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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
- JT/T1091-2016
- 现行
标准号:
JT/T 1091-2016
标准名称:
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zip .pdf下载大小:
3.97 MB
相关标签:
有轨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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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T 1091-2016 Basic conditions for trial operation of tramways.
1范围
JT/T 1091规定了有轨电车试运营的基础条件、 土建工程、车辆和车辆基地运营设备系统、运营组织、交通组织与衔接,以及应急与演练的要求。
JT/T 1091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有轨电车线路投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3001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GB/T 30013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
GB/T 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 50382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B 50490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JT/T 1003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技能和素质要求
JT/T 1004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调度员技能和素质要求
CJ/T 417低地板有轨电车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T 30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有轨电车tramway
由电力驱动,沿轨道运行,可与地面道路混行的中低运量轨道交通方式。

部分标准内容: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1091—2016
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
Basic conditions for trial operation of tramways2016-10-2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7-01-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础条件
土建工程
车辆和车辆基地wwW.bzxz.Net
运营设备系统
运营组织
交通组织与衔接
应急与演练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运营指标计算方法
JT/T1091—2016
HiiKAoiKAca
JT/T1091—2016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苏州高新有轨电车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四院集团华东有轨电车交通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广州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文峰、杨远舟、沈明生、王雨、仲晓晨、徐正良、赵军、戴孙放、张勇、何利英、冯旭杰、李金海、迟胜超、苏浚、马光波、梁洪涛、王静、王长庚、韩建良、翟新、傅明华、李克、刘书浩、宋晓敏、杨新征、马子彦,顾赛君、刘宏泰、王效文、宿亚军、孙春广、张红欣、苗彩霞、夏贸鸥、注峰、黎冬平、吴建明、赵晗。
TiiKAoNiKAca
1范围
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
JT/T1091—2016
本标准规定了有轨电车试运营的基础条件、土建工程、车辆和车辆基地、运营设备系统、运营组织、交通组织与衔接,以及应急与演练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有轨电车线路投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7588
GB16899
GB/T30012
GB/T30013
GB/T50065
GB/T50382
CB50490
JT/T1003
JT/T1004
CJ/T417
3术语和定义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技能和素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调度员技能和素质要求低地板有轨电车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30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有轨电车tramway
由电力驱动,沿轨道运行,可与地面道路混行的中低运量轨道交通方式。3.2
充operationcontrolsystem
运行控制系统
指导或控制列车运行的自动化系统。4基础条件
4.1运营单位资格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资格。4.2工程基本条件
有轨电车工程基本条件包括建设工程完成、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影响运营安全的遗留问题整改完成。HiKAoNi KAca
JT/T1091—2016
4.3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试运营前应取得如下文件:
a)规划建设批复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规划、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的批复文件;b)工程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用地许可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行车及服务设备质量验收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行车及服务设备出具的质量验收文件;c)
d)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土建工程、机电设备系统安装出具的质量验收文件;
特种设备质量验收文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投人运营的特种设备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e)
消防验收文件。消防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f)
票价批复文件。价格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票价方案的批复文件;g
档案批复文件。档案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档案验收出具的批复文件:i)
运营管理规定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服务规范、乘客守则等出具的批复文件;j)其他批复文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其他批复文件。4.4工程移交
建设单位应以有轨电车工程作为整体向运营单位进行移交,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工程实体、设备、随机附件、档案等,并进行指挥权、管理权、使用权的移交。4.5系统测试检验
试运营前,应对车辆、供电、通信、运行控制、火灾自动报警、售检票、乘客信息服务等设备和系统进行测试检验,结果应合格。
4.6试运行要求
4.6.1有轨电车试运行后,应形成试运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试运行基本情况、设施设备可靠性和故障率指标等。
4.6.2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90d,试运行最后20d应按照试运营开通时列车时刻表行车。4.6.3试运行期间,每列车运行里程不应少于1000km。4.6.4试运行最后20d,运营指标应达到以下要求,指标计算方法见附录A:列车时刻表兑现率:不低于95%;a
列车发车正点率:不低于95%;
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不高于1次/千列公里;c)
运行控制系统故障率:不高于0.05次/千列公里;d)
供电系统故障率:不高于0.05次/千列公里;f)
车辆系统故障率:不高于1次/千列公里;g)非限速情况下旅行速度:不低于20km/h5土建工程
5.1限界
5.1.1正线及车辆基地应通过限界检测和验收,设施设备应无侵界现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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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1091—2016
5.1.2单线地下、高架线路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00mm,人行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00mm
5.1.3轨道线路上运行的工程车等均不应超出所运行线路的限界。5.1.4接触网导线安装高度限界应考虑各种跨越线路的道路交通高度限界要求,应设置必要的限高设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5.2线路工程
线路工程的基标、线路及行车标识等附属设施应配置齐全、标识清晰、牢固可靠。5.2.1
5.2.2试运营前,有轨电车正线、辅助线或车辆基地预留的道岔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5.2.3不应有妨碍行车瞭望的构筑物、树木和其他物体;有妨碍行车瞭望建筑物的,应采取限速等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
5.3轨道工程
5.3.1路基、钢轨、扣件、道岔、车挡或停车警示牌等应符合GB50490的要求。5.3.2用作接触网回流的轨道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回流线应可靠连接,应具有对地电阻测试报告,结果应合格。
5.3.3正线排水系统应与城市道路排水系统连接。道床排水沟应畅通,槽型轨的轨道凹槽处应设有排水孔,道岔转辙机及杆件基坑处应无积水。5.3.4在寒冷区域,道岔转辙机区域应采取防雪、防冰冻措施。5.3.5钢轨与周边设施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间距,符合线路绝缘和设备维护的要求。5.3.6道岔、钢轨、钢轨焊缝与钢轨和道岔连接的焊点或栓接部位应进行探伤,并具有探伤检测报告,结果应合格。
5.3.7地面线混行道轨行区表面应做硬化处理,满足现有道路荷载要求。5.4车站建筑
5.4.1车站站台、人行楼梯、行人过街设施及相应的装修工程应满足GB50490的规定。5.4.2车站站台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导向标识、无障碍设施等。5.4.3车站楼扶梯口等处设置的栏杆应安装牢固。5.4.4车站禁人区域应有明确标识,并设有阻挡外界人、物进人的防范设施。5.4.51
站台面高度不应高于车门处客室地板面高度。站台边缘与车辆地板、脚跪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75mm。5.4.61
线路首末站应有卫生间等可用的基本生活设施。5.5结构工程
桥梁、隧道等结构工程应满足GB50490的规定。5.5.17
5.5.2应建立结构工程的沉降监测系统,对结构的沉降进行定期监测。5.5.3直流供电并采用走行轨作为牵引网回流的结构工程,应有防止杂散电流腐蚀的措施。5.5.4高架区间上跨道路,净空高度不大于4.5m时,应设有限高标识和限界防护架;当墩柱有可能受外界撞击时,应设防止墩柱受撞击的保护设施。5.5.5对易受其他机动车辆损伤的接触网支柱,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5.5.6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其他土建工程应符合消防、环保、抗震、防雷和防淹等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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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1091—2016
6车辆和车辆基地
6.1车辆
6.1.1低地板车辆技术参数应符合CJ/T417的规定。6.1.2应完成列车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提交测试报告,结果应合格。对于试验中发现的影响行车安全和客运服务的车辆故障,应在开通运营前完成整改。6.1.3车内安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广播设备、灭火器、安全锤和乘客紧急通话装置、乘客服务信息等应设置齐全。
6.1.4采用钢轮钢轨的有轨电车应具备独立于轮轨黏着制动功能之外的制动系统和用于黏着制动的撒砂装置。
6.1.5车辆应具备满足道路交通法规要求的前照灯、示宽灯、方向指示灯、尾灯和后视镜或图像记录仪。
6.2车辆基地
6.2.1车辆基地周界宜设围蔽设施,有电区和无电区之间应有隔离设施和警示标识。6.2.2库内车顶作业平台两侧应设安全防护设施;车顶作业面上方宜设安全防护设施,接触网或充电轨应与作业平台的门禁联动。
6.2.3车辆基地应具备配属列车停放、调试的条件,应具备试运营阶段必要的设备、材料、抢修和救援器材以及存放设施。
6.2.4车辆基地内雨水排放系统、生产和生活给排水系统应投人正常使用。6.2.5车辆基地内安全生产标识标牌应安装到位。6.2.6设有架车机、不落轮、洗车机和加砂设备等配属设备的,该设备应能投人正常使用。6.2.7检修库和停车库内宜采取节能式照明系统。6.2.8车辆基地应配备必要的办公用房设施。7运营设备系统
7.1总体要求
7.1.1运营设备系统应满足运营功能和安全保障需要,便于使用维护。7.1.2运营设备系统应具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满足试运营要求。7.2供电系统
7.2.1供电系统能力应满足最小发车间隔的需要。7.2.2变电所内设备、电力监控系统、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轨电位监测系统、动力照明系统、接地装置和供电电缆等各类设备和器材的材料,规格和功能应满足GB50490的要求。7.2.3应设有电力监控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应具备对全线供电系统设备的遥控、遥信、遥测和遥调功能。
7.2.4变电所应由独立可靠的电源供电,变电所数量应满足负载需要。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7.2.5应完成主要电气元件、开关的整定值校核。7.2.6应急照明、应急电源和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应符合GB50490的要求。4
HiiKAoNi KAca
7.2.7供电系统与城市电网的管理分界处应设有隔离开关或断路器。JT/T1091-—2016
7.2.8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应符合GB/T50065的规定。7.2.9接地、安全标识应齐全、清晰,安全工具应放置到位。电缆孔洞应封堵,安装防鼠板,电缆应悬挂走向标示牌。
7.2.10变电所应整洁,电缆沟及电缆通道内应清洁、无杂物。变电所外部通道应满足防火要求,具备巡视和检修条件。
7.3通信系统
7.3.1通信系统应满足运营管理需求,各子系统应满足GB50382和GB50490的要求。7.3.2无线通信系统应满足有轨电车控制中心列车调度、车辆基地调度与列车驾驶员、防灾和维修等人员之间语音通信的需要,信号覆盖度和场强测试合格。7.3.3视频监控摄像机应满足行车调度,安全防卫和设备维检修的需求:应具备存储功能,存储内容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d。
7.3.4通信电源应集中监控管理,后备供电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7.3.5无线调度、广播等重要语音应录音,录音设备宜集中设置,录音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d。7.3.6通信系统宜进行144h连续测试。7.43
运行控制系统
7.4.1运行控制系统应能显示车辆位置,具备显示和控制道岔功能,应具备记录回放功能。7.4.2控制中心与车站间、轨旁设备与车载设备间的安全控制信息传递应安全可靠。7.4.3应完成车辆基地、车站和正线系统之间的相关接口调试。7.4.4车辆基地应采用具备安全穴余结构的计算机联锁系统;计算机联锁系统、正线道岔转辙控制系统以及其他承担安全功能的系统设备应满足安全行车设备技术要求。7.4.5采用的计算机联锁系统和正线道岔转辙控制系统设备应具有独立安全认证机构出具的、符合“故障一安全”原则的证明及相关说明。7.4.6车辆定位系统精度应满足行车控制和交通协调的需求。7.4.7运行控制系统宜进行144h连续测试。7.5消防及给排水系统
7.5.1车辆基地消防器材、给排水等系统应满足GB50490的规定。7.5.2消防器材和消防泵房内相关设备应配置齐全,消火栓箱门应有闭锁装置。7.5.3给水系统的水量、水质和水压应满足有轨电车生产、生活用水要求,宜采取防冻措施;水源可靠,生活用水具有水质检测合格报告。7.5.4排水系统应提供可靠的排水设施,并满足排放条件。地面井等设施设备应齐全完好,并已接人市政排水系统。
7.6其他设备系统
7.6.1控制中心宜对电梯、扶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等系统设备状态进行监控7.6.2照明设备应满足运营需求,不得影响信号灯的可辨认性。7.6.3乘客信息系统、售检票系统、门禁系统应满足运营需要。7.6.4电梯应符合CB7588的规定扶梯应符合GB16899的规定。电梯,扶梯应通过调试和安全测试,获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和使用标识。5
HiiKAoNi KAca
JT/T1091—2016
8运营组织
8.1总体要求
8.1.1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组织机构,合理设置岗位,人员到位,满足运营需要,符合GB/T30012的规定。
8.1.2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组织;应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涵盖行车、调度、维修等风险管控内容。
8.2规章制度
运营单位应建立以下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类: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投人制度;a)
行车管理类:包括行车组织规则、调度工作手册和施工管理办法等;客运服务类:包括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客运服务工作规范和票务管理办法等;d)
设备维护类:包括各专业系统设备的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和检修管理制度等:操作办法类:包括各专业系统设备的操作手册、列车驾驶员操作手册和故障处理指南等;e)
应急处置类:针对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列车脱轨、洪涝、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事f
故处理流程、乘客服务信息应急发布、乘客伤亡事故处置和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等制度。8.3运营人员
8.3.1列车驾驶员、调度员、客运服务员和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技能,列车驾驶员和调度员应通过健康检查和心理测试。
8.3.2列车驾驶员的技能和素质要求应符合JT/T1003的要求,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P类驾驶执照。在培训期间,应接受车辆故障、火灾、停电和脱轨等险情的模拟操作训练,驾驶里程不少于1000km。
8.3.3行车调度员的技能和素质要求应符合JT/T1004的要求,并取得上岗证。8.3.4客运服务员应能协助列车驾驶员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并取得上岗证。8.3.5设备维修人员应具备设备维修技能,并取得上岗证。8.3.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8.4行车组织
8.4.1运营单位应按设计配属车辆标准,结合列车采购和调试等情况编制车辆配属方案,试运营所需的运用车、检修车和备用车应到位。8.4.2运营单位应制订行车组织方案,明确轨行区管理、车辆救援、施工组织和非正常行车等内容。8.4.3开通运营时高峰小时列车最小发车间隔不应大于10min。8.5客运组织
8.5.1运营单位应根据行车计划和人员情况等编制完成客运组织方案。8.5.2应在车站明显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票价表等信息8.5.3运营单位应开展试运营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引导文明乘车、安全乘车等。8.6维修管理
8.6.1运营单位应建立维修管理体系。6
8.6.2维修管理体系应满足资源共享、便于维修和节约成本的要求。9交通组织与衔接
9.1交通安全
9.1.1上跨有轨电车线路的其他设施或结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9.1.2在仅允许有轨电车通行的路段,应设置禁止其他交通方式进人的标识。JT/T1091—2016
9.1.3在与有轨电车线路交叉的道路上,应设置表示有轨电车线路的标识或指示牌;在有轨电车线路与道路交叉口应设置黄色禁停网格线。9.1.4与有轨电车线路相交的人行通道,标志标识或信号灯配置应完整。9.2交通信号
9.2.1有轨电车线路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平面交叉口应采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有轨电车信号控制应与道路交通信号相协调,并应通过性能测试。9.2.2交叉口信号系统宜具备实现有轨电车优先通过的控制能力。9.2.3设有道路交通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置指导有轨电车通行的专用信号灯。9.2.4有轨电车在平面交叉口有多个行驶方向时,每个方向均应设置有轨电车专用通行信号灯组,灯组顶部宜设置线路编号标牌或电子显示牌。9.2.5有轨电车专用通行信号灯的可视距离不应小于140m。因线路环境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应增设预告信号灯。
9.2.6有轨电车在平面交叉口内运行期间,道路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宜锁定。9.2.7有轨电车需要优先通过平面交叉口时,应能够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要求,提前向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发送优先通行请求信息。9.3交通衔接
9.3.1有轨电车应实现与其他交通方式相互衔接。9.3.2有轨电车车站500m范围内的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宜设有清晰、醒目的有轨电车车站指示标志。
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换乘指引标志,完善换乘设施、避免流线交叉,不得有异物侵占或阻碍换乘9.3.3
设施。
10应急与演练
10.1应急预案
10.1.1运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满足各级政府应急预案的协同要求。10.1.2运营单位应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10.2应急演练要求
运营单位在试运营前应进行以下应急演练:10.2.11
道岔故障处理、手动操作道岔办理进路、列车故障救援和事故折返等演练:a)
b)交通事故演练;
JT/T1091—2016
突发停电事故、无线通信系统故障等演练;火灾、爆炸事故演练;
车辆碰撞、脱轨事故演练;
暴雨等特殊气象应急演练。
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综合性应急演练。应急组织与装备
运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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