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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标准】 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8-05 14:31:48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H/T 3004-2011

  • 标准名称:

    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 英文名称:

    Design code for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in petrochemical industry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11-05-18
  • 实施日期:

    2011-06-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石化出版社
  • 标准价格:

    38.0
  • 出版日期:

    2011-06-01

其他信息

  • 复审日期:

    2023-11-03
  • 起草单位:

    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筑设计技术中心站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相关标签:

    石油化工 采暖 通风 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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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防火与防爆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91.140
备案号:J1236-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SH/T3004—2011
代替SH3004—1999
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in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2011-05-18
2011-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规范性引用文件
采暖·
一般规定
3.2采暖系统·
4通风
4.1一般规定
自然通风…
4.3机械通风
4.4事故通风
设备与风管
5空气调节
一般规定
负荷计算
5.3系统设计
6防火与防爆·
6.1采暖系统的防火防爆·
6.2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防爆7
煤化工·
正压室
电动机正压通风·
附录A(资料性附录)室内计算温度…·目
附录B(规范性附录)石油化工车间换气次数附录C(规范性附录)正压室换气次数……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SH/T3004-2011
SH/T 3004—2011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06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发改办工业[2006]109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石油化工建筑物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防火防爆的设计,还包括煤化工建筑物及正压室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的设计。本规范是在SH3004一1999《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修改原规范中与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不相适应的规定,如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的选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风管材质和防火材料等,修订后,使之与国家现行标准相一致;根据国家节能和环保的精神,修订和增加了有关全新风的运行、煤化工除尘的设置、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条文;
-结合抗爆控制室在石油化工企业中广泛应用的实际,总结了抗爆控制室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经验,增加和修订了有关抗爆控制室的抗爆阀、电动气密切断阀的设置及控制等方面的条文;-增加和修订部分有关常用辅助房间通风与空气调节的条文,如蓄电池室、出线小间、电梯机房、柴油发电机室等。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筑设计技术中心站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宁波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日常管理单位和主编单位。
本规范日常管理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筑设计技术中心站通讯地址:河南洛阳中州西路27号邮政编码:471003
电话:0379-64887187
传真:0379-64887187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宁波工程公司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院士路660号1305房间邮政编码:315103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北京比特赛天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暴长玮刘昆明张凤山王一航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俊葛春玉杨一心韩宇丽权敏王琦石勇
本规范1988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高光胜王前景
1范围
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 3004-2011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防火与防爆的设计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木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43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SH/T3017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JB/T8439高压电机使用于高海拔地区的防电晕技术要求3采暖
3.1一般规定
3.1.1位于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室内经常有人停留或生产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时,应设置集中采暖。3.1.2位于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天~89天,或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45天~59天,且历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等于或大于75%的地区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操作人员比较集中和经常停留,且厂区有余热可资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设置集中采暖。3.1.3位于本规范第3.1.1条和第3.1.2条规定地区以外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生产对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时,可设置集中采暖。3.1.4设置集中采暖地区的生产厂房,当生产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3.1.5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厂区供热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首先应利用生产余热,并宜采用热水作热媒。当厂区供热以生产用蒸汽为主,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下,可采用蒸汽作热媒。
3.1.6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房间用途、生产特点、劳动强度、自动化与机械化水平、维修及人员停留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对于一般生产厂房和辅助房间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可参照本规范附录A确定。I
SH/T3004—2011
采暖系统
采暖系统制式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热媒为热水时,多层建筑物采用单管系统;a)
热媒为蒸汽时,采用上行飞给式双管系统。散热器的选择规定如下
放散粉尘或防尘要求较高的生产厂房,应采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b)
放散腐蚀性气体的生产一房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应采用耐腐颈的救热器;鑫和仪表控制室等,宜采用外形美观的散热器辅助房间、化
蒸汽采暖系统,
符合下列情况之
生产有特殊要求,
采用钢制柱型、板式和扁管式等散热器应采用热风采暖:
不统许用散热器采暖时;
能与机械送风系统合并时;
防火、防爆和卫生要求,应采用全新风的热风采暖时;厂房睿积较大,其它采暖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利用循环空气采暖经济合理时。气采援应符合GBZ1和本规范6.2.3条的规定。循环案
热风采暖的厂房,当为间断生产且需设值班采暖时,宜采用联合采暖(即热风采暖和散热3.2.4
器采暖)
寒地区的工业广房,即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低于或等于10℃的地区热风采暖不应少
于两个系统或
个系统两台风机。当个系统或一台通风机故障时,最小供热
尚应能维持新风和采暖的最低水平,且室内温度不得低于5℃。援风机或空气加热器的热量应有1.2~1.3的安全系数。3.2.6
采用暖风机热风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根据广房内部的几何形状,工艺设备布置情况及气流作用范围等因素,设计数及位置;
热媒蒸汽时,每台暖风机应单独设置阀门和疏水装置。新风的
济系统
暖风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空气幕: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的生产厂房,对经常开启的外门,且不设门斗和箭室时:生产下房,当生产要求不允许降低室内温度时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热罕气游理时。b)
符合方列系件之一,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采暖:3.2.92
环保肴特殊要求的区域;
远离集中热源的独立建筑;
采用热泵的场所
对上下连通的多层厂房设计采暖时,应考虑热气流上升的影响,其热量竖向分配应自下3.2.10
向上递减。
注:对于加盖的安装批,
不视为上下连通。
金属辐射板采暖,可用于生产厂房的局部区域或局部工作地点采暖,经技术经济比较合3.2.11
理时,也可用于全面采暖。对热媒温度要求如下:a)
当采用热水作热媒时,热水苹均温度不低于采用蒸汽作热媒时,蒸汽压力不应低于0.2MPa;应符合本规范6.1.1的规定。
在同一建筑物内,采暖用的热水或蒸汽管道应写生产、生活用的热水或蒸汽管道分开设3.2.12
置。散热器采暖系统宜与热风采暖系统或通风、空气调节加热系统的管道分开设置。2
4通风
对于有腐蚀性气体的房间,管道及散热器表面应采取特殊防腐措施。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采暖管道应保温:管道敷设在地沟、闷顶、非采暖房间或易被冻结的地方;房间或地点对通过鱼管道要求保温时:管道的无益热损失较大时。
SH/T3004—2011
一般规定
对放散有害物质和爆炸危险性物质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应从工艺总图、建筑、设备4.1.1
和通风等方面在设计在采取综合的保证安全和防止污染的措施。4.1.2工艺设计对向能放散和泄漏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应加强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并宜采用机械化、动化操作。有剧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应在密闭或负压下进行,来用自动化或隔离操作。
放散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生产装置宜露天设置,当必需设置在厂房内时,宜来用开、
半散开式建筑。
放散热或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及广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放散极毒、剧毒和较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予隔开b)应划出明确的操作和检修地带,操作地带宜靠外窗侧布置应避免采用多跨度厂房;
d)在多层建筑物内,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上层。当应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防止污染上层空气的措施;e对于自然通风的厂房,宜将热和有害物质的散发源布置在天窗下或排风孔附近注1F极毒物质是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小0.1mg/m的物质,如四艺塞铅硝基甲
有机磷等。
“剧毒物质是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为0.1mg/m~img/m\的物质如氯:苯酚、丙注2:
烯腈等。
注6较毒物质是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大于1mg/m的物质,如乙氟化氢、氮氧化物等。
性产极毒、剧毒物质的厂房不应布置在山谷、盆地或背着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山坡上。4.1.5
4.1.6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和值班室,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倚的下风侧。以自然通风为主的生产厂房,应按有利于复季自然通风的风向布置。机通风送入车间的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气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4.1.7
质最高容许度的30%。当超过时,应从清洁地区取风或设置空气净化装置。气排放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GBZ1、GB3095、/GB16297和GB8978等4.1.8向天
的要求。达不到求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4.1.9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应首先采用局部排风,周部排风达不到要求时,应
辅以全面排风或来用全面排风
4.1.10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当然通风送不到生产工艺要求时,应辅以机械通风或采用自然写机械的联合通风放散粉尘的厂房,应根据生产特点和粉尘特性设置相应的除尘装置。4.1.11
全面通风量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确定:根据散入厂房有害物质数量通过计算确定:1)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风量计算;3
SH/T3004—2011
同时放散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脂类)的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三2
氧化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氢及其盐类等)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允许浓度所需风量的总和计算。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仅按需要风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根据同类或类似生产的厂房的实测资料确定;无法按第a)项或第b)项确定通风量时,可根据厂房容积大小、设备布置密度、设备c)
先进水平和安全设施完善程度等因素,按本规范附录B的换气次数确定。4.1.13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a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c)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问和设备;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4.2自然通风
放散热量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自然通风,可仅按热压作用计算。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应充分利用门、窗,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可关闭的洞口、高4.2.2
侧窗、风帽、天窗等。
4.2.3自然通风的气流组织,不应使污染气流吹向非污染区,且不得影响局部排风的控制气流。4.2.4利用天窗排风的生产厂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避风天窗。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即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8℃的地区),室内散a)
热量大于23W/m;
其它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35W/m;c)不允许气流倒灌时。
4.2.5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不得采用自然通风。周围空气被粉尘或其它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生产厂房,不应采用自然通风。4.3机械通风
4.3.1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的房间连在一起,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4.3.2全面或局部排风系统,应直接从有害物质放散地点或室内污染最严重的地带排风,污染气流不得从操作地带和经常有人停留的地带通过。4.3.3放散有爆炸危险性物质或有害气体、蒸气的厂房,当有害物质放散点不易确定时,全面排风量的分配宜符合下列要求:a)放散温度下气体或蒸气的密度比室内空气轻,或虽比室内空气重,但厂房内放散的显热全年均能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区域排出;放散温度下气体或蒸气的密度比室内空气重,且厂房放散的显热不致形成稳定的上升b)
气流或放散易挥发的液体(如苯、乙醚等),在挥发时吸收空气中热量致使气体或蒸气沉聚在下部区域时,宜从下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2/3,从上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1/3,且不应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
c)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或面积小于或等于150m,或换气次数大于或等于8次/h的厂房,符合本条第a)项的条件时,可仅从上部区域排风;符合本条第b)项的条件时,可仅从下部区域排风。bzxz.net
注1: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气体视为比空气轻,当其相对密度大于0.75时,视为比空气重。4
注2:地面上2m以内为下部区域。注3:上、下部区域的排风量包括该区域内的局部排风量。SH/T3004--2011
4.3.4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可燃气体或蒸气时,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或屋a)
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b)
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距地板间距不大于0.3m;因房屋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4.3.5位于厂区内不产生但可能积聚爆炸危险性气体或有害气体、蒸气的地下、半地下生产房间或地坑,应对下部地带进行机械通风,宜采用6次/h换气。4.3.6局部排风罩宜采用密闭形式,当不能采用密闭形式时,可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排风罩。4.3.7在有害物质的放散点(如装料、卸料口等)应装设局部排风罩,排风罩宜采用与工艺设备组合一体的密闭罩。
4.3.8由全面排风系统或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含有极毒物质的空气,应采取净化处理后排放。4.3.9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空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高排风筒或高速气流(即喷射排放)排至建筑物的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以上:a)含有剧毒物质或极难闻气味物质;b)位于非爆炸危险区域,排出含有浓度较高的爆炸危险性物质。注1:建筑物的空气动力阴影区指室外大气气流撞击在建筑物的迎风面上形成的气流弯曲现象,导致屋项和背风面等的静压减小而形成的负压区(静压力比大气压力小)。注2:建筑物的正压区指建筑物的迎风面上由于大气气流的撞击作用而使静压力高于大气压力的区域。4.3.10对于放散爆炸危险性物质或剧毒物质的生产厂房,当集中式全面机械排风系统的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水平距离大于或等于20m时,排风口应高出建筑物屋顶1m以上;小于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6m以上。4.3.11下列房间的排风系统应分开设置:a)放散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房间和一般房间;b)放散极毒物质的房间、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放散较毒物质的房间。4.3.12
排出的空气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混合后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局部排风系统应分开设置:
引起燃烧或爆炸;
产生更为有害的混合物或化合物;易于沉淀或凝结。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能自动切换的备用通风机,并应在控制室、操作室或工作地点设置通风机运行状态显示信号:放散极毒物质厂房的局部排风和全面排风系统;a)
排除空气中含有剧毒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排除空气中含有极毒、剧毒物质的排风系统的供电负荷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定;应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低于排风口;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SH/T 30042011
降温用的进风口,宜设在建筑物的背阴处。e)
4.3.16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排风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自然补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条件、生产工艺要求或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时,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平衡计算。
4.3.17放散有害气体或蒸气的生产厂房的送风,应送至王作地带。向工作地带送风会加速有害物质挥发扩散或放散粉尘
厂房的送风,宜送至上部地带。4.3.18除尘系统不应太头
关宜按工艺生产线划分配套设置,其排风量台同时工作计算。按在线配套的除尘系统,宜设置程序控制联锁,除尘系前,停于生产线停车之后
系统的全部吸风点
东生产线开车之
4.3.19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含尘污水,应采取回收或处理措施。含尘污水的排放,应
符合GB8978和GBZ1的要求。
4.3.20当收集的粉尘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宜布置在生产设备(皮带运输机、料仓等)的上部。当收集的粉尘不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应设储尘斗及采取回收或处理措施。放散粉尘的生产厂房,宜采用湿法冲洗措施,当江艺不允许湿法冲洗且防尘要求严格时,4.3.21
宜采用真空吸尘系统。
分析化验室一个房间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排风系统时,各系统应同时运行企通风系统带有多个通风柜时,宜采用变风盘系统史心分析化验室设有集中空调或集中补风时,送、排风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系统故通
彭能窦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气体的建筑物,应设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根据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气体的性质和散发量,通过计算确定当缺乏
通按避常排风和事故排风总量不应小于12次/h计算:但对甲、乙类生产的泵房和压缩资料时
应在常排风量外,再附加不小于8次/h的事故排风量。以换气次数确定排风量时,机室,
间容积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计算。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按-SH/T3017的规定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注:
:事故孤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4.3
正常的排风系统已能满足事故排风量要求时,可不另设事故排风系统;正常的排风系统不能满足事故排风量要求时,应按风量的不足部分另设事故排风系统;当无经常使用的排风系统时,应设事故排风系统。当事故排风系统不能使用通风机直接排出爆炸危险性气体或蒸气时,可角诱导排风系统或送风式事敌通风系统。
事故排风的吸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4.5
应设在爆炸危险性气体或有害气体、蒸气散发量可能最大的地点;:a)
对于在效散温度卡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蒸气,不宜大于0.4m
吸风口应紧贴顶棚布暨,其上缘距顶棚当正常排风系统兼作事故排风时,宜在可能发生事故的设备附近希置事故排风排风凸的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定数量的吸风口。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进凤口的水平距离小呼乎20m府应搞出进风口6m以上;当排放的空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或蒸气时,排风口距发火源应失于20m以外;排风口不得向不易扩散的地段排放。设计事故排风时,在符合本规范4.4.6条要求的情况下,可在外墙(或外窗)上设置轴流式通风机或屋面上设置屋顶通风机向室外排风,但应防止气流短路。6
SH/T3004—2011
4.4.8放散极毒物质的厂房,不应设置事故排风,当应设置时,应采取净化处理后排放。4.4.9放散剧毒物质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厂房,当设置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机应与其联锁。
4.4.10一般厂房事故排风不需设置补风系统:对于无窗的密闭房间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应与补风系统联锁。
4.4.11事故通风的通风机龟气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和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其供电可靠性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
4.5设备与风管
4.5.1通风机应根据所输送介质的特性,按下列要求选用:a)
温度高宇80℃时!,应选用耐高温风机;含有腐蚀性物质时,应选用防腐通风机;合有爆炸危险性物质时,应选用防爆通风机;含有极物质时,应选用特制的密封性能好的风机;含型量庆于100mg/m,或含有粒状粉尘和纤维时,应选用排尘通风机在向一通风系统中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通风机并联或串联工作时,其型号和性能应相同。风管的截面尺寸,宜按GB50243中的规定执行。4.5.4【通风段备、风管及配件等,应根据其所处环境和输送的气体或粉尘的温度、腐蚀性等,
采用防腐材料制作和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4.515除尘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钢制风管,其接头和接缝应严密、平滑:风管宜垂直或倾
斜写水平面夹角大于45)敷设;小坡度或水平数设的管段不宜过长,并应采取防正积尘的措施;在容易积尘的异形管件附近,应设置密闭清扫孔。4.5.6排除空气中含有极毒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其他房间和过道。4.5.排除空气中含有剧毒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其他房间,如应穿过时,该段风管应处于负压段,管道应全部焊制,且不得装有阀门。4.58:排除空气中含有较毒物质的风管,不宜穿过其他房间。4.5.9服务于放散极毒或剧毒物质的厂房的送风机室,应单独设置。4.5.10:排除空气中含有极毒物质的局部排风设备,应布置在单独房间内。4.5.11,排除空气中含有剧毒物质的局部排风设备,应与一般排风设备分开布置,并宜独立布置在与所服务的生产厂房相隔离的单独房间内或室外。4.5.12生产广房及其辅助建筑物内的热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布置;防火阀等的布置,均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4.5.13
与通风机等振动设备连接的风管,应装设柔性接头。对于排除有害气体或含有粉尘的通风系统,其风管的排风口宜来用锥形风帽或防雨风5空气调节
5.1一般规定
下列厂房和辅助房间,当采用一般的采暖通风达不到对室内温度、相对湿度等要求时,5.1.1
应设置空气调节:
工艺生产过程对室内温湿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a)
使用要求较高的房间,如集散型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控制室、中央控制室(CCR)、现场机柜间(FAR)、常规仪表控制室、在线分析室、物性检验室和精密仪器室等;周围环境恶劣而不允许经常开启门、窗的房间:7
SH/T3004—2011
有人员舒适性要求的生产操作及生产管理类房间;e
采用采暖通风虽能达到人体舒适和满足室内热湿环境要求,但不经济的房间。5.1.2在满足使用要求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当冬、夏季采用不同的空气调节基数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分别采用不同的室内温湿度基数。对于有高大空间的生产厂房,仅要求下部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式送风或下部送风的气流组织方式。5.1.3空气调节房间宜集中布置。对室内温湿度基数和精度要求相同的工艺生产设备、仪器仪表等,宜布置在同一空气调节房间内。室内温湿度基数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5.1.4
空气调节房间不宜靠近振动、噪声较大和产生大量粉尘、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在满足噪声、振动、防水和气流组织等条件下,柜式空调机可设置在空气调节房间内。空气调节装置及其制冷装置宜选用机电仪一体化设备。5.1.7
空气调节房间空气的温湿度、洁净度,应根据工艺生产装置、控制仪表设备、分析检验仪器及卫生要求确定。
对于无特殊要求的控制室,其温湿度及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可按表1采用:表1控制室温湿度及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生产工况
任何工况
相对湿度
有害物质最高
容许度
变化率
变化率
相对湿度
常规仪表控制室
18℃~20℃
25℃~30℃
40%~70%
DCS、CCR、FAR控制室
20℃±2℃
26℃±2℃
<5℃/h
50%±10%
10℃~32℃
20%~80%
不放散有害物质的空气调节房间应保持正压,其正压值不应大于50Pa。空气调节用人工冷源制冷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制冷量、电源、水源、热源及建筑物用途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采用热力式制冷:a)厂内有可利用的余热资源时;b)
厂内供热能力夏季有富裕时。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5.1.10
对于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应大于表2所规定的数值:对于舒适性空气调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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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 3004-2011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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