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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4-22 13:33:00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JTS 196-10-2019

  • 标准名称:

    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

  •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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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 196-10-2019.
1总则
1.0.1为统--与规范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的制式和设置,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桥梁航道整治建筑物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JTS 196-10适用于长江干线及主要支流河口的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水域及附近水域所设置的助航标志。
1.0.3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内河助航标志》( GB 5863)、《 内河助航标志主要外形尺寸》(GB 5864)、《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 287)等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及附近水域应制定航标配布方案,设置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
2.0.2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的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航道条件、通航情况适时调整。
2.0.3桥梁助航标志的设置严禁影响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
2.0.4桥梁助航标志供电应采用桥梁供电电源,并配置应急电源。
2.0.5桥区水, 上助航标志宜配置航标遥测遥控装置。
2.0.6航道整治建筑物标志的设置严禁影响已设助航标志的功能发挥。
2.0.7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应配备- -定 数量的备品。
2.0.8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的图例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 JTS 196—10—2019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道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9年5月15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的公告(2019年第31号) 现发布修订后的《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以下简称《标志》):本《标志》为强制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 JTS 196—10—2019,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JTS 196—10—2015)同时废止。本《标志》第2.0.1条、第2.0.3条、第2.0.4条、第2.0.6条、第5.1.2条、第5.1.3条和第5.2.2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9年5月13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水运工程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水函〔2018〕1019号)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在《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JTS 196—10—2015)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修订而成。《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JTS 196—10—2015)的实施,弥补了我国内河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的空白,完善了内河桥梁和桥区航道的助航标志制式,对统一规范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的设置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适应长江干线桥梁和航道整治工程建设与发展的需求,解决标准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共分6章4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类别、主要外形尺寸及设置要求等技术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 对桥区助航标志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完善了标识符的描述,调整了原通航桥孔左侧标、右侧标的形状,并将其统一更名为“通航净高标”;补充了多孔通航桥梁的多个单向通航孔桥梁助航标志设置示例; (2) 增加桥承台警示标,补充了对于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桥承台标示的方法; (3) 增加危险水域标在桥区水域设置的规定; (4) 完善了桥区彻面浮标的设置要求; (5) 对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的内容进行补充:增加了在航道整治建筑物保护水域设置航道信息标的规定;将原标准中“表示禁止船舶驶入的“X”形顶标”命名为“危险水域标”;增加了可在整治建筑物非通航水域设置危险水域标,以及在条件许可时可辅以电子航标、灯塔等其他方式提高警示效能的规定,并补充了相应的设置示例。 根据上述修订的重要内容,对附录和条文说明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修改。本标准中第2.0.1条、第2.0.3条、第2.0.4条、第2.0.6条、第5.1.2条、第5.1.3条和第5.2.2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道局,参编单位为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长江航运发展研究中心。 目录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桥区助航标志类别 3.1 桥区视觉航标 3.2 桥区无线电标 4 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类别 5 航标设置 5.1 桥梁助航标志设置 5.2 桥区水上助航标志设置 5.3 桥区航道界限标志设置 5.4 航道整治建筑物提示标志专用标志设置 5.5 航道整治建筑物限定标志设置 5.6 无线电标志设置 6 主要外形尺寸图示 附录 A 图例 附录 B 多孔通航的桥梁和桥区助航标志设置示例 附录 C 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设置示例 附录 D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加说明 1 总则 1.0.1 为统一与规范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的制式和设置,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桥梁、航道整治建筑物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长江干线及主要支流河流的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水域及附近水域所设置的助航标志。 1.0.3 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内河助航标志主要外形尺寸》(GB 5864)、《内河航道维测技术规范》(TT 287)等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及附近水域应制定航标布置方案,设置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 2.0.2 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的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航道条件、通航情况适时调整。 2.0.3 桥梁助航标志的设置严禁影响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 2.0.4 桥梁助航标志供电应采用桥梁供电电源,并配置应急电源。 2.0.5 桥区水上助航标志宜配置航标遥测遥控装置;航道整治建筑物标志的设置严禁影响已设助航标志的功能发挥。 2.0.6 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灯具。 2.0.7 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图例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3 桥区助航标志类别 3.1 桥区视觉航标 3.1.1 桥区视觉航标包括桥梁助航标志,桥区水上助航标志和桥区航道界限标志。 3.1.2 桥梁助航标志包括桥涵标、桥梁灯、通航净高标等,其功能、形状、颜色、灯光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桥涵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功能:标示船只航经桥孔的位置,指引船舶通过该桥孔; (2) 形状:正方形标牌表示大轮通航桥孔,见图 3.1.2-1;圆形标牌表示小轮通航桥孔,见图 3.1.2-2; (3) 颜色:正方形标牌为红色,圆形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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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 196-10-2019 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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