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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行业标准(SN)】 出口冻猪三腺检验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3 12:59:51
  • SN/T0396-1995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N/T 0396-1995

  • 标准名称:

    出口冻猪三腺检验规程

  •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5-12-25
  • 实施日期:

    1996-05-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32.37 K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食品>>食品加工与制品>>X22肉类加工制品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3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 出版日期:

    1996-05-01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曹同雪、石如彦、曹宗君、刘渝
  • 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相关标签:

    出口 检验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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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冻猪三腺的检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出口冻猪三腺(冻猪胰腺、冻猪甲状腺、冻猪肾上腺)的检验。 SN/T 0396-1995 出口冻猪三腺检验规程 SN/T0396-1995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出口冻猪三腺检验规程
RulesForinpectionoffrozenporkthreeglandsForerport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冻猪三腺的检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出口冻猪三腺(冻猪胰腺、冻猪甲状腺、冻猪肾上腺》的检验。2引用标准
GB5033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GB9691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SHT0410.2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3技术要求
3.1出口冻猪三腺原料的采集必须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人员的手及器具(J、塘瓷盘等》必须清洗消毒。3.2 出口冻猪三腺原料的果集,必须是在宰后1 h之内进行。3.3在清除出口冻猪三腺原料的表面附著脂肪及结缔组织时,不得将腺体划破,必须保持腺体完整。3.4出口冻猪三腺加工好后,必须立即进行一次性快速冻结,最迟不得超过2h4 检验
4.1原料检验
4.1.1用于加工的胰腺、甲状腺及肾上腺,必须是采自安全非疫区,经兽医按照SHT0410.2进行幸前率后检验健康无病之猪只。4.1.2用于加工的胰腺、甲状腺及肾上腺,必须新鲜、清洁卫生,无毛、渣及粪污,无充血、出血、肿胀及其他病变。4.2成品检验
4.2.1抽样
4.2.1.1抽样原则:按不同品种及生产日期抽样。4.2.1.2抽样数量:以100箱为基数抽3箱:超过100箱的每增加100箱增抽1箱,超过数量不足100箱的仍按100箱计。4.2.2品质检验
4.2.2.1品质新鲜、色择正常、无异味。4.2.2.2冷冻良好、不得有风干。4.2.2.3 不得有充血、出血、淤血、肿胀及其他病变。4.2.2.4不得有猪毛、粪污、糖渣及黑渣等杂质。4.2.3规格检验
4.2.3.1冻猪甲状腺的腺体完整,每2.5kg甲状腺冻结成一块,每一箱装块,净重20g:4.2.3.2冻猪肾上腺的腺体完整,每2.5kg肾上腺冻结成一块,每一箱装8块,净重20kg.4.2.3.3冻猪胰腺的腺体完整,表面脂肪不得超过10%,但不得带大块脂肪。每2.5kg胰腺冻结成一块,每一箱装8块,净重20kg。4.2.4冷冻检验
检验冷冻质量是否符合下列要求:冻结库温度-30℃以下,相对湿度95%以上,冻结时间不超过48h,成品中心温度-15℃以下。4.2.5包装检验
4.2.5.1纸箱质量必须符合GB5033规定的技术要求4.2.5.2内包装塑料薄膜的厚度应在0.25mm以上,其卫生要求应符合GB9691的规定。4.2.5.3纸箱外标记唛头必须刷印清晰,无污染,准确无误。4.3存、运输检验
4.3.1冷库贮存温度稳定在-19±1℃以下,相对湿度90%,成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5℃以下。SH- T 0396—95
4.3.2冷藏车、船(包括机械及保温车、船)或集装箱装货前必须彻底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装运前车厢或船舱温度须降到0~4℃。5 判定规则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5.1出厂检验
由工厂卫生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成品出具厂检合格单。经检验不合格的成品不得出厂,5.2出口检验
由商检机构按照本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判定合格与否。5.2.1经检验合格的成品,按有关要求出具检验证书,方准出口。5.2.2经检验不合格的成品,如系非发绿变质或无异味的,报验人要求复验时,须先进行返工整理,并出具返工整理记录,方可进行复验,但仅限一次。
5.2.3经检验不合格的成品,如系发绿变质或有异味的,不得再行复验6其地
如果对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条款有特殊要求的,可按合同或信用证条款执行。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同雪、石如彦、曹宗君、刘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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