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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T/CZFEOF 1-2018
标准名称:
“崇耕”公共品牌使用管理规范
标准类别:
团体标准(TZ)
英文名称:
Applica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of-
发布日期:
2018-09-27 -
实施日期:
2018-10-10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zip.pdf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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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崇州市“崇耕”公共品牌使用管理的术语与定义、申请条件、申请流程、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权利与义务。本标准适用于崇州市区域内经营主体使用“崇耕”公共品牌的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120.99
A00
T/CZFEOF 1—2018
“崇耕”公共品牌使用管理规范
Applica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of "Chong Geng" Public Brand
2018-09-27 发布 2018-10-10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崇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崇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崇州市水产协会、成都华地永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大木云川农林有限公司、四川省地宸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惠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艾诺米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健生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靳西彪、李静、谢子明、李维杰、边少伟、王用瑜、刘宇、毛红洁、魏兵、肖懿、钟菱、胡安学、冉启斌、江静、杨贤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崇州市“崇耕”公共品牌使用管理的术语与定义、申请条件、申请流程、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权利与义务。
本标准适用于崇州市区域内经营主体使用“崇耕”公共品牌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崇耕 Chong Geng
依托崇州市优越的自然环境生产的优质农产品以及农副产品的区域公共品牌。
4 申请条件
4.1 经营主体
申请使用“崇耕”公共品牌商标(商标见附录A)的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a) 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在崇州市境内;
b) 取得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加工;
c) 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工厂)或经营场地;
d)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
e) 近三年内无不良信息记录及违法犯罪行为。
4.2 产品条件
4.2.1 产品质量应符合对应的国家标准要求并达到市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4.2.2 宜取得出口备案。
4.2.3 宜拥有自主品牌,并完成商标注册。
4.2.4 宜具有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合格。
4.2.5 宜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
4.2.6 宜在官方认可的追溯平台上如实录入生产记录信息,消费者可查询。
4.3 不符合情况
以下任一情况,不能申请使用“崇耕”公共品牌商标:
a) 产品质量存在由市(含)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抽检不合格的;
b)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5 申请流程
5.1 申请材料
5.1.1 经营主体在申请使用“崇耕”公共品牌商标时,应向公共品牌商标所有者指定的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经营主体公章:
a) “崇耕”公共品牌商标使用申请表,见附录B;
b) 资质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c) 取得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复印件;
d)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的合同及第三方资质证书复印件,且第三方应满足上一项;
e) 《“崇耕”公共品牌商标使用承诺书》,见附录C;
f) 基地租赁合同或与农户签订的合同,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生产规模证明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
5.1.2 经营主体除递交5.1.1规定的材料外,宜补充以下材料:
a)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授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证明文件;
b) 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c) 通过出口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d) 检测机构出具一年内有效检验报告原件以及复印件;
e) 获得市(含)级以上的荣誉证书;
f) 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制度文件。
5.2 材料审查
该机构自收到经营主体的申请材料后,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专家对经营主体申请资料审查,并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5.3 结果公示
通过材料审查的,组织机构应通过崇州市政府认可的官方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拟许可的经营主体,公示5个工作日。
5.4 核准使用
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经营主体,应办理如下事项:
a) 与该机构签订《崇州市“崇耕”公共品牌商标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b) 该机构向经营主体发放使用证。
6 使用管理
6.1 包装管理
6.1.1 经营主体应严格按照“崇耕”公共品牌商标的样式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可按比例大小缩放,不得小于自身商标,且符合GB 7718规定。
6.1.2 经营主体持有自身产品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在产品包装上,以母子商标的形式使用“崇耕”公用品牌商标和自有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
6.1.3 “崇耕”公共品牌商标原则上印制在产品包装物正(前)面左上角、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其它附着物上使用商标,应规范醒目。
6.2 品牌管理
6.2.1 应自觉维护“崇耕”公共品牌商标的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且服务优良。
6.2.2 应建立“崇耕”公共品牌商标使用台账且保存年限不得低于3年,确保该商标不失控、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和馈赠。
6.2.3 应在宣传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时使用商标。
6.2.4 应在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使用商标。
6.3 退出管理
“崇耕”公共品牌商标使用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公共品牌商标所有者指定的机构将有权收回该商标的使用资格:
a) 发现存放、使用违禁物品和非法添加剂,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
b) 到期未续签使用合同;
c) 到期申请未通过;
d) 提出书面申请,停止使用“崇耕”公共品牌商标;
e) 发生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产品停产一年以上。
7 监督检查
7.1 应由公共品牌商标所有者指定的机构不定期对使用“崇耕”公共品牌商标的产品地域范围、产品质量、商标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7.2 应对商标使用实施动态监管,自准予使用之日起,凡是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件或抽检2次不合格的,停止使用授权,两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7.3 经营主体未对“崇耕”公共品牌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控制,致使“崇耕”公共品牌商标使用的产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使用资格。
7.4 发现经营主体使用“崇耕”公共品牌商标的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应暂停其产品出售与使用,并移交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7.5 对擅自使用、仿冒“崇耕”公共品牌商标的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主体,应移交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
8 权利与义务
8.1 使用主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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