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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进出口粮食制品检验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9 05:11:02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N/T 2911-2011

  • 标准名称:

    进出口粮食制品检验规程

  •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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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2911-2011 进出口粮食制品检验规程 SN/T2911-2011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2911—2011
进出口粮食制品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cereals product for import and export2011-05-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1-12-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SN/T2911—2011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怀训、庞国兴、高建国、郝杰、张云霞、刘爱华、韦国海、邢婷婷、彭杨思。I
1范围
进出口粮食制品检验规程
SN/T 2911—2011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麦片、面条、方便面、淀粉、米粉(条状、粉状)等粮食制品的抽样、制样及其安全卫生和品质项目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麦片、面条、方便面、淀粉、米粉(条状、粉状)等粮食制品的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GB478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大肠菌群检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GB 4789.4
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志贺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0
GB/T478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51
GB/T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T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
GB/T5009.17
GB/T 5009.20
GB/T 5009.22
GB/T5009.29
食品中镉的测定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的测定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5009.341
GB/T5009.182食品中铝的测定
GB/T6534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8170
GB/T15684
SN/T 0188
SN/T1202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谷物制品脂肪酸值测定法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食品中转基因植物成分定性PCR检测方法1
SN/T 2911—2011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7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cerealsproduct
粮食制品
以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按照一定工艺经过加工而成的产品,具体包括麦片、面条、方便面、淀粉、米粉(条状、粉状)等。
外观、色泽、气味和口感、滋味appearance、colour、smellandtaste整批粮食制品所固有的外观、色泽、气味和口感、滋味。3.3
酸度acidity
中和10g粮食制品试样中水溶性酸所需的氢氧化钠(0.1000mo1/L)的毫升数。4抽样
4.1抽样前的准备
检验检疫人员抽样前应确定抽样工具(抽样铲等)是否洁净、干燥、完好,是否有异味。4.2抽样原则
4.2.1出口货物以来自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的具有相同包装、标记、规格和等级的产品作为一批。进口货物以报检批为一个批次。4.2.2出厂检验按班次抽样,进出口检验按报检批次抽样4.2.3袋装货物作批最大数量为500t,每个抽样批件数不得大于1000件,超过时应分小批抽样4.2.4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应在全批(班)产品的不同部位按照规定件数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样品的检验结果适用于整个检验批(班次。4.3抽样数量
4.3.1根据进出口粮食制品的不同品种和包装形式.凡有相关抽制样标准和规程的按其规定执行。4.3.2尚无相关抽制样标准和规程或规定不明确的进出口粮食制品,按以下方法抽样。4.3.2.1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见表1。
表1进出口粮食制品最低抽样量
总件数
100件以下
101件以上
4.3.2.2预包装产品抽样
最低抽样件数
总件数平方根的二分之一的整数按4.3.2.1的规定随机抽取相应的件数,逐件开启,根据预包装产品的包装形式(袋、盒),抽取相应2
SN/T2911—2011
数量的预包装产品,每件抽取的预包装产品样品净质量不少于500g,原始样品总量不少于5kg。4.3.2.3非预包装和大包装产品抽样从货堆的四个面及上面共五个面抽取4.3.2.1规定的件数,其中,上面抽取中心一个点,每个侧面在其中一条对角线上均匀抽取相应的件数,用预先灭菌的抽样器扦取样品。每件抽样品不少于500g,装人洁净的样品袋,原始样品总量不少于5kg4.4抽样工具
抽样工具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卫生要求,具体包括:不锈钢抽样铲、食品级聚乙烯袋样品袋、乳胶手套、不锈钢剪、食品标签等。4.5抽样和分样
4.5.1开始抽样前,应进行货证核对,根据报检单与合同对商品的品名、等级、规格、批号、注册登记号、标记、件数、堆垛位置等逐一核对无误后,再进行抽样。4.5.2抽取的样袋(箱),应均匀地分布在堆垛内外和四周。4.5.3应将抽取的样袋(箱)放在洁净、明亮处进行抽样。4.5.4样品应加标签,该标签应注明报检号、商品名称、数量、抽样地点、批号、等级、规格、日期、抽样人等情况。
4.5.5抽样工作也可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或装货、卸货作业时进行,依据应抽件数采取随机甩件抽样方法。
4.5.6在抽样过程中,如发现品质异常的,应扩大抽样,并做好记录。4.5.7微生物检验样品的抽样,按照GB4789.1中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无菌状态下抽样。4.5.8原始样品的混合、缩分。使用分样器将样品充分混合,并将按规定抽取的每小批原始样品缩分到约1kg平均样品,盛入清洁、干燥、防潮容器内.放入样品标签,及时送实验室检验4.6留样的保存
4.6.1留样质量
留样质量一般为1kg,但可根据货物情况,可适当增减,有的可不存样,对拍摄的实物图片要妥善保管。
4.6.2保存期
合同规定索赔期的,留样应保存到索赔期满为止,合同未规定索赔期的,一般应保存6个月~12个月之内。
4.6.3保存方法
留样应保存在清洁样品袋内,并贴上标签,注明报检编号、品名、数量、质量、抽样日期、抽样地点和抽样人等,置于干燥阴冷、清洁、适宜的环境中,必要时抽真空或低温保存。5检验
5.1检验程序
见图1。
SN/T 2911—2011
激··
黄州得柳族份编
5.2感官检验
存含样品1000g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等级检验
举户质合测定
5.2、1外观、色泽、气味检验
灰分检验
水分测定
惊娆样品5000g
遂官检验重量鉴出
理花检貌
试样分折1000g
陵疫测定
川梨酸检骑
进出口粮食制品检验程序
一乳化梳验
转片因脸
微生物检验
其他项H检验
胺听酸测定
蔗糖测定
证原椭测定
浓娥检验
将试样置于干净的白瓷盘中,采用眼看、鼻嗅、手摸的感官检验方法,鉴定产品的外观、色泽、气味是否正常。
5.2.2感官检验
用抽样铲在感量0.1g的天平上,称取50g~100g试样,根据产品的食用加工方法进行加工,鉴定其口感和滋味。
5.2.3长度、宽度、厚度、直径的检验用抽样铲在感量0.1g的天平上,称取100g~200g试样,用直尺、卡尺测量其长度、宽度、厚度、直径,计算其平均值。
5.3重量鉴定
逐件(包、盒)拆开包装,按SN/T0188进行鉴定。5.4理化项目检验
5.4.1水分
按照GB5009.3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5.4.2灰分检验
按照GB5009.4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5.4.3蛋白质含量测定
按照GB5009.5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5.4.4还原糖测定
按照GB/T5009.7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蔗糖测定
按照GB/T5009.8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5.4.6砷
按照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4.7铅
按照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4.8镐
按照GB/T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4.9汞
按照GB/T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4.10
黄曲霉毒素检验
按照GB/T5009.22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山梨酸、苯甲酸检验
按照GB/T5009.29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2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
按照GB/T5009.34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5.4.13
3农残检验
按照GB/T5009.20和GB2763规定的方法检验和判定结果5.4.14铝
按照GB/T5009.182规定的方法测定。5.5微生物项目检验
5.5.1菌落总数
按照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SN/T 2911—2011
SN/T 2911—2011
5.5.2大肠菌群
按照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5.3沙门氏菌
按照GB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5.5.4志贺氏菌
按照GB/T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5.5.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照GB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5.5.6溶血性链球菌
按照GB/T4789.11规定的方法检验5.5.7霉菌和酵母菌
按照GB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6其他项目检验
5.6.1转基因成分检验
按照SN/T1202规定的方法检验。5.6.2脂肪酸测定
按照GB/T15684规定的方法检验
5.7等级检验
根据检测结果,按照产品的等级标准,评定本批粮食制品的等级。5.8包装
5.8.1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采用的纸箱、塑料袋等,应符合GB/T6534之规定,要求封口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用,外观整洁美观,适合长途运输要求。5.8.2销售包装
包装用纸或塑料袋等应符合我国或进口国的有关规定,包装紧实、完整、清洁、干燥,排列整齐,封口严密。
5.9标签管理
5.9.1纸箱、塑料袋等上印刷的商品名称、规格、毛重、净重、商标、厂名、厂址、批次、生产日期等内容均应字迹清晰,不褪色,不会对产品产生污染,标签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5.9.2合同、信用证或进口国对标签另有规定的同时按其规定执行6
5.10检验结果有效数值的修约
检验结果有效数值的修约,按GB/T8170中规定的执行。5.11检验检疫结果的有效期
SN/T2911—2011
应在产品的保质期内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的有效期自验汽之日算起,并且不得超过产品的保质截止日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检验检疫结果有效期有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执行。6结果判定和不合格处置
6.1结果判定
6.1.1进口食品
对于进口食品的各项检验结果,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6.1.2出口食品
对于出口食品的各项检验结果,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2复验
如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申请复验的,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6.3不合格处置
6.3.1进口产品
6.3.1.1涉及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退货、销毁、改做他用或加工处理合格后使用等处理。6.3.1.2涉及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如经贸易双方协商,修改相关对外约定,则可按修改后的相关条款规定,经检验检疫人员审核,重新做出评定,报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准予进口;或根据报检人的申请,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再加工或改作他用处理,否则,按退货处理。6.3.2出口产品
6.3.2.1涉及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初检不合格,充许返工整理一次。经返工整理后,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重新报检。重新报检时应附返工整理详细记录,经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施检,合格者准予出口。
6.3.2.2涉及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不应放行出境,也不得转口岸出口,必要时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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