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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4-22 10:01:28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JTS 180-4-2015

  • 标准名称: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

  •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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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 180-4-2015 Navigation Standard of the Trunk Stream of Changjiang River.
1总则
1.0.1为统-一长江干线通航技术要求,促进长江干线通航标准化,制定本标准。
1.0.2 JTS 180-4适用于长江干线(云南水富至长江口)的航道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和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等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1.0.3长江干线航道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等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性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技术等级和航运发展长远需求进行规划和设计。
2术语
2.0.1航道尺度 Channel Dimensions
航道的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等的总称。
2.0.2船闸有效尺度 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
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闸首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通航净空尺度Dimcnsions of Narvigation Clearance
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航道条件受限河段River Rach with Channel Conditions Restricted
受河道地形、水流条件或过河建筑物的影响,对航道条件造成限制的河段。
2.0.5小型 船舶推荐航路Rccommended Route for Small Vesscls
根据船舶定线制,在主航道外全年或季节性开放、可供吃水较小船舶航行的推荐性通道,
2.0.6代表船型Typical Ship Type: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设计载重量可达到相应吨级的船型。
2.0.7代表船队Typical Flecat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由代表船型中的船舶组成的船队。
2.0.8枢纽通航流量Navigation Discharge: of Hydrn - junction
保障船舶正常通航的枢纽下泄流量和流量变化的允许值,包括最大通航流量、最小通航流量、单位时间流量变幅。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180-4-2015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 Navigation Standard of the Trunk Stream of Changjiang River 2015年9月29日发布 2016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主编单位:长江航道局、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复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1月1日 出版单位: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北京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 180-4-2015)的公告 (2015年第45号) 现发布《长江干线通航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 JTS 180-4-2015,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第1.0.3条、第1.0.4条、第3.0.1条、第3.0.2条、第3.0.4条、第3.0.5条、第4.1.1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2.1条、第4.3.2条、第4.3.3条、第4.3.4条、第5.1.1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5条、第5.1.8条、第5.2.1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3.3条、第5.3.4条、第6.1.2条、第6.1.3条、第6.1.4条、第6.2.2条、第6.2.3条、第6.4.3条、第6.5.3条、第6.5.4条、第6.6.2条、第7.2.2条、第7.3.1条、第7.3.2条、第7.3.3条、第7.3.5条、第7.4.2条、第8.2.1条、第8.2.3条、第8.3.5条、第9.1.3条、第9.2.2条、第9.2.3条、第9.3.1条、第9.3.2条、第9.4.1条、第9.4.3条和第9.4.7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组织长江航道局、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5年9月29日 制订说明 本标准是在《内河通航标准 (CCJ 50139—2014)》的基础上,参考《港航工程总体设计规范》、《海事总体设计规范》、《航道桥梁通航标准》、《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经组织专家研究、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长江干线航道条件与船舶、流量、遇航环境等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主要包括航道等级划分、航道尺度,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与通航有关作业、通航保障措施、通航水位等内容。随着长江经济社会发展,长江干线航道建设取得显著成效,航道条件不断改善,适航能力不断提升,与之相应长江干线桥梁、水利枢纽、港口码头等与通航有关设施及船舶类型、船型尺度、航道件数等发生较大变化。为充分体现长江干线航道特色,适应航运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发展,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长江航道局等单位制订了《长江干线通航标准》。 本标准中第1.0.3条、第1.0.4条、第3.0.1条、第3.0.2条、第3.0.4条、第3.0.5条、第4.1.1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2.1条、第4.3.2条、第4.3.3条、第4.3.4条、第5.1.1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5条、第5.1.8条、第5.2.1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3.3条、第5.3.4条、第6.1.2条、第6.1.3条、第6.1.4条、第6.2.2条、第6.2.3条、第6.4.3条、第6.5.3条、第6.5.4条、第6.6.2条、第7.2.2条、第7.3.1条、第7.3.2条、第7.3.3条、第7.3.5条、第7.4.2条、第8.2.1条、第8.2.3条、第8.3.5条、第9.1.3条、第9.2.2条、第9.2.3条、第9.3.1条、第9.3.2条、第9.4.1条、第9.4.3条和第9.4.7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的编制单位为长江航道局、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长江航道管理局、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江船舶设计院、长江三峡航道管理局、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武汉船级研究所、武汉理工大学。本标准共分9章和4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本标准于2014年5月14日通过部审,于2015年9月29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电子邮箱:sys616@mot.gov.cn)和本标准管理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20号,长江航道局,邮政编码:430010),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航道 4 通航建筑物 4.1 船闸 4.2 升船机 4.3 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航道布置 5 过河建筑物 5.1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 5.2 水上过河建筑物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 5.3 水下过河建筑物选址与布置 6 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 6.1 一般规定 6.2 码头 6.3 排水口 6.4 修造船水上建筑物 6.5 整治建筑物与圈围工程 6.6 锚 6.7 临时设施 7 与通航有关作业 7.1 一般规定 7.2 水上水下施工 7.3 采砂搁石 7.4 水上过驳 8 通航保障措施 8.1 一般规定 8.2 8.3 9 通航水位 9.1 一般规定 9.2 天然河段通航水位 9.3 枢纽建筑物上下游通航水位 9.4 枢纽上下游河段通航水位 附录 A 长江干线代表船型 附录 B 长江干线航道尺度计算方法 附录 C 长江干线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计算方法 附录 D 本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统一长江干线通航技术要求,促进长江干线通航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长江干线(云南水富至上海段)的航道、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和航道通航条件评价。 1.0.3 长江干线航运应按批准的航运等级进行规划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等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性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技术等级和航运发展长远需求进行规划和设计。 1.0.4 长江干线新开辟航道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并确定其航道等级与通航尺度。 1.0.5 航道、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工程和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规划设计以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水位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效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航道尺度 Channel Dimensions:航道的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等的总称。 2.0.2 闸有效尺度 Useful Dimensions at Lock:船闸闸口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首部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 Navigation Clearance Dimensions:水上过河建筑物等物通航高度和通航宽度的总称。 2.0.4 受限河段 River Reach with Channel Conditions Restricted:受河道地形、水流条件或过河建筑物的影响,对航运条件造成限制的河段。 2.0.5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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