参加。
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的检验项目如表7中所示。表7
尺寸和重量
元器件和材料
涂层和顏色
标志和代号
设计与结构
人一机一环境系统工程
互换性
外观质量
性能指标
预热时间
连续工作能力
低气压(高度)
温度一高度
温度冲击
加速度
爆炸性大气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章条号
检验方法
章条号
4.7.11.10
由产品规范规定
飞机炮摄
安全性
可靠性
维修性
电磁兼容性
包装运输及贮存
SJ20562-95
续表7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章条号
注:1.表中带\○\者为必做项目,带“△\者为选做项目,带“一”者为不检验项目。4.4.2样品数量
检验方法
章条号
4.7.11.11
4.7.11.12
4.7.11.13
4.7.11.14
4.7.11.15
接受鉴定检验的样品大小,应根据设备投产鉴定批量的大小及检验成本而定,但一般不少于两部(台)。
4.4.3合格判据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所有要求时,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则应停止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可继续进行检验,若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应判为鉴定检验合格;若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为鉴定检验不合格。
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保持鉴定检验的合格资格,承制方应按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要求,采用下列一种措施:
定期提交试验资料(包括提交频次);a.
b.全部重新进行鉴定检验(包括鉴定频次)。4.5质量一致性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组、B组、C组、D组检验,其检验批的提交应符合GJB179中的3.6条的规定。
4.5.1A组检验
4.5.1.1检验项目
A组检验项目见表7。
4.5.1.2抽样方案
当提交批量不大于20部(台)时,采用全数检验:当批量大于20部(台)时可采用抽样检验。
4.5.1.2.1全数检验
SJ20562—95
全数检验时,订购方和承制方应协商确定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和构成缺陷的标准及类别。4.5.1.2.2抽样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抽样检验时,按GJB179中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从正常检查开始,采用一般检查水平Ⅱ的一次正常检验抽样方案,可接收质量水平AQL从表8中选取。4.5.1.3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若发现的缺陷数不大于规定的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
A组检验不允许有致命缺陷,旦发现致命缺陷,该批拒收。表8
缺陷类别
严重缺陷
轻缺陷
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
2.54.06.5
6.5101525
A组检验不允许有致命缺陷,一且发现致命缺陷,该批拒收。4.5.1.4重新检验
A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设备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应与新批分开,并加“重新提交批\的标志,且采用加严检查。若重新检验合格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作拒收处理。4.5.1.5样品处理
经A组检验合格的批中,如有缺陷的样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达到规定要求后,可按合同整批交付。
4.5.2B组检验
B组检验应该在A组检验合格批的设备上进行,亦可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把B组检验合并到A组检验内同时进行。
4.5.2.1检验项目
B组检验项目见表7。
4.5.2.2抽样方案
除非另有规定,B组抽样检验应按照GJB179中有关规定进行。通常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一2的一次正常检验抽样方案,可接收质景水平AQI.见表9:表9
缺陷类别
严重缺陷
轻缺陷
4.5.2.3合格判据
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
根据样本检验的结果,若发现的缺陷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时,则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B组检验不合格。
4.5.2.4重新检验
B组检验不合格的批,应重新检验,其要求同4.5.1.4条。4.5.2.5样品处理
SJ20562-95
经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样品处理同4.5.1.5条。4.5.3C组检验
C组检验应在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设备上进行。4.5.3.1检验项目
C组检验项目见表7。
4.5.3.2抽样方案
除非另有规定,C组检验的抽样方案应按GJB179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通常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一2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可接收质量水平AQL从表10中选取。表10
缺陷类别
严重缺陷
轻缺陷
4.5.3.3合格判据
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
根据样本检验的结果,若发现的缺陷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C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C组检验不合格。
4.5.3.4重新检验
若C组检验不合格,则应停止设备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在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应采取加严检查。重新检验应根据订购方或合格鉴定单位意见,进行金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项自进行试验或检验。若新检验合格,则判该批C组检验合格,恢复产品的验收和交付。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4.5.3.5检验周期
除非另有规定,每三个提交批应进行一次C组检验,但每年至少一次。如果设备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设备性能时,也应进行C组检验。4.5.3.6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将所发现的或潜在的损伤件修复或更换后,再次经A组、B组检验合格后,可按合同或订单交付。4.5.4D组检验
D组检验应在已通过A组、B组和C组检验批的设备上进行。4.5.4.1检验项目
D组检验项目如表7所示。
4.5.4.2抽样方案
D组检验应在A组、B组和C组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样,样本大小由合同规定或订购方和承制方商册。
4.5.4.3不合格
D组检验不合格,应停止设备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在采取纠正措施,经过试验证明设计、制造工艺中的缺陷已经消除,并将纠正措施落实到D组检验所代表的批产品上后,可报请合格鉴定单位,按有关意见重新进行检验。重新检验合格,则判D组检验合格,恢复设备验收和交付: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应将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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