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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业标准(NY)】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12 14:01:36
- NY5032-2006
- 现行
标准号:
NY 5032-2006
标准名称: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标准类别:
农业行业标准(NY)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6-01-26 -
实施日期:
2006-04-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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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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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畜禽产品所需的各种饲料的使用技术要求、及加工过程、标签、包装、贮存、运输、检验的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畜禽产品所需的一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NY 5032-2006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5032-2006

部分标准内容:
ICS65.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5032-2006
代替NY5042—2001、NY5032-2001、NY5037—2001、NY5048—2001NY5127—2002、NY5132-2002NY51502002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使用准则
2006-01-26发布
2006-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5032—2006www.bzxz.net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代替NY5042一2001《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032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037—2001《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048-2001《无公害食品奶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127—2002《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132—2002无公害食品肉免饲养饲料使用准则》和NY5150—2002《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饲料使用准则》。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刁其玉、屠焰、金发忠、杨曙明、樊红平、张乃锋、刘建华、王吉峰、姜成钢。I
1范围
无公害食品蓄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5032-2006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畜禽产品所需的各种饲料的使用技术要求,及加工过程、标签、包装、贮存、运输、检验的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畜禽产品所需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0647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GB10648饲料标签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T16764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1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7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以及GB/T10647的规定适用于本标准。不期望物质Unwanted substances污染物和其他出现在用于饲养动物的产品中的外来物质,它们的存在对人类健康,包括与动物性食品安全相关的动物健康构成威胁。包括病原微生物、霉菌毒素、农药及杀虫剂残留、工业和环境污染产生的有害污染物等。
4要求
4.1总则
4.1.1感官要求
4.1.1.1具有该饲料应有的色泽,嗅、味及组织形态特征,质地均匀。4.1.1.2无发霉、变质、结块、虫蛙及异味、异膜、异物。4.1.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便用,应是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产品。4.1.3符合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产品的饲料质量标准规定。4.1.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在稳定的条件下取得或保存,确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免受害虫、化学、物理、微生物或其他不期望物质的污染。4.1.5所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卫生指标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4.2单一饲料
4.2.1对单一饲料的监督可包括检查和抽样,及基于合同风险协定规定的污染物和其他不期望物质的1
NY5032—2006
分析。
4.2.2进口的单一饲料应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进口产品登记证。4.2.3单一饲料中加人饲料添加剂时,应注明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和含量。4.2.4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用于畜禽饲料中。4.2.5除乳制品外,哺乳动物源性饲料不得用作反自动物饲料4.2.6饲料如经发酵处理,所使用的微生物制剂应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微生物品种和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4.3饲料添加剂
4.3.1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或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产品,亦或是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4.3.2国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由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或中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4.3.3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使用应遵照产品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4.3.4接收、处理和贮存应保持安全有序,防止误用和交叉污染。4.4药物饲料添加剂
4.4.1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并应注明使用的添加剂名称及用量。
4.4.2接收、处理和存应保持安全有序,防止误用和交叉污染4.4.3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4.5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4.5.1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所执行标准的规定4.5.2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时,应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并应注明使用的添加剂名称及用量。
4.5.3使用时,应遵照产品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4.6饲料加工过程
4.6.1饲料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工厂卫生管理和生产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T16764的要求。
46.2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4.6.2.1应符合4.1和4.2的要求,否则不得接收和使用。4.6.2.2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符合4.1和4.3.4.4的规定,否则不得接收和使用。4.6.3饲料配方
4.6.3.1饲料配方遵循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原则4.6.3.2饲料配方的营养指标应达到该产品所执行标准中的规定。4.6.3.3饲料配方应由饲料企业专职人员负责制定、核查,并标注日期,签字认可,以确保其正确性和有效性。
4.6.3.4应保存每批饲料生产配方的原件和配料清单。4.6.4配料过程
4.6.4.1饲料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计量器具和仪表,应进行定期检验、校准和正常维护,以保证精确度和稳定性,其误差应在规定范围内。2
NY5032—2006
4.6.4.2微量和极微量组分应进行预稀释,并用专用设备在专门的配料室内进行。应有详实的记录,以备追溯。
4.6.4.3配料室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整洁。4.6.5混合
4.6.5.1混合工序投料应按先投人占比例大的原料,依次投入用量少的原料和添加剂。4.6.5.2混合时间,根据混合机性能确定,混合均勾度符合标准的规定。4.6.5.3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时,应根据药物类型,先生产药物含量低的饲料,再依次生产药物含量高的饲料。
4.6.5.4同一班次应先生产不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然后生产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为防止加人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在生产加人不同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对所用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等应进行彻底清理4.6.5.5用于清洗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的物料应单独存放和标示,或者报废,或者回放到下一次同品种的饲料中。
4.6.6制粒
4.6.6.1制粒过程的温度、蒸汽压力严格控制,应符合要求:充分冷却,以防止水分高而引起饲料发霉变质。
4.6.6.2更换品种时,应清洗制粒系统。可用少量单一谷物原料清洗,如清洗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颗粒饲料,所用谷物的处理同4.6.5.5。4.6.7留样
4.6.7.1新进厂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应保留样品,其留样标签应注明准确的名称、来源、产地、形状、接收日期、接收人等有关信息,保持可追溯性4.6.7.2加工生产的各个批次的饲料产品均应留样保存,其留样标签应注明饲料产品品种、生产日期、批次,样品采集人。留样应装人密闭容器内,贮存于阴凉、干燥的样品室,保留至该批产品保质期满后3个月。
4.6.8记录
4.6.8.1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记录制度。4.6.8.2生产记录包括单一饲料原料接收、饲料加工过程和产品去向等全部详细信息,便于饲料产品的追溯。
5检验规则
5.1感官指标通过感官检验方法鉴别,有的指标可通过显微镜检验方法进行。感官要求应符合本标准4.1.1的规定
5.2饲料中的卫生指标应按GB13078规定的参数和试验方法执行5.3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中检验规则规定的感官要求、营养指标及必检的卫生指标为出厂检验项目,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指标为型式检验项目6判定指标
6.1营养指标、卫生指标、限用药物、禁用药物为判定合格指标。6.2饲料中所检的客项指标应符合所执行标准中的要求6.3检验结果中如卫生指标、限用药物、禁用药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营养指标不合格,应自两倍量的包装中重新采样复验。复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相应标准n
NY50322006
的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
7.1标签
商品饲料应在包装物上附有饲料标签,标签应符合GB10648中的有关规定。7.2包装
7.2.1饲料包装应完整,无漏洞,无污染和异味。7.2.2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6764的要求。7.2.3包装印刷油墨无毒,不应向内容物渗漏。7.2.4包装物的重复使用应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7.3购存
7.3.1何料的忙存应符合GB/T16764的要求。7.3.2不合格和变质饲料应做无害化处理,不应存放在饲料贮存场所内。7.3.3饲料贮存场地不应使用化学灭鼠药和杀鸟剂。7.4运输
7.4.1运输工具应符合GB/T16764的要求7.4.2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保持包装的完整性。7.4.3不应使用运输备禽等动物的车辆运输饲料产品。7.4.4饲料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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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5032-2006
代替NY5042—2001、NY5032-2001、NY5037—2001、NY5048—2001NY5127—2002、NY5132-2002NY51502002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使用准则
2006-01-26发布
2006-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5032—2006www.bzxz.net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代替NY5042一2001《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032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037—2001《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048-2001《无公害食品奶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127—2002《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132—2002无公害食品肉免饲养饲料使用准则》和NY5150—2002《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饲料使用准则》。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刁其玉、屠焰、金发忠、杨曙明、樊红平、张乃锋、刘建华、王吉峰、姜成钢。I
1范围
无公害食品蓄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5032-2006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畜禽产品所需的各种饲料的使用技术要求,及加工过程、标签、包装、贮存、运输、检验的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畜禽产品所需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0647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GB10648饲料标签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T16764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1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7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以及GB/T10647的规定适用于本标准。不期望物质Unwanted substances污染物和其他出现在用于饲养动物的产品中的外来物质,它们的存在对人类健康,包括与动物性食品安全相关的动物健康构成威胁。包括病原微生物、霉菌毒素、农药及杀虫剂残留、工业和环境污染产生的有害污染物等。
4要求
4.1总则
4.1.1感官要求
4.1.1.1具有该饲料应有的色泽,嗅、味及组织形态特征,质地均匀。4.1.1.2无发霉、变质、结块、虫蛙及异味、异膜、异物。4.1.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便用,应是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产品。4.1.3符合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产品的饲料质量标准规定。4.1.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在稳定的条件下取得或保存,确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免受害虫、化学、物理、微生物或其他不期望物质的污染。4.1.5所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卫生指标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4.2单一饲料
4.2.1对单一饲料的监督可包括检查和抽样,及基于合同风险协定规定的污染物和其他不期望物质的1
NY5032—2006
分析。
4.2.2进口的单一饲料应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进口产品登记证。4.2.3单一饲料中加人饲料添加剂时,应注明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和含量。4.2.4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用于畜禽饲料中。4.2.5除乳制品外,哺乳动物源性饲料不得用作反自动物饲料4.2.6饲料如经发酵处理,所使用的微生物制剂应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微生物品种和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4.3饲料添加剂
4.3.1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或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产品,亦或是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4.3.2国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由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或中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4.3.3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使用应遵照产品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4.3.4接收、处理和贮存应保持安全有序,防止误用和交叉污染。4.4药物饲料添加剂
4.4.1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并应注明使用的添加剂名称及用量。
4.4.2接收、处理和存应保持安全有序,防止误用和交叉污染4.4.3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4.5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4.5.1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所执行标准的规定4.5.2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时,应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并应注明使用的添加剂名称及用量。
4.5.3使用时,应遵照产品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4.6饲料加工过程
4.6.1饲料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工厂卫生管理和生产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T16764的要求。
46.2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4.6.2.1应符合4.1和4.2的要求,否则不得接收和使用。4.6.2.2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符合4.1和4.3.4.4的规定,否则不得接收和使用。4.6.3饲料配方
4.6.3.1饲料配方遵循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原则4.6.3.2饲料配方的营养指标应达到该产品所执行标准中的规定。4.6.3.3饲料配方应由饲料企业专职人员负责制定、核查,并标注日期,签字认可,以确保其正确性和有效性。
4.6.3.4应保存每批饲料生产配方的原件和配料清单。4.6.4配料过程
4.6.4.1饲料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计量器具和仪表,应进行定期检验、校准和正常维护,以保证精确度和稳定性,其误差应在规定范围内。2
NY5032—2006
4.6.4.2微量和极微量组分应进行预稀释,并用专用设备在专门的配料室内进行。应有详实的记录,以备追溯。
4.6.4.3配料室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整洁。4.6.5混合
4.6.5.1混合工序投料应按先投人占比例大的原料,依次投入用量少的原料和添加剂。4.6.5.2混合时间,根据混合机性能确定,混合均勾度符合标准的规定。4.6.5.3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时,应根据药物类型,先生产药物含量低的饲料,再依次生产药物含量高的饲料。
4.6.5.4同一班次应先生产不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然后生产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为防止加人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在生产加人不同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对所用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等应进行彻底清理4.6.5.5用于清洗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的物料应单独存放和标示,或者报废,或者回放到下一次同品种的饲料中。
4.6.6制粒
4.6.6.1制粒过程的温度、蒸汽压力严格控制,应符合要求:充分冷却,以防止水分高而引起饲料发霉变质。
4.6.6.2更换品种时,应清洗制粒系统。可用少量单一谷物原料清洗,如清洗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颗粒饲料,所用谷物的处理同4.6.5.5。4.6.7留样
4.6.7.1新进厂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应保留样品,其留样标签应注明准确的名称、来源、产地、形状、接收日期、接收人等有关信息,保持可追溯性4.6.7.2加工生产的各个批次的饲料产品均应留样保存,其留样标签应注明饲料产品品种、生产日期、批次,样品采集人。留样应装人密闭容器内,贮存于阴凉、干燥的样品室,保留至该批产品保质期满后3个月。
4.6.8记录
4.6.8.1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记录制度。4.6.8.2生产记录包括单一饲料原料接收、饲料加工过程和产品去向等全部详细信息,便于饲料产品的追溯。
5检验规则
5.1感官指标通过感官检验方法鉴别,有的指标可通过显微镜检验方法进行。感官要求应符合本标准4.1.1的规定
5.2饲料中的卫生指标应按GB13078规定的参数和试验方法执行5.3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中检验规则规定的感官要求、营养指标及必检的卫生指标为出厂检验项目,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指标为型式检验项目6判定指标
6.1营养指标、卫生指标、限用药物、禁用药物为判定合格指标。6.2饲料中所检的客项指标应符合所执行标准中的要求6.3检验结果中如卫生指标、限用药物、禁用药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营养指标不合格,应自两倍量的包装中重新采样复验。复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相应标准n
NY50322006
的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
7.1标签
商品饲料应在包装物上附有饲料标签,标签应符合GB10648中的有关规定。7.2包装
7.2.1饲料包装应完整,无漏洞,无污染和异味。7.2.2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6764的要求。7.2.3包装印刷油墨无毒,不应向内容物渗漏。7.2.4包装物的重复使用应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7.3购存
7.3.1何料的忙存应符合GB/T16764的要求。7.3.2不合格和变质饲料应做无害化处理,不应存放在饲料贮存场所内。7.3.3饲料贮存场地不应使用化学灭鼠药和杀鸟剂。7.4运输
7.4.1运输工具应符合GB/T16764的要求7.4.2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保持包装的完整性。7.4.3不应使用运输备禽等动物的车辆运输饲料产品。7.4.4饲料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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