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3154—92
气缸体轴瓦拉床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 of broaching machines for cylinder block bush
1992-02-11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2-07-01 实施
1 范围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缸体轴瓦拉床的技术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修理行业中使用的气缸体轴瓦拉床(以下简称拉床)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1958 形状与位置公差检测规定
GB 3167 金属印刷机床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
GB 3168 数控机床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
GB 3831 圆拉刀技术条件
GB 9061 机床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 10610 矩度检验规定
JT 101 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JB 2554 金属切削液防锈技术条件
JB 2655 机床涂漆技术条件
JB 2693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JB 3207 机床附件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 3997 铸件加工件技术条件
ZBJ 50004 金属切削机床噪声级评定
ZBJ 50008.1 金属切削机床噪声级评定
ZBJ 50008.2 金属切削机床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ZBJ 50008.3 金属切削机床装配件通用技术条件
ZBJ 50014 金属切削机床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技术要求
3.1.1 拉床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样图和技术文件制造。
3.1.2 拉床的布局与造型应符合 GB 9061 的规定。
3.1.3 拉床的安全防护应符合 JB 4139 的规定。
3.1.4 在工作行程范围内,手轮、手柄的操作力不大于 60N。
3.1.5 拉床上应有铭牌并根据需要设置指示润滑、操纵、安全等标志。铭牌文字应正确,其标记应符合 GB 1 及 GB 31 的规定,标牌一般应符合 JB 2655 的规定。
3.2 性能
3.2.1 性能见表 1
| 项目 | 技术要求 |
| :--- | :--- |
| 额定拉力 | 1.2 ~ 1.8 t |
| 电气系统 | 220V, 50Hz |
| 噪声 | $le$ 80 dBA |
3.2.2 拉床的电气系统应符合 GB 220 的规定。
3.2.3 液压系统应符合 JB 2693 的规定,并能耐受 1.25 倍额定压强 5min 不得有泄漏现象。
3.2.4 拉床的润滑系统应符合 GB 6576 的规定。
3.2.5 运转时应平稳,无异常尖叫声和冲击,各工作机构动作准确可靠。
3.2.6 拉床在空运转条件下,噪声声级不得超过 80 dBA。
3.3 加工精度
3.3.1 拉床的加工精度应不低于 JT/T 3171 及其他有关的汽车修理标准要求,各项精度指标应遵守下表规定。
| 项目 | 精度要求 |
| :--- | :--- |
| 轴瓦、轮轴瓦及轴承孔:
- 圆度 | 0.005 mm |
- 粗糙度 (Ra) | 0.8 $\mu$m |
- 垂直度 | 0.14 mm |
- 同轴度 | 0.32 mm |
3.3.2 在一般使用条件下,拉床的加工精度保持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的间隔不少于 3 年。
3.4 铸件、焊件和外观质量
3.4.1 铸件质量应符合 JB 3997 的规定。
3.4.2 焊件质量应符合 ZBJ 50008.2 的规定。
3.4.3 拉床的装配质量应符合 ZBJ 50008.3 的规定。
3.4.4 拉床外观质量应符合 GB 9061 的规定。
3.4.5 拉床涂漆应符合 JB 2655 的规定。
3.5 附件和工具
3.5.1 拉床应配备保证基本性能的附件和工具,安装调整的附件和拆装用的特殊工具应配齐并随机供应。扩大拉床性能的特殊附件,应根据用户要求按协议供应。附件和工具应标有相应的标记或规格。
3.5.2 拉刀刃具应不低于 GB 3831 的规定,随机供应的刃具应能满足加工精度的要求。
4 制造厂的保证
在遵守拉床的运输、保管、安装、调试、保养和使用程序的前提下,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一年内,因制造和包装不当而发生损坏不能正常工作的,制造厂负责包修、包赔、包换。
5 试验方法
5.1 空运转试验:试验时,主运动机构应从最低速度起依次运转,每级速度的运转时间不小于 2min。最高速度运转时间不少于 1h。噪声检验按 ZBJ 50004 的规定方法进行。
5.2 矩度检验按 GB 10610 的规定方法进行。
5.3 圆度检验按 GB 1958 的规定方法进行。
5.4 同轴度检验按 GB 1958 的规定方法进行。
5.5 手轮、手柄的操纵力测定,用测力计进行。
5.6 液压检查:成批生产的产品应在出厂前进行抽查;液压系统密封性试验,应使用系统额定压强 1.4~1.5 倍量程的压力表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拉床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6.1.1 检验内容包括外观质量、照明信号系统、涂漆、电气系统、外露紧固件、连接部位。
6.1.2 运转性能。
6.1.3 噪声。
6.1.4 液压系统。
6.1.5 加工精度。
6.1.6 6.1.1~6.1.5条中,有任何一项不合格,即为出厂检验不合格。
6.2 型式检验
凡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应制定新型式;
b. 正常生产时,如材料、结构、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 2 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e. 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采用抽样检验的方法,对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抽检。抽样数量为该批产品的 3/100,不足 2 台时,抽检 2 台。如果检验结果只有 1 台不合格,则从该批产品中抽取 2 台复检。复检后全部合格,除不合格的 1 台外,该批产品视为合格。若复检后仍有 1 台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拉床应在显要位置上钉设铭牌,其内容包括:
a. 制造厂名;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主要性能参数;
e. 制造日期和出厂编号。
7.2 包装箱上应注明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
b. 制造厂名;
c. 发货到站名;
d. 收货单位名称;
e. 净重、总质量及外形尺寸;
f. 注意事项(如:轻放、防潮、小心轻放、严禁翻倒等)。
7.3 拉床在包装前应进行防锈处理并符合 JB 2554 的规定,包装应符合 ZBJ 50014、JB 3207 的规定。
7.4 产品应配齐下列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书、零件清单。
7.5 拉床在运输中必须可靠安置,不得有剧烈地震动和碰撞。
7.6 拉床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 86%、干燥通风、无腐蚀性物品存放的库房内贮存。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下属汽车修理机械制造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工民、刘世教、白金贵、孙林、孙吉勃、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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