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受货方提货时,如对某些产品质量有疑议,可与生产厂协商,共同抽取该批样品,请仲裁单位进行复检。如复检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由生产厂方处理;若合格,抽取的样品,则由受货方负责。
2.3 抽取样品时,可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3瓶分别进行感官、理化、卫生检验,其余3瓶作为保质期试验。
3 检验方法
按照 SB/T 10308-1999《甜面酱检验方法》执行。
4 包装
4.1 包装材料及容器均须整洁,符合卫生要求,无破损。
4.2 产品外包装应采用木箱、塑料箱或纸板箱等包装,箱内须有防震的间隔材料。
5 标志
5.1 标签必须注明下列事项:
生产许可证批号、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批号、注册商标、主要原料、主要成分及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重量等内容。
5.2 外包装为纸板箱,应有下列标志: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瓶数、净重、毛重,并标有“小心轻放”等字样。
6 运输
6.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并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运。
6.2 运输及装卸时,应注意防震,小心轻拿轻放。
7 保管
7.1 成品须有专库存放,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干燥、通风良好。
7.2 入库后的产品应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得入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 国家国内贸易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食品酿造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恩福、施柔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