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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水果和蔬菜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方法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27 02:27:41
  • GB/T10473-1989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T 10473-1989

  • 标准名称:

    水果和蔬菜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方法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发布日期:

    1989-03-22
  • 实施日期:

    1989-10-01
  • 作废日期:

    2005-10-14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93.68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食品技术>>67.080水果、蔬菜及其制品
  • 中标分类号:

    农业、林业>>经济作物>>B30经济作物综合

关联标准

  • 采标情况:

    =ISO 763-82

出版信息

  • 页数:

    平装16开, 页数:5, 字数:4000
  • 标准价格:

    8.0 元

其他信息

  • 复审日期:

    2004-10-14
  • 起草单位:

    北京市食品研究所
  • 归口单位: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发布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
  •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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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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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和蔬菜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水果和蔬菜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GB/T 10473-1989 水果和蔬菜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10473-1989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方法Fruitandvegetableproducts-DeterminationofashinsolubleinhydrochloricacidGB/T10473-89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763—1982《果蔬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和蔬菜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水果和蔬菜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2原理
样品在525℃高温电阻炉中灰化后,分离测定不溶于稀盐酸溶液的无机物质。3试剂
全部试剂均为分析纯,所用水为蒸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3.1盐酸:10%(m/m)溶液;
3.2硝酸银:17g/L溶液。
4仪器
4.1捣碎机;
4.2高温电阻炉:525土25℃
4.5水浴锅;
4.4干燥烘箱:103±25℃
4.5干燥器:带有效干燥剂;
4.7无灰滤纸;
4.8分析天平。
5分析步骤
5.1样品的制备
5.1.1粘稠制品(草莓酱、杏酱、桃酱等):将样品充分混合均匀。5.1.2冷冻制品(速冻马蹄、青刀豆等:将冷冻制品置于密闭容器中解冻后,定量转移至捣碎机(4.1条)中捣碎均匀。
5.1.5干制品或半干制品(果脯、葡萄干等):将样品加定量水软化后于捣碎机(4.1条)中捣成匀浆。
5.2第一的制备
将洗净的移入525土25℃高温电阻炉中灼烧1h,冷至200℃以下后取出,移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重复灼烧至前后两次称量相差不超过0.0002g为恒量。5.3取样
称取4~25g样品于(5.2条)中,精确至0.01g;液体样品吸取25~30ml。5.4测定
5.4.1干燥
将(5.3条)置于沸水浴上,蒸发除去样品中的水分,再于103土2℃的烘箱(4.4条)内干燥。
5.4.2灰化
将干燥后的样品(5.4.)移入525土25℃高温电阻炉中炭化、灰化至完全。注:对于含糖量高的制品可以先于电炉上炭化,以防质量损失。5.4.5盐酸处理
将盛灰分的埚(5.4.2)置于干燥器中冷却后,加入10~25mL盐酸溶液(3.1条),用表血盖好,在沸水浴中加热15min,然后定量转移至装有无灰滤纸漏斗上,弃去酸溶性灰分,再用热水反复洗涤滤纸及盐酸不溶性灰分,直至以硝酸银溶液(3.2条)检验流出液中无氯离子为止。
5.4.4第二埚的制备www.bzxz.net
同5.2条。
5.4.5干燥和灰化
将滤纸连同盐酸不溶性灰分移入埚(5.4.4)中,于103土2℃烘箱(4.4条)内干燥后,移入525士25℃高温电阻炉中灰化30min。冷却至200℃以下后取出,移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重复灼烧至前后两次称量相差不超过0.0002为恒量。5.5测定次数
对同一样品至少进行两次测定。6结果表示
6.1计算公式
盐酸不溶性灰分(%)=
式中:mo—第一埚和样品的质量,gm1——第一埚的质量,g;
m2—第二埚和盐酸不溶性灰分的质量,g:m3——第二埚的质量,g。
盐酸不溶性灰分(%)=
式中:V—液体样品体积,mL;
m2、m3—同公式(1)。
-×100...
若测定结果符合重复性(6·2条)要求,取两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6.2重复性
同一分析者同时或相继进行的两次测定值之差,100g(或100mL)样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不得超过0.01g。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副食品局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食品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李卫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9-03-06批准1989-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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