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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商检标准】 进境海胆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3-12-21 12:33:23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N/T 4295-2015

  • 标准名称:

    进境海胆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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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4295-2015.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dure for import sea urchin.
1范围
SN/T 4295规定了进境海胆的检验检疫操作规程。
SN/T 4295适用于进境海胆的检验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T 18088出人境动物检疫采样
3报检单证审核
核对报检的海胆品种、数量、进境口岸、输出国家或地区及输人路线等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相符,检验检疫证书是否符合质检总局下发的证书样本格式要求,检疫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是否齐全。
4准备工作
4.1查阅 相关双边协定(议定书、检疫备忘录)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4.2 准备现场检验检疫的工具、消毒器械和消毒药品。
4.3准备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单。
5现场检验检疫
5.1现场检查
5.1.1核对单证 与海胆的名称(参见附录A)、数(重)量、包装、输出日期、运输工具信息、输出国家或地区、中转国家或地区等是否相符。
5.1.2核查海胆的运载情况,如装运日期、途径地点和停留地点、装卸等情况。
5.1.3核查 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无损漏,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5.1.4 核查包装容器上是否有牢固、清晰、易辨的标识,标识是否标明海胆的品名、产地、生产方式(捕捞或养殖)、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包装日期等内容。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SN/T4295—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境海胆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dure for import sea urchin 2015-09-02发布,2016-04-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连乾日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向锋、高振波、王耀、郭宁、王津津、何俊强、于力、孔繁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境海胆的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本标准适用于进境海胆的检验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T 18088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3 报检单证审核 核对报检的海胆品种、数量、进境口岸、输出国家或地区及输入路线等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相符;检验检疫证书是否符合质检总局下发的证书样本格式要求;检疫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是否齐全。 4 准备工作 4.1 查阅相关双边协定(议定书、检疫备忘录)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4.2 准备现场检验检疫的工具、消毒器械和消毒药品。 4.3 准备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单。 5 现场检验检疫 5.1 现场检查 5.1.1 核对单证与海胆的名称(参见附录A)、数量(重量)、包装、输出日期、运输工具信息、输出国家或地区、中转国家或地区等是否相符。 5.1.2 核查海胆的运载情况,如装运日期、途径地点和停留地点、装卸等情况。 5.1.3 核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无损、无泄漏,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5.1.4 核查包装容器上是否有牢固、清晰、易辨的标识,标识是否标明海胆的品名、产地、生产方式(捕捞或养殖)、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包装日期等内容。 5.1.5 开箱查验,检查海胆的活力等健康状况,参照附录B和附录C判定海胆是否处于鲜活状态以及有无疑似动物疾病或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等。 5.2 现场检疫处理 5.2.1 发现海胆输出国家或地区未被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的,或者来自非注册养殖企业或包装企业的,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5.2.2 发现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以及货证不相符的,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5.2.3 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以及包装、容器破损并有装载水洒漏时,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整改,并对现场及包装容器进行消毒处理;如果无法整改的,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5.2.4 发现海胆异常死亡且出现疫病临床症状的,或者死亡率超过50%的,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5.2.5 现场需要开拆包装加水或冰,或者换水或冰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使用符合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的水或冰。 5.2.6 对已经死亡的海胆作无害化处理。 6 防疫消毒 6.1 防疫消毒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消毒药物应符合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6.2 对进境海胆的运输工具、接卸场地、装卸工具及垫料、中转运输工具等进行消毒处理,必要时,应铺设消毒垫。对废弃的原包装、包装用水或冰及铺垫材料,实施消毒处理。 7 采样送检 对需要抽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按照GB/T 18088要求进行抽样,填写《抽/采样凭证》,2℃~8℃冷藏并于24h内将样品送实验室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 8 实验室检测 按照双边议定书、贸易合同、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进出境水生动物疫病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对食源性致病微生物或寄生虫、重金属、药物残留以及其他要求的项目进行检验或监测,海胆取样方法参见附录D。 9 合格放行 经现场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出具《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实施扣留检测措施的,应当运至检验检疫部门指定扣检暂存场所,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10 不合格处理 10.1 经现场查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主动召回不合格货物,并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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