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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设计总体技术要求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5-19 11:23:31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JTS 195-3-2012

  • 标准名称:

    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设计总体技术要求

  •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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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 195-3-2012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Water Transportation Supporting System.
1总则
1.0.1为 明确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设计的总体技术要求,指导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建设及管理,保障设计和工程质量,制定本要求。
1.0.2 JTS 195-3适用于水运支持保障系统中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水运通信系统和水运信息系统的工程设计。
1.0.3水运支持保障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水运 支持保障系统
为水路运输安全畅通、科学发展提供配套和服务的系统。
2.1.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由主管机关实施,用于提高船舶交通安全和效率并且保护环境的管理系统,在其覆盖水域内,应能与交通相互作用并对交通事态变化做出反应。
2.1.3水运通信 系统
由主管机关实施的,用于传播与水运相关的安全、环保、应急、搜救等信息,实现信号处理和传送的系统。
2.1.4水运信 息系统
由主管机关实施的,用于采集、处理、存储有关通航、港口、船舶等水运信息,实现管理、应用和决策支持功能的系统。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195-3-2012 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设计 总体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Water Transportation Supporting System 2012-11-20 发布 2013-01-01 实施 交通运输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设计总体技术要求 JTS195-3-2012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3年1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设计总体技术要求》(JTS195—3—2012)的公告(2012年第59号) 现发布《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设计总体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要求》)。本《要求》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95-3-2012,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要求》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1月20日 制定说明 本要求是在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设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经过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结合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的现状和发展需要制定而成,主要包括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水运通信系统、水运信息系统等方面的技术内容。本要求的主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随着我国水运事业的发展,对水运支持保障系统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水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需要,统一水运支持保障系统设计技术要求,提高设计质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制定了《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设计总体技术要求》。 本要求共分6章和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要求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1 总则:费维军、邓延洁 2 术语和符号:于秀娟 3 基本规定:邓延洁、于秀娟 4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张鹭、耿雄飞 5 水运通信系统:陈洲峰、耿雄飞 6 水运信息系统:彭传圣、张澍宁 附录A:田明星 本要求于2012年2月15日通过部审,于2012年11月20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本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原则 3.2 系统技术能力 4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4.1 一般规定 4.2 技术要求 5 水运通信系统 5.1 一般规定 5.2 技术要求 6 水运信息系统 6.1 一般规定 6.2 技术要求 附录A 本要求用词用语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明确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设计的总体技术要求,指导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建设及管理,保障设计和工程质量,制定本要求。 1.0.2 本要求适用于水运支持保障系统中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水运通信系统和水运信息系统的工程设计。 1.0.3 水运支持保障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水运支持保障系统:为水路运输安全畅通、科学发展提供配套和服务的系统。 2.1.2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由主管机关实施,用于提高船舶交通安全和效率并且保护环境的管理系统,在其覆盖水域内,应能与交通相互作用并对交通事态变化做出反应。 2.1.3 水运通信系统:由主管机关实施的,用于传播与水运相关的安全、环保、应急、搜救等信息,实现信号处理和传送的系统。 2.1.4 水运信息系统:由主管机关实施的,用于采集、处理、存储有关通航、港口、船舶等水运信息,实现管理、应用和决策支持功能的系统。 2.2 符号 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CCTV—闭路电视 (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 GPS—全球定位系统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IALA—国际航标协会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ighthouse Authorities)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MO—国际海事组织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TU—国际电信联盟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SDH—同步数字体系 (Synchronous Digital Hierarchy) VHF—甚高频 (Very High Frequency) VTS—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Vessel Traffic Services System)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原则 3.1.1 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资源配置合理、功能开放兼容、信息安全可靠和维护方便快捷的基本原则。 3.2 系统技术能力 3.2.1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具备船舶与环境信息采集、数据处理、通信传输、交通动态显示等能力。 3.2.2 水运通信系统应具备信号采集、传输、处理、交换等能力。 3.2.3 水运信息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传输、管理、共享、交换、分析处理和综合应用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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