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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LSA 003-2019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标准号:
T/LSA 003-2019
标准名称: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标准类别:
团体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9-05-11 -
实施日期:
2019-05-31 出版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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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4.1人员要求4.1.1健康要求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助厨、帮工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4.1.2考核培训要求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及承办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学习,经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4.2场所设施要求4.2.1具有与聚餐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4.2.2食品加工、贮存、保温、冷藏、冷冻设施设备要清洁、完好。4.3原料控制4.3.1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4.3.2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承办者宜制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控制要求等相关制度并贯彻实施。4.3.3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符合GB5749规定。4.4加工制作4.4.1对原料采购至成品供应的全过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4.4.2农村集体聚餐人员应具备食品安全和质量意识,加工制作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T/LSA 003-2019
全国团体标准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9-05-11发布
临海市食品安全促进会发布
2019-05-31实施
T/LSA003-2019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为指导农村集体聚餐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农村集体聚餐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制定本标准。全国团体标准信息
本标准规范由临海市食品安全促进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海市食品安全促进会。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李睿、郑超超、李胜利。2
1总则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操作规范T/LSA003-2019
本规范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操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备案登记、前期准备、加工制作、应急处置及家宴结束。
本规范适用于临海市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制作。临海市以外的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承办者进入临海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的按照本规范执行。鼓励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行动,为公众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0457
3术语和定义
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农村集体聚餐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3.2
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承办者
指已取得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专门为各类农村集体聚餐承担组织、加工、制作及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
指已取得相应要求,为农村集体聚餐担当食物加工制作的厨师。3.4
指在农村集体聚餐中为厨师加工制作食物提供辅助服务的人。3.5
T/LSA003-2019
指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提供帮助的人。3.6
加工制作场所
指与食物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的贮存、清洗、切配、烹饪、备菜和餐具的洗消保洁等区域。
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3.8
半成品
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贮存的已加工制作成成品的食品。
指已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3.10
对经过烹饪成熟之后冷却或者腌渍入味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又称冷荤、冷菜
指处理和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间。3.12
中心温度
指块状食品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的中心部位的温度。3.13
指将原料、半成品、成品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下贮存的过程,冷藏环境温度的范围应在0℃~8℃。3.14
T/LSA003-2019bzxZ.net
指将原料、半成品、成品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贮存的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宜低于-12℃。
交叉污染
指食品、从业人员、工具、容器、设备、设施、环境之间生物性或化学性污染物的相互转移、扩散的过程。
4基本要求
4.1人员要求
4.1.1健康要求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助厨、帮工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4.1.2考核培训要求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及承办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学习,经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4.2场所设施要求
4.2.1具有与聚餐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4.2.2食品加工、贮存、保温、冷藏、冷冻设施设备要清洁、完好。4.3原料控制
4.3.1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4.3.2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承办者宜制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控制要求等相关制度并贯彻实施。
4.3.3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符合GB5749规定4.4加工制作
4.4.1对原料采购至成品供应的全过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4.4.2农村集体聚餐人员应具备食品安全和质量意识,加工制作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5备案登记
5.1100人以上(一个餐次的就餐人数,含1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聚餐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应进行申报备案。
5.2应在农村集体聚餐举办前3天,携带农村集体聚餐操作厨师的健康体检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助厨和帮工的健康体检证明向农村集体聚餐操作地行政村(社区)网格员进行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登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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