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糖,% | | | ≥15.0 |
| 脂肪,% | | | ≥15.0 |
3.3 重量要求
按标志重量,公差允许±3%。
3.4 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7100 的规定。
4 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
4.1 检验类别
4.1.1 自检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检验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本企业食品卫生工作和产品的质量检验,生产车间、班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加强生产各环节的质量检验工作,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附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4.1.2 抽检
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4.1.3 复检
产品经检验后,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为合格品。如不符合标准规定,可复检1—2次。采取随机取样方法抽取样品,按技术要求进行检验,一次不合格时,应加倍抽取样品复检,复检仍不合格时,产品按不合格品处理。检验结果卫生指标不符合的产品,应及时报请企业产品质量、卫生主管部门研究处理,不得自行销售或处理;对卫生指标合格,其它指标不符合的产品,可按质论价处理。
4.2 检验项目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产品规格和感官要求为每批产品的必检项目,其它项目应定期检验。
4.3 取样方法
4.3.1 检样的抽取
以随机取样法于成品仓库抽取样品,每批抽取 10 块作为检样。检样一式三份,供检验、复检和备查用。
4.3.2 检样的处理
检样应贴上标有品名、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抽样日期及抽样人姓名的封签。
4.4 检验方法
4.4.1 重量检验:
以感量为 0.1g 的天平秤量后,与标准规定对照,作出评价。
4.4.2 感官检验:
将样品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目测包装、形态、色泽及表面杂质,口味、内部组织,以餐刀剖开后,进行目测、鼻嗅和口尝。
4.4.3 理化检验:
按 GB 3865 执行。
5 验收、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5.1 验收
5.1.1
每批产品均应由生产企业的质检部门按照产品质量要求验收。
5.1.2
销售部门提货时可按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验收。
5.2 包装
5.2.1
包装形式分为箱包装、纸包装、袋(纸袋、塑料袋)包装及盒(纸盒、塑料盒、铁盒)包装。
5.2.2
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5.2.3
大包装产品应使用清洁、干燥、无异味的糕点专用箱,产品不得外露,箱内应垫以包装纸,装箱高度应低于箱边 2cm 以上。
5.3 标志
包装上的标志应符合 GB 7718 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