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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CTNX 004-202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长泰坂里红曲酒
标准号:
T/CTNX 004-2021
标准名称: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长泰坂里红曲酒
标准类别:
团体标准(TZ)
-
发布日期:
2021-07-20 -
实施日期:
2021-08-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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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长泰坂里红曲酒的保护范围、质量要求、检验、包装、标志、标签、运输和贮。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坂里乡行政区域内长泰坂里红曲酒的质量和贮运等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7.160.10
CCS X 62
T/CTNX
长泰县农产品流通协会团体标准
T/CTNX 004—202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长泰坂里红曲酒
2021-07-20发布 2021-08-01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文件由长泰县农产品流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长泰县农产品流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泰县农产品流通协会、长泰坂兴红酒厂、漳州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工程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志军、杨双剑、陈健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长泰坂里红曲酒的保护范围、质量要求、检验、包装、标志、标签、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坂里乡行政区域内长泰坂里红曲酒的质量和贮运等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2018 大米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199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DBS 35/002—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酿造用红曲
GB 1269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3662—2018 黄酒
GB/T 6543—2008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改版)》
3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保护范围
长泰坂里红曲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保护范围为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坂里乡,包括丹岩、正达、高层、石格、坂新、新春6个行政村(北纬24°44′7″~24°52′14″,东经117°36′17″~117°43′46″),见附录A。
4 术语和定义
GB/T 13662—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长泰坂里红曲酒
长泰坂里红曲酒是指在本标准第3章规定区域内以米为主要原料,以水、红曲为辅料,经清洗、蒸煮、冷却、拌曲、发酵、压榨过滤、贮存、调配、灌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发酵酒。
4.2 红曲
以大米为原料,以红曲菌属(Monascus)为主经培养而成的具有一定酶活力的酿造用曲。
4.3 聚集物
成品酒在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的沉淀(或沉降)物。
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糯米原料应符合GB/T 1354—2018的要求。
5.1.2 红曲应符合DBS 35/002—2017的要求。
5.1.3 酿造用水应符合GB 5749—2006的要求。
5.1.4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
色泽 | 青红色至黄褐色,清亮透明,有光泽,允许瓶(坛)底有微量聚集物
香气 | 具有红曲酒特有醇香,无异香
口味 | 舒顺协调,柔和适口
性状 | 呈清亮透明液体,久置有少量沉淀和悬浮物
杂质 |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5.3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项目 | 要求
---|---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 ≥ 20.0
非糖固形物/(g/L) | ≥ 15.0
酒精度(20℃)/(%vol) | 8.0~12.0
总酸(以乙酸计)/(g/L) | 2.5~7.0
氨基酸态氮/(g/L) | ≤ 0.5
铅(Pb)/(mg/L) | ≤ 0.5
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
5.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指标 | 限值
---|---
菌落总数/(CFU/mL) | ≤ 100
大肠菌群/(CFU/100mL) | ≤ 3
致病菌 | 不得检出
5.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2014的规定。
5.6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6—2016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查
将样品倒入洁净的白瓷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澄清度,闻其香气,品其滋味。检查有无外来杂质。
6.2 理化指标测定
总糖、非糖固形物、酒精度、总酸、氨基酸态氮、铅的测定方法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如GB 5009.225—2016、GB 5009.12—2017等。
6.3 净含量
净含量的检验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批次
以同一班次、同一配方、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抽样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7.3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
b)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1项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从同一批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标签
8.1.1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
8.1.2 产品标签应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等。
8.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2008的规定。
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清洁、坚固,能保护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受污染和损坏。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挤压、碰撞,保持包装完整。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和腐蚀性物品。贮存温度宜在5℃~35℃之间。
附录A(规范性)
长泰坂里红曲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保护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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