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标准条款(续表)
| 形态 | 条形较直,段长一致,粗细均匀,无脱皮 | 条形较直,段长基本一致,粗细基本均匀,脱皮条不得超过 5%,断条不得超过 2% | 自然长度、段长不得低于4cm,茎基直径不得低于0.2cm,脱皮条不得超过10%,断条不得超过4% |
|---|---|---|---|
| 杂质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不得超过 0.1g/kg |
4.2.3 解冻状态
具有本品应有的风味,无纤维感、无异味。
5 检验方法
5.1 色泽、形态检验
5.1.1 用具
白糖瓷盘、天平(精度 0.01g)。
5.1.2 操作程序
称取混合后样品 1000g 于白糖瓷盘内,对照等级指标目测色泽、形态,挑出不合格品,并分别称重。分别计算样品的不合格品率。
X(%) = \frac{M_1}{M} \times 100 \quad (1)式中: X——样品不合格品率,%;
M₁——不合格质量,g;
M₂——样品的质量,g。
5.2 杂质检验
5.2.1 用具
白糖瓷盘、天平(精度 0.01g)。
5.2.2 操作程序
称取混合后样品 1000g 于白糖瓷盘内,挑出杂质,称其重量。
5.3 风味口感检验
5.3.1 用具
白糖瓷盘、天平(精度 0.1g)。
5.3.2 操作程序
称取混合后样品 100g 放入 500ml L0.5% 沸腾的食盐水溶液中,强火加热 15s 后取出,滤去水分,放置 2min 后品尝,评价其风味及口感。
6 检验规则
6.1 同一生产批次、同等级、同规格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每批次需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符合 GB 8855 规定,待检样品应在随机抽样的数量中取 2~3kg。
6.3 生产单位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对各项指标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4 检验结果如杂质指标不合格即判为整批产品不合格,如色泽、形态、风味及口感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抽取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后即使只有一项不合格,整批产品也应重新确定等级。
6.5 如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委托仲裁单位进行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