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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地面炮瞄雷达通用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5 04:50:01
  • SJ20417-1994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J 20417-1994

  • 标准名称:

    地面炮瞄雷达通用规范

  •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4-09-30
  • 实施日期:

    1994-12-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1.06 M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化工>>化工综合>>G01技术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26页
  • 标准价格: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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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20417-1994 地面炮瞄雷达通用规范 SJ20417-1994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1285
SJ20417-94
地面炮瞄雷达通用规范
General sspecification for
groundfirecontrol radar
1994-09-30发布
199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地面炮瞄雷达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ground fire control rader
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417-94
本规范规定了地面炮瞄雷达系统的通用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及交货准备等。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高炮防空系统中地面炮瞄雷达,是制订产品规范的基本依据。1.3分类
根据地面炮瞄雷达的功能特征,本规范将地面炮瞄雷达分为A、B两类。1.3.1A类地面炮瞄雷达
具有搜索(在情报雷达引导下小范围搜索或不需外界引导而在全方位进行搜索)、发现、敌我识别、捕获、跟踪和火控计算功能的地面炮瞄雷达(以下简称A类雷达)。A类雷达的构成主体是跟踪雷达、询问机和火控计算机。1.3.2B类地面炮瞄雷达
具有全方位搜索监视发现处理多批次目标,并对选定的目标进行跟踪及火控计算功能的地面炮瞄雷达(以下简称B类雷达)。B类雷达的构成主体是目标指示雷达、跟踪雷达、询问机、火控计算机。2引用文件
GB3784—83
GB/T12649-—90
GJB74.2—85
GJB74.5-85
GJB74.6—85
GJB74.8-85
GJB.74.9—85
GJB74.11-89
GJB 74.14-88
GJB100—86
雷达名词术语
气象雷达参数测试方法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常用名词术语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设计制造要求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环境条件要求和试验方法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对空情报雷达检飞规范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验收规则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军用地面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31994-09-30发布
炮瞄雷达捡飞规范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面板、机架、机柜的基本尺寸系1994-12-01实施
GJB151.4—86
GJB152—86
GJB368.2—87
GJB368.5—87
GJB437—88
GJB438-88
GJB439-88
GJB889.1—90
GJB899--90
GJB1376—92
GJBz20045—91
SJ207.1~4-82
SJ2811.1--87
SJ2811.2—87
SJ3223-89
SJ3251-89
3.1合格鉴定
SJ20417-94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地面装置(固定和移动的包括履带式和轮式车辆)内的设备和分系统的要求(A3类)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设备维修通用规范维修性的基本要求设备维修通用规范维修性的试验与评定军用软件开发规范
军用软件文稿规范
军用软件质量保证规范
雷达接收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
灵敏度
可靠性鉴定与验收试验
雷达跟踪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角跟踪雷达接收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增益、带宽、镜像频率抑制度、动态范围
雷达信号处理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杂波抑制滤波器
雷达信号处理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杂波图和恒虚警雷达终端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航迹处理能力BIT故障发现率、故障隔离
雷达监控分系统性能测试方法
率和自检虚警率bZxz.net
设计文件的管理制度
通用直流稳定电源术语及定义、性能与额定值通用直流稳定电源测试方法
地面雷达发射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地面炮瞄雷达天线通用技术条件按本规范和产品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2可靠性(见4.7.1条)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不小于80h。3.3材料(见4.7.2条)
材料的选用应符合GJB74.5第4.9条规定。3.4元器件和零部件(见4.7.3条)元器件和零部件的选用和设计应符合GJB74.5第4.1~4.8条的规定。3.5设计(见4.7.4条)
3.5.1尺寸和重量设计应符合GJB74.5第1.1条规定:机箱尺寸和安装尺寸应符合GJB100的规定。
3.5.2标准化要求如下:
应符合GJB74.5第1.2条规定;
b.在设计中应最大限度地采用各级标准件;2
SJ2041794
c.设计文件的齐套性应符合SJ207.1~4的规定。3.5.3工程设计应符合GJB74.5第3章的规定。3.5.4可靠性设计应符合GJB74.5第1.3.1和3.4.3条的规定。3.5.5维修性设计应符合GJB368.2第2章的要求。3.5.6软件开发应符合GJB437的规定,软件文稿编制应符合GJB438的规定,软件质量保证应符合GJB439的规定。
3.5.7,人一机一环境系统工程要求应符合GJB74.5第1.4条规定。3.5.8机动性应符合GJB74.5第1.6条的规定。3.6维修性(见4.7.5条)
战地级维修平均维修时间(MTTR)不大于30min,中继级维修和基地级维修MTTR视维修内容和维修体制由产品规范规定。3.7主要战术性能
3.7.1工作频率范围(见4.7.6条)地面炮瞄雷达工作频率在S、C、X、Ku、Ka、K波段选取。工作频带宽度应在中心频率的5%~10%范围内。3.7.2作用范围(见4.7.7条)
3.7.2.1给定目标
雷达截面积为2m的空中目标。
3.7.2.2距离范围
3.7.2.2.1发现距离
发现距离要求如下:
a.A类雷达:在虚警概率为10-,发现概率为90%的条件,A类雷达发现距离不小于35km;
B类雷达:在虚警概率为10-\,发现概率为50%的条件下,B类雷达中目标指示雷达探测距离不小于15km
c.电视跟踪仪:在能见度不小于20km的条件下,地面炮瞄雷达中所配备的电视跟踪设备的发现距离应不小于15km;
d.红外热象跟踪仪,在能见度不小于20km,发现概率为90%的条件下,地面炮瞄雷达所配备的红外设备的发现距离应不小于15km:e.激光测距机:在能见度不小于20km,角跟踪精度满足要求,回波概率为90%的条件下,地面炮瞄雷达中所配备的激光设备发现距离不小于12km.敌我识别系统:地面炮瞄雷达中所配备的敌我识别系统询问距离应不小于雷达探测距离。
3.7.2.2.2跟踪距离
跟踪距离要求如下:
雷达跟踪距离见表1;
最大跟踪距离
最小跟踪距离
SJ20417-94
表1雷达跟踪距离
电视跟踪距离:在能见度不小于20km的条件下,最大跟踪距离不小于i0km,最小跟b.
踪距离不大于500m;
c.红外热像跟踪距离:在能见度不小于20km条件下,最大跟踪距离不小于10km,最小跟踪距离不大于500m。
3.7.2.3角度范围
角度范围要求如下,
搜索状态:方位角为360°,仰角为45°(B类雷达)或90(A类雷达);跟踪状态:方位角为360%,仰角为0°~89°;b.
敌我识别:方位角为360°,仰角为由产品规范规定。3.7.3测量性能(见4.7.8条)
3.7.3.1B类雷达中目标指示雷达探测精度B类雷达中目标指示雷达探测精度要求如下:a.
方位角均方根误差应不大于0.5%;b.距离均方根误差应不大于100m,速度均方根误差应不大于10m/s。c.
3.7.3.2雷达跟踪精度
雷达跟踪精度要求见表2。
表2雷达跟踪精度
方位角
方位角
注:随机误差为均方根误差。
3.7.3.3电视跟踪精度
电视跟踪精度要求如下:
方位角均方根误差应不大于0.05°;a.
仰角均方根误差应不大于0.05°b.
0.08~0.12°
0.08~0.12°
10~20m
0.08~0.12°
0.08°~0.12°
10~20m
0.05°~0.1°
0.05~0.1°
0.08°~0.12°
0.08°~0.12°
3.7.3.4红外跟踪精度
SJ20417—94
方位角及仰角均方根误差均不大于0.05°3.7.3.5激光测距精度
激光测距均方根误差应不大于5m。3.7.3.6火控计算精度
由产品规范规定。
3.7.3.7最大跟踪速度
最大跟踪速度要求如下,
a.方位角速度不小于50°/s
b.仰角速度不小于40°/;
距离速度不小于550m/s。
3.7.3.8最大跟踪加速度
最大跟踪加速度要求如下,
a方位角加速度不小于50/s;
b.仰角加速度不小于40°/s,
距离加速度不小于200m/s2
3.7.4抗干扰、反侦察和抗摧毁能力(见4.7.9条)3.7.4.1抗干扰能力
3.7.4.1.1抗地物杂波和低空性能由产品规范规定。
3.7.4.1.2抗箱条干扰性能
由产品规范规定。
3.7.4.1.3抗有源干扰性能
由产品规范规定。
3.7.4.1.4抗干扰措施转换适应能力由产品规范规定。
3.7.4.2反侦察措施
地面炮瞄雷达应具有以下反侦察措施:a.
频率伪装:
功率管制;
灯火管制;
噪声控制;
漏辐射控制。
3.7.4.3抗摧毁能力
地面炮瞄雷达应具有以下抗摧毁截力:a.抗反辐射导弹能力;
b.抗电磁脉冲武器能力。
3.7.5快速反应(见4.7.10条)
3.7.5.1开机时间
地面炮瞄雷达应具有正常开机和紧急开机功能,要求如下:a.正常开机时间应不大于3min;b.紧急开机时间应不大于60s。
3.7.5.2截获跟踪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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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炮瞄雷达从下达截获指令起,到稳定跟踪目标的时间应不大于1s。3.7.5.3转换跟踪时间
B类雷达,从下达跟踪第二个目标的指令开始,到稳定跟踪目标的时间应不大于3s。3.7.5.4雷达反应时间
在雷达跟踪范围内,从搜索显示器上第一次出现目标回波到火控计算机输出有效射击诸元的时间应不大于6s。
3.7.6轴线匹配精度(见4.7.11条)轴线匹配精度要求如下:
雷达光电轴平行误差不大于0.024°激光轴与雷达光轴匹配误差不大于0.012°电视光轴与雷达光轴匹配误差不大于0.012°红外光轴与雷达光轴匹配误差不大于0.012d.
3.7.7标定精度(见4.7.12条)
标定精度要求如下,
距离标定误差不大于5m;
b.,方位角标定误差不大于0.03°;c.仰角标定误差不大于0.03°。3.7.8连续工作时间(见4.7.13条)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8h。
3.8主要技术性能
3.8.1天线分系统
3.8.1.1天线工作频带宽度(见4.7.14.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8.1.2天线平面方向性图(见4.7.14.2条)按GJB74.4第8.1.2条规定的项目由产品规范规定具体要求。3.8.1.3天线增益(见4.7.14.3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8.1.4询问天线(见4.7.14.4条)询问天线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a.工作频率由产品规范规定;
b.增益由产品规范规定。
3.8.2馈线分系统
3.8.2.1输入电压驻波比(见4.7.15.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8.2.2功率容量(见4.7.15:2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8.3发射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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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1工作频率范围(见4.7.16.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8.3.2射频脉冲包络(见4.7.16.2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8-3.3射频脉冲频谱(见4.7.16.3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8.3.4频率稳定度(见4.7.16.4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8.3.5安全保护(见4.7.16.5条)打开发射机柜门时,应自动切断高压。残余高压泄放到36V以下的时间不大于1s。3.8.4接收分系统
3.8.4.1灵敏度(见4.7.17.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8.4.2增益控制(见4.7.17.2条)线性接收机应具有手增控、自增控、灵敏度时间增益控制功能。线性接收机自增控动态范围应不小于80dB。3.8.4.3中频带宽(见4.7.17.3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8.4.4动态范围(见4.7.17.4条)动态范围不小于80dB。
3.8.4.5自频调最大搜索时间(见4.7.17.5条)自频调最大搜索时间应不大于2s。3.8.4.6自频调跟踪精度(见4.7.17.6条)自频调跟踪误差应不大于0.5MHz。3.8.4.7动目标接收机(见4.7.17.7条)动目标接收机正交I、Q通道幅相一致性由产品规范规定。3.8.4.8脉冲压缩接收机(见4.7.17.8条)脉冲压缩接收机的压缩比、主副瓣比由产品规范规定。3.8.4.9对数中放接收机(见4.7.17.9条)对数中放接收机的动态范围应不小于80dB。3.8.4.10宽一限—窄接收机(见4.7.17.10条)宽一限一牵接收机的灵敏度应不低于本站雷达接收机灵敏度,抗噪声调频干扰的得益系数不小于6dB。
3.8.4.11频率捷变自频调电路(见4.7.17.11条)频率捷变自频调的中频误差均方根值应不大于1.0MHz。3.8.4.12单脉冲接收机(见4.7.17.12条)单脉冲接收机幅相一致性由产品规范规定。3.8.5信号处理分系统
3.8.5.1速度响应特性为201000m/s。(见4.7.18.1条)3.8.5.2恒虚警率不大于10-。(见4.7.18.2条)SJ20417-94
3.8.5.3杂波抑制滤波器幅频特性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8.3条)3.8.6终端分系统
3.8.6.1目标检测器(见4.7.19.1条)目标检测器的型式、检测性能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3.8.6.2航迹跟踪精度(见4.7.19.2条)方位角航迹跟踪精度的均方根值不大于0.5°距离航迹跟踪精度的均方根值不大于100m。3.8.6.3目标稳定跟踪能力(见4.7.19.3条)目标稳定跟踪概率不小于90%。
3.8-6.4,航迹处理目标容量(见4.7.19.4条)航迹处理目标批次应不小于8批。3.8.7天线控制和同步分系统
3.87.1天线控制方式(见4.7.20.1条)一般应具有以下天线控制方式:目标指示雷达:圆周扫描;
限踪雷达:手控、自控、遥控。b.
3.8.7.2变波束控制特性(见4.7.20.2条)变波束天线的变波束控制待性包括转换时间和归零误差,要求如下,a.转换时间不大于1s:
b.归零误差不大于0.024°
3.8.7.3同步传递精度(见4.7.20.3条)3.8.7.3.1目标指示雷达传递精度目标指示雷达向跟踪雷达传递方位角数据的传逆误差应不大于.0.5°。3.8.7.3.2跟踪雷达传递精度
跟踪雷达传递精度分为同步指示精度和数据输出传递精度,要求如下,a同步指示传递误差不大于0.12°b。跟踪雷达向火控计算机输出角度数据的传误差不大于0.06°。3.8.7.4安全保护(见4.7.20.4条)安全保护要求如下:
。天线处于行军状态时,应具有“行军锁定”功能。“行军锁定”时,驱动电机电枢回路应自动切断,天线座被机械锁定。b.天线在工作状态时,应具有仰角转动电气限制电路和机械止档装置。3.8.8跟踪分系统
3.8.8.1角跟踪回路幅频特性(见4.7.21.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8.8.2角跟踪回路时间响应特性(见4.7.21.2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8.8.3角跟踪回路速度误差常数(见4.7.21.3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8.8.4角跟踪回路加速度误差常数(见4.7.21.4条)8
由产品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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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5距离量化误差(见4.7.21.5条)距离量化误差不大于2m。
3.8.8.6距离零位变化(见4.7.21.6条)距离零位变化不大于8m。
3.8.9监控分系统
3.8.9.1主要性能监测项目和要求(见4.7.22.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8.9.2主要故障监测项目(见4.7.22.2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8.9.3控制项目和要求(见4.7.22.3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8.9.4故障自检(见4.7.22.4条)故障自检要求如下:
故障发现率不小于90%;
故障定位至可更换单元模块(LRU);故障隔离率由产品规范规定;
机内测试(BIT)虚警率不大于10%。3.8.10配电分系统
3.8.10.1电源频率、电压变化要求(见4.7.23.1条)在下列条件下,雷达应能正常工作:a.
400Hz电源,频率允许误差士1%,电压允许误差士3%;b.
50Hz电源,频率允许误差土1%,电压允许误差士3%。3.8.10.2直流电源要求(见4.7.23.2条)应符合SJ2811.1的有关要求。
3.8.11电视跟踪分系统
3.8.11.1电视跟踪定向灵敏度(见4.7.24.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8.11.2电子环静态跟踪精度(见4.7.24.2条)电子环静态跟踪精度要求如下:a.方位角误差均方根值不大于0.03;仰角误差均方根值不大于0.03。b.
3.8..12激光测距分系统
3.8.12.1波束宽度(见4.7.25.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8.12.2接收灵敏度(见4.7.25.2条)接收灵敏度不大于1×10-5W。
3.8.12.3静态测距误差(见4.7.25.3条)静态测距误差不大于5m。
3.8.13火控计算机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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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3.1类型按军用计算机标准系列选用。(见4.7.26.1条)3.8.13.2目标运动假定如下:(见4.7.26.2条)a.
等速直线飞行;
俯冲飞行;
环绕飞行;
d.机动飞行。
3.8.13.3静态解题精度不大于0.18。(见4.7.26.3条)3.8.13.4动态模拟解题精度要求如下:(见4.7.26.4条)a.
提前方位角误差小于0.3°的百分比应不小于80%;b.提前射角误差小于0.3°的百分比应不小于85%。3.8.13.5.速度反馈(见4.7.26.5条)火控计算机应向雷达跟踪分系统提供角速度反馈电压,要求如下:线性度不大于1%;
b.比例尺由产品规范规定;
c.电压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
3.8.13.6速度正馈(见4.7.26.6条)火控计算机应向火炮提供提前方位角、提前射角的角速度正馈电压,要求如下:a.
线性度不大于1%;
比例尺由产品规范规定;
电压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
3.8.13.7传递精度(见4.7.26.7条)火控计算机向火炮传递数据的误差不大于0.12°。3.8.14红外热像跟踪分系统
3.8.14.1工作波长为8~12μm。(见4.7.27.1条)3.8.14.2视场角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27.2条)3.8.14.3致冷方式一般采用焦耳一汤姆森致冷方式。(见4.7.27.3条)3.8.15配套设备(见4.7.28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3.9安全性(见4.7.29条)
安全性应符合GJB74.5第1.9条规定。3.10环境要求
环境条件要求应符合GJB74.6的有关规定。带有空调设备的车厢内设备,按室内使用场所,车厢外设备按室外使用场所。装载形式按1类机动式来选取参数。3.10.1环境通用要求(见4.7.30.1条)通用要求应符合GJB74.6第3章规定。3.10.2高温(见4.7.30.2条)
按GJB74.6第4章表2、表3选取,由产品规范规定。3.10.3恒定湿热(见4.7.30.3条)按GJB74.6第6章表6选取,由产品规范规定。3.10.4低温(见4.7.3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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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JB74.6第7章选取,由产品规范规定。3.10.5冲击(见4.7.30.5条)
按GJB74.6第8章表8、表9中装载形式I的规定,3.10.6振动(见4.7.30.6条)
按GJB74.6第9章表10I类选取,由产品规范规定。3.10.7跑车(见4.7.30.7条)
按GJB74.6第10章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10.8淋雨(见4.7.30.8条)
按GJB74.6第14章规定。
3.11电磁兼容性(见4.7.31条)电磁兼容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电磁兼密性设计应符合GJB74.5第1.8条规定;b.电磁发射和敏感度应符合GJB151.4的要求。3.12标志和代号(见4.7.32条)标志和代号应符合GJB74.5第3.6.3条的有关规定。3.13表面状况和颜色(见4.7.33条)品。表面处理应符合GJB74.5第4.11条的规定;b.除另有规定外,雷达的颜色应符合GJB74.5第4.11.3条的规定。3.14外观质量(见4.7.34条)
雷达的外表面应无凹痕、碰伤、裂缝、变形等缺陷:涂覆层应不起泡、龟裂和脱落;金属零件应无锈蚀及其他机械损伤。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规定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份.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鉴定检验;
b.质量一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4.3.1环境与场地
原则上在承制厂雷达调试场的自然环境条件下进行,如当时当地的气候条件及场地条件对测量结果有影响时,则应按GJB74.6第3.1条处理。4.3.2仪器和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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