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N 0449.1-95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总则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for dangerous goods exported by sea—General specifications
| 1995-08-23发布 | 1995-10-01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总则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for dangerous goods exported by sea—General specifications
SN 0449.1-95
代号 ZBA3/02.. 88
本规程等效采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包装型式、材质、代码及标志的标示方法。
本规程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 450 L,净重不超过 400 kg,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
本规程不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1 MPa、内径大于 0.15 m、且容积大于或等于 0.025 m³的气体喷雾剂、气体容器,以及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的包装。
2 术语
2.1 复合包装 composite packaging
由一个外包装和一个内容器在结构上形成一个整体的包装。一旦组装好后,无论在充满、贮存、运输和卸空时,始终是一个单一的单体。
2.2 组合包装 combination packaging
为便于运输的,由一个或多个包装装在一个外包装内形成的包装组合。
2.3 封闭器 closure
用于封住容器开口的装置。
2.4 吸附性材料 absorbent material
吸收和滞留液体与材料,一旦发生包装破损,泄漏出来的液体能全部被留置在该材料里。
2.5 牢固封口 securely closed
所装的固体货物在正常搬运中不会漏出的封口。
2.6 液密封口 water-tight
容器经过封口后,其封口不再透液体。
2.7 气密封口 hermetically sealed
容器经过封口后,其封口不再透蒸气。
2.8 闭口桶 drum, non-removable head
桶顶或桶身设有孔径不大于 45 mm 的注入口或透气口的桶。
2.9 开口桶 drum, removable head
注入口或透气口孔径大于 45 mm,或桶的一端用箍或其他方法把端盖紧箍在桶身上,且可拆卸的桶。
3 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每一包装件上必须清晰、牢固地标明标记、标志、毛重、净重、唛头。
3.1.2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结构要合理,质地性能好。它的设计模式、工艺、材质适合海运出口危险货流的特性,能经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一般风险,适合积载,便于安全运输和装卸,起到保护货物的作用。
3.1.3 除第 1 类、2 类、第 5.2 类和第 7 类以外的危险货物包装,按其所装货物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类别:
- I 类包装:适于高度危险的货物
- II 类包装:适于中度危险的货物
- III 类包装:适于低度危险的货物
3.1.4 危险货物应当装在原质量良好的包装内,该包装的构造和密闭性能能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引起的任何渗漏和破损。包装的外部不应粘附任何危险废物。
3.1.5 包装的材料不得与所装货物起化学反应,产生危险产物或削弱包装强度。
3.1.6 首次使用塑料容器或内涂 (镀)层容器装载危险货物时,必须进行 6 个月以上的相容性试验。合格后方允许盛装该类货物。
3.1.7 无论是新包装、重复使用的包装或修复的包装,均应按 SN 0448.2—95 进行性能检验。组合包装在进行跌落试验前,需要重新填充的内、外包装按 SN 0448.2—96 中 5.1.1 条、5.1.2 条、5.1.4 条分别对内、外包装进行预处理后,按中型试验组合后进行跌落试验。盛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包装必须按 SN 0448.2—96 中 3.5 条 3.5.6 来进行渗漏试验或液压试验。当它所衬的受试材料是以吸附全部液体、不会导致外包装强度降低或从外包装渗漏出来,可不做以上两项试验。包装在盛装或交付运输前必须对每个包装进行检查,保证没有锈蚀、没有污染或其他损坏。
3.1.8 当包装充满液体时必须留有足够的顶部空间,确保在 $55^\circ\text{C}$ 时液体不能完全充满包装容器。
3.1.9 内包装应牢固地固定在外包装内,防止在正常运输中发生破裂、散开而渗漏。如内包装为易碎、易燃容器时,必须使用不与内装物起危险化学反应的衬垫材料。
3.1.10 盛装强酸或稀释物质的包装在贮存期间,其封口装置应能有效保证液体(水、溶剂或防腐剂)的百分比保持在规定范围内。
3.1.11 外包装的性能和强度,能确保在运输中不会因摩擦发热改变内装物的化学稳定性而产生危险。
3.1.12 在同一外包装内,不允许装有可能相互起危险反应的物质。
3.1.13 为了防止由于温度上升或其他原因造成包装已散发出气体而致内压升高,包装可安装一个通气孔。用以排气,但须考虑所排放气体的毒性、易燃性的排放量,不会造成危险。通气孔设计应能到达正常运输中,防止渗漏和外界物质的侵入。也可改变包装结构,达到防止由于内在或外来因素造成的增加而引起的危险。
3.1.14 当包装没有装水的双层外壳时,应在内层加足够量的防冻剂,以防止水在运输中冻结。
3.1.15 如果危险货物的包装包含逐渐产生相当大的内压力,则该包装的构造应能防止由于内压或外因因素导致内部主加强肋引起的容器破裂。
3.1.16 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对包装应采取牢固封口、液密封口和气密封口。
3.1.17 盛装喷雾剂、气体、液化气体的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 0.1MPa。其内径(长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不大于 0.15m,且容积小于 $0.025\text{m}^3$。
3.1.18 盛装喷雾剂、气体、液化气体的容器上的阀门必须有保护装置。
3.2 特殊要求
3.2.1 盛装爆炸品的包装内衬及无保护层的金属封闭装置,不能穿透外包装的内壁。除非内包装能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