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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机载气压数字高度表通用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5 04:41:16
- SJ20406-1994
- 现行
标准号:
SJ 20406-1994
标准名称:
机载气压数字高度表通用规范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1994-09-30 -
实施日期:
1994-1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1.49 MB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841
SJ20406-94
机载气压数字高度表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forairbornedirgital altimeter based on atmospheric pressure1994-09-3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199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机载气压数字高度表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airbornedigital aleiwieter hased on ainbspheric preseare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406-94
本规范规定了机载气压数字高度表(以下简称高度表)的通用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等。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高度表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运输和贮存,是制订产品规范的基本依据专陷随机仪表也可参照使用。
2引用文件
GJB74.5-85
GJB85-86
GJB150.1—86
GJB150.3-86
GJB150.4—86
GJB 150.5—86
GJB150.6—86
GJB150.9—86
GJB150.1086
GJB150.11—86
GJB150.15--86
GJB150.16—86
GJB150.18-86
GJB151.1-86
GJB151.2—86
GJB152—86
GJB181-86
GJB299—88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设计制造要求。机载电子设备定型试验要求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总则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高温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低温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高温冲击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温度一高度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湿热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霉菌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盐雾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加速度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振动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冲击试验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总要求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机载设备和分系统(包括相应的地面辅助设备)的要求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飞机供电特性及对用电设备的要求电子设备可毫性预计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1994-09-30发布
1994-12-01实施
GJB358--87
GJB365.2-—87
GJB368.5—87
GJB403.8—88
GJB437---88
GJB438--88
GJB439—88
GIB441—88
GJB450—88
GJB457-88
GJB899-90
GJB2137-94
GJB2137-94
GJB2137-94
SJ20105.2-92
SJ2010S.9-92
3要求
3.1合格鉴定
SU20406-94
军用飞机电搭接技术要求
标准大气、高度压力换算表
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试验与评定舰载雷达通用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军用软件开发规范
军用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军用软件质量保证规范
机载电子设备机箱安装架的安装形式和基本尺寸装备研制与生产的可靠性大纲
机载电子设备通用规范
可靠性鉴定和验收试验
机载雷达通用规范设计制造要求机载雷达通用规范标志、包装、贮存要求机载雷达通用规范验收规则
机载雷达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温度一高度试验
机载雷达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振动试验
按照本规范和产品规范提交的高度表,应是经过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高度表。3.2材料
材料的选择和使用要求应符合GJB457第5.1条、5.21~5.31条,GJB2137第5.1.4.11条的规定。
3.3元器件及零部件
元器件的选择、使用和零部件的设计要求应符合GJB457第5.1~5.20条,GJB2137第5.1.3.11条的规定。
3.4尺寸和重量
3.4.1在不影响性能、维修、寿命的前提下,做到体积小、重量轻。3.4.2除另有规定外,高度表各单元机箱、安装架尺寸和安装形式应符合GJB441的规定。3.4.3尺寸和重量的具体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3.5表面状况和颜色
3.5.1表面处理应符合GJB457第6.16.1~6.16.2条的规定。3.5.2颠色应符合GJB457第6.16.3的规定。3.6标志和代号
标志和代号应符合GJB457第6.32条的规定。3.7设计
3.7.1应根据本规范、产品规范进行机械和电性能的优化设计,确保高度表在全寿命期间性能稳定,工作可靠、使用安全和操作维修方便。3.7.2研制各阶段应贯彻标准化大纲(标准化综合要求),进行通用化、系列化、模块化设计。3.7.3设计应包括高度表自身、专用检测仪表和专用工具的设计。2
SJ20406-94
3.7.4热设计应符合GJB2137第5.1.4.6条的规定。3.7.5微型计算机的选择应与高度表的可靠性、环境要求、电磁兼容性要求相适应。3.7.6软件开发应符合GJB437的规定;软件质量保证应符合GJB439的规定;软件文档编制应符合GJB438的规定。
3.7.7印制板设计应符合GIB2137第5.1.9条的规定。多.7.8工艺性设计应符合GJB2137第5.1.4.3条的规定。3.7.9输入电源的设计应符合GJB181的规定。其能耗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3.7.10人机~环境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GIB457第6.8条和GJB2137第5.1.4.4条的规定。
3.8结构
3.8.1高度表应能牢固可靠地固定在飞机上,并应有防松的紧固装置,装拆迅速方便。3.8.2高度表与飞机的电搭接应符合GJB358的规定。3.8.3高度表内零件、部件和单元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松、防错措施;对可拆卸的零件、部件和单元应拆卸方便、便于维修。3.8.4结构设计应尽量采用标准件、通用件和模块化结构。3.8.5机内布局应合理,重心尽量低,重量超过10kg时,应安装把手。3.8.6根据需要正确适用减震器,并合理布置,连接应牢固可靠、拆卸方便、接地良好。3.8.7常用的调整和调谐机构手柄应安装在面板上,工作中不允许调整的机构应有锁紧装置或资封。
..8控制面板元件的安装应布局合理,层次分明,便于操作和观察。安装在飞机座舱内的控制板应满足飞机座舱照明等要求。3.9安全性
安全性要求应符合GJB457第6.7.1、6.7.2、6.7.3和6.7.4条规定。3.10互换性
互换性要求符合GJB457第6.11条的规定。3.11维修性
3.11.1维修性一般要求应符合GJB457第6.9条的规定。3.11.2维修性设计应符合GJB2137第5.1.7条的规定。3.11.3维修性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3.12可靠性
3.12.1可靠性大纲的制定应符合GJB450的规定。3.12.2可靠性设计应符合GJB2137第5.1.5条的规定。3.12.3可靠性预计应符合GIB299的规定。3.12.4可靠性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3.13电磁兼容性
3.13.1电磁兼容性设计应符合GJB151.1第7.1~7.3条,GJB2137第5.1.6条,GJB457第6.5条的规定。
3.13.2电磁兼容性试验项目应根据高度表的使用环境和GJB151.2第2~19章规定的适用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
3.13.3电磁兼容的极限值应符合GJB151.2第2~19章的规定值。3
3.14性能要求
SJ20406-94
本条规定的所有性能指标适用于GJB150.1第3.1.1条规定的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如果产品规范允许高度表在具体工作环境条件下性能下降,则应给出允许变化范围。3.14.1高度基准
高度基准应以一个标准大气压的气压高度为零高度。其气压值为101.325kPa。3.14.2高度范围
本规范规定的高度范围在-305~30000m(1000~98425ft内。具体型号高度表的高度范围可由承制、订购双方商订,并由产品规范规定。3.14.3气压高度编码
气压高度编码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规定的二次监视雷达的高度码,编码并行输出。气压高度编码表见附录A(补充件)。3.14.4编码接口
编码接口应能满足机载应答机单机制或双机制工作时的接口关系。3.14.5高度显示
高度显示应以计量单位为米的数字显示。3.14.6高度误差
高度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高度误差表
3.14.7自检功能
高度H
305304815240高度表应具有性能检测、故障检测和故障指示功能。故障发现率、自检虚警率,自检项目和故障隔离率由产品规范规定。3.14.8换算关系
大气压力与海拔高度的换算关系应符合GJB365.2中第3章的规定。3.14.9连续工作时间
连续工作时间由产品规范规定。3.15环境要求
高度表装备军用飞机时,在以下环境条件下,其性能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3.15.1低温
低温贮存要求应符合GJB150.4第2.1条的规定;低温工作要求应符合GJB150.4第2.2条的规定。
3.15.2高温
高温贮存要求应符合GJB150.3第2.1条的规定:高温工作要求应符合GJB150.3第2.2条的规定。
3.15.3温度一高度
高度表连续工作,温度一高度环境要求应选用SI20105.2表1中的3A级。4
3.15.4温度冲击
SJ20406-94
本条适用于可能遇到温度急剧变化的单元(如装载于飞机不控温舱)。温度冲击环境要求应符合GJB150.5第2章的规定。3.15.5加速度
加速度环境要求应符合GJB150.15第2章的规定。3.15.6冲击
冲击环境要求应符合GJB150.18试验五《基本设计试验》第2章的规定。试验波形采用半正弦波。
3.15.7振动
振动环境要求应符合GJB150.16第2.1条表1中第1、4、5、6类规定。第1类试验的量值应符合GJB150.16中图1~图3的规定,第4类的量值应符合GJB150.16第2.3.4条的规定。第5类的量值应符合GJB150.16第2.3.5条的规定。第6类的值应符合GJB150.16第2.3.6条的规定。3.15.8湿热
湿热环境要求应符合GJB150.9第2章的规定。3.15.9霉菌
高度表应具有抗得能力,其环境要求应符合GJB150.10第2章的规定。霉菌试验的长霉等级应符合GJB150.10中表2的规定。应抽取易长霉的零部件和材料进行试验。3.15.10盐雾
盐雾环境要求应符合GJB150.11第2章的规定。应抽取有代表性的零部件和材料进行试验。
对于暴露在盐雾大气下的高度表,其表面处理层应具有防盐雾腐蚀的能力。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货单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规定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责任
所有高度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全部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高度表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高度表。
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a,高度表进行检验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应与受检项目所规定的条件相一致;b质量一致性检验中的A、B组检验应符合GJB150.1第3.3.1条规定的试验的标准5
大气条件;
SJ20406-94
c。检验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精度应符合GJB150.1第3.3条的规定;d。自制的专用检验设备或仪表,应经承制和订购双方认可并鉴定合格。4.4鉴定检验
4.4.1检验的项目和顺序
除非另有规定,检验项目和顺序按表2进行。4.4.2检验的实施
a。鉴定检验应符合GJB85和上级鉴定机构的有关规定;b。鉴定检验的样本应在鉴定批中随机抽取,数量一般为1台。4.4.3缺陷的处理
4.4.3.1各类缺陷的具体内容可按照GJB403.8第1.6条和1.7条由产品规范规定。4.4.3.2检验中出现轻缺陷,经承制方修复后可继续进行该项检验。4.4.3.3检验中出现B类重缺陷,经承制方修复后,应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检验。4.4.3.4检验中出现A类重缺陷,应由承制方对缺陷进行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经验证缺陷确实消除,符合产品规范规定。并提供消除缺陷的技术报告,再对高度表进行有关项目的检验。
4.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承制方提供合格认证。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B、C、D四组。4.5.1A组检验
4.5.1.1检验的项目和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检验项目和顺序按表2的规定。4.5.1.2检验的实施
a.批量或单部生产的高度表均应通过A组检验;b:除非另有规定,A组检验在承制方进行。承制方应为订购方提供全套技术资料和检验所必须的设备、仪表、工具和场地;c.提交的高度表应经承制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质量部门签暑的交验通知单和测试记录;
d。当提交批量不大于20部时,应采用全数检验;当提交批量大于20部时,可采用抽样检验,抽样方案由订货合同规定。4.5.1.3检验质量判定
A组检验的质量判定和缺陷等级的判定按照GJB403.8中第1.6条、1.7条和附录B(参考件),由产品规范规定。
4.5.1.4.检验质量问题的处理
4.5.1.4.1合格结论
A组检验合格的高度表,订购方应在交验通知单上作出A组检验合格结论。4.5.1.4.2退验
检验不合格的高度表,订购方应在交验通知单上作出不合格结论。写明不合格理由。然后将该批或该部高度表退回承制方。6
4.5.1.4.3第二次提交
SJ20406-94
退回承制方的高度表,经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证明问题已经解决后,可作第二次提交。第二次提交时,应有质检部门负责人签署的交验通知单,并附有第一次退验质量问题解决情况的报告。
第二次检验的方式、项目、不合格判定的规定均与第一次相同,检验合格的高度表,订购方应作出第二次检验合格结论。
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时,应退回承制方。4.5.1.4.4第三次提交
在承制方对第二次退验的高度表采取有效措施,经试验证明问题确已解决并经承制、订购双方指定负责人批准后可作第三次提交。第三次检验的方式、项目、不合格判定的规定均与第一次相同,检验合格的高度表订购方应作出第三次检验合格结论
第三次检验仍不合格时,应退回承制方,该批停止检验,并按4.7.2.2条规定处理。4.5.2B组检验
4.5.2.1检验的项目和顺序
B组的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2进行。4.5.2.2检验的实施
a。B组检验每个订货批进行一次,当订货批量小于5部时,双方商定B组检验的周期,并在订货合同中规定;
b.B组检验样本应在A组检验合格的高度表中随机抽取。订货批量不少于5部时,抽样数不少于2部;当订货批量少于5部时,抽取1部。4.5.2.3检验质量判定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判为不合格:a.发现致命缺陷:
b.发现A类重缺陷:
c.发现B类重缺陷。
B组检验缺陷等级的判定按照GJB403.8中第1.6条和1.7条,由产品规范规定。4.5.2.4检验中质量问题的处理
4.5.2.4.1当检验合格时,订购方应作出B组检验合格结论:检验不合格时,订购方应作出B组检验不合格结论,并注明不合格理由。4.5.2.4.2对第一次B组检验不合格的高度表,在承制方找出不合格原因,并对整批高度表采取有效措施,再经承制、订购双方指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重新抽样作第二次检验。第二次检验的方式、抽样、不合格的判定均与第一次相同。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时,应退回承制方,该批高度表停止检验。4.5.2.5检验样本的处理
B组检验合格的样本,经必要的修整和检查,技术参数达到产品规范要求,可作为原提交批的一部分。
4.5.3C组检验
4.5.3.1检验的项目和顺序
C组检验项目和顺序按表2进行。7
4.5.3.2检验的实施
SJ20406-94
4.5.3.2.1C组检验每个订货批进行一次,当订货批量小于5部时,承制方与订购方可另行商定检验周期,并在订货合同中规定。4.5.3.2.2C组检验的样本应在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高度表中随机抽取。批量不少于5部时,抽样数为2部,当批量少于5部时抽取1部。4.5.3.3检验的质量判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不合格:。发现致命缺陷;
b.发现重缺陷数大于1。
C组检验的缺陷等级判定按照GJB403.8中第1.6条和1.7条,由产品规范规定。4.5.3.4质量问题的处理
4.5.3.4.i检验合格时,订购方应作出C组检验合格结论;检验不合格时,订购方应作出第一次C组检验不合格结论,并注明不合格理由。4.5.3.4.2检验中出现轻缺陷;经修复后可继续进行该项检验。修复缺陷所占用的时间不包括在检验的时间之内。
4.5.3.4.3检验中如有阻容元件,半导体分立元、器件和集成电路损坏,在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应重做该项试验。重新检验时,不出现原有故障则视为元、器件偶然失效。而重复出现原有缺陷,则记一次重缺陷。
4.5.3.4.4对于B类重缺陷,在修复后应重新进行该项恰验。4.5.3.4.5对于A类重缺陷,由承制方对缺陷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改进,经验证缺陷确实消除,能达到性能指标要求,并提供消除缺陷的技术报告,经订购、承制双方指定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再重新进行该项检验。4.5.3.4.6重新进行该项检验的样本仍在同一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高度表中抽取,并已在该批采取了消除B类或A类重缺陷的措施,抽样数量与第一次相同。4.5.3.47对同一项目进行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时,判为第二次不合格,该批高度表停止检验,并按4.7.2.2条规定执行。
4.5.3.5试验样本的处理
经过C组检验合格的样本,承制方应进行修整,更换全部短寿命和试验中确属受损伤的元器件后,重新进行A组检验,合格后,可作为原提交批的一部分。4.5.4D组检验
4.5.4.1检验项目和顺序
D组检验项目和顺序按表2进行。表2
检验项目
元器件及零部件
尺寸和重量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婴求的章条号
检验方法的
章条号
检验项目
衰面状况和颜色
标志和代号
安全性
互换性
维修性
可靠性
电磁兼容性
高度基准
高度范围
气压高度编码
编码接口
高度显示
高度误差
自检功能
连续工作时间1)
温度一高度
温度冲击
加速度
鉴定检验
SJ20406-94
续表2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章条号
5.1.5.2、
注:表示必作项目:○表示选作项目,由产品规范或订购方规定;一表示不作项目。1)B组检验时间应比A组检验时间长。2.5,6.势组检验的实施
检验方法的
章条号
4.6.14.10
SJ20406-94
4.5.4.2.1D组检验应根据高度表质量稳定情况、生产周期、生产数量和经费情况,由订购方确定是否进行。
4.5.4.2.2D组检验的实施方案按4.7.11条的规定进行。D组检验由承制、订购双方共间实施。
4.5.4.3检验样本的处理
经过D组检验的样本,承制方应进行修复,更换短寿命和检验中确属受损坏的元器件后重新进行A组检验,合格后作为原提交批的一部分。4.5.5检验形式
4.5.5.1A组检验在承制方的配合下,由订购方进行。4.5.5.2B组检验、C组检验、D组检验利用承制方的人力、物力,由承制方和订购方联合进行,订购方作出最终结论。
4.5.6不合格
如果样本未通过C组或D组检验,则应停止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根据合格鉴定单位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若试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
4.6检验方法
4.6.1材料
用目测法或仪表,对材料的牌号、规格或性能进行检测。4.6.2元器件和零部件
用目测法或仪表,按产品规范的规定,对元器件和零部件进行检查。4.6.3尺寸和重量
用量具和衡器,按产品规范的规定,对设备和单元的外形、安装尺寸及重量进行检查。4.6.4表面状况和颜色
用目测法检查表面状况,并用符合产品规范规定的色片对照检查表面的颜色。4.6.5标志和代号
用目测法,按产品规范的规定,对高度表的标志和代号进行检查。4.6.6设计
通过设计评审,评定高度表是否符合3.7条的要求。4.6.7结构
用目测法,按产品规范的规定,对高度表的结构进行检查。4.6.8安全性
对保护人身安全的措施进行检查。用仪表检测微波辐射功率密度。4.6.9互换性
高度表的单元、整件用相应的备件互换后,应符合3.10条的要求。4.6.10维修性
按GJB368.5第2章的规定进行检查。4.6.11可靠性
可靠性试验方法参照GJB899由产品规范中规定。4.6.12电磁兼容性
SJ20406-94
电磁兼容性试验各项目的测量按GJB152相应的条文进行检查。4.6.13性能要求
4.6.13.1测试点的数量及选取
测试点的选择应在高度范围内均匀选取,其选取方式和测试点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4.6.13.2高度基准
a,测试系统图
测试系统图见图1;
动静压试验器
b.测试设备及其要求
高度表
高度测试系统图
标准压力计
动静压试验品:输出压力应在1.172kPa~105.043kPa范围内:三通:开关密封性能应符合测试要求;标准压力计:误差不大于0.5%。c.测试步骤
按图1连接,调整三通的阀门,观察标准压力计。当气压达到101.325kPa时,记下高度显示单元的高度值;
d.测试结果
测试结果应符合3.14.1条的规定,误差应符合3.14.6条的规定。4.6.13.3高度范围
a,测试系统图
高度范围测试系统图见图1:
b.测试设备及其要求
同4.6.13.2b条;
c.测试步骤
按图1连接,调整三通的阀门,观察标准压力计。当气压达到105.043kPa时,记下高度显示单元的高度值,该值即为高度范围的下限,当气压达到1.172kPa时,记下高度显示单元的高度值,该值即为高度范围的上限:d.测试结果
测试结果应符合3.14.2条的规定,误差应符合3.14.6条的规定。4.6.13.4气压高度编码
a.测试系统图
气压高度编码测试系统图见图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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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载气压数字高度表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forairbornedirgital altimeter based on atmospheric pressure1994-09-3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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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airbornedigital aleiwieter hased on ainbspheric preseare1范围
1.1主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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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规定了机载气压数字高度表(以下简称高度表)的通用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等。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高度表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运输和贮存,是制订产品规范的基本依据专陷随机仪表也可参照使用。
2引用文件
GJB74.5-85
GJB85-86
GJB150.1—86
GJB150.3-86
GJB150.4—86
GJB 150.5—86
GJB150.6—86
GJB150.9—86
GJB150.1086
GJB150.11—86
GJB150.15--86
GJB150.16—86
GJB150.18-86
GJB151.1-86
GJB151.2—86
GJB152—86
GJB181-86
GJB299—88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设计制造要求。机载电子设备定型试验要求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总则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高温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低温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高温冲击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温度一高度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湿热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霉菌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盐雾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加速度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振动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冲击试验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总要求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机载设备和分系统(包括相应的地面辅助设备)的要求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飞机供电特性及对用电设备的要求电子设备可毫性预计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1994-09-30发布
1994-12-01实施
GJB358--87
GJB365.2-—87
GJB368.5—87
GJB403.8—88
GJB437---88
GJB438--88
GJB439—88
GIB441—88
GJB450—88
GJB457-88
GJB899-90
GJB2137-94
GJB2137-94
GJB2137-94
SJ20105.2-92
SJ2010S.9-92
3要求
3.1合格鉴定
SU20406-94
军用飞机电搭接技术要求
标准大气、高度压力换算表
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试验与评定舰载雷达通用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军用软件开发规范
军用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军用软件质量保证规范
机载电子设备机箱安装架的安装形式和基本尺寸装备研制与生产的可靠性大纲
机载电子设备通用规范
可靠性鉴定和验收试验
机载雷达通用规范设计制造要求机载雷达通用规范标志、包装、贮存要求机载雷达通用规范验收规则
机载雷达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温度一高度试验
机载雷达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振动试验
按照本规范和产品规范提交的高度表,应是经过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高度表。3.2材料
材料的选择和使用要求应符合GJB457第5.1条、5.21~5.31条,GJB2137第5.1.4.11条的规定。
3.3元器件及零部件
元器件的选择、使用和零部件的设计要求应符合GJB457第5.1~5.20条,GJB2137第5.1.3.11条的规定。
3.4尺寸和重量
3.4.1在不影响性能、维修、寿命的前提下,做到体积小、重量轻。3.4.2除另有规定外,高度表各单元机箱、安装架尺寸和安装形式应符合GJB441的规定。3.4.3尺寸和重量的具体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3.5表面状况和颜色
3.5.1表面处理应符合GJB457第6.16.1~6.16.2条的规定。3.5.2颠色应符合GJB457第6.16.3的规定。3.6标志和代号
标志和代号应符合GJB457第6.32条的规定。3.7设计
3.7.1应根据本规范、产品规范进行机械和电性能的优化设计,确保高度表在全寿命期间性能稳定,工作可靠、使用安全和操作维修方便。3.7.2研制各阶段应贯彻标准化大纲(标准化综合要求),进行通用化、系列化、模块化设计。3.7.3设计应包括高度表自身、专用检测仪表和专用工具的设计。2
SJ20406-94
3.7.4热设计应符合GJB2137第5.1.4.6条的规定。3.7.5微型计算机的选择应与高度表的可靠性、环境要求、电磁兼容性要求相适应。3.7.6软件开发应符合GJB437的规定;软件质量保证应符合GJB439的规定;软件文档编制应符合GJB438的规定。
3.7.7印制板设计应符合GIB2137第5.1.9条的规定。多.7.8工艺性设计应符合GJB2137第5.1.4.3条的规定。3.7.9输入电源的设计应符合GJB181的规定。其能耗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3.7.10人机~环境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GIB457第6.8条和GJB2137第5.1.4.4条的规定。
3.8结构
3.8.1高度表应能牢固可靠地固定在飞机上,并应有防松的紧固装置,装拆迅速方便。3.8.2高度表与飞机的电搭接应符合GJB358的规定。3.8.3高度表内零件、部件和单元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松、防错措施;对可拆卸的零件、部件和单元应拆卸方便、便于维修。3.8.4结构设计应尽量采用标准件、通用件和模块化结构。3.8.5机内布局应合理,重心尽量低,重量超过10kg时,应安装把手。3.8.6根据需要正确适用减震器,并合理布置,连接应牢固可靠、拆卸方便、接地良好。3.8.7常用的调整和调谐机构手柄应安装在面板上,工作中不允许调整的机构应有锁紧装置或资封。
..8控制面板元件的安装应布局合理,层次分明,便于操作和观察。安装在飞机座舱内的控制板应满足飞机座舱照明等要求。3.9安全性
安全性要求应符合GJB457第6.7.1、6.7.2、6.7.3和6.7.4条规定。3.10互换性
互换性要求符合GJB457第6.11条的规定。3.11维修性
3.11.1维修性一般要求应符合GJB457第6.9条的规定。3.11.2维修性设计应符合GJB2137第5.1.7条的规定。3.11.3维修性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3.12可靠性
3.12.1可靠性大纲的制定应符合GJB450的规定。3.12.2可靠性设计应符合GJB2137第5.1.5条的规定。3.12.3可靠性预计应符合GIB299的规定。3.12.4可靠性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3.13电磁兼容性
3.13.1电磁兼容性设计应符合GJB151.1第7.1~7.3条,GJB2137第5.1.6条,GJB457第6.5条的规定。
3.13.2电磁兼容性试验项目应根据高度表的使用环境和GJB151.2第2~19章规定的适用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
3.13.3电磁兼容的极限值应符合GJB151.2第2~19章的规定值。3
3.14性能要求
SJ20406-94
本条规定的所有性能指标适用于GJB150.1第3.1.1条规定的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如果产品规范允许高度表在具体工作环境条件下性能下降,则应给出允许变化范围。3.14.1高度基准
高度基准应以一个标准大气压的气压高度为零高度。其气压值为101.325kPa。3.14.2高度范围
本规范规定的高度范围在-305~30000m(1000~98425ft内。具体型号高度表的高度范围可由承制、订购双方商订,并由产品规范规定。3.14.3气压高度编码
气压高度编码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规定的二次监视雷达的高度码,编码并行输出。气压高度编码表见附录A(补充件)。3.14.4编码接口
编码接口应能满足机载应答机单机制或双机制工作时的接口关系。3.14.5高度显示
高度显示应以计量单位为米的数字显示。3.14.6高度误差
高度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高度误差表
3.14.7自检功能
高度H
305
大气压力与海拔高度的换算关系应符合GJB365.2中第3章的规定。3.14.9连续工作时间
连续工作时间由产品规范规定。3.15环境要求
高度表装备军用飞机时,在以下环境条件下,其性能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3.15.1低温
低温贮存要求应符合GJB150.4第2.1条的规定;低温工作要求应符合GJB150.4第2.2条的规定。
3.15.2高温
高温贮存要求应符合GJB150.3第2.1条的规定:高温工作要求应符合GJB150.3第2.2条的规定。
3.15.3温度一高度
高度表连续工作,温度一高度环境要求应选用SI20105.2表1中的3A级。4
3.15.4温度冲击
SJ20406-94
本条适用于可能遇到温度急剧变化的单元(如装载于飞机不控温舱)。温度冲击环境要求应符合GJB150.5第2章的规定。3.15.5加速度
加速度环境要求应符合GJB150.15第2章的规定。3.15.6冲击
冲击环境要求应符合GJB150.18试验五《基本设计试验》第2章的规定。试验波形采用半正弦波。
3.15.7振动
振动环境要求应符合GJB150.16第2.1条表1中第1、4、5、6类规定。第1类试验的量值应符合GJB150.16中图1~图3的规定,第4类的量值应符合GJB150.16第2.3.4条的规定。第5类的量值应符合GJB150.16第2.3.5条的规定。第6类的值应符合GJB150.16第2.3.6条的规定。3.15.8湿热
湿热环境要求应符合GJB150.9第2章的规定。3.15.9霉菌
高度表应具有抗得能力,其环境要求应符合GJB150.10第2章的规定。霉菌试验的长霉等级应符合GJB150.10中表2的规定。应抽取易长霉的零部件和材料进行试验。3.15.10盐雾
盐雾环境要求应符合GJB150.11第2章的规定。应抽取有代表性的零部件和材料进行试验。
对于暴露在盐雾大气下的高度表,其表面处理层应具有防盐雾腐蚀的能力。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货单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规定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责任
所有高度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全部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高度表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高度表。
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a,高度表进行检验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应与受检项目所规定的条件相一致;b质量一致性检验中的A、B组检验应符合GJB150.1第3.3.1条规定的试验的标准5
大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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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检验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精度应符合GJB150.1第3.3条的规定;d。自制的专用检验设备或仪表,应经承制和订购双方认可并鉴定合格。4.4鉴定检验
4.4.1检验的项目和顺序
除非另有规定,检验项目和顺序按表2进行。4.4.2检验的实施
a。鉴定检验应符合GJB85和上级鉴定机构的有关规定;b。鉴定检验的样本应在鉴定批中随机抽取,数量一般为1台。4.4.3缺陷的处理
4.4.3.1各类缺陷的具体内容可按照GJB403.8第1.6条和1.7条由产品规范规定。4.4.3.2检验中出现轻缺陷,经承制方修复后可继续进行该项检验。4.4.3.3检验中出现B类重缺陷,经承制方修复后,应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检验。4.4.3.4检验中出现A类重缺陷,应由承制方对缺陷进行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经验证缺陷确实消除,符合产品规范规定。并提供消除缺陷的技术报告,再对高度表进行有关项目的检验。
4.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承制方提供合格认证。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B、C、D四组。4.5.1A组检验
4.5.1.1检验的项目和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检验项目和顺序按表2的规定。4.5.1.2检验的实施
a.批量或单部生产的高度表均应通过A组检验;b:除非另有规定,A组检验在承制方进行。承制方应为订购方提供全套技术资料和检验所必须的设备、仪表、工具和场地;c.提交的高度表应经承制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质量部门签暑的交验通知单和测试记录;
d。当提交批量不大于20部时,应采用全数检验;当提交批量大于20部时,可采用抽样检验,抽样方案由订货合同规定。4.5.1.3检验质量判定
A组检验的质量判定和缺陷等级的判定按照GJB403.8中第1.6条、1.7条和附录B(参考件),由产品规范规定。
4.5.1.4.检验质量问题的处理
4.5.1.4.1合格结论
A组检验合格的高度表,订购方应在交验通知单上作出A组检验合格结论。4.5.1.4.2退验
检验不合格的高度表,订购方应在交验通知单上作出不合格结论。写明不合格理由。然后将该批或该部高度表退回承制方。6
4.5.1.4.3第二次提交
SJ20406-94
退回承制方的高度表,经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证明问题已经解决后,可作第二次提交。第二次提交时,应有质检部门负责人签署的交验通知单,并附有第一次退验质量问题解决情况的报告。
第二次检验的方式、项目、不合格判定的规定均与第一次相同,检验合格的高度表,订购方应作出第二次检验合格结论。
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时,应退回承制方。4.5.1.4.4第三次提交
在承制方对第二次退验的高度表采取有效措施,经试验证明问题确已解决并经承制、订购双方指定负责人批准后可作第三次提交。第三次检验的方式、项目、不合格判定的规定均与第一次相同,检验合格的高度表订购方应作出第三次检验合格结论
第三次检验仍不合格时,应退回承制方,该批停止检验,并按4.7.2.2条规定处理。4.5.2B组检验
4.5.2.1检验的项目和顺序
B组的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2进行。4.5.2.2检验的实施
a。B组检验每个订货批进行一次,当订货批量小于5部时,双方商定B组检验的周期,并在订货合同中规定;
b.B组检验样本应在A组检验合格的高度表中随机抽取。订货批量不少于5部时,抽样数不少于2部;当订货批量少于5部时,抽取1部。4.5.2.3检验质量判定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判为不合格:a.发现致命缺陷:
b.发现A类重缺陷:
c.发现B类重缺陷。
B组检验缺陷等级的判定按照GJB403.8中第1.6条和1.7条,由产品规范规定。4.5.2.4检验中质量问题的处理
4.5.2.4.1当检验合格时,订购方应作出B组检验合格结论:检验不合格时,订购方应作出B组检验不合格结论,并注明不合格理由。4.5.2.4.2对第一次B组检验不合格的高度表,在承制方找出不合格原因,并对整批高度表采取有效措施,再经承制、订购双方指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重新抽样作第二次检验。第二次检验的方式、抽样、不合格的判定均与第一次相同。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时,应退回承制方,该批高度表停止检验。4.5.2.5检验样本的处理
B组检验合格的样本,经必要的修整和检查,技术参数达到产品规范要求,可作为原提交批的一部分。
4.5.3C组检验
4.5.3.1检验的项目和顺序
C组检验项目和顺序按表2进行。7
4.5.3.2检验的实施
SJ20406-94
4.5.3.2.1C组检验每个订货批进行一次,当订货批量小于5部时,承制方与订购方可另行商定检验周期,并在订货合同中规定。4.5.3.2.2C组检验的样本应在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高度表中随机抽取。批量不少于5部时,抽样数为2部,当批量少于5部时抽取1部。4.5.3.3检验的质量判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不合格:。发现致命缺陷;
b.发现重缺陷数大于1。
C组检验的缺陷等级判定按照GJB403.8中第1.6条和1.7条,由产品规范规定。4.5.3.4质量问题的处理
4.5.3.4.i检验合格时,订购方应作出C组检验合格结论;检验不合格时,订购方应作出第一次C组检验不合格结论,并注明不合格理由。4.5.3.4.2检验中出现轻缺陷;经修复后可继续进行该项检验。修复缺陷所占用的时间不包括在检验的时间之内。
4.5.3.4.3检验中如有阻容元件,半导体分立元、器件和集成电路损坏,在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应重做该项试验。重新检验时,不出现原有故障则视为元、器件偶然失效。而重复出现原有缺陷,则记一次重缺陷。
4.5.3.4.4对于B类重缺陷,在修复后应重新进行该项恰验。4.5.3.4.5对于A类重缺陷,由承制方对缺陷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改进,经验证缺陷确实消除,能达到性能指标要求,并提供消除缺陷的技术报告,经订购、承制双方指定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再重新进行该项检验。4.5.3.4.6重新进行该项检验的样本仍在同一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高度表中抽取,并已在该批采取了消除B类或A类重缺陷的措施,抽样数量与第一次相同。4.5.3.47对同一项目进行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时,判为第二次不合格,该批高度表停止检验,并按4.7.2.2条规定执行。
4.5.3.5试验样本的处理
经过C组检验合格的样本,承制方应进行修整,更换全部短寿命和试验中确属受损伤的元器件后,重新进行A组检验,合格后,可作为原提交批的一部分。4.5.4D组检验
4.5.4.1检验项目和顺序
D组检验项目和顺序按表2进行。表2
检验项目
元器件及零部件
尺寸和重量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婴求的章条号
检验方法的
章条号
检验项目
衰面状况和颜色
标志和代号
安全性
互换性
维修性
可靠性
电磁兼容性
高度基准
高度范围
气压高度编码
编码接口
高度显示
高度误差
自检功能
连续工作时间1)
温度一高度
温度冲击
加速度
鉴定检验
SJ20406-94
续表2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章条号
5.1.5.2、
注:表示必作项目:○表示选作项目,由产品规范或订购方规定;一表示不作项目。1)B组检验时间应比A组检验时间长。2.5,6.势组检验的实施
检验方法的
章条号
4.6.14.10
SJ20406-94
4.5.4.2.1D组检验应根据高度表质量稳定情况、生产周期、生产数量和经费情况,由订购方确定是否进行。
4.5.4.2.2D组检验的实施方案按4.7.11条的规定进行。D组检验由承制、订购双方共间实施。
4.5.4.3检验样本的处理
经过D组检验的样本,承制方应进行修复,更换短寿命和检验中确属受损坏的元器件后重新进行A组检验,合格后作为原提交批的一部分。4.5.5检验形式
4.5.5.1A组检验在承制方的配合下,由订购方进行。4.5.5.2B组检验、C组检验、D组检验利用承制方的人力、物力,由承制方和订购方联合进行,订购方作出最终结论。
4.5.6不合格
如果样本未通过C组或D组检验,则应停止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根据合格鉴定单位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若试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
4.6检验方法
4.6.1材料
用目测法或仪表,对材料的牌号、规格或性能进行检测。4.6.2元器件和零部件
用目测法或仪表,按产品规范的规定,对元器件和零部件进行检查。4.6.3尺寸和重量
用量具和衡器,按产品规范的规定,对设备和单元的外形、安装尺寸及重量进行检查。4.6.4表面状况和颜色
用目测法检查表面状况,并用符合产品规范规定的色片对照检查表面的颜色。4.6.5标志和代号
用目测法,按产品规范的规定,对高度表的标志和代号进行检查。4.6.6设计
通过设计评审,评定高度表是否符合3.7条的要求。4.6.7结构
用目测法,按产品规范的规定,对高度表的结构进行检查。4.6.8安全性
对保护人身安全的措施进行检查。用仪表检测微波辐射功率密度。4.6.9互换性
高度表的单元、整件用相应的备件互换后,应符合3.10条的要求。4.6.10维修性
按GJB368.5第2章的规定进行检查。4.6.11可靠性
可靠性试验方法参照GJB899由产品规范中规定。4.6.12电磁兼容性
SJ20406-94
电磁兼容性试验各项目的测量按GJB152相应的条文进行检查。4.6.13性能要求
4.6.13.1测试点的数量及选取
测试点的选择应在高度范围内均匀选取,其选取方式和测试点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4.6.13.2高度基准
a,测试系统图
测试系统图见图1;
动静压试验器
b.测试设备及其要求
高度表
高度测试系统图
标准压力计
动静压试验品:输出压力应在1.172kPa~105.043kPa范围内:三通:开关密封性能应符合测试要求;标准压力计:误差不大于0.5%。c.测试步骤
按图1连接,调整三通的阀门,观察标准压力计。当气压达到101.325kPa时,记下高度显示单元的高度值;
d.测试结果
测试结果应符合3.14.1条的规定,误差应符合3.14.6条的规定。4.6.13.3高度范围
a,测试系统图
高度范围测试系统图见图1:
b.测试设备及其要求
同4.6.13.2b条;
c.测试步骤
按图1连接,调整三通的阀门,观察标准压力计。当气压达到105.043kPa时,记下高度显示单元的高度值,该值即为高度范围的下限,当气压达到1.172kPa时,记下高度显示单元的高度值,该值即为高度范围的上限:d.测试结果
测试结果应符合3.14.2条的规定,误差应符合3.14.6条的规定。4.6.13.4气压高度编码
a.测试系统图
气压高度编码测试系统图见图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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