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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短波通信干扰引导接收机通用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5 03:10:28
- SJ20559-1995
- 现行
标准号:
SJ 20559-1995
标准名称:
短波通信干扰引导接收机通用规范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1996-06-14 -
实施日期:
1996-10-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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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865
SJ20559—95
短波通信干扰引导接收机
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for
directed receivers used in the short-wavecommunicationjamming
1996-06-14发布
199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范围
1.1主题内容
1.2适用范围
引用文件
合格鉴定
可靠性
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维修性
互换性
性能特性
安全性
环境要求
电源功耗
电磁兼容性·
尺寸和重量…
颜色和表面状况
外观质量
质量保证规定
检验责任
检验分类
检验条件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包装检验·
检验方法·
缺陷分类·
交货准备
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订货文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短波通信干扰引导接收机通用规范General speciricationfor
directed receivers used in the short -wavecommunication jamming
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559-95
本规范规定了短波通信干扰引导接收机(以下简称接收机)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和说明事项等内容。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地面固定的和移动的(车载式)短波通信干扰引导接收机。2引用文件
GB3047.6-86
GB6934—
GJB151.4—86
GJB152—86
GJB179-—86
GIB367.187
GJB 367.2—87
GJB367.3—87
GJB 367.5-87
GJB368.2-87
GJB368.5-87
GJB663--89
GJB880-90
3要求
3.1合格鉴定
电子设备台式机箱基本尺寸系列短波单边带接收机电性能测量方法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地面装置(固定的和移动的,包括履带式和轮式车辆)内的设备和分系统的要求(A3类)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设计制造要求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环境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可靠性鉴定试验和验收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基本要求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试验与评定军用通信设备系统安全要求
军用短波单边带通信系统接口
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6-06-14发布1996-10-01实施
3.2可靠性
SJ20559-95
接收机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9)不小于800h。3.3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元器件、零件和材料的选用应符合GJB367.1中第3章的有关规定。3.4设计
接收机的设计应符合GJB367.1中第1章的规定。3.4.1功能特性
3.4.1.1接收机频率范围:150kHz~30MHz。3.4.1.2接收机频率间隔:射频频率间隔为10Hz;BFO(拍频振荡器)频率间隔为10Hz。3.4.1.3接收机工作方式有本地控制和遥控控制两种。3.4.1.4接收机工作种类:B8E(独立边带、二路)、J3E(边带话)、A3E(调幅话)、A1A或A1B(人工或自动等幅报)、F3E(调频话)。3.4.1.5接收机天线输入阻抗:50Q、不对称。3.4.1.6接收机中频带宽:1.0、3.0,6.0,10kHzc3.4.1.7接收机增益控制方式有:AGC(自动增益控制)、MGC(人工射频增益控制)、DGC(数字增益控制)。自动增益控制时间分FAST(快)、WED(中)(SLOW(慢)三档。3.4.1.8接收机天线输入衰减由产品规范规定。接收机射频频率预置的方式有:3.4.1.9
键盘输入;
准连调以10Hz位或1Hz位、100Hz位、1kHz位或10kHz位插入;直接调用存贮频道或频段;
d。接收遥控选择。
3.4.1.10接收机应具有存贮射频工作频率及其相关工作状态标志、参数的能力。可以实现人工调用或自动调用。具体要求在产品规范中规定。3.4.1.11接收机应具有存贮射频频段及其相关工作状态标志、参数的能力。可以实现选频和频段搜索,并且具有保护频率和频段的能力。选频的频率数、扫频搜索的频段数和步长、保护频段数和频率数在产品规范中规定。3.4.1.12接收机应具有锁定控制功能、断电保护功能和自动故障检测功能,具体要求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4.1.13接收机的工作方式为遥控控制时,可以通过标准接口接收控制器或向控制器发送下列参数、标志:
中频带宽;
b.工作种类;
AGC或DGC增益控制,AGC时间常数的控制;c.
d.工作频率和频段;
BFO控制;
f.其它参数和标志。
3.4.1.14接收机应能接收控制器发送的天线输入控制模拟电压,及时控制天线的接入和接地,并且控制射频增益,使其衰减到最大值。3.4.2外部接口
SJ20559-95
接收机的外部接口应符合GJB880的4.5条规定,各级中频输出和本振输出应采用BNC型射频插座,各级中频频率和各级本振频率、各级中频输出电平和各级本振输出电平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5维修性
接收机维修性的定性要求应符合GJB368.2的第2章规定,其中平均修复时间MTTR应不超过15min。
3.6互换性
接收机的互换性应符合GJB367.1中1.7条的要求。更换其中相同的元器件、组件、零部件及模块后,不加调整,接收机应能正常工作,稍加调整后,应能满足性能特性要求,互换各单元模块后,接收机的性能特性应符合要求。3.7性能特性
3.7.1频率误差(见4.7.6.1条)接收机频率误差不大于1×10-7。3.7.2频率稳定度(见4.7.6.2条)接收机日频率稳定度不大于5×10-8/d。3.7.3基准灵敏度(见4.7.6.3条)3.7.3.1接收机在工作种类为J3E,带宽为3kHz时,基准灵敏度不大于1.2μV。3.7.3.2接收机在工作种类为A1A或A1B,带宽为1kHz时,基准灵敏度不大于1.2uV。3.7.3.3接收机在工作种类为A3E,带宽为6kHz时,基准灵敏度不大于10μV。3.7.3.4接收机在工作种类为F3E,带宽为10kHz,基准灵敏度不大于3uV。3.7.4大信号信噪比(见4.7.6.4条)接收机在工作种类为J3E,大信号信噪比不小于45dB。3.7.5音频响应(见4.7.6.5条)接收机在300~3000Hz音频范围内,其响应不大于3dB;在600~2880Hz音频范围内,其响应不大于2dB。
3.7.6中频选择性(见4.7.6.6条)接收机的中频60dB带宽与中频6dB带宽之比不大于2.5。并且,通带内不均勾性不大于3dB。
3.7.7总失真系数(见4.7.6.7条)接收机总失真系数不大于3%。
3.7.8相对音频互调(见4.6.7.8条)接收机相对音频互调(带内互调)不大于-45dB。3.7.9带外互调(见4.7.6.9条)接收机带外互调不小于86dBμV。3.7.10阻塞(见4.7.6.10条)
接收机阻塞电平不小于100dBμV。3.7.11倒易混频(见4.7.6.11条)接收机倒易混频不小于90dBμV
3.7.12中频抑制比(见4.7.6.12条)接收机中频抑制比不小于90dB。3
3.7.13镜频抑制比(见4.7.6.13条)接收机镜频抑制比不小于90dB。SJ20559-95
3.7.14杂散频率抑制比(见4.7.6.14条)接收机杂散频率抑制比不小于60dB。3.7.15组合音(见4.7.6.15条)接收机大于噪声电平6dB的频率点,不多于5处。3.7.16自动增益控制特性(见4.7.6.16条)接收机输入电平10~100dBμV,输出变化小于3dB。3.7.17射频增益控制(见4.7.6.17条)接收机射频增益控制量不小于100dB。3.7.18线路电平调整(见4.7.6.18条)接收机线路电平调整范围为-10~5dBm。3.7.19数字增益控制(见4.7.6.19条)接收机数字增益控制量不小于80dB。3.7.20天线端的传导杂散分量(见4.7.6.20条)天线端的传导杂散分量(反向幅射电平),30MHz以下工作频率,不大于20μV;30MHz以上工作频率,不大于50μV。
3.7.21频率搜索速率(见4.7.6.21条)接收机频率搜索速率在产品规范中规定。3.7.22镇定灵敏度(见4.7.6.22条)接收机锁定灵敏度在产品规范中规定。3.7.23信号频率测定误差(见4.7.6.23条)接收机信号频率测定误差在产品规范中规定。3.7.24信道转换时间(见4.7.6.24条)接收机信道转换时间,在产品规范中规定。3.8安全性
接收机安全要求应符合GJB663的有关规定。关于射频输入电路保护、绝缘电阻和抗电强度的具体要求应符合3.8.1~3.8.3条的规定。3.8.1射频输入电路的保护
应该保护输入电路,以防被接收机天线输入连接器上高达100V(有效值)的射频电压损坏。
3.8.2绝缘电阻
在可触及件的电路与机壳之间,施加500V直流电压。稳定5s后,测其绝缘电阻应大于5M2。
3.8.3抗电强度
电源插座任一极(除接地电极外)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且电源滤波器断开,但不接入供电网络),施加1500V试验电压保持1min,不应出现飞弧或击穿。3.9环境要求
3.9.1温度
工作温度:-25~55℃;
贮存温度:-50~65℃。
3.9.2冲击
SJ20559-95
车载接收机应能承受GJB367.2中408冲击试验》表408-1规定的基本设计试验。3.9.3振动
接收机应能承受GJB367.2中<409振动试验》的表4091的曲线V规定的振动试验。3.9.4湿热
接收机应能承受GJB367.2中《411湿热试验)第3章规定的湿热试验。3.10电源功耗
交流电源:220V±10%,50±2Hz;电源功耗由产品规范规定。
3.11电磁兼容性
接收机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JB151.4规定的要求,具体试验项目由产品规范规定。3.12尺寸和重量
接收机外形尺寸应符合GB3047.6的规定。接收机重量由产品规范规定。3.13颜色和表面状况
接收机颜色、表面加工和镀涂应符合GJB367.1中1.20,2.5,2.6条的规定。3.14标志
接收机标志应符合GJB367.1中1.21条规定。3.15外观质量
接收机外表应无锈蚀、霉班、镀涂层剥落、划痕、毛刺:塑料件应无起泡、开裂、变形;文字、符号、标志应清晰;结构件与控制元件应完整,无机械损坏。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应按GJB367.2中的2.1.1条规定进行各种检验。4.4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一般在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当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产品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果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5
SJ20559-95
鉴定检验应在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认可的实验室中进行。4.4.1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项目见表1。
4.4.2检验样品
鉴定检验样品必须是经过承制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具有完整的检验记录的产品,样品数量一般为二套。
4.4.3合格判据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时,则判鉴定检验合格。如果由于设计或工艺不良而引起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第3章和第5章规定的要求,则应暂停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对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检验。若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则仍判鉴定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鉴定检验不合格。4.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保持鉴定检验的合格资格,承制方应按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要求,定期提供产品的试验资料。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组、B组、C组和D组检验。4.5.2检验批的形成
检验批的形成应符合GJB179中3.6条规定。4.5.3A组检验
4.5.3.1检验项目
A组检验项目如表1所示。
检查或试验项目
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维修性
互换性
频率误差
颊率稳定度
基准灵敏度
大信号信噪比
音频响应
中频选择性
总失真系数
要求的章条号
检查或试验
方法的章条号
质量一致性检验
检查或试验项目
相对音频互调
带外互调
倒易混频
中频抑制比
镜频抑制比
杂散频率抑制比
自动增益控制特性
射频增益控制
线路电平调整
数字增益控制
天线端的传导杂散分量
频率搜索速率
锁定灵敏度
信号频率测定误差
信道转换时间
电源功耗
电磁兼容性
尺寸和重量
颜色和表面状况
外观质量
可靠性
SJ20559-95
续表1
检查或试验
要求的章条号
方法的章条号
质量一致性检验
SJ20559—95
注:表中\○\为必做项目:“\为选做项目;“”为不做项目。4.5.3.2抽样方案
对承制方提交的检查批产品百分之百的进行A组检验。A组检验的批质量用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表示。可以接收的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由承制方和订购方协商规定或选用下列数值:严重缺陷数:10,1525;
轻缺陷数40,65,100。
具体可接收的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由产品规范或合同规定。4.5.3.3缺陷分类
缺陷分类见4.8条。
4.5.3.4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计算出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若等于或小于规定的可接收值,则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A组检验不允许有致命缺陷,一且发现致命缺陷,则该批拒收。4.5.3.5重新检验
A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重新提交批\的标志。若重新检验合格,仍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
4.5.4B组检验
4.5.4.1检验项目
B组检验项目如表1所示。
4.5.4.2抽样方案
B组检验的样品应在经过A组检验的合格批中随机抽取。B组的抽样检验按照GJB179的有关规定进行,采取特殊检查水平S一3的一次正常抽样方案,连续批的可接收质量水平(AQL)从下列数值中选取:
严重缺陷AQL:4.0,10,15;
轻缺陷AQL:25,40,65。
AQL的具体数值由产品规范或合同规定。孤立批相应的极限质量(LQ)值,按照GJB179的4.5条在合同中规定。4.5.4.3缺陷分类wwW.bzxz.Net
缺陷分类见4.8条。
4.5.4.4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若样品中发现一个致命缺陷时,则判该批产品B组检验不合格;若样品中的缺陷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B组检验合格,否则,该批产品B组检验不合格。4.5.4.5重新检验
经B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重新提交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重新提交批的标志,且采用加严检查。
若重新检验合格,仍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B组检验不合8
4.5.5A组和B组检验样品处理
SJ20559-95
经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按合同或订单整批交付。4.5.6C组检验
4.5.6.1检验项目
C组检验项目见表1。
4.5.6.2抽样方案
C组检验的样品应在经过A组和B组检验的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C组检验的抽样方案为:当批量不大于8套时,抽取一套;批量在9~150套之间时,抽取二套;批量大于150套时,抽取三套。
4.5.6.3合格判据
在进行C组检验时,若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本规范和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则判C组检验合格。若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则判C组检验不合格。4.5.6.4重新检验
若产品C组检验不合格,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在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应增加样品数量。重新检验应根据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意见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
若重新检验合格,则判C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C组检验不合格。4.5.6.5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将所发现的或潜在的损伤修复后,再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以按合同或订单交付。4.5.6.6检验周期
在下列任一种情况,需对提交的产品进行C组检验:a:孤立批;
b.连续批的每一投产批的首次提交批和以后每隔6个月的提交批:c.当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时,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4.5.7D组检验
4.5.7.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
4.5.7.2抽样方案
D组检验应从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样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4.5.7.3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D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更换已消耗全部或大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零部件,并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按合同或订单交付。4.5.7.4检验周期
在下列任一种情况,需对提交的产品进行D组检验:a:产品正式投产后,如设计、工艺、材料和关键元器件有变更影响产品质量时;b,合同或订单要求进行D组检验时。-9-
4.5.8不合格
SJ20559-95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或D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根据上级鉴定机构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若试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
4.6包装检验
按GJB367.5中有关规定进行。
4.7检验方法
4.7.1一般要求
4.7.1.1测试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均应在4.3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和下面规定的电源条件下进行:
交流供电电源:220V±2%,50Hz±2%。4.7.1.2测量仪表及试验装置
测量仪表的精度应能满足所测性能指标的精度要求。并在计量检定的周期内。试验装置应能提供试验所要求的条件,试验期间,试验装置应保持规定的精度。4.7.2一般检查
对以下方面,应按照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利用量具进行测量或进行直观检查:元器件、零件和材料(见3.3条);a.
尺寸和重量(见3.12条);
颜色和表面状况(见3.13条):c.
d.标志(见3.14条);
外观质量(见3.15条)。
4.7.3设计
按照GJB367.1第1章的要求,对设计图纸和文件进行检查评审。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操作说明检验产品的功能特性。4.7.4维修性
按GJB368.5的2.8条规定进行。
4.7.5互换性
更换相同功能的元器件、组件、零部件及模块。检查产品应能正常工作。稍加调整后,按4.7.6条检查性能特性。
4.7.6性能特性
4.7.6.1频率误差
频率误差按GB6934的6.1条规定进行测量。4.7.6.2频率稳定度
频率稳定度按GB6934的6.2条规定进行测量。4.7.6.3基准灵敏度
基准灵敏度按GB6934的6.3条规定进行测量。4.7.6.4大信号信噪比
大信号信噪比按GB6934的6.4条规定进行测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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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波通信干扰引导接收机
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for
directed receivers used in the short-wavecommunicationjamming
1996-06-14发布
199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范围
1.1主题内容
1.2适用范围
引用文件
合格鉴定
可靠性
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维修性
互换性
性能特性
安全性
环境要求
电源功耗
电磁兼容性·
尺寸和重量…
颜色和表面状况
外观质量
质量保证规定
检验责任
检验分类
检验条件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包装检验·
检验方法·
缺陷分类·
交货准备
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订货文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短波通信干扰引导接收机通用规范General speciricationfor
directed receivers used in the short -wavecommunication jamming
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559-95
本规范规定了短波通信干扰引导接收机(以下简称接收机)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和说明事项等内容。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地面固定的和移动的(车载式)短波通信干扰引导接收机。2引用文件
GB3047.6-86
GB6934—
GJB151.4—86
GJB152—86
GJB179-—86
GIB367.187
GJB 367.2—87
GJB367.3—87
GJB 367.5-87
GJB368.2-87
GJB368.5-87
GJB663--89
GJB880-90
3要求
3.1合格鉴定
电子设备台式机箱基本尺寸系列短波单边带接收机电性能测量方法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地面装置(固定的和移动的,包括履带式和轮式车辆)内的设备和分系统的要求(A3类)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设计制造要求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环境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可靠性鉴定试验和验收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基本要求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试验与评定军用通信设备系统安全要求
军用短波单边带通信系统接口
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6-06-14发布1996-10-01实施
3.2可靠性
SJ20559-95
接收机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9)不小于800h。3.3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元器件、零件和材料的选用应符合GJB367.1中第3章的有关规定。3.4设计
接收机的设计应符合GJB367.1中第1章的规定。3.4.1功能特性
3.4.1.1接收机频率范围:150kHz~30MHz。3.4.1.2接收机频率间隔:射频频率间隔为10Hz;BFO(拍频振荡器)频率间隔为10Hz。3.4.1.3接收机工作方式有本地控制和遥控控制两种。3.4.1.4接收机工作种类:B8E(独立边带、二路)、J3E(边带话)、A3E(调幅话)、A1A或A1B(人工或自动等幅报)、F3E(调频话)。3.4.1.5接收机天线输入阻抗:50Q、不对称。3.4.1.6接收机中频带宽:1.0、3.0,6.0,10kHzc3.4.1.7接收机增益控制方式有:AGC(自动增益控制)、MGC(人工射频增益控制)、DGC(数字增益控制)。自动增益控制时间分FAST(快)、WED(中)(SLOW(慢)三档。3.4.1.8接收机天线输入衰减由产品规范规定。接收机射频频率预置的方式有:3.4.1.9
键盘输入;
准连调以10Hz位或1Hz位、100Hz位、1kHz位或10kHz位插入;直接调用存贮频道或频段;
d。接收遥控选择。
3.4.1.10接收机应具有存贮射频工作频率及其相关工作状态标志、参数的能力。可以实现人工调用或自动调用。具体要求在产品规范中规定。3.4.1.11接收机应具有存贮射频频段及其相关工作状态标志、参数的能力。可以实现选频和频段搜索,并且具有保护频率和频段的能力。选频的频率数、扫频搜索的频段数和步长、保护频段数和频率数在产品规范中规定。3.4.1.12接收机应具有锁定控制功能、断电保护功能和自动故障检测功能,具体要求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4.1.13接收机的工作方式为遥控控制时,可以通过标准接口接收控制器或向控制器发送下列参数、标志:
中频带宽;
b.工作种类;
AGC或DGC增益控制,AGC时间常数的控制;c.
d.工作频率和频段;
BFO控制;
f.其它参数和标志。
3.4.1.14接收机应能接收控制器发送的天线输入控制模拟电压,及时控制天线的接入和接地,并且控制射频增益,使其衰减到最大值。3.4.2外部接口
SJ20559-95
接收机的外部接口应符合GJB880的4.5条规定,各级中频输出和本振输出应采用BNC型射频插座,各级中频频率和各级本振频率、各级中频输出电平和各级本振输出电平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5维修性
接收机维修性的定性要求应符合GJB368.2的第2章规定,其中平均修复时间MTTR应不超过15min。
3.6互换性
接收机的互换性应符合GJB367.1中1.7条的要求。更换其中相同的元器件、组件、零部件及模块后,不加调整,接收机应能正常工作,稍加调整后,应能满足性能特性要求,互换各单元模块后,接收机的性能特性应符合要求。3.7性能特性
3.7.1频率误差(见4.7.6.1条)接收机频率误差不大于1×10-7。3.7.2频率稳定度(见4.7.6.2条)接收机日频率稳定度不大于5×10-8/d。3.7.3基准灵敏度(见4.7.6.3条)3.7.3.1接收机在工作种类为J3E,带宽为3kHz时,基准灵敏度不大于1.2μV。3.7.3.2接收机在工作种类为A1A或A1B,带宽为1kHz时,基准灵敏度不大于1.2uV。3.7.3.3接收机在工作种类为A3E,带宽为6kHz时,基准灵敏度不大于10μV。3.7.3.4接收机在工作种类为F3E,带宽为10kHz,基准灵敏度不大于3uV。3.7.4大信号信噪比(见4.7.6.4条)接收机在工作种类为J3E,大信号信噪比不小于45dB。3.7.5音频响应(见4.7.6.5条)接收机在300~3000Hz音频范围内,其响应不大于3dB;在600~2880Hz音频范围内,其响应不大于2dB。
3.7.6中频选择性(见4.7.6.6条)接收机的中频60dB带宽与中频6dB带宽之比不大于2.5。并且,通带内不均勾性不大于3dB。
3.7.7总失真系数(见4.7.6.7条)接收机总失真系数不大于3%。
3.7.8相对音频互调(见4.6.7.8条)接收机相对音频互调(带内互调)不大于-45dB。3.7.9带外互调(见4.7.6.9条)接收机带外互调不小于86dBμV。3.7.10阻塞(见4.7.6.10条)
接收机阻塞电平不小于100dBμV。3.7.11倒易混频(见4.7.6.11条)接收机倒易混频不小于90dBμV
3.7.12中频抑制比(见4.7.6.12条)接收机中频抑制比不小于90dB。3
3.7.13镜频抑制比(见4.7.6.13条)接收机镜频抑制比不小于90dB。SJ20559-95
3.7.14杂散频率抑制比(见4.7.6.14条)接收机杂散频率抑制比不小于60dB。3.7.15组合音(见4.7.6.15条)接收机大于噪声电平6dB的频率点,不多于5处。3.7.16自动增益控制特性(见4.7.6.16条)接收机输入电平10~100dBμV,输出变化小于3dB。3.7.17射频增益控制(见4.7.6.17条)接收机射频增益控制量不小于100dB。3.7.18线路电平调整(见4.7.6.18条)接收机线路电平调整范围为-10~5dBm。3.7.19数字增益控制(见4.7.6.19条)接收机数字增益控制量不小于80dB。3.7.20天线端的传导杂散分量(见4.7.6.20条)天线端的传导杂散分量(反向幅射电平),30MHz以下工作频率,不大于20μV;30MHz以上工作频率,不大于50μV。
3.7.21频率搜索速率(见4.7.6.21条)接收机频率搜索速率在产品规范中规定。3.7.22镇定灵敏度(见4.7.6.22条)接收机锁定灵敏度在产品规范中规定。3.7.23信号频率测定误差(见4.7.6.23条)接收机信号频率测定误差在产品规范中规定。3.7.24信道转换时间(见4.7.6.24条)接收机信道转换时间,在产品规范中规定。3.8安全性
接收机安全要求应符合GJB663的有关规定。关于射频输入电路保护、绝缘电阻和抗电强度的具体要求应符合3.8.1~3.8.3条的规定。3.8.1射频输入电路的保护
应该保护输入电路,以防被接收机天线输入连接器上高达100V(有效值)的射频电压损坏。
3.8.2绝缘电阻
在可触及件的电路与机壳之间,施加500V直流电压。稳定5s后,测其绝缘电阻应大于5M2。
3.8.3抗电强度
电源插座任一极(除接地电极外)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且电源滤波器断开,但不接入供电网络),施加1500V试验电压保持1min,不应出现飞弧或击穿。3.9环境要求
3.9.1温度
工作温度:-25~55℃;
贮存温度:-50~65℃。
3.9.2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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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接收机应能承受GJB367.2中408冲击试验》表408-1规定的基本设计试验。3.9.3振动
接收机应能承受GJB367.2中<409振动试验》的表4091的曲线V规定的振动试验。3.9.4湿热
接收机应能承受GJB367.2中《411湿热试验)第3章规定的湿热试验。3.10电源功耗
交流电源:220V±10%,50±2Hz;电源功耗由产品规范规定。
3.11电磁兼容性
接收机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JB151.4规定的要求,具体试验项目由产品规范规定。3.12尺寸和重量
接收机外形尺寸应符合GB3047.6的规定。接收机重量由产品规范规定。3.13颜色和表面状况
接收机颜色、表面加工和镀涂应符合GJB367.1中1.20,2.5,2.6条的规定。3.14标志
接收机标志应符合GJB367.1中1.21条规定。3.15外观质量
接收机外表应无锈蚀、霉班、镀涂层剥落、划痕、毛刺:塑料件应无起泡、开裂、变形;文字、符号、标志应清晰;结构件与控制元件应完整,无机械损坏。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应按GJB367.2中的2.1.1条规定进行各种检验。4.4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一般在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当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产品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果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5
SJ20559-95
鉴定检验应在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认可的实验室中进行。4.4.1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项目见表1。
4.4.2检验样品
鉴定检验样品必须是经过承制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具有完整的检验记录的产品,样品数量一般为二套。
4.4.3合格判据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时,则判鉴定检验合格。如果由于设计或工艺不良而引起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第3章和第5章规定的要求,则应暂停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对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检验。若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则仍判鉴定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鉴定检验不合格。4.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保持鉴定检验的合格资格,承制方应按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要求,定期提供产品的试验资料。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组、B组、C组和D组检验。4.5.2检验批的形成
检验批的形成应符合GJB179中3.6条规定。4.5.3A组检验
4.5.3.1检验项目
A组检验项目如表1所示。
检查或试验项目
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维修性
互换性
频率误差
颊率稳定度
基准灵敏度
大信号信噪比
音频响应
中频选择性
总失真系数
要求的章条号
检查或试验
方法的章条号
质量一致性检验
检查或试验项目
相对音频互调
带外互调
倒易混频
中频抑制比
镜频抑制比
杂散频率抑制比
自动增益控制特性
射频增益控制
线路电平调整
数字增益控制
天线端的传导杂散分量
频率搜索速率
锁定灵敏度
信号频率测定误差
信道转换时间
电源功耗
电磁兼容性
尺寸和重量
颜色和表面状况
外观质量
可靠性
SJ20559-95
续表1
检查或试验
要求的章条号
方法的章条号
质量一致性检验
SJ20559—95
注:表中\○\为必做项目:“\为选做项目;“”为不做项目。4.5.3.2抽样方案
对承制方提交的检查批产品百分之百的进行A组检验。A组检验的批质量用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表示。可以接收的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由承制方和订购方协商规定或选用下列数值:严重缺陷数:10,1525;
轻缺陷数40,65,100。
具体可接收的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由产品规范或合同规定。4.5.3.3缺陷分类
缺陷分类见4.8条。
4.5.3.4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计算出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若等于或小于规定的可接收值,则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A组检验不允许有致命缺陷,一且发现致命缺陷,则该批拒收。4.5.3.5重新检验
A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重新提交批\的标志。若重新检验合格,仍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
4.5.4B组检验
4.5.4.1检验项目
B组检验项目如表1所示。
4.5.4.2抽样方案
B组检验的样品应在经过A组检验的合格批中随机抽取。B组的抽样检验按照GJB179的有关规定进行,采取特殊检查水平S一3的一次正常抽样方案,连续批的可接收质量水平(AQL)从下列数值中选取:
严重缺陷AQL:4.0,10,15;
轻缺陷AQL:25,40,65。
AQL的具体数值由产品规范或合同规定。孤立批相应的极限质量(LQ)值,按照GJB179的4.5条在合同中规定。4.5.4.3缺陷分类wwW.bzxz.Net
缺陷分类见4.8条。
4.5.4.4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若样品中发现一个致命缺陷时,则判该批产品B组检验不合格;若样品中的缺陷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B组检验合格,否则,该批产品B组检验不合格。4.5.4.5重新检验
经B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重新提交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重新提交批的标志,且采用加严检查。
若重新检验合格,仍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B组检验不合8
4.5.5A组和B组检验样品处理
SJ20559-95
经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按合同或订单整批交付。4.5.6C组检验
4.5.6.1检验项目
C组检验项目见表1。
4.5.6.2抽样方案
C组检验的样品应在经过A组和B组检验的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C组检验的抽样方案为:当批量不大于8套时,抽取一套;批量在9~150套之间时,抽取二套;批量大于150套时,抽取三套。
4.5.6.3合格判据
在进行C组检验时,若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本规范和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则判C组检验合格。若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则判C组检验不合格。4.5.6.4重新检验
若产品C组检验不合格,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在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应增加样品数量。重新检验应根据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意见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
若重新检验合格,则判C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C组检验不合格。4.5.6.5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将所发现的或潜在的损伤修复后,再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以按合同或订单交付。4.5.6.6检验周期
在下列任一种情况,需对提交的产品进行C组检验:a:孤立批;
b.连续批的每一投产批的首次提交批和以后每隔6个月的提交批:c.当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时,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4.5.7D组检验
4.5.7.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
4.5.7.2抽样方案
D组检验应从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样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4.5.7.3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D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更换已消耗全部或大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零部件,并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按合同或订单交付。4.5.7.4检验周期
在下列任一种情况,需对提交的产品进行D组检验:a:产品正式投产后,如设计、工艺、材料和关键元器件有变更影响产品质量时;b,合同或订单要求进行D组检验时。-9-
4.5.8不合格
SJ20559-95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或D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根据上级鉴定机构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若试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
4.6包装检验
按GJB367.5中有关规定进行。
4.7检验方法
4.7.1一般要求
4.7.1.1测试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均应在4.3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和下面规定的电源条件下进行:
交流供电电源:220V±2%,50Hz±2%。4.7.1.2测量仪表及试验装置
测量仪表的精度应能满足所测性能指标的精度要求。并在计量检定的周期内。试验装置应能提供试验所要求的条件,试验期间,试验装置应保持规定的精度。4.7.2一般检查
对以下方面,应按照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利用量具进行测量或进行直观检查:元器件、零件和材料(见3.3条);a.
尺寸和重量(见3.12条);
颜色和表面状况(见3.13条):c.
d.标志(见3.14条);
外观质量(见3.15条)。
4.7.3设计
按照GJB367.1第1章的要求,对设计图纸和文件进行检查评审。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操作说明检验产品的功能特性。4.7.4维修性
按GJB368.5的2.8条规定进行。
4.7.5互换性
更换相同功能的元器件、组件、零部件及模块。检查产品应能正常工作。稍加调整后,按4.7.6条检查性能特性。
4.7.6性能特性
4.7.6.1频率误差
频率误差按GB6934的6.1条规定进行测量。4.7.6.2频率稳定度
频率稳定度按GB6934的6.2条规定进行测量。4.7.6.3基准灵敏度
基准灵敏度按GB6934的6.3条规定进行测量。4.7.6.4大信号信噪比
大信号信噪比按GB6934的6.4条规定进行测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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