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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地面海岸警戒雷达通用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5 04:39:10
- SJ20432-1994
- 现行
标准号:
SJ 20432-1994
标准名称:
地面海岸警戒雷达通用规范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1994-09-30 -
实施日期:
1994-1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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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840
SJ20432—94
地面海岸整戒雷达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ground-based coast warning radar1994-09-30发布
199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发布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地面海岸整戒雷达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ground-based coast warning radar1.1主题内容
SJ20432—94
本规范规定了地面海岸警戒雷达(以下简称雷达)的战术技术性能、设计制造、质量保证和交货准备的通用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装备在海岸和岛上的各种体制的海岸警戒雷达。本规范不适用于超视距和三坐标海岸警戒雷达。1.3分类
雷达按装载型式一般分为:
a.固定型;
机动型。
2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规范的有效版本,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构成本规范的一部分。GB2894—82
GB3784—83
GB/T12649-90
GJB74.2-85
GJB74.5-85
GJB 74.6-85
GJB74.8-85
GJB74.985
GJB74.13—89
GJB 74.14—88
GJB151.1-86
GJB151.4-86
安全标志
雷达名词术语
气象雷达参数测试方法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常用名词术语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设计制造要求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环境条件要求和试验方法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对空情报雷达检飞规范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验收规则随机文件的构成和项目格式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标志包装运输存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总要求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地面装置(固定的和移动的,包括履带式和轮式车辆)内的设备和分系统的要求(A3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4-09-30发布1994-12-01实施
GJB152—86
GJB368.2—87
GJB368.5-87
GJB450—88
GJB887-—90
GJB889.3—94
GJB889-—91
GJB1377--92
GJBZ20045--91
SJ20432--94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基本要求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的试验与评定装备研制与生产的可靠性通用大纲军用地面雷达抗地杂波性能测试方法雷达接收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抗于扰性能可靠性鉴定和验收试验
雷达天线控制和同步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天线控制雷达监控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故障发现率、故障隔离率、虚警率雷达馈线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
SJ207.1~207.4—82设计文件的管理制度SJ3218—89
SJ3223-89
SJ20433—94
3要求
3.1产品规范
地面雷达接收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地面雷达发射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地面海岸警戒雷达战术性能试验方法本规范带与各型雷达产品规范一起使用。雷达的个性要求,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若本规范的要求与产品规范相抵触,则应以产品规范为准。3.2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雷达,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3可靠性
3.3.1可靠性设计
按GJB74.5中1.3.1条和GJB450中第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3.3.2可靠性定量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雷达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100h。3.4材料、元器件
3.4.1材料的选用按GJB74.5中4.9条的规定进行。3.4.2元器件的选用按GJB74.5中4.1条~4.5条的规定进行。3.4.3应选用耐盐雾腐蚀(或经抗盐雾腐蚀处理)的材料和元器件,并尽量选用密封封装的元器件。
3.4.4雷达所用元器件一般应在贮存有效期内,超过贮存期的须经复验合格才能使用;加工装机时应有检验部门经检验合格的印鉴或验收文件。3.4.5关键的外购件、配套件应经质量认(鉴)定,并具有长期定点供货保证条件。3.5设计
3.5.1雷达设计应按GJB74.5中3.1条~3.5条的规定进行。3.5.2雷达设计中的技术文件齐套性按SJ207.1~207.4的规定进行。3.5.3雷达制造中的工艺性要求按GJB74.5中1.7条的规定进行。3.6结构
雷达结构应牢固、安全可靠,力求体积小、重量轻,操作和维修方便,以保证雷达和操作人员在—2-
SJ20432-94
海岸、岛屿和高山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安全、正常地工作。对天线、天线座、传动机构、印制板和微带线板等的要求,按GJB74.5中4.6条~4.8条的规定进行。
3.7标准件
3.7.1雷达设计中应提高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水平,尽量采用标准性、通用件、可更换单元和模块化结构,以使各分系统、组件具有高的互换性、高的可靠性和维修性。3.7.2雷达中的组装件、印制插板、模块等均应能同备件中相应的可更换单元进行互换,互换后在现场对可调部位稍作调整即能正常工作。3.8维修性
3.8.1维修性设计
按GJB74.5中1.3.2条和GJB368.2的有关规定进行。3.8.2维修性定量要求
雷达站级维修性指标:除另有规定外,平均故障修复时间MTTR≤30min。3.9运输性
雷达的运输性应符合GJB74.5中1.1.1条的规定。3.10人的因素
3.10.1在雷达设计中,应充分运用“人一机一环境”系统工程学的设计准则和原理,使工作人员操作和维修方便、安全可靠。3.10.2雷达设计中的“人机一环境”要求,按GJB74.5中1.4.1条~1.4.10条的规定进行。
3.11安全性
3.11.1安全设计
雷达应设有监视、报警、防爆、防雷击、防生物、断电保护,故障自动保险和监测等安全装置。具休设计要求按GJB74.5中1.8.3条的1.9条的规定进行。3.11.2安全标志
凡有安全要求的部位(例如防护罩、检修门、盖、天线止档等),应有醒目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3.12抗核加固
为提高雷达在核攻击情况下的生存能力,必要时,雷达应进行抗核加固(如进洞或下井),具体要求由订货合同中明确。
3.13零部件
3.13.1零部件的加工应符合图样,其装配、连接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松脱措施。3.13.2对易受损坏的零件应加防护装置;对易吸湿、生霉的零件部件应进行防潮、防盐务、防霉处理。
3.13.3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各接触摩擦部位应按图样规定加以润滑保护。3.14电磁兼容器
3.14.1电磁兼容性设计
按GJB74.5中1.8条的规定进行。3.14.2电磁兼容性要求
雷达的电磁发射与敏感度要求按GJB151.1的第5章表1中选取:RE02、RE03、RS03。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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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值按GJB151.4中第15、16、19章的规定。3.15尺寸、重量
应符合GJB74.5中1.1条的规定。3.16颜色和表面状
3.16.1雷达及其配套设备的颜色由订货合同中明确。3.16.2安装在室内、外设备的颜色应协调、美观和实用。3.16.3表面镀涂和化学处理应符合GJB74.5中4.11.1条~4.11.3条和4.11.3.5条~411.3.6条的规定。
3.17产品的标志和代号
雷达设备中的标志应符合GJB74.5中3.6.3条的规定。雷达设备中的各类标志代号,应与相应的电原理图、装配图、接线图及电缆连接图上的编号标志相一致。
3.18外观质量
3.18.1雷达外观应美观大方、色调和谐;外表面应光洁、无凹痕、碰伤、裂缝、变形等现象;涂覆层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
3.18.2所有开关、旋钮、按键等操作应灵活、正确、方便、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3.18.3说明功能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确、端正、清晰。3.19主要战术性能
3.19.1工作频率及频带宽度(见4.2.17.1条)雷达工作频率、频带宽度的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19.2探测范围(见4.2.17.2条)3.19.2.1对海探测范围
除另有规定外,在给定的海面状态以及表1规定的条件下,对海面目标或近海面低空目标的最大探测距离为视距。
在正常大气折射条件下,雷达视距按式(1)计算:R=4.12(VH,+VH)
式中R—雷达视距,km;
H,——雷达天线架设高度,m;
H,--目标有效高度,m。
3.19.2.2对空探测范围
雷达对空的最大探测距离,在表1规定的条件下,应符合由产品规范规定的值。表1雷达探测范围的条件
雷达目标截面积
发现概率Pa
虚酱概率P.
天线转速r/mun
环境条件
额定转速
三级海情以下
额定转速
晴好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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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其它。、Pa、Pa条件下的探测范图可通过换算求得。3.19.3探测精度(见4.2.17.3条)3.19.3.1距离精度(均匀根值)除另外规定外,应不大于100m。3.19.3.2方位角精度(均匀根值):除另外规定外,应不大于1°3.19.4目标分瓣力(4.2.17.4条)3.19.4.1距离分辨力:除另有规定外,应不大于200m。3.19.4.2方位角分辨力:除另有规定外,应不大于2°3.19.5探测目标的数据更新时间(见4.2.17.5条)除另有规定外,探测目标的数据更新时间应在2~10s内选取。3.19.6抗有源干扰能力(见4.2.17.6条)3.19.6.1变频能力
包括变频方式、变频范围、变频速度、变频点数和自适应变频能力等,由产品规范规定。3.19.6.2反副干扰能力
a,天线副瓣电平:除另有规定外,第一副瓣电平,至少应比主瓣电平低20dB,其它副瓣电平至少比主瓣低30dB;
b,副舞干扰抑制能力:由产品规范规定。3.19.6.3天线极化选择能力
包括极化形式、极化工作方式、极化变换速度等,由产品规范规定。3.19.6.4反有源干扰改善因子
在给定干扰形式下,应满足由产品规范规定的反有源干扰改善因子值。3.19.7抗无源干扰能力(见4.2.17.7条)3.19.7.1抗背景干扰的能力
a,反海浪杂波干扰的能力:对海浪染波干扰的改善因子(I*),在4级海情下,除另有规定外,I*≥20dB;
b.反地物干扰的能力:对地物染波干扰的尽善因子(I),除另有规定外,I地≥30dB;c.反气象干扰的能力:对雨杂波干扰的尽善因子,除另有规定外,其下限值为15dB;对其它气象干扰的改善因子,由产品规范规定。3.19.7.2反箔条、箔丝的能力
对箔条、箔丝杂波干扰的改善因子,除另有规定外,其下限值为20dB。3.19.8反盲速(见4.2.17.8条)除另有规定外,第一盲速应不小于2000km/h。3.19.9敌我识别器探测范围(4.2.17.9条)敌我识别器的探测范围应覆盖3.19.2条规定的雷达探测范围。3.19.10终端设备要求(4.2.17.10条)3.19.10.1显示设备要求
a类型、规格、数量和布局:由产品规范规定;b,显示内容(字符和图形等):由产品规范规定。3.19.10.2数据处理设备要求
3.19.10.2.1点迹录取方式及点迹处理能力:由产品规范规定。3.19.10.2.2航迹处理:由产品规范规定。5
SJ20432—94
3.19.10.2.3输入输出方式:由产品规范规定。3.19.11接口要求(见4.2.17.11条)3.19.11.1留达与敌我识别器接口要求按接口协议,留达应具有与敌我识别器的射频和视频的接口能力3.19.11.2雷达与情报指挥系统接口要求按接品协议,雷达应具有与情报指挥系统物理接口的能力。3.19.11.3其它接口要求
雷达与其它设备或武器系统的接口,由产品规范规定。3.19.12雷达开机时间(见4.1.17.12条)3.19.12.1紧急开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紧开机时间不大于5min。3.19.12.2正常开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正常开机时间不大于10min。3.19.13机动性(4.2.17.13条)3.19.13.1机动性设计
按GJB74.5中1.6条的规定进行。3.19.13.2装载方式
a.固定式雷达的装载方式为装箱;b.机动式雷达的装载方式装车(轮胎车、拖车或方舱)。3.19.13.3运输方式
a.固定式雷达的运输方式为陆运、水运、空运或吊运,b,机动式雷达的运输方式为陆运或水运。3.19.13.4运输单元数
a.:固定式雷达的运输单元(箱)数,由产品规范规定b,机动式雷达的运输单元数,除另有规定外,由雷达车(包括机动车厢或方舱、拖车、牵引车),油机电站车、指挥工作车组成。3.19.13.5架、拆时间
a。固定站天线进、出坑道的架、拆时间分别为不大于15min;b.机动站架、拆时间分别为不大于45min。3.19.14供电要求(4.2.17.14条)3.19.14.1除另有规定外,电源的额定频率为50Hz士5%,额定电压为三相四线制,相电压为%。
220V±-10
3.19.14.2雷达耗电量由产品规范规定。3.19.14.3采用备份电站或采用市电时,应具有切换能力。3.19.15连续工作能力(4.2.17.15条)除另有规定外,雷达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连续工作时间为24h。3.20主要技术性能
3.20.1天线分系统
3.20.1.1天线方向图(4.2.18.1.1条)a.水平波瓣宽度(3dB点)、副瓣电平以及尾电平:除副瓣电平必须确保3.19.6.2条的要求外,其余由产品规范规定;-6-
SJ20432--94
b。垂直方向性图:由产品规范规定3.20.1.2天线功率增益(见4.2.18.1.2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1.3询间机寄生天线要求(见4.2.18.1.3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2馈线分系统
3.20.2.1电压驻波比(4.2.18.2.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2.2损耗(4.1.18.2.2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2.3接收机端的漏过功率(见4.2.18.2.3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3.发射分系统
3.20.3.1工作频率及频率范围(见4.2.18.3.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3.2输出功率(见4.2.18.3.2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3.3发射脉冲包络(见4.2.18.3.3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3.4射频脉冲频谱(见4.2.18.3.4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3.5频率稳定度(见4.2.18.3.5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3.6重复频率(见4.2.18.3.6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4接收分系统
3.20.4.1噪声系数或灵敏度(见4.2.18.4.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4.2增益、中频频率、带宽(见4.2.18.4.2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4.3反干扰性能(见4.2.18.4.3条)a。反干扰改善因子:由产吕规范规定;b.抗饱和因子:由产品规范规定:c,带外抑制度:由产品规范规定。3.20.5信号处理分系统
3.20.5.1杂波抑制滤波器幅频特性及改善因子(见4.2.18.5.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5.2脉冲压缩(见4.2.18.5.2条)压缩比:由产品规范规定;
b.主幅瓣比:由产品规范规定。7
3.20.6终端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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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1显示设备(见4.2.18.6.1条)a。延时、空心、偏心、区域扫描、跟踪球及键盘功能:由产品规范规定;b.量程及其标志:由产品规范规定;显示屏面质量(包括光点尺寸,有效屏面尺寸、分辨率、充度、灰度、失真度及精确度C
等):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6.2终端录取(4.2.18.6.2条)8.最小可检测信噪比:由产品规范规定;b.录取精度:由产品规范规定;目标录取分辨率:由产品规范规定。c.
3.20.7天线控制和同步系统
3.20.7.1天线扫掠范围(见4.2.18.7.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7.2关线定位精度及数据传递精度(见4.2.18.7.2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7.3:天线稳定度(见4.2.18.7.3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8信号产生和时基分系统
3.20.8.1频率源的频率范围及稳定度(见4.2.18.8.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8.2定时、同步、时钟脉冲(见4.2.18.8.2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8.3刻度标志信号(见4.2.18.8.3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9监控分系统
3.20.9.1雷达性能参数监控(见4.2.18.9.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9.2故障自动检测(见4.2.18.9.2条)a.故障发现率:应大于95%;
故障隔离率:应大于90%
自检虚警率:应小于2%。
3.21环境条件
3.21.1高温
高温贴存温度:60℃;
高温工作温度:室内为45℃
室外为55℃
3.21.2恒定湿热
湿热环境条件在表2中由产品规范选取。-8
使用场所
3.21.3低温
低温贮存温度: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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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湿热环境条件
相对湿度
低温工作温度:室内为-10℃
室外为一35℃。
3.21.4冲击
环境温度
雷达应能经受在运输、行军和使用过程中的冲击环境条件,具体要求按GJB74.6中8.1条的规定由产品规范选取。
3.21.5振动
雷达应能经受所遇到的各种振动的环境条件,具体要求按GJB74.6中9.1条的规定由产品规范选取。
3.21.6跑车
雷达在运输、行程过程中,应能经受如下规定的道路、路程和速度的条件下行驶。3.21.6.1公路跑车
时速:土路、碎石路时为20~30km/h沥青路、混凝土路时为3040km/h;距离:在200km、500km、1000km中由产品规范选取。其通过土路和碎石路的里程不得少于规定试验里程的60%。
3.21.6.2试验场跑车
粗造波纹路(波距180cm、波高15cm),车速为8km/h,石块路(比利时石块路),车速为32km/h;辐射状波纹路(波高5~10cm),车速为24km/h;波纹路(波高5cm),车速为16km/h;颠簸(波高8cm),车速为332km/h。3.21.7
雷达在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淋雨环境条件在表3中由产品规范选取,淋雨时间为1h。
表3淋雨环境条件
淋雨角度www.bzxz.net
使用场所
一般雨淋
室外暴风雨淋
3.21.8低气压(海拔高度)
四侧面
70~90
淋雨强度
mm/min
空中运输过程中的常温低气压环境条件,从GJB74.6中5.1条的表4内由产品规范选9
SJ20432--94
取,使用过程中的常温低气压环境条件为76.5kPa(当量海拔高度为2000m)。3.21.9长霉
雷达应具有抗霉菌腐蚀的能力,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21.10盐雾
雷达应具有抗盐雾腐蚀的能力,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21.11太阳辐射
安装在露天的雷达天线等设备应具有经受太阳辐射的热和光化学效应的能力,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3.21.12抗风
雷达天线系统在相对风速30m/s时应能正常工作,在相对风速40m/s时结构应不破坏。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规则
4.1.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主管机关有权对本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2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保证大纲的一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试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1.3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1.4检验条件
检验的条件与要求,按GJB74.6中3.1条的规定进行。4.1.5鉴定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鉴定检验: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关键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4.1.5.1检验样本
除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至少提供一部(套)雷达进行鉴定检验。4.1.5.2检验项目和方法
鉴定检验应按表4所列项目进行。4.1.5.3合格判据
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才判为鉴定检验合格。4.1.5.4问题处理
如果发现某个检验项目不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应停止检验。承制方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10—
SJ20432—94
析,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且证明措施有效可靠并提供消除缺陷的技术报告,可重新进行有关项目检验。
4.1.5.5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承制方定期提交试验资料,提交频次由产品规范规定。4.1.6质量一致性检验
4.1.6.1检验分组
质量致性检验分为:
A组检验:
B组检验;
C组检验;
D组检验。
4.1.6.2A组检验
4.1.6.2.1检验项目
A组检验项目见表4。
4.1.6.2.2检验方式
A组检验一般采用按部提交逐部判决的方式。订货批合格质量指标P。值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检验项目的缺陷分类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的判据原则按GJB74.9中附录B的规定进行。
4.1.6.2.3按部提交逐部判决原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该部雷达为不合格:发现致命缺陷;
b.发现A类重缺陷;
发现B类重缺陷;
d.轻缺陷数大于Po/100。
4.1.6.2.4间题处理
A组检验中的间题处理按GJB74.9中4.7.1.8条的规定进行。4.1.6.3B组检验
4.1.6.3.1检验项目和方法
B组检验项目见表4。
4.1.6.3.2抽样
B组检验的样本应在A组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一次:样品数按批量大小由订购方与承制方协商决定。
4.1.6.3.3合格判据
按GJB74.9中4.7.2.5条的规定进行。4.1.6.3.4问题处理
按GJB74.9中4.7.2.6条的规定进行。4.1.6.3.5样本处理
除另有规定外,经受并通过B组检验的样本,做必要的修整,按合同规定交付。4.1.6.4C组检验
4.1.6.4.1检验项目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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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海岸整戒雷达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ground-based coast warning radar1994-09-3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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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地面海岸整戒雷达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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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und-based coast warning radar1.1主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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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规定了地面海岸警戒雷达(以下简称雷达)的战术技术性能、设计制造、质量保证和交货准备的通用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装备在海岸和岛上的各种体制的海岸警戒雷达。本规范不适用于超视距和三坐标海岸警戒雷达。1.3分类
雷达按装载型式一般分为:
a.固定型;
机动型。
2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规范的有效版本,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构成本规范的一部分。GB2894—82
GB3784—83
GB/T12649-90
GJB74.2-85
GJB74.5-85
GJB 74.6-85
GJB74.8-85
GJB74.985
GJB74.13—89
GJB 74.14—88
GJB151.1-86
GJB151.4-86
安全标志
雷达名词术语
气象雷达参数测试方法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常用名词术语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设计制造要求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环境条件要求和试验方法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对空情报雷达检飞规范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验收规则随机文件的构成和项目格式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标志包装运输存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总要求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地面装置(固定的和移动的,包括履带式和轮式车辆)内的设备和分系统的要求(A3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4-09-30发布1994-12-01实施
GJB152—86
GJB368.2—87
GJB368.5-87
GJB450—88
GJB887-—90
GJB889.3—94
GJB889-—91
GJB1377--92
GJBZ20045--91
SJ20432--94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基本要求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的试验与评定装备研制与生产的可靠性通用大纲军用地面雷达抗地杂波性能测试方法雷达接收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抗于扰性能可靠性鉴定和验收试验
雷达天线控制和同步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天线控制雷达监控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故障发现率、故障隔离率、虚警率雷达馈线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
SJ207.1~207.4—82设计文件的管理制度SJ3218—89
SJ3223-89
SJ20433—94
3要求
3.1产品规范
地面雷达接收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地面雷达发射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地面海岸警戒雷达战术性能试验方法本规范带与各型雷达产品规范一起使用。雷达的个性要求,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若本规范的要求与产品规范相抵触,则应以产品规范为准。3.2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雷达,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3可靠性
3.3.1可靠性设计
按GJB74.5中1.3.1条和GJB450中第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3.3.2可靠性定量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雷达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100h。3.4材料、元器件
3.4.1材料的选用按GJB74.5中4.9条的规定进行。3.4.2元器件的选用按GJB74.5中4.1条~4.5条的规定进行。3.4.3应选用耐盐雾腐蚀(或经抗盐雾腐蚀处理)的材料和元器件,并尽量选用密封封装的元器件。
3.4.4雷达所用元器件一般应在贮存有效期内,超过贮存期的须经复验合格才能使用;加工装机时应有检验部门经检验合格的印鉴或验收文件。3.4.5关键的外购件、配套件应经质量认(鉴)定,并具有长期定点供货保证条件。3.5设计
3.5.1雷达设计应按GJB74.5中3.1条~3.5条的规定进行。3.5.2雷达设计中的技术文件齐套性按SJ207.1~207.4的规定进行。3.5.3雷达制造中的工艺性要求按GJB74.5中1.7条的规定进行。3.6结构
雷达结构应牢固、安全可靠,力求体积小、重量轻,操作和维修方便,以保证雷达和操作人员在—2-
SJ20432-94
海岸、岛屿和高山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安全、正常地工作。对天线、天线座、传动机构、印制板和微带线板等的要求,按GJB74.5中4.6条~4.8条的规定进行。
3.7标准件
3.7.1雷达设计中应提高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水平,尽量采用标准性、通用件、可更换单元和模块化结构,以使各分系统、组件具有高的互换性、高的可靠性和维修性。3.7.2雷达中的组装件、印制插板、模块等均应能同备件中相应的可更换单元进行互换,互换后在现场对可调部位稍作调整即能正常工作。3.8维修性
3.8.1维修性设计
按GJB74.5中1.3.2条和GJB368.2的有关规定进行。3.8.2维修性定量要求
雷达站级维修性指标:除另有规定外,平均故障修复时间MTTR≤30min。3.9运输性
雷达的运输性应符合GJB74.5中1.1.1条的规定。3.10人的因素
3.10.1在雷达设计中,应充分运用“人一机一环境”系统工程学的设计准则和原理,使工作人员操作和维修方便、安全可靠。3.10.2雷达设计中的“人机一环境”要求,按GJB74.5中1.4.1条~1.4.10条的规定进行。
3.11安全性
3.11.1安全设计
雷达应设有监视、报警、防爆、防雷击、防生物、断电保护,故障自动保险和监测等安全装置。具休设计要求按GJB74.5中1.8.3条的1.9条的规定进行。3.11.2安全标志
凡有安全要求的部位(例如防护罩、检修门、盖、天线止档等),应有醒目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3.12抗核加固
为提高雷达在核攻击情况下的生存能力,必要时,雷达应进行抗核加固(如进洞或下井),具体要求由订货合同中明确。
3.13零部件
3.13.1零部件的加工应符合图样,其装配、连接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松脱措施。3.13.2对易受损坏的零件应加防护装置;对易吸湿、生霉的零件部件应进行防潮、防盐务、防霉处理。
3.13.3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各接触摩擦部位应按图样规定加以润滑保护。3.14电磁兼容器
3.14.1电磁兼容性设计
按GJB74.5中1.8条的规定进行。3.14.2电磁兼容性要求
雷达的电磁发射与敏感度要求按GJB151.1的第5章表1中选取:RE02、RE03、RS03。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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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值按GJB151.4中第15、16、19章的规定。3.15尺寸、重量
应符合GJB74.5中1.1条的规定。3.16颜色和表面状
3.16.1雷达及其配套设备的颜色由订货合同中明确。3.16.2安装在室内、外设备的颜色应协调、美观和实用。3.16.3表面镀涂和化学处理应符合GJB74.5中4.11.1条~4.11.3条和4.11.3.5条~411.3.6条的规定。
3.17产品的标志和代号
雷达设备中的标志应符合GJB74.5中3.6.3条的规定。雷达设备中的各类标志代号,应与相应的电原理图、装配图、接线图及电缆连接图上的编号标志相一致。
3.18外观质量
3.18.1雷达外观应美观大方、色调和谐;外表面应光洁、无凹痕、碰伤、裂缝、变形等现象;涂覆层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
3.18.2所有开关、旋钮、按键等操作应灵活、正确、方便、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3.18.3说明功能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确、端正、清晰。3.19主要战术性能
3.19.1工作频率及频带宽度(见4.2.17.1条)雷达工作频率、频带宽度的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19.2探测范围(见4.2.17.2条)3.19.2.1对海探测范围
除另有规定外,在给定的海面状态以及表1规定的条件下,对海面目标或近海面低空目标的最大探测距离为视距。
在正常大气折射条件下,雷达视距按式(1)计算:R=4.12(VH,+VH)
式中R—雷达视距,km;
H,——雷达天线架设高度,m;
H,--目标有效高度,m。
3.19.2.2对空探测范围
雷达对空的最大探测距离,在表1规定的条件下,应符合由产品规范规定的值。表1雷达探测范围的条件
雷达目标截面积
发现概率Pa
虚酱概率P.
天线转速r/mun
环境条件
额定转速
三级海情以下
额定转速
晴好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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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其它。、Pa、Pa条件下的探测范图可通过换算求得。3.19.3探测精度(见4.2.17.3条)3.19.3.1距离精度(均匀根值)除另外规定外,应不大于100m。3.19.3.2方位角精度(均匀根值):除另外规定外,应不大于1°3.19.4目标分瓣力(4.2.17.4条)3.19.4.1距离分辨力:除另有规定外,应不大于200m。3.19.4.2方位角分辨力:除另有规定外,应不大于2°3.19.5探测目标的数据更新时间(见4.2.17.5条)除另有规定外,探测目标的数据更新时间应在2~10s内选取。3.19.6抗有源干扰能力(见4.2.17.6条)3.19.6.1变频能力
包括变频方式、变频范围、变频速度、变频点数和自适应变频能力等,由产品规范规定。3.19.6.2反副干扰能力
a,天线副瓣电平:除另有规定外,第一副瓣电平,至少应比主瓣电平低20dB,其它副瓣电平至少比主瓣低30dB;
b,副舞干扰抑制能力:由产品规范规定。3.19.6.3天线极化选择能力
包括极化形式、极化工作方式、极化变换速度等,由产品规范规定。3.19.6.4反有源干扰改善因子
在给定干扰形式下,应满足由产品规范规定的反有源干扰改善因子值。3.19.7抗无源干扰能力(见4.2.17.7条)3.19.7.1抗背景干扰的能力
a,反海浪杂波干扰的能力:对海浪染波干扰的改善因子(I*),在4级海情下,除另有规定外,I*≥20dB;
b.反地物干扰的能力:对地物染波干扰的尽善因子(I),除另有规定外,I地≥30dB;c.反气象干扰的能力:对雨杂波干扰的尽善因子,除另有规定外,其下限值为15dB;对其它气象干扰的改善因子,由产品规范规定。3.19.7.2反箔条、箔丝的能力
对箔条、箔丝杂波干扰的改善因子,除另有规定外,其下限值为20dB。3.19.8反盲速(见4.2.17.8条)除另有规定外,第一盲速应不小于2000km/h。3.19.9敌我识别器探测范围(4.2.17.9条)敌我识别器的探测范围应覆盖3.19.2条规定的雷达探测范围。3.19.10终端设备要求(4.2.17.10条)3.19.10.1显示设备要求
a类型、规格、数量和布局:由产品规范规定;b,显示内容(字符和图形等):由产品规范规定。3.19.10.2数据处理设备要求
3.19.10.2.1点迹录取方式及点迹处理能力:由产品规范规定。3.19.10.2.2航迹处理:由产品规范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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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10.2.3输入输出方式:由产品规范规定。3.19.11接口要求(见4.2.17.11条)3.19.11.1留达与敌我识别器接口要求按接口协议,留达应具有与敌我识别器的射频和视频的接口能力3.19.11.2雷达与情报指挥系统接口要求按接品协议,雷达应具有与情报指挥系统物理接口的能力。3.19.11.3其它接口要求
雷达与其它设备或武器系统的接口,由产品规范规定。3.19.12雷达开机时间(见4.1.17.12条)3.19.12.1紧急开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紧开机时间不大于5min。3.19.12.2正常开机时间,除另有规定外,正常开机时间不大于10min。3.19.13机动性(4.2.17.13条)3.19.13.1机动性设计
按GJB74.5中1.6条的规定进行。3.19.13.2装载方式
a.固定式雷达的装载方式为装箱;b.机动式雷达的装载方式装车(轮胎车、拖车或方舱)。3.19.13.3运输方式
a.固定式雷达的运输方式为陆运、水运、空运或吊运,b,机动式雷达的运输方式为陆运或水运。3.19.13.4运输单元数
a.:固定式雷达的运输单元(箱)数,由产品规范规定b,机动式雷达的运输单元数,除另有规定外,由雷达车(包括机动车厢或方舱、拖车、牵引车),油机电站车、指挥工作车组成。3.19.13.5架、拆时间
a。固定站天线进、出坑道的架、拆时间分别为不大于15min;b.机动站架、拆时间分别为不大于45min。3.19.14供电要求(4.2.17.14条)3.19.14.1除另有规定外,电源的额定频率为50Hz士5%,额定电压为三相四线制,相电压为%。
220V±-10
3.19.14.2雷达耗电量由产品规范规定。3.19.14.3采用备份电站或采用市电时,应具有切换能力。3.19.15连续工作能力(4.2.17.15条)除另有规定外,雷达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连续工作时间为24h。3.20主要技术性能
3.20.1天线分系统
3.20.1.1天线方向图(4.2.18.1.1条)a.水平波瓣宽度(3dB点)、副瓣电平以及尾电平:除副瓣电平必须确保3.19.6.2条的要求外,其余由产品规范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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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垂直方向性图:由产品规范规定3.20.1.2天线功率增益(见4.2.18.1.2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1.3询间机寄生天线要求(见4.2.18.1.3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2馈线分系统
3.20.2.1电压驻波比(4.2.18.2.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2.2损耗(4.1.18.2.2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2.3接收机端的漏过功率(见4.2.18.2.3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3.发射分系统
3.20.3.1工作频率及频率范围(见4.2.18.3.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3.2输出功率(见4.2.18.3.2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3.3发射脉冲包络(见4.2.18.3.3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3.4射频脉冲频谱(见4.2.18.3.4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3.5频率稳定度(见4.2.18.3.5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3.6重复频率(见4.2.18.3.6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4接收分系统
3.20.4.1噪声系数或灵敏度(见4.2.18.4.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4.2增益、中频频率、带宽(见4.2.18.4.2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4.3反干扰性能(见4.2.18.4.3条)a。反干扰改善因子:由产吕规范规定;b.抗饱和因子:由产品规范规定:c,带外抑制度:由产品规范规定。3.20.5信号处理分系统
3.20.5.1杂波抑制滤波器幅频特性及改善因子(见4.2.18.5.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5.2脉冲压缩(见4.2.18.5.2条)压缩比:由产品规范规定;
b.主幅瓣比:由产品规范规定。7
3.20.6终端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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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1显示设备(见4.2.18.6.1条)a。延时、空心、偏心、区域扫描、跟踪球及键盘功能:由产品规范规定;b.量程及其标志:由产品规范规定;显示屏面质量(包括光点尺寸,有效屏面尺寸、分辨率、充度、灰度、失真度及精确度C
等):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6.2终端录取(4.2.18.6.2条)8.最小可检测信噪比:由产品规范规定;b.录取精度:由产品规范规定;目标录取分辨率:由产品规范规定。c.
3.20.7天线控制和同步系统
3.20.7.1天线扫掠范围(见4.2.18.7.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7.2关线定位精度及数据传递精度(见4.2.18.7.2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7.3:天线稳定度(见4.2.18.7.3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8信号产生和时基分系统
3.20.8.1频率源的频率范围及稳定度(见4.2.18.8.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8.2定时、同步、时钟脉冲(见4.2.18.8.2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8.3刻度标志信号(见4.2.18.8.3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9监控分系统
3.20.9.1雷达性能参数监控(见4.2.18.9.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20.9.2故障自动检测(见4.2.18.9.2条)a.故障发现率:应大于95%;
故障隔离率:应大于90%
自检虚警率:应小于2%。
3.21环境条件
3.21.1高温
高温贴存温度:60℃;
高温工作温度:室内为45℃
室外为55℃
3.21.2恒定湿热
湿热环境条件在表2中由产品规范选取。-8
使用场所
3.21.3低温
低温贮存温度: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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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湿热环境条件
相对湿度
低温工作温度:室内为-10℃
室外为一35℃。
3.21.4冲击
环境温度
雷达应能经受在运输、行军和使用过程中的冲击环境条件,具体要求按GJB74.6中8.1条的规定由产品规范选取。
3.21.5振动
雷达应能经受所遇到的各种振动的环境条件,具体要求按GJB74.6中9.1条的规定由产品规范选取。
3.21.6跑车
雷达在运输、行程过程中,应能经受如下规定的道路、路程和速度的条件下行驶。3.21.6.1公路跑车
时速:土路、碎石路时为20~30km/h沥青路、混凝土路时为3040km/h;距离:在200km、500km、1000km中由产品规范选取。其通过土路和碎石路的里程不得少于规定试验里程的60%。
3.21.6.2试验场跑车
粗造波纹路(波距180cm、波高15cm),车速为8km/h,石块路(比利时石块路),车速为32km/h;辐射状波纹路(波高5~10cm),车速为24km/h;波纹路(波高5cm),车速为16km/h;颠簸(波高8cm),车速为332km/h。3.21.7
雷达在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淋雨环境条件在表3中由产品规范选取,淋雨时间为1h。
表3淋雨环境条件
淋雨角度www.bzxz.net
使用场所
一般雨淋
室外暴风雨淋
3.21.8低气压(海拔高度)
四侧面
70~90
淋雨强度
mm/min
空中运输过程中的常温低气压环境条件,从GJB74.6中5.1条的表4内由产品规范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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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使用过程中的常温低气压环境条件为76.5kPa(当量海拔高度为2000m)。3.21.9长霉
雷达应具有抗霉菌腐蚀的能力,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21.10盐雾
雷达应具有抗盐雾腐蚀的能力,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21.11太阳辐射
安装在露天的雷达天线等设备应具有经受太阳辐射的热和光化学效应的能力,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3.21.12抗风
雷达天线系统在相对风速30m/s时应能正常工作,在相对风速40m/s时结构应不破坏。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规则
4.1.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主管机关有权对本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2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保证大纲的一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试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1.3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1.4检验条件
检验的条件与要求,按GJB74.6中3.1条的规定进行。4.1.5鉴定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鉴定检验: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关键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4.1.5.1检验样本
除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至少提供一部(套)雷达进行鉴定检验。4.1.5.2检验项目和方法
鉴定检验应按表4所列项目进行。4.1.5.3合格判据
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才判为鉴定检验合格。4.1.5.4问题处理
如果发现某个检验项目不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应停止检验。承制方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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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且证明措施有效可靠并提供消除缺陷的技术报告,可重新进行有关项目检验。
4.1.5.5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承制方定期提交试验资料,提交频次由产品规范规定。4.1.6质量一致性检验
4.1.6.1检验分组
质量致性检验分为:
A组检验:
B组检验;
C组检验;
D组检验。
4.1.6.2A组检验
4.1.6.2.1检验项目
A组检验项目见表4。
4.1.6.2.2检验方式
A组检验一般采用按部提交逐部判决的方式。订货批合格质量指标P。值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检验项目的缺陷分类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的判据原则按GJB74.9中附录B的规定进行。
4.1.6.2.3按部提交逐部判决原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该部雷达为不合格:发现致命缺陷;
b.发现A类重缺陷;
发现B类重缺陷;
d.轻缺陷数大于Po/100。
4.1.6.2.4间题处理
A组检验中的间题处理按GJB74.9中4.7.1.8条的规定进行。4.1.6.3B组检验
4.1.6.3.1检验项目和方法
B组检验项目见表4。
4.1.6.3.2抽样
B组检验的样本应在A组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一次:样品数按批量大小由订购方与承制方协商决定。
4.1.6.3.3合格判据
按GJB74.9中4.7.2.5条的规定进行。4.1.6.3.4问题处理
按GJB74.9中4.7.2.6条的规定进行。4.1.6.3.5样本处理
除另有规定外,经受并通过B组检验的样本,做必要的修整,按合同规定交付。4.1.6.4C组检验
4.1.6.4.1检验项目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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