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美国公职分析化学家协会(AOAC)《分析方法手册》(第十四版)中3.148~3.150条制定的,在技术内容上与它们等效,在编写规则上与之不同。
在依据AOAC《分析方法手册》(第十四版)制定本标准时,考虑到国内烟草行业对硝态氮一般没有要求,因此本标准不测定硝态氮。
在制定本标准时,本标准规定只使用甲基红指示剂,取消了AOAC《分析方法手册》(第十四版)中也可使用甲基红-次甲基蓝混合指示剂的选择性操作方法,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测定数据的可比性。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惠民、陈燕、王芳、杨进、赵明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