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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4-22 13:01:44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JTS 196-12-2017

  • 标准名称: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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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 196-12-2017.
1总则
1.0.1为规范和指导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统--技术要求,提高港口与船舶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JTS 196-12适用于新建 、改建和扩建码头工程的油气回收设施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
1.0.3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应遵循技术安全可靠、环境效益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并应符合码头正常安全作业和大气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0.4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油气Vapor
原油和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等或类似性质石油化工品的挥发气体,以及这些挥发气体与空气和惰性气体的混合物。
2.0.2码头油 气回收Terminal Vapor Recovery
船舶装载原油和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或类似性质石油化工品过程
中,货舱挥发气体在码头的回收处理。
2.0.3油气回收设施Vapor Recovery facilities
进行码:头油气回收处理的整体设备与系统称为油气回收设施,主要包括油气收集装置、船岸安全装置、油气输送装置、油气回收装置及自动控制系统和其他配套系统。
2.0.4油气收集装 置Vapor Colletion Unit
利用输气臂或软管对船舶油气进行收集的装置。
2.0.5船岸安全装 置Dock-to-Ship Safety Unit
为保护船舶、码头和油气回收装置安全,设于油气收集装置和油气输送装置之间的装置。一般由截止阀、止回阀、压力传感器.电磁阀(辅助释放)气液分离器、含氧量传感器、VOC测定仪、温度传感器、阻火器、惰化系统等组成。
2.0.6油气输送装置Vapor Transportaion Unit
利用管道、风机及其他设备对油气进行输送的装置。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 JTS196-12-2017 【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JTS196-12-2017)的公告(2017年第24号): 现发布《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96-12-2017,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第4.1.9条、第7.1.4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7年7月11日 【制订说明】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4年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交办水〔2014〕130号)要求,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等有关单位开展了《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编制工作。《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是通过调研和专题研究,总结我国码头油气回收设施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经验,广泛征求行业内外的意见和建议,借鉴国外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标准及经验,并结合我国油码头建设发展需要制订而成。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等。 由于我国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的建设起步较晚,国内建成项目较少,实际运行经验不足,因此本规范作为试行标准发布。本规范共分7章和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等技术内容。 本规范中第4.1.9条和第7.1.4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设计 5 施工 6 检验和验收 7 运行和维护管理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则 1.0.1 为规范和指导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统一技术要求,提高港口与船舶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码头工程的油气回收设施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 1.0.3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应遵循技术安全可靠、环境效益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并应符合码头正常安全作业和大气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0.4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油气 (Vapor):原油和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等或类似性质石油化工品的挥发气体,以及这些挥发气体与空气和惰性气体的混合物。 2.0.2 码头油气回收 (Terminal Vapor Recovery):船舶装载原油和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或类似性质石油化工品过程中,货舱挥发气体在码头的回收处理。 2.0.3 油气回收设施 (Vapor Recovery facilities):进行码头油气回收处理的整体设备与系统称为油气回收设施,主要包括油气收集装置、船岸安全装置、油气输送装置、油气回收装置及自动控制系统和其他配套系统。 2.0.4 油气收集装置 (Vapor Collection Unit):利用输气臂或软管对船舶油气进行收集的装置。 2.0.5 船岸安全装置 (Dock-to-Ship Safety Unit):为保护船舶、码头和油气回收装置安全,设于油气收集装置和油气输送装置之间的装置。一般由截止阀、止回阀、压力传感器、电磁阀(辅助释放)、气液分离器、含氧量传感器、VOC测定仪、温度传感器、阻火器、惰化系统等组成。 2.0.6 油气输送装置 (Vapor Transportation Unit):利用管道、风机及其他设备对油气进行输送的装置。 2.0.7 油气回收装置 (Vapor Recovery Unit):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法等工艺或其组合工艺的方法对油气进行回收处理的装置。 3 基本规定 3.0.1 油气回收设施的设计和运行除应符合码头装船工艺和安全保障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船舶货舱油气排放控制安全标准要求。 3.0.2 油气回收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 防爆区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3.0.2.2 地震烈度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烈度表》(GB/T 17742)的规定选取。 3.0.2.3 设施的设备元件应适应盐雾等条件,并满足防腐蚀要求。 3.0.3 油气回收设施运行应满足码头装船作业条件,并适应工程所在地气温,设施附近不得有其他超过规定的热源。 3.0.4 油气回收设施每次运行前,船岸相关设施均应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系统方可运行。 3.0.5 回收油气的临时储存和后续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3.0.6 新建的码头工程,油气回收系统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 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油气回收设施设计除应满足码头总平面和工艺要求外,尚应满足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4.1.2 油气回收设施的工艺和装置应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 4.1.3 油气回收设施的装置和工艺管道布置应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并不得影响码头装卸作业。 4.1.4 油气回收设施的各种设备、管道、管件和器材均应采用国家或行业认证的产品,电气设备应符合防护等级和爆炸危险区域相应的防爆等级。 4.1.5 油气输送管道宜明敷。油气回收设施应进行防风设计。 4.1.6 油气回收设施应满足联动运行的自动控制设计要求。油气回收设施应具备自动和现场人工手动操作的功能。船舱溢油信号应与码头装船控制系统联系,并应通过装船控制系统与油气回收设施总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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