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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商检标准】 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3-12-21 11:53:00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N/T 4297-2015

  • 标准名称:

    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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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4297-2015.Inspection、quarantine and supervision procedure for the production, processing and storage facility of import raw hide and hair.
1范围
SN/T 4297规定了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督管理方式、监督管理内容及不符合项处置。
SN/T 4297适用于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088出 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生皮毛raw hide and hair
用于制革或纺织原料的、来自(野生或家养)动物的生皮或原毛。包括盐湿皮、盐干皮、原毛、水洗毛、羽绒和羽毛等。
4监督管理方式
4.1总则
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核制度。
4.2 日常监督管理
4.2.1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进口生皮毛实施现场查验,按GB/T18088的规定采样,送实验室检测炭疽杆菌。检验检疫人员在现场查验时,还应检查企业消毒药剂的配制情况,以及企业对运输工具、卸载场地、进口生皮毛和仓库等的消毒处理情况。
4.2.2检验检疫机构不定期对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监管,每次监管可以涵盖监督管理内容的全部、部分或-项内容。在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每个季度至少监管一次;在企业短期停产或者生产任务不连续时,恢复生产前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SN/T 4297—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Inspection, quarantine and supervision procedure for the production, processing and storage facility of import rawhide and hair 2015-09-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04-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素华、王忠才、李孝军、张晓勇、万嘉群、徐国群、黄忠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督管理方式、监督管理内容及不符合项处置。本标准适用于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088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皮毛 rawhide and hair 用于制革或纺织原料的、来自(野生或家养)动物的生皮或原毛。包括盐湿皮、盐干皮、原毛、水洗毛、羽绒和羽毛等。 4 监督管理方式 4.1 总则 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核制度。 4.2 日常监督管理 4.2.1 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进口生皮毛实施现场查验,按GB/T 18088的规定采样,送实验室检测炭疽杆菌。检验检疫人员在现场查验时,还应检查企业消毒药剂的配制情况,以及企业对运输工具、卸载场地、进口生皮毛和仓库等的消毒处理情况。 4.2.2 检验检疫机构不定期对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监管,每次监管可以涵盖监督管理内容的全部、部分或一项内容。在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每个季度至少监管一次;在企业短期停产或者生产任务不连续时,恢复生产前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3 年度审核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生皮毛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年度审核,年度审核的内容应包括企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和使用情况,企业的年度总进口情况,企业的生产、加工、存放条件持续符合获取指定资格时考核要求的情况,年度审核应涵盖监督管理的全部内容。 5 监督管理内容 5.1 厂区环境、车间卫生 5.1.1 厂区内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 5.1.2 车间总体布局无变化,加工、存放场地与生产规模仍相适应。 5.1.3 厂区、车间地面应保持硬化、平整、清洁。 5.1.4 厂区、车间内消毒、防蝇虫、防鸟、防鼠设施应保持完整有效。 5.1.5 污水排放和工业垃圾处理应符合环保部门的规定。 5.2 防疫消毒设施 5.2.1 生产区进出通道应设置长度不少于4m、深度不低于0.2m的消毒池或者其他能够有效消毒的设施,正常使用并定期更换消毒液。 5.2.2 仓库和原料生产加工车间出人口应设有与门等宽的消毒池(垫),并定期更换消毒液。 5.2.3 仓库和原料生产加工车间应设有更衣室,更衣室应设置与生产加工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更衣室应具有消毒杀菌装置,更衣室内的设施应有专人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 5.2.4 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器械和消毒药剂,并有专库存放、专人管理。 5.3 仓储 5.3.1 企业应设有分别存放进口生皮毛和国产生皮毛的仓库,专库专用,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 5.3.2 仓库应分区并标识,应具有存放不同批次进口生皮毛的能力。 5.4 污水及废弃物处理 5.4.1 应有符合环保部门污水排放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能有效处理生皮毛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并具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污水处理合格证明和许可证。 5.4.2 应有对进口生皮毛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包装物和铺垫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施有效运行,处理能力满足生产需求。 5.5 管理制度 5.5.1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5.5.2 出入库管理制度。 5.5.3 防火、防盗、防鸟、防蝇虫、防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5.5.4 污水、废弃物、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处理制度。 5.5.5 工作人员的劳动卫生防护和健康检查制度。 5.5.6 培训制度。 5.6 企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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