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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业标准(NY)】 无公害食品 海蛰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27 23:33:01
- NY5171-2002
- 现行
标准号:
NY 5171-2002
标准名称:
无公害食品 海蛰
标准类别:
农业行业标准(NY)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2-07-25 -
实施日期:
2002-09-01 出版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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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海蛰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海蛰(Rhopilema esculenta)及黄斑海蛰(Rhopilema hispidum)等食用水母经食盐和明矾盐渍提干而成的初级加工制品海蛰(包括海蛰皮、海蛰头)。 NY 5171-2002 无公害食品 海蛰 NY5171-2002

部分标准内容:
ICS67.12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5171—2002
·海蟹
无公害食品
2002-07-25发布
200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行业标准
无公害食品海皙
NY5171—2002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推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售开本880×12301/16印张1/2字数10千字2002年8月第一版2002年8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3000
书号:155066·2-14654定价6.00元网址bzcbs.com
侵权必究
版权专有:
举报电话:(010)6853353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言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贤庆、李来好、王联珠,李刘冬、陈培基、吴燕燕、刁石强。NY5171—2002
1范围
无公害食品海
NY 51712002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海蛰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本标准适用于海盐(Rhopilemaesculenta)及黄斑海蟹(Rhopilemahispidum)等食用水母经食盐和明矾盐渍提干而成的初级加工制品海蛰(包括海蟹皮、海蟹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895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钾明矾)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6
GB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T5009.12
GB/T5009.15
GB/T5009.17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5009.341
GB/T.5009.45—1996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461食用盐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4769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SC/T3210-2001盐渍海皮和盐渍海蛰头SN/T0392出口水产品中硼酸的测定方法3要求
3.1原辅材料要求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3.1.1鲜海蟹
原料应来源于无明显污染的海域,不得有腐败变质或被污染的现象。3.1.2生产条件
生产场地要清洁、卫生。
3.1.3食盐
应符合GB5461中的规定。
3.1.4明矾
应符合GB1895中的规定。
3.1.5生产用水
应符合GB5749中的规定。
3.1.6食品添加剂
NY5171—2002
加工海蛰时所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感官要求
自然色泽
具有海蜜固有气味,无异味
无泥沙或其他外来杂质
表2理化指标
水分/%
明矾/%
亚硫酸盐(以sO,计))/(mg/kg)3.4·安全指标
安全指标见表3。
无机砷(以As计)/(mg/kg)
汞(以Hg计)/(mg/kg)
铅(以Pb计)/镉(以Cd计))/(mg/kg)
硼酸/(mg/kg)
沙门氏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副溶血性弧菌
试验方法
感官检验
表3安全指标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清洁卫生的环境中,将试样置于白色塘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进行检验。4.2水分含量的测定
按GB/T14769的规定执行。
4.3明矾含量的测定
按SC/T3210—2001中5.4条的规定执行。4.4
亚硫酸盐的测定
按GB/T5009.34的规定执行,检验结果以二氧化硫(SO。)计。4.5无机砷的测定
按GB/T5009.45的规定执行。
4.6汞的测定
按GB/T5009.17的规定执行。
4.7铅的测定
按GB/T5009.12的规定执行。
4.8镉的测定
按GB/T5009.15的规定执行。
4.9硼酸或硼砂的测定
按SN/T0392的规定执行。
4.10沙门氏菌检验
按GB4789.4的规定执行。
4.11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按GB4789.6的规定执行。
4.12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按GB4789.7的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组批规则
NY5171—2002
海域环境或养殖环境,捕捞时间和盐矾加工条件基本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5.1.2抽样方法
5.1.2.1抽样数量及感官检验规则见表4。表4抽样数量及感官检验规则
每一包装袋净含量
>2kg≤5kg(包括5kg)
样本数量
可接受数:
批的大小(包装的数量)
18018400
901~3600
201~800
一次抽样方案
8401~18000
3601-10800
801~1600
>18000
>10800
可接受数: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样本数小于或等于可接受数,则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5.1.2.2用于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总量不得少于500g。5.1.2.3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应在无菌条件下抽样,并将所取样品存放于无菌容器中,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50g。
5.2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和水分,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人库或出厂。5.2.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a)海蛰生长环境发生变化时;
NY5171—2002
b)原料产地不同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5.3判定规则
5.3.1海董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3.2的规定,合格样本数应符合表4规定。5.3.2理化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检一次,按复检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5.3.3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贮藏条件、保质期等。并需注明海蟹捕获或养殖区域。
6.2包装要求
所用包装材料应洁净、无异味、无毒,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6.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有腐蚀性物质。6.4贮存
产品贮存于清洁、卫生、无异味、有防鼠防虫设备的仓库内,防止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66·2-14654
NY 5171-2002
定价: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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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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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贤庆、李来好、王联珠,李刘冬、陈培基、吴燕燕、刁石强。NY517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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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海蛰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本标准适用于海盐(Rhopilemaesculenta)及黄斑海蟹(Rhopilemahispidum)等食用水母经食盐和明矾盐渍提干而成的初级加工制品海蛰(包括海蟹皮、海蟹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895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钾明矾)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6
GB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T5009.12
GB/T5009.15
GB/T5009.17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5009.341
GB/T.5009.45—1996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461食用盐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4769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SC/T3210-2001盐渍海皮和盐渍海蛰头SN/T0392出口水产品中硼酸的测定方法3要求
3.1原辅材料要求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3.1.1鲜海蟹
原料应来源于无明显污染的海域,不得有腐败变质或被污染的现象。3.1.2生产条件
生产场地要清洁、卫生。
3.1.3食盐
应符合GB5461中的规定。
3.1.4明矾
应符合GB1895中的规定。
3.1.5生产用水
应符合GB5749中的规定。
3.1.6食品添加剂
NY5171—2002
加工海蛰时所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感官要求
自然色泽
具有海蜜固有气味,无异味
无泥沙或其他外来杂质
表2理化指标
水分/%
明矾/%
亚硫酸盐(以sO,计))/(mg/kg)3.4·安全指标
安全指标见表3。
无机砷(以As计)/(mg/kg)
汞(以Hg计)/(mg/kg)
铅(以Pb计)/
硼酸/(mg/kg)
沙门氏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副溶血性弧菌
试验方法
感官检验
表3安全指标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清洁卫生的环境中,将试样置于白色塘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进行检验。4.2水分含量的测定
按GB/T14769的规定执行。
4.3明矾含量的测定
按SC/T3210—2001中5.4条的规定执行。4.4
亚硫酸盐的测定
按GB/T5009.34的规定执行,检验结果以二氧化硫(SO。)计。4.5无机砷的测定
按GB/T5009.45的规定执行。
4.6汞的测定
按GB/T5009.17的规定执行。
4.7铅的测定
按GB/T5009.12的规定执行。
4.8镉的测定
按GB/T5009.15的规定执行。
4.9硼酸或硼砂的测定
按SN/T0392的规定执行。
4.10沙门氏菌检验
按GB4789.4的规定执行。
4.11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按GB4789.6的规定执行。
4.12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按GB4789.7的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组批规则
NY5171—2002
海域环境或养殖环境,捕捞时间和盐矾加工条件基本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5.1.2抽样方法
5.1.2.1抽样数量及感官检验规则见表4。表4抽样数量及感官检验规则
每一包装袋净含量
>2kg≤5kg(包括5kg)
样本数量
可接受数:
批的大小(包装的数量)
18018400
901~3600
201~800
一次抽样方案
8401~18000
3601-10800
801~1600
>18000
>10800
可接受数: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样本数小于或等于可接受数,则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5.1.2.2用于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总量不得少于500g。5.1.2.3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应在无菌条件下抽样,并将所取样品存放于无菌容器中,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50g。
5.2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和水分,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人库或出厂。5.2.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a)海蛰生长环境发生变化时;
NY5171—2002
b)原料产地不同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5.3判定规则
5.3.1海董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3.2的规定,合格样本数应符合表4规定。5.3.2理化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检一次,按复检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5.3.3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贮藏条件、保质期等。并需注明海蟹捕获或养殖区域。
6.2包装要求
所用包装材料应洁净、无异味、无毒,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6.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有腐蚀性物质。6.4贮存
产品贮存于清洁、卫生、无异味、有防鼠防虫设备的仓库内,防止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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