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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船用救生抛绳器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5-23 13:02:14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JT/T 4542-92

  • 标准名称:

    船用救生抛绳器

  •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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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T 4542-92 Life Line-throwing Unit for ship.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JT/T 4542规定了于提式或置于专用架上抛射的火箭型船用救生拋绳器(以下简称抛绳器)的型式、主要尺寸、技术要求、试验万法及检验规则。
1.2本标准适用于国际、国内航行的船舶及海上浮动建筑物,在任何海祝时遇险救生或海上特殊作业时使用的抛绳器。它满足于1974年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的规定。
2引用标准
GB2423.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2423.2电上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2423.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2423.17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募试验方法
GB2423.2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N温度变化试验分法
3产品分类
3.1型 式和主要尺寸
抛绳器重量不大于5. 5kg.其主要构件和外型尺寸如图示。
4技术要求
4.]抛绳器应按验船部门审定的图纸技术文件制造。
4.2本执绳器在抛射操作时,经扳机击发引燃,推进火箭将抛绳射至250m以外,风速不大干0.3m/s,其横向(左或右)偏离目标不大于射程的10%。
4.3抛绳的名 义直径不小十4mm,全长术小十R30m.能浮于水面。且具橙红色颜色。抛绳破断力不小于2kN,抛绳的盘存应易丁被抛出不打结扣。
4.4推述火箭的结构及火药应安全可靠,质量稳定经趺落试验后应处于安全状态,并有效地起作用。
4.5 击发引燃具的击针硬度不小丁166HB.元件的加工、装配应符合图纸要求。
4.6 本体、导向管及导轨、提柄的儿何形状及装配⊥艺应符合图纸要求。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 4542—92 船用救生抛绳器 (Line-throwing Unit for ships)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火箭型船用救生抛绳器(以下简称抛绳器)的型式、主要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1.2 本标准适用于在际、国内航行的船舶及海上浮动构筑物,在任何情况下遇险救生或执行特殊作业时使用的抛绳器。它满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的规定。 2 引用标准 GB 22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 低温试验方法 GB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 恒定干燥试验方法 GB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 高温试验方法 GB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 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3 产品分类 3.1 型式和要求 抛绳器重量小于 5.5kg;其主要构件和外型尺寸如图示(略)。 (构件组成:1-本体、2-抛绳、3-导向管、4-推进火箭、5-提钢、6-击发引燃具、7-机、8-安全销) 3.2 标记示例 射程 250m 的救生抛绳器标记为:CJP253JT/T 4542—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2-09-28 批准 1993-05-01 实施 4 技术要求 4.1 抛绳器应按审定的图纸技术文件制造。 4.2 本抛绳器在抛射操作时,经击发引燃,火箭将地绳拉至 250m 以外,风速不超过 0.3m/s,其方向(左或右)偏离目标不超过射程的 10%。 4.3 抛绳直径不小于 4mm,长度不大于 330m,能浮于水面且颜色为橙色。抛绳断裂力不小于 250N,抛绳的盘存应在下方不打结。推进火箭的结构及火药应安全可靠,质量稳定,跌落试验后应处于安全状态并有效起作用。 2.5 击发引燃具的击针硬度不小于 155 HRC。元件的加工、装配应符合图纸要求。 2.6 本体、导向管及导轨、提钢的几何形状及装配应符合图纸要求。 2.7 本抛绳器应能防水,被水浸湿 24h 后应有效地起作用。 2.8 本抛绳器应在 5±5℃ 的温度下经受盐雾(20% NaCl 溶液)试验:历时不大于 10h 后,应有效地起作用。 2.9 本抛绳器应经受 30±5℃ 的温度 10 次循环试验。 2.10 本抛绳器应分别经 65℃ 高湿和 -30℃ 低温下试验,历时均为 48h 后,在相应温度下发射应有效起作用。 2.11 本抛绳器能在 65℃、相对湿度 90% 下持续 56h,接着在气温 30~25℃ 及相对湿度 65% 下经过 10 天后发射,应有效地起作用。 2.12 本抛绳器装船后,在气温 -3℃~+60℃ 范围内的任何海况下都能正常使用。 2.13 本抛发射点火时,不会危害操作者和附近人员。 2.14 本抛绳器从制造日期起,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有效期为二年。 5 试验方法 5.1 推进火箭跌落试验 将试样交替从 1m 高处及水下从 1m 处各跌落一次在 mm 厚的钢板上,试验片仍保持安全状态,组装后发射应有效起作用。 5.2 抛绳器试验 5.2.1 温度变化试验 5.2.1.1 试验条件:a.将试样置于 65℃ 高温试验箱内连续考核 8h 后取出,置于常温下放至第二天;b.将该试样置于 -30℃ 低温试验箱内连续考核 8h 后取出,置于常温下放至第三天。以此类推进行 10 个周期。 5.2.1.2 试验要求:对试样进行试验后施放,应能有效地起作用。 5.2.2 恒定湿热试验 5.2.2.1 试验条件:试验温度 +65℃,相对湿度 90%,试验时间 96h。 5.2.2.2 试验方法:按规定方法进行试验后施放,应有效地起作用。 5.2.3 盐雾试验 5.2.3.1 试验条件:试验温度 +35℃,20% NaCl 溶液,持续时间 10h。 5.2.3.2 试验方法:按规定方法进行试验后施放,应有效地起作用。 5.2.4 低温试验 5.2.4.1 试验条件:试验温度 -30℃,持续时间 48h。 5.2.4.2 试验方法:按规定方法进行试验后施放,应有效地起作用。 5.2.5 高温试验 5.2.5.1 试验条件:试验温度 +65℃,持续时间 48h。 5.2.5.2 试验方法:按规定方法进行试验后施放,应有效地起作用。 5.2.6 耐水性试验 5.2.6.1 试验条件:水深度 1m,浸泡时间 24h。 5.2.6.2 试验方法:将产品试样浸置于 1m 深的水槽或水池中,24h 后施放,应有效地起作用。 5.2.7 射程试验 手持或置于专用架上抛射,仰角须与水平成 18°~22°,其试验结果应满足本标准 4.2 条中的技术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本抛绳器未取得检验部门的型式认可时,每 200 具为一批进行检验;取得产品型式认可后,每 400 具为一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批次,应对火箭、引燃具、本体分别进行总装。 6.2 抛绳强度检验:由验船部门在每批中抽验 3 根,每根取两端 33cm 长的 5 段,测其破断力。任一根不合格则加倍复试,凡复试有一根不合格,则整批为不合格。 6.3 浮力检验:同样在每批中抽验 3 根,分别取 0.5m 长段浸入淡水中,经 24h 后仍能全部浮于水面为合格。如有任何一根沉入水底,则加倍复试,凡复试有一根不合格,则整批为不合格。 6.4 型式检验:初次生产或产品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等有较大变化时应做型式认可检验。其检验项及要求见表 1。 表 1 检验项目与要求概要: - 推进火箭跌落试验 (5.1):跌落后仍处于安全状态,组装后发射有效。 - 抛绳器耐水性试验 (5.2.6):24h 后能全部浮于水面。 - 抛绳器低温试验 (5.2.4):试验后发射有效。 - 抛绳器高温试验 (5.2.5):试验后发射有效。 - 抛绳器恒定湿热试验 (5.2.2):试验后发射有效。 - 抛绳器盐雾试验 (5.2.3):试验后发射有效。 - 抛绳器温度变化试验 (5.2.1):试验后发射有效。 - 抛射试验 (5.2.7):满足 4.2 条要求。 6.5 出厂检验:取得型式认可证后,每批由验船部门随机抽验 3 具,按表 1 序号 4、5、6 规定进行检验。 6.6 留样考核:未取得型式认可证的绳器,其样品在存放满一、二、三年时分别进行抛射试验考核有效期,连续考核至两批不合格时停止生产;已取得认证的绳器,样品存放满三年进行试验考核,连续考核至两批不合格时取消认可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a. 推进火箭、击发引燃具、抛绳器应分别标明有效期; b. 抛绳器本体应标明型号、名称及标准号; c. 抛绳全长、最大射程及总重; d. 制造厂名及制造年份; e. 验船部门认可号及其标记; f. 抛绳器末端应标明“绑在线上”的标牌;每具击发装置应有标明“安全销”的红色塑料标牌。 7.2 包装 7.2.1 具应具有防震的泡沫塑料包装。包装容器内应附产品的标识和说明(中、英两种语言)。 7.2.2 每 1 具或 1 组抛绳器装入纸箱或木箱内作为外包装。 7.2.3 外包装应标明“轻拿轻放”、“防热防潮”及危险品规定的统一标志,标志要经久鲜明、清晰。 7.3 运输 包装容器若符合本标准 7.2 及运输部门的规定,用车、船或飞机运输本标准的产品应是安全的。 7.4 贮存 7.4.1 按本标准 7.2 条规定包装后,装船前应存放在环境气温 -1~+40℃、相对湿度不大于 80% 的库房内。 7.4.2 按本标准 7.2 条规定包装的抛绳器应妥善存放在船上的场所,其环境气温为 -10℃~+60℃。 7.4.3 本抛绳器无论何种包装,均不得置于易产生电火花之处。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营南江机械厂起草。 主要起草人:宁杜珍、李林丰、刘琶茹、李居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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