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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地面引导雷达通用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5 04:48:57
- SJ20418-1994
- 现行
标准号:
SJ 20418-1994
标准名称:
地面引导雷达通用规范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1994-09-30 -
实施日期:
1994-1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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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41 KB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840
SJ20418—94
地面引导雷达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ground director radar1994-09-30发布
199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地面引导雷达通用规范
Generai specification for ground director radar1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地面测高雷达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等。1.2适用范围
SJ20418--94
本规范适用于地面引导雷达的研制、生产和检验,是制定地面引导雷达(以下简称雷达)产品规范的基本依据。
引用文件
GB3784—83
GB/T12649-90
GJB74.2—85
GJB74.5-85
GJB74.6-85
GJB74.7-85
GJB74.9—85
GJB74.1485
GJB151.4-86
GJB152-86
GJB368.587
GJB887-90
GJB899—90
SJ3218-89
SJ3223—89
SJ20404-94
SJ20419-94
SJ20420-94
雷达名词述语
天气雷达通用技术条件气象参数测试方法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常用名词术语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设计制造要求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环境条件要求和试验方法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可靠性试验方法军用地面达通用技术条件验收规则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感度要求地面装置(固定的和移动的,包括履带式和轮式车辆)内的设备和分系统的要求(A3)类。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试验与评定军用地面雷达抗地杂波性能测试方法可靠性鉴定和验收试验
雷达终端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航迹处理能力雷达信号处理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杂波图和恒虚警地面雷达接收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地面雷达发射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敌我识别地面询问机通用规范
地面引导雷达战术性能试验方法地面测高雷达通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1994-09-30发布
1994-12-01实施
3要求
3.1合格鉴定
SJ20418-94
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2设计
3.2.1雷达应进行机械和电性能的优化设计,以确保雷达的性能指标,使产品稳定可靠,使用安全、维修方便。
3.2.2除另有规定外,材料的选用按GJB74.5第4.9条的规定。3.2.3除另规定外,零件和部件的设计按GJB74.5第4.1~4.8条的规定。3.2.4除另规定外,雷达体积、重量和运输性设计按GJB74.5第1.1条规定。3.2.5雷达应进行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设计。除另有规定外,雷达的标准化设计按GJB74.5第1.2条的规定。相同的整件应具有互换性。3.2.6除另有规定外,雷达的人一机环境系统工程设计按GJB·74.5第1.4条的规定。3.2.7除另有规定外,雷达的可靠性、可维修性设计按GJB74.5第1.3条和第3.4.3~3.4.4条的规定。
3.2.8除另有规定外,雷达的安全性设计按GJB74.5第1.8.2~1.8.3条和第1.9条的规定。
3.3尺寸和重量
雷达的尺寸和重量由产品规范规定。3.4表面状况和颜色
3.4.1除另有规定外,表面镀涂和化学处理GJB74.5第4.11.1~4.11.2条和第4.11.3.5~4.11.3.6条的规定。
3.4.2除另有规定外,额色按GJB74.5第3.6.1条和第4.11.3.2条的规定。3.5外观质量
雷达的外表面应无凹痕、碰伤、变形等,镀涂层应不起泡、龟裂和脱落,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
3.6标志和代号
3.6.1所有的控制元件部位应设有标明其功能、作用的标志。3.6.2元器件、印制板等均应在相应位置印有与电路图中项目代号相符的标志。3.6.3机柜、机箱、插件、线缆等应有统一编号的标志。3.6.4标志的文字和字母应完整、清晰、有利于阅读。3.6.4.1整机应有铭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a.
整机的名称、型号(代号);
生产批次编号:
出厂年号:
3.7主要战术性能
3.7.1工作频率范围(见4.7.6.1)工作频段在L、S、C波段内选取,工作频率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3.7.2探测范围和波束工作方式
3.7.2.1探测范围(见4.7.6.2)2
SJ20418—94
探测范围的参数值按下述要求选取:a。最大仰角:20°~30%
b,最大高度:20~35Km
c,最大距离:200~500km。
3.7.2.2波束工作方式(见4.7.6.3)波束工作方式按下述方式选取
堆积波束;
频率扫描:
相位扫描;
相位一频率扫描。
3.7.3测量性能
3.7.3.1探测精度(均方根误差)(见4.7.6.4)探测精度的参数值在下述要求中选取:a..方位误差:不大于0.5°;
b.距离误差,不大于500m。
3.7.3.2分辨力(见4.7.6.5)
分辨力的参数值在下述要求中选取:方位分辨产力:0.25~2,
b.距离分辨力:20~500m;
c高度分辨力:300~1000m。
3.7.4数据率(见4.7.6.6)
数据率不低于6.次/inin。
3.7.5抗干扰(见4.7.6.7)
3.7.5.1.抗有源于扰能力
抗有源于扰能力再产品规范规定。3.7:5.2抗无源干扰能力
地杂波中目标可见度在20~40dB中选取,3.7.6快速反应(见4.7.6.8)
3.7.6.1正常开机时间
正常开机时间不大于7min。
3.7.6.2紧急开机时间
紧急开机时间不大于3min。
3.7.7机动性(见4.-7.6.9)
3.7.7.1装载方式
装载方式:轮胎车(挂车、半挂车)、履带车、方舱。3.7.7.2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陆动、水动、空运、吊运。3.7.7.3运输单元数
运输单元数由产品规范规定。
3.7.7.4架拆时间
架设和拆收时间由产品规范规定。3.7.8雷达终端
37.8.1信号录取(见4.7.6.10)信号录取的要求如下:
SJ20418—94
3。录取方式:手动录取或自动录取;录取容量,手动录取不少于36批,自动录取不少于70批:b.
录取精度:方位误差不少于0.5°;距离误差不大于500m;c
d.录取速率,手动录取不少于10批/10s,自动录取不小于36批/10s;3.7.8.2显示设备(见4.7.6.11)显示设备的要求如下,
类型、规格和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b.显示内容:目标的方位、距离、高度、批号、速度、航迹、特性等。3.7.9其他战术性能
3.7.9.1与测高雷达配合工作能力(见4.7.6.12)应具有与测高雷达配合工作的能力。3.7.9.2连续工作时间(见4.7.6.14):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2h
3.7.9.3全机供电方式和耗电量(见4.7.6.14)雷达电站或市电,提供三相380V、50Hz和三相208V、400Hz(新设计时不采用)电源,其耗电量由产品规范规定。
3.7.10询间机(见4.7.6.15)
雷达所配询问机的探测范围应履盖雷达的探测范围。3.8主要技术性能
3.8.1:天线分系统
3.8.1.1天线方向图(见4.7.7.1.1)天线方向图的要求如下:
波瓣宽度由产品规范规定;
b.副瓣电平不大于一20dB。
3.8.1.2天线增益(见4.7.7.1.2)天线增益由产品规范规定。
3.8.1.3天线极化(见4.7.7.1.3)水平极化、垂直极化或圆极化。3.8.1.4天线型式(见4.7.7.1.4)天线型式为反射面式或面阵式。3.8.1.5询问机寄生天线(见4.7.7.1.5)询问机寄生天线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2馈线分系统
3.8.2.1电压驻波比(见4.7.7.2.1)馈线系统输入电压驻比波不大于1.5。3.8.2.2功率容量(见4.7.7.2.2)4
SJ20418—94
发射机工作在额定功率时,馈线系统在规定的使用环境内应工作正常。3.8.2.3损耗(见4.7.7.2.3)
发射和接收支路的损耗由产品规范规定。3.83发射分系统
3.8.3.1,发射机工作频率范围(见4.7.7.3.1)发射机工作频率范围应满足雷达工作频率范围的要求。3.8.3.2输出功率(见4.7.7.3.2)输出功率由产品规范规定。
3.8.3.3发射脉冲包络(见4.7.7.3.3)发射脉冲包络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3.4脉冲重复颗率(见4:7.7.3.4)脉冲重复颗率由产品规范规定。3.8.3.5射频脉冲频谱(见4.7.7.3.5)射频脉冲频谱由产品规范规定。3.8.3.6变频方式、变频速复和变频范围(见4.7.7.3.6)变频方式、变频速度和变频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3.8.3.7冷却(见4.7.7.3.7)
冷却设备应保证发射机正常工作。3.8.3.8控制及指示(见4.7.7.3.8)控制及指示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3.9安全保护(见4.7.7.3.9)应具有过流过压保护和人机安全的保护措施,具体措施由产品规范规定。3.8.3.10效率(见4.7.7.3.10)
效率不低于10%。
3.8.4接收分系统
3.8.4.1接收机工作频率范围(见4.7.7.4.1)工作频率范围应满足雷达工作频率范围的要求。3.8.4.2、接收机的噪声系数(见4.7.7.4.2)噪声系数不大于3dB。
3.8.4.3接收机的增益(见4.7.7.4.3)增益由产品规范规定。
3.8.4.4接收机的增益控制(见4.7.7.4.4)应具有人工增益控制、自动增益控制、灵敏度时间增益控制。3.8.4.5中频频率、带宽及幅频特性(见4.7.7.4.5)中频频率、带宽及幅频特性由产品规范规定。3.8.4.6线性、对数支路动态范围(见4.7.7.4.6)线性支路动态范围不小于40dB;对数支路范围不小于70dB。3.8.4.7自动频率微调跟踪精度(见4.7.7.4.7)自动频率微调跟踪精度由产品规范规定。3.8.4.8动目标接收的型式(见4.7.7.4.8)5
SJ20418—94
动目标接收的型式由产品规范规定。3.8.4.9-脉冲压缩(见4.7.7.4.9)脉冲压缩的型式和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4.10反干扰电路(见4.7.7.4.10)反干扰电路的型式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5信号处理分系统
3.8.5.1动目标信号处理(见4.7.7.5.1)信号处理要求如下:
a.改善因子由产品规范规定:
b.信噪比损失由产品规范规定。3.8.5.2杂波图和恒虚警(见4.7.7.5.2)杂波图和恒虚警率的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6终端分系统
3.8.6.1显示设备(见4.7.7.6.1)显示设备要求如下:
显示器的型式、功能、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量程和标志应与雷达探测范围和精度相适应:应具的空心、偏心功能;
应具有字符和图形显示功能:
颜色和灰度由产品规范规定;
显控台应布局合理,操作方便;码声报读与录取坐标应一致。
3.8.6.2录取设备(见4.7.7.6.2)手动录取或自动录取设备的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6.3:点迹录取(见4.7.7.6.3)点迹录取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6.4航迹处理(见4.7.7.6.4)航迹处理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6.5人工干预功能(见4.7.7.6.5)应具有人工干预功能。
3.8.6.6接口(见4.7.7.6.6)
接口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3.8.7天线控制和同步分系统
3.8.7.1天线扫掠速度(见4.7.7.7.1)天线扫掠速度不小于6r/min。
3.8.7.2保护及安全措施(见4.7.7.7.2)应具有保护及安全措施,具体措施由产品规范规定。3.8.7.3数据传递精度(见4.7.7.7.3)数据传递精度由产品规范规定。3.8.7.4.天线定位精度(见4.7.7.7.4)6
天线定位精度由产品规范规定。3.8.8供电分系统(见4.7.7.8)
SJ20418--94
电源电压偏离士5%,频率偏离士2%时,雷达应正常工作,电压解时偏离士10%时,留达不应产生损坏器件的故障。
3.8.9信号产生和时基分系统
3.8.9.1信号的形式和要求(见4.7.7.9.1)信号的形式和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9.2频率(见4.7.7.7.9.2)频率源的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9.3定时脉冲(见4.7.7.9.3)定时脉冲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10监测和控制分系统
3.8.10.1主要性能监测(见4.7.7.10.1)应具有对主要性能监测的功能。3.8.10.2主要故障监测(见4.7.7.10.2)主要故障监测应隔离到可更换单元。3.8.11配套设备
3.8.11.1询间机(见4.7.7.11.1)询问机应符合SJ20404的要求。
3.8.11.2图像传输设备(见4.7.7.11.2)按图像传输设备产品规范规定。3.8.11.3通信设备(见4.7.7.11.3)按相应的通信设备产品规范规定。3.8.11.4温度调节设备(见4.7.7.11.4)温度调节设备应保证雷达正常工作。3.9安全性(见4.7.8)
3.9.1有害射线安全限值应符合GJB74.5第1.9条的规定。3.9.2应具其有防火措施。
3.9.3各种安全标志应消晰、醒目。3.10环境条件
3.10.1高温
高温环境温度从表1中选取,由产品规范规定。表1
工作环境
车厢(方舱)外设备
车厢(方舱)内设备
无空调
3.10.2低气压
有空调
贮存和贮输
SJ20418-94
低气压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5.1条的规定。3.10.3恒定湿热
恒定湿热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6.1条的规定。3.10.4低温
低温环境条件从表2中选取,由产品规范规定。表2
工作环境
车厢(方舱)外设备
3.10.5冲击
车租(方舱)内设备
无空调
有空调
冲击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8.1条的规定。3.10.6振动
振动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9.1条的规定。3.10.7跑车
车厢(方舱)外设备
跑车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10.1条的规定。3.10.8长链
长霉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11.1条的规定。3.10.9盐雾
盐筹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12.1条的规定。3.10.10沙尘
沙尘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13.1条的规定。3.10.11淋雨
淋雨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14.1条的规定。3.10.12太阳辑射
车厢(方舱)内设备
直接受太阳辐射的单元,其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15.1条的规定。3.10.13风环境
风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16.1条的规定。3.11电磁兼容性
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IB151.4的有关规定。3.12可靠性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在100~500h中选取,由产品规范规定。3.13维修性
平均修复时间(MTTR)在0.2~0.5h中选取,由产品规范规定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SJ20418-94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受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8、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检验应在GJB74.6第3.1条规定的条件下进行。4.4鉴定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般应进行鉴定检验:a.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关键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4.4.1检验样本
除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至少提供一部(套)达进行鉴定检验。4.4.2检验项目、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鉴定检验应按表3所列项目和顺序进行。4.4.3合格判据
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规范的规定,才判为鉴定检验合格。如果发现不符合产品规范的项目时,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且证明措施有效可靠,可重新进行该项目检验。
4.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承制方定期提交试验资料,提交频次由产品规范规定。4.5质量致性检验
4.5.1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B、C、D组检验。4.5.2A组检验
4.5.2.1检验项目及序
A组检验项目及顺序见表3。
4.5.2.2检验方案
检验方案为:对全部产品逐部(套)进行检验,检验项目的缺陷分类由产品规范或合同规定。缺陷的判据原则按GJB74.9附录B(参考件)。序母
尺寸和重最
检验项目
表面状况和颜色
外观质量
标志和代号
工作频率范围
探测范围
波束工作方式
探测精度
分辨力
数据率
抗干扰
快速反应
机动性Www.bzxZ.net
信号录取
显示设备
与测高雷达配合工作能力
连续工作时间
全机供电方式和耗电量
询间机
天线方向图
天线增益
天线极化
天线型式
询问机寄生天线
电压驻波比
功率容量
发射机工作频率范围
输出功率
发射脉冲包络
脉冲重复频率
SJ20418-94
质量一致性检验
A组B组C组D组
要求的
章条号
检验方法的
章条号
4.7.7.1.1
4.7.7.1.2
4.7.7.1.3
4.7.7.1.4
4.7.7.1.5
4.7.7.2.1
4.7.7.2.2
4.7.7.2.3
4.7.7.3.1
4.7.7.3.2
4.7.7.3.3
4.7.7.3.4
检验项目
射频脉冲颜谱
变频方式、变颜范圈和变频速度冷却
控制及指示
安全保护
接收机工作频率范围
接收机的噪声系数
接收机的增益
接收机的增益控制
中频频率、带宽及幅频特性
线性、对数支路动态范圖
自动频率微调跟踪精度
动目标接收的型式
脉冲压缩
反干扰电路
动目标信号处理
杂波图和恒虚警率
显示设备
录取设备
点迹录取
航迹处理
人工干预功能
天线扫掠速度
保护及安全措施
数据传逆精度
天线定位精度
供电分系统
信号的形式和要求
频率源
SJ20418—94
质量一致性检验
A组B组C组D组
要求的
章条号
检验方法的
章条号
4.7.7.3.5
4.7.7.3.6
4.7.7.3.7
4.7.7.3.8
4.7.7.3.9
4.7.7.3.10
4.7.7.4.1
4.7.7.4.2
4.7.7.4.3
4.7.7.4.4
4.7.7.4.5
4.7.7.4.6
4.7.7.4.7
4.7.7.4.8
4.7.7.4.9
4.7.7.4.10
4.7.7.5.1
4.7.7.5.2
4.7.7.6.1
4.7.7.6.2
4.7.7.6.3
4.7.7.6.4
4.7.7.6.5
4.7.7.6.6
4.7.7.7.1
4.7.7.7.2
4.7.7.7.3
4.7.7.7.4
4.7.7.9.1
4.7.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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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20418—94
地面引导雷达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ground director radar1994-09-30发布
199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地面引导雷达通用规范
Generai specification for ground director radar1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地面测高雷达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等。1.2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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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地面引导雷达的研制、生产和检验,是制定地面引导雷达(以下简称雷达)产品规范的基本依据。
引用文件
GB3784—83
GB/T12649-90
GJB74.2—85
GJB74.5-85
GJB74.6-85
GJB74.7-85
GJB74.9—85
GJB74.1485
GJB151.4-86
GJB152-86
GJB368.587
GJB887-90
GJB899—90
SJ3218-89
SJ3223—89
SJ20404-94
SJ20419-94
SJ20420-94
雷达名词述语
天气雷达通用技术条件气象参数测试方法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常用名词术语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设计制造要求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环境条件要求和试验方法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可靠性试验方法军用地面达通用技术条件验收规则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感度要求地面装置(固定的和移动的,包括履带式和轮式车辆)内的设备和分系统的要求(A3)类。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试验与评定军用地面雷达抗地杂波性能测试方法可靠性鉴定和验收试验
雷达终端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航迹处理能力雷达信号处理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杂波图和恒虚警地面雷达接收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地面雷达发射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敌我识别地面询问机通用规范
地面引导雷达战术性能试验方法地面测高雷达通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1994-09-30发布
1994-12-01实施
3要求
3.1合格鉴定
SJ20418-94
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2设计
3.2.1雷达应进行机械和电性能的优化设计,以确保雷达的性能指标,使产品稳定可靠,使用安全、维修方便。
3.2.2除另有规定外,材料的选用按GJB74.5第4.9条的规定。3.2.3除另规定外,零件和部件的设计按GJB74.5第4.1~4.8条的规定。3.2.4除另规定外,雷达体积、重量和运输性设计按GJB74.5第1.1条规定。3.2.5雷达应进行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设计。除另有规定外,雷达的标准化设计按GJB74.5第1.2条的规定。相同的整件应具有互换性。3.2.6除另有规定外,雷达的人一机环境系统工程设计按GJB·74.5第1.4条的规定。3.2.7除另有规定外,雷达的可靠性、可维修性设计按GJB74.5第1.3条和第3.4.3~3.4.4条的规定。
3.2.8除另有规定外,雷达的安全性设计按GJB74.5第1.8.2~1.8.3条和第1.9条的规定。
3.3尺寸和重量
雷达的尺寸和重量由产品规范规定。3.4表面状况和颜色
3.4.1除另有规定外,表面镀涂和化学处理GJB74.5第4.11.1~4.11.2条和第4.11.3.5~4.11.3.6条的规定。
3.4.2除另有规定外,额色按GJB74.5第3.6.1条和第4.11.3.2条的规定。3.5外观质量
雷达的外表面应无凹痕、碰伤、变形等,镀涂层应不起泡、龟裂和脱落,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
3.6标志和代号
3.6.1所有的控制元件部位应设有标明其功能、作用的标志。3.6.2元器件、印制板等均应在相应位置印有与电路图中项目代号相符的标志。3.6.3机柜、机箱、插件、线缆等应有统一编号的标志。3.6.4标志的文字和字母应完整、清晰、有利于阅读。3.6.4.1整机应有铭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a.
整机的名称、型号(代号);
生产批次编号:
出厂年号:
3.7主要战术性能
3.7.1工作频率范围(见4.7.6.1)工作频段在L、S、C波段内选取,工作频率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3.7.2探测范围和波束工作方式
3.7.2.1探测范围(见4.7.6.2)2
SJ20418—94
探测范围的参数值按下述要求选取:a。最大仰角:20°~30%
b,最大高度:20~35Km
c,最大距离:200~500km。
3.7.2.2波束工作方式(见4.7.6.3)波束工作方式按下述方式选取
堆积波束;
频率扫描:
相位扫描;
相位一频率扫描。
3.7.3测量性能
3.7.3.1探测精度(均方根误差)(见4.7.6.4)探测精度的参数值在下述要求中选取:a..方位误差:不大于0.5°;
b.距离误差,不大于500m。
3.7.3.2分辨力(见4.7.6.5)
分辨力的参数值在下述要求中选取:方位分辨产力:0.25~2,
b.距离分辨力:20~500m;
c高度分辨力:300~1000m。
3.7.4数据率(见4.7.6.6)
数据率不低于6.次/inin。
3.7.5抗干扰(见4.7.6.7)
3.7.5.1.抗有源于扰能力
抗有源于扰能力再产品规范规定。3.7:5.2抗无源干扰能力
地杂波中目标可见度在20~40dB中选取,3.7.6快速反应(见4.7.6.8)
3.7.6.1正常开机时间
正常开机时间不大于7min。
3.7.6.2紧急开机时间
紧急开机时间不大于3min。
3.7.7机动性(见4.-7.6.9)
3.7.7.1装载方式
装载方式:轮胎车(挂车、半挂车)、履带车、方舱。3.7.7.2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陆动、水动、空运、吊运。3.7.7.3运输单元数
运输单元数由产品规范规定。
3.7.7.4架拆时间
架设和拆收时间由产品规范规定。3.7.8雷达终端
37.8.1信号录取(见4.7.6.10)信号录取的要求如下:
SJ20418—94
3。录取方式:手动录取或自动录取;录取容量,手动录取不少于36批,自动录取不少于70批:b.
录取精度:方位误差不少于0.5°;距离误差不大于500m;c
d.录取速率,手动录取不少于10批/10s,自动录取不小于36批/10s;3.7.8.2显示设备(见4.7.6.11)显示设备的要求如下,
类型、规格和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b.显示内容:目标的方位、距离、高度、批号、速度、航迹、特性等。3.7.9其他战术性能
3.7.9.1与测高雷达配合工作能力(见4.7.6.12)应具有与测高雷达配合工作的能力。3.7.9.2连续工作时间(见4.7.6.14):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2h
3.7.9.3全机供电方式和耗电量(见4.7.6.14)雷达电站或市电,提供三相380V、50Hz和三相208V、400Hz(新设计时不采用)电源,其耗电量由产品规范规定。
3.7.10询间机(见4.7.6.15)
雷达所配询问机的探测范围应履盖雷达的探测范围。3.8主要技术性能
3.8.1:天线分系统
3.8.1.1天线方向图(见4.7.7.1.1)天线方向图的要求如下:
波瓣宽度由产品规范规定;
b.副瓣电平不大于一20dB。
3.8.1.2天线增益(见4.7.7.1.2)天线增益由产品规范规定。
3.8.1.3天线极化(见4.7.7.1.3)水平极化、垂直极化或圆极化。3.8.1.4天线型式(见4.7.7.1.4)天线型式为反射面式或面阵式。3.8.1.5询问机寄生天线(见4.7.7.1.5)询问机寄生天线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2馈线分系统
3.8.2.1电压驻波比(见4.7.7.2.1)馈线系统输入电压驻比波不大于1.5。3.8.2.2功率容量(见4.7.7.2.2)4
SJ20418—94
发射机工作在额定功率时,馈线系统在规定的使用环境内应工作正常。3.8.2.3损耗(见4.7.7.2.3)
发射和接收支路的损耗由产品规范规定。3.83发射分系统
3.8.3.1,发射机工作频率范围(见4.7.7.3.1)发射机工作频率范围应满足雷达工作频率范围的要求。3.8.3.2输出功率(见4.7.7.3.2)输出功率由产品规范规定。
3.8.3.3发射脉冲包络(见4.7.7.3.3)发射脉冲包络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3.4脉冲重复颗率(见4:7.7.3.4)脉冲重复颗率由产品规范规定。3.8.3.5射频脉冲频谱(见4.7.7.3.5)射频脉冲频谱由产品规范规定。3.8.3.6变频方式、变频速复和变频范围(见4.7.7.3.6)变频方式、变频速度和变频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3.8.3.7冷却(见4.7.7.3.7)
冷却设备应保证发射机正常工作。3.8.3.8控制及指示(见4.7.7.3.8)控制及指示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3.9安全保护(见4.7.7.3.9)应具有过流过压保护和人机安全的保护措施,具体措施由产品规范规定。3.8.3.10效率(见4.7.7.3.10)
效率不低于10%。
3.8.4接收分系统
3.8.4.1接收机工作频率范围(见4.7.7.4.1)工作频率范围应满足雷达工作频率范围的要求。3.8.4.2、接收机的噪声系数(见4.7.7.4.2)噪声系数不大于3dB。
3.8.4.3接收机的增益(见4.7.7.4.3)增益由产品规范规定。
3.8.4.4接收机的增益控制(见4.7.7.4.4)应具有人工增益控制、自动增益控制、灵敏度时间增益控制。3.8.4.5中频频率、带宽及幅频特性(见4.7.7.4.5)中频频率、带宽及幅频特性由产品规范规定。3.8.4.6线性、对数支路动态范围(见4.7.7.4.6)线性支路动态范围不小于40dB;对数支路范围不小于70dB。3.8.4.7自动频率微调跟踪精度(见4.7.7.4.7)自动频率微调跟踪精度由产品规范规定。3.8.4.8动目标接收的型式(见4.7.7.4.8)5
SJ20418—94
动目标接收的型式由产品规范规定。3.8.4.9-脉冲压缩(见4.7.7.4.9)脉冲压缩的型式和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4.10反干扰电路(见4.7.7.4.10)反干扰电路的型式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5信号处理分系统
3.8.5.1动目标信号处理(见4.7.7.5.1)信号处理要求如下:
a.改善因子由产品规范规定:
b.信噪比损失由产品规范规定。3.8.5.2杂波图和恒虚警(见4.7.7.5.2)杂波图和恒虚警率的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6终端分系统
3.8.6.1显示设备(见4.7.7.6.1)显示设备要求如下:
显示器的型式、功能、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量程和标志应与雷达探测范围和精度相适应:应具的空心、偏心功能;
应具有字符和图形显示功能:
颜色和灰度由产品规范规定;
显控台应布局合理,操作方便;码声报读与录取坐标应一致。
3.8.6.2录取设备(见4.7.7.6.2)手动录取或自动录取设备的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6.3:点迹录取(见4.7.7.6.3)点迹录取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6.4航迹处理(见4.7.7.6.4)航迹处理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6.5人工干预功能(见4.7.7.6.5)应具有人工干预功能。
3.8.6.6接口(见4.7.7.6.6)
接口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3.8.7天线控制和同步分系统
3.8.7.1天线扫掠速度(见4.7.7.7.1)天线扫掠速度不小于6r/min。
3.8.7.2保护及安全措施(见4.7.7.7.2)应具有保护及安全措施,具体措施由产品规范规定。3.8.7.3数据传递精度(见4.7.7.7.3)数据传递精度由产品规范规定。3.8.7.4.天线定位精度(见4.7.7.7.4)6
天线定位精度由产品规范规定。3.8.8供电分系统(见4.7.7.8)
SJ20418--94
电源电压偏离士5%,频率偏离士2%时,雷达应正常工作,电压解时偏离士10%时,留达不应产生损坏器件的故障。
3.8.9信号产生和时基分系统
3.8.9.1信号的形式和要求(见4.7.7.9.1)信号的形式和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9.2频率(见4.7.7.7.9.2)频率源的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9.3定时脉冲(见4.7.7.9.3)定时脉冲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8.10监测和控制分系统
3.8.10.1主要性能监测(见4.7.7.10.1)应具有对主要性能监测的功能。3.8.10.2主要故障监测(见4.7.7.10.2)主要故障监测应隔离到可更换单元。3.8.11配套设备
3.8.11.1询间机(见4.7.7.11.1)询问机应符合SJ20404的要求。
3.8.11.2图像传输设备(见4.7.7.11.2)按图像传输设备产品规范规定。3.8.11.3通信设备(见4.7.7.11.3)按相应的通信设备产品规范规定。3.8.11.4温度调节设备(见4.7.7.11.4)温度调节设备应保证雷达正常工作。3.9安全性(见4.7.8)
3.9.1有害射线安全限值应符合GJB74.5第1.9条的规定。3.9.2应具其有防火措施。
3.9.3各种安全标志应消晰、醒目。3.10环境条件
3.10.1高温
高温环境温度从表1中选取,由产品规范规定。表1
工作环境
车厢(方舱)外设备
车厢(方舱)内设备
无空调
3.10.2低气压
有空调
贮存和贮输
SJ20418-94
低气压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5.1条的规定。3.10.3恒定湿热
恒定湿热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6.1条的规定。3.10.4低温
低温环境条件从表2中选取,由产品规范规定。表2
工作环境
车厢(方舱)外设备
3.10.5冲击
车租(方舱)内设备
无空调
有空调
冲击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8.1条的规定。3.10.6振动
振动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9.1条的规定。3.10.7跑车
车厢(方舱)外设备
跑车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10.1条的规定。3.10.8长链
长霉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11.1条的规定。3.10.9盐雾
盐筹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12.1条的规定。3.10.10沙尘
沙尘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13.1条的规定。3.10.11淋雨
淋雨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14.1条的规定。3.10.12太阳辑射
车厢(方舱)内设备
直接受太阳辐射的单元,其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15.1条的规定。3.10.13风环境
风环境条件应符合GJB74.6第16.1条的规定。3.11电磁兼容性
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IB151.4的有关规定。3.12可靠性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在100~500h中选取,由产品规范规定。3.13维修性
平均修复时间(MTTR)在0.2~0.5h中选取,由产品规范规定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SJ20418-94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受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8、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检验应在GJB74.6第3.1条规定的条件下进行。4.4鉴定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般应进行鉴定检验:a.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关键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4.4.1检验样本
除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至少提供一部(套)达进行鉴定检验。4.4.2检验项目、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鉴定检验应按表3所列项目和顺序进行。4.4.3合格判据
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规范的规定,才判为鉴定检验合格。如果发现不符合产品规范的项目时,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且证明措施有效可靠,可重新进行该项目检验。
4.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承制方定期提交试验资料,提交频次由产品规范规定。4.5质量致性检验
4.5.1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B、C、D组检验。4.5.2A组检验
4.5.2.1检验项目及序
A组检验项目及顺序见表3。
4.5.2.2检验方案
检验方案为:对全部产品逐部(套)进行检验,检验项目的缺陷分类由产品规范或合同规定。缺陷的判据原则按GJB74.9附录B(参考件)。序母
尺寸和重最
检验项目
表面状况和颜色
外观质量
标志和代号
工作频率范围
探测范围
波束工作方式
探测精度
分辨力
数据率
抗干扰
快速反应
机动性Www.bzxZ.net
信号录取
显示设备
与测高雷达配合工作能力
连续工作时间
全机供电方式和耗电量
询间机
天线方向图
天线增益
天线极化
天线型式
询问机寄生天线
电压驻波比
功率容量
发射机工作频率范围
输出功率
发射脉冲包络
脉冲重复频率
SJ20418-94
质量一致性检验
A组B组C组D组
要求的
章条号
检验方法的
章条号
4.7.7.1.1
4.7.7.1.2
4.7.7.1.3
4.7.7.1.4
4.7.7.1.5
4.7.7.2.1
4.7.7.2.2
4.7.7.2.3
4.7.7.3.1
4.7.7.3.2
4.7.7.3.3
4.7.7.3.4
检验项目
射频脉冲颜谱
变频方式、变颜范圈和变频速度冷却
控制及指示
安全保护
接收机工作频率范围
接收机的噪声系数
接收机的增益
接收机的增益控制
中频频率、带宽及幅频特性
线性、对数支路动态范圖
自动频率微调跟踪精度
动目标接收的型式
脉冲压缩
反干扰电路
动目标信号处理
杂波图和恒虚警率
显示设备
录取设备
点迹录取
航迹处理
人工干预功能
天线扫掠速度
保护及安全措施
数据传逆精度
天线定位精度
供电分系统
信号的形式和要求
频率源
SJ20418—94
质量一致性检验
A组B组C组D组
要求的
章条号
检验方法的
章条号
4.7.7.3.5
4.7.7.3.6
4.7.7.3.7
4.7.7.3.8
4.7.7.3.9
4.7.7.3.10
4.7.7.4.1
4.7.7.4.2
4.7.7.4.3
4.7.7.4.4
4.7.7.4.5
4.7.7.4.6
4.7.7.4.7
4.7.7.4.8
4.7.7.4.9
4.7.7.4.10
4.7.7.5.1
4.7.7.5.2
4.7.7.6.1
4.7.7.6.2
4.7.7.6.3
4.7.7.6.4
4.7.7.6.5
4.7.7.6.6
4.7.7.7.1
4.7.7.7.2
4.7.7.7.3
4.7.7.7.4
4.7.7.9.1
4.7.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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