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N 0416—95
出口猪肉脯检验规程
Rule for inspection of dried pork sloces for export
| 1995-09-20发布 | 1996-01-01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出口猪肉脯检验规程
Rule for inspection of dried pork sloces for export
SN 0416—95
代替 ZB X22 014—9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猪肉脯的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鲜猪肉经切片调料、烘干、烤制而成的出口猪肉脯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 5033 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9695.7 肉与肉制品 总脂肪含量测定
GB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的测定
SN 0168 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
SN 0169 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
SN 0170 出口食品中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
SN 0172 出口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
SN/T 0410.2 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
3 术语
3.1 不完整片
整片有残缺。
3.2 生片
未烤熟。
3.3 空洞
因烘烤肉纤维紧缩,脂肪溶化而形成孔眼。
3.4 鱼露
鱼露是用鱼类制作成的调味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肉应品质新鲜,色泽正常。
4.2 辅料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3 应建立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应用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系统(HACCP)。
4.4 猪肉脯应以新鲜猪肉经切片、调料、烘烤,呈片状、长方形、厚薄均匀、棕红色,具有本产品的香甜味。
4.5 内包装为马口铁罐,无锈蚀。
5 检验
5.1 原料检验
按 SN 0410.2 检验。
5.2 成品检验
5.2.1 抽样
5.2.1.1 抽样原则:出厂检验按班次抽样,出口检验按报验批次抽样,注意抽样的代表性。
5.2.1.2 抽样数量:100箱以内抽3箱,超过100箱的按1%增抽,不足100箱按100箱计,每箱开1罐作为检验用。化验抽样,从抽样箱中开罐的猪肉脯中随机取样250 g。
5.2.2 感官检验
5.2.2.1 将待检样品分别放入洁净的白搪瓷盘中,目测其形态色泽,并用不锈钢尺量其长度、宽度和厚度是否符合要求。
5.2.2.2 形态:呈片状、长方形,长 12 cm,宽 8 cm,厚 0.15 cm 左右,厚薄均匀,肌纤维明显可见,间有少量脂肪。片形力求完整,但每罐中允许有片形在 1/2 以上的不完整片,总数不超过 30%,允许有少量空洞和少量脂肪检出,但不允许有超过 4 cm 大破洞片、生片和脂肪片。
5.2.2.3 色泽:呈棕红色,有光泽,不允许有焦糊片。
5.2.2.4 杂质:肉眼观察无杂质。
5.2.2.5 滋味及气味:有鱼露味及猪肉脯应有的香甜味,不得有焦糊味和不良气味。
5.2.3 理化检验
理化指标要求及检验方法见表 1。
表 1
| 项 目 | 指 标 | 检验方法 |
|---|---|---|
| 水分,% | ≤14 | 按 GB 9695.15 检验 |
| 脂肪,% | ≤11 | 按 GB 9695.7 检验 |
| 亚硝酸盐1), mg/kg (以 NaNO2计算) |
≤30 | 按 GB 5009.33 检验 |
5.2.4 细菌检验
细菌指标要求及检验方法见表 2。
表 2
| 项 目 | 指 标 | 检验方法 |
|---|---|---|
| 细菌总数,个/g | ≤1×104 | 按 SN 0168 检验 |
| 大肠菌群 | 阴性 | 按 SN 0169 检验 |
| 致病菌1)(指金黄色葡萄球菌) | 不得检出 | 按 SN 0172 检验 |
| 沙门氏菌属 | 不得检出 | 按 SN 0170 检验 |
注:1) 其他致病菌和对贸易合同技术条款中有具体要求的按有关标准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