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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轻工标准】 洗手液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4-22 10:02:29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QB 2654—2004

  • 标准名称:

    洗手液

  • 标准类别:

    轻工行业标准(Q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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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B 2654—2004.
1范围
QB 2654规定了洗手液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B 2654适用于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的,具有清洁功能的洗手液产品(不适用于非水洗型产品)。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368—1993表面活性剂水溶液pH值测定﹑电位法(eqv ISO 4316:1977)GB 9985—200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13173.1—1991洗涤剂样品分样方法(eqv ISo 607: 1980>GB/T 13173.2-2000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测定
GB/T 15818—1995阴离子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eqv JIS K3363—1990)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3要求
3.1材料要求
3.1.1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低于90%。
3.1.2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的规定。
3.2感官指标
3.2.1外观
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无明显机械杂质的均匀产品(加入均匀悬浮颗粒组分的产品除外)。
3.2.2气味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
3.2.3 稳定性
于(-5±2)℃的冰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沉淀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40士1)℃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异味,无分层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注:稳定性是指样品经过测试后,外观前后无明显变化。
3.3 理化性能
洗手液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71.100.40 分类号:Y43 备案号:15101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 2654—2004 洗手液 Hand cleaner 2004-12-14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06-01 实施 前言 QB 2654—2004 本标准中的 3.1、3.3 中部分指标(黑体字部分)、3.4 和 3.5 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报出,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太原)、州益月充有跟公司、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王方鳍、罗东、何杰、张宝莲、徐敏、王坡文、枢商联。 本标准首次发布。 1 范围 QB 2654—2004 本标准规定了洗手液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具有清洁功能的洗涤产品(不适用于非水基型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规范性条款。凡是不加注说明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更改(包括任何的修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仍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凡是不加注说明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T 6368—1993 表面活性剂水溶液 pH 值测定:电位法 - GB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 GB/T 13173.2—2000 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测定 - GB/T 13173.1—1991 洗涤剂样品分样方法 - GB/T 15918—1995 阴离子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 -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规则 -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 第 43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 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2年版) 3 要求 3.1 质量要求 3.1.1 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低于 90%。 3.1.2 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卫法监发 [2002] 第 229 号的规定。 3.2 感官指标 3.2.1 外观: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无明显机械杂质的澄清液体(加入均质颗粒组分的产品除外)。 3.2.2 气味: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 3.2.3 稳定性:于 (-5 ± 2)℃ 的冰箱中放置 2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无沉淀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于 (4 ± 1)℃ 的保温箱中放置 2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无异味,无分层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注:经定性试验,外观无明显变化。 3.3 理化性能 洗手液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洗手液的理化性能指标 项目 | 指标 总活性物 (质量分数, %) | 9.0 - 10.0 甲醇 (mg/kg) | $le$ 1000 甲醛 (mg/kg) | $le$ 500 重金属 (以 Pb 计, mg/kg) | $le$ 10 pH 值 | (见具体要求) 3.4 微生物指标 洗手液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洗手液的微生物指标 项目 | 指标 菌落总数 (CFU/g) | $le$ 1000 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3.5 定量包装要求 洗手液每批产品的销售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 第 43 号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取适量样品,置于干净的透明容器内,在均匀光线下进行观察,按指标要求进行评定。 4.2 气味:感官评定。 4.3 总活性物:一般情况下,按 GB/T 13173.2 的规定进行。当产品含有非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检测总活性物含量时,按 GB 9985—2000 附录 A 的 A1 规定进行。 4.4 甲醇:按 GB/T 6368—1993 的规定进行,试验温度 25℃,用配置好的 1:1 (质量比) 的甲醇水溶液进行测定。 4.5 甲醛:按 GB 9985—2000 附录 F 的规定进行。 4.6 重金属 (以 Pb 计):按 GB 9985—2000 附录 G 的规定进行。 4.7 pH 值:按卫法监发 [2002] 第 229 号的规定进行。 4.8 微生物:按照卫法监发 [2002] 第 229 号中“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 4.9 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按照 GB/T 15918—1995 的规定进行。 4.10 净含量:按 GB/T 13173.1 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第 3 章规定的全部指标。但在以下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时,原料、配方、工艺、标准(包括人员素质的改变)有较大变动,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长期停产后重新开始生产时; c) 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1.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3.2、3.3、3.4、3.5。 5.2 抽样规则 5.2.1 组批:产品按批交付。同一批号的产品组成同一交付批次。出厂检验由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合格后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5.2.2 取样:应按表 3 确定抽样大小。 表 3 批量和样本大小 批量 | 样本大小 2 - 15 | 2 16 - 25 | 5 26 - 90 | 8 91 - 150 | 13 151 - 500 | 20 501 - 1205 | 32 验收产品时,应随机抽取。产品检验时,从每个样本箱中抽取 2 小件,使总量约 3 件。若取样不便,可适当增加件数。 5.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有 1 项不合格,可取两倍箱样本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小包装标志: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有以下标志: a) 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编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检验标志或注册编号; b)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期; c) 净含量; d) 产品性能、使用说明及必要的注意事项; e)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6.1.2 大包装标志: a) 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编号; b) 销售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 c) 货毛重、箱内尺寸; d) 必要的安全贮存图案或标记; e)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6.1.3 包装物上的标志应端正、牢固、清晰、美观、易于识别。 6.2 包装 6.2.1 小包装的要求:用塑料瓶或软塑料包装的产品,瓶身应坚挺,盖口应紧,不应有漏滴现象。包装应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 6.2.2 大包装的要求:大包装材料应以不损坏小包装为原则。小包装应排列整齐,不应有缺瓶现象。 6.3 运输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应颠簸,避免日晒雨淋,严禁在箱上跟踏或堆放重物。 6.4 贮存 6.4.1 产品应储存在通风、干燥、以免阳光直射、雨淋的场所。 6.4.2 贮存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控制温度适当,避免损坏包装。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开启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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