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木包装回收复用管理及技术条件
1992-12-30发布 1993-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纸木包装回收复用管理及技术条件
SB/T 10105—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纸、木包装回收复用管理的原则、办法,回收复用包装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流通领域内纸、木包装的回收复用。
2 引用标准
- GB 7284 框架木箱
- GB 738 阔叶树种材胶合板
- GB 1349 针叶树种材胶合板
- GB 1923 硬质纤维板
- GB 4857.4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压力试验方法
- GB 4857.5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垂直冲击跌落试验方法
- GB 4857.3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堆码试验方法
- GB 6543 瓦楞纸箱
- ZBA 82001 通用水箱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包装
本标准主要指纸、木包装容器。
3.1.1 纸包装
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包装。本标准所指纸包装主要有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硬纸板桶、纸盒等。
3.1.2 木包装
用木材或胶合板、纤维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包装。本标准所指木包装主要有框架木箱、花格箱、钉板箱、胶合板箱、纤维板箱、胶合板桶、纤维板桶等。
3.1.3 专用包装
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专用包装。
3.1.4 危险品包装
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他对人、动植物和环境有危害特性物资的包装物。
3.1.5 非专用包装
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3.1.6 回收包装
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3.1.7 复用包装
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含不加修整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3.1.7.1 修复包装
经过修补加工使用的包装。
3.1.7.2 改制包装
以回收包装为主要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3.1.8 综合利用
利用破损包装和加工改制后的边角料重新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3.2 包装回收复用管理
对包装回收复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业务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3.2.1 回交单位
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3.2.2 复用单位
复用包装的使用单位。
3.2.3 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
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业务机构。
3.3 包装废弃物
无法复用的包装物。
3.3.1 包装废弃物处理
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置之前的中间处理以及包装废弃物的最终处置。
3.3.2 有害包装废弃物
能产生生物污染、毒性污染、化学污染及其他危害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3.3.3 回炉料
用作纸浆、纤维板等再生产品原材料的纸、木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
4 包装回收复用管理原则
4.1 节约原则
4.1.1 凡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纸、木包装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利用时方予废弃。
4.1.2 包装回收应及时,回收单位应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包装的收集、整理、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