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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军用电子设备噪声控制要求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5 06:52:52
- SJ20134-1992
- 现行
标准号:
SJ 20134-1992
标准名称:
军用电子设备噪声控制要求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1992-11-19 -
实施日期:
1993-05-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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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军用电子设备系统、子系统及设备的噪声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对人员的听力、语言交流、通信联络、休息、健康等可能造成干扰和危害的军用电子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子类设备。本标准适用于设备系统产生的结构噪声和空气噪声,并旦仅规定噪声级要求的上限。本标准是制定军用电子设备系统,子系统及设备技木条件或产品标准等技木文件相应部分的选用依据。 SJ 20134-1992 军用电子设备噪声控制要求 SJ20134-1992

部分标准内容: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军用电子设备噪声控制要求
Requirements of noise control for militaryelectronis equipments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军用电子设备系统、子系统及设备的噪声控制要求。1.2适用范围
SJ20134—-92
本标准适用于对人员的听力、语言交流、通信联络、休息、健康等可能造成干扰和危害的军用电子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子类设备。本标准适用于设备系统产生的结构噪声和空气噪声,并且仅规定噪声级要求的上限。本标准是制定军用电子设备系统,子系统及设备技术条件或产品标准等技术文件相应部分的选用依据。
2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的有效版本,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构成本标准的一部分:JJG118-87声级计检定规程
3定义
3.1噪声
人们不需要的声音。
3.2结构噪声
由于机械结构的振动或结构的相对运动所产生的噪声。3.3空气噪声
空气扰动、气体与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噪声。3.4dB(A)
表示用声级计A计权网络测量的声级所用的分贝单位。3.5dB(c)
表示用声级计C计权网络测量的声级所用的分贝单位。3.6分贝基准级
相当于20μPa或20uN/m2。
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1992-11-19发布1993-05-01实施
3.7等效连续噪声级L
SJ20134—92
在给定的采样时间T内,用一个不变的声级等效随时间变化的声级,其换算关系为:Le10log
式中,L等效连续声级,单位为dB(A);-十变化的时间;
T-十一总采样时间;
L(t)—t时刻的A计权声级
对于有限个声级测定值,上式可简化为T10att/1odt)
L10log
式中:Le等效连续声级,单位为dBA),LAi-—-N个A声级中第i个测量值:NL的总个数。
3.8噪声评价数(NR)
评价噪声引起的烦恼和危害的参数,它与倍频带声压级的关系如图1所示。在每条曲线上,中心频率为1000Hz的倍频带声压级等于噪声评价数(NR)。(AP)
3.9听觉无感觉距离
SJ20134—92
倍题带中心题率(Hz)
图1噪声评价曲线族
4000800
听觉无感觉距离系指在给定的条件下,在听者位置上噪声源的倍频带声压级在所有频带上要低于下述两个声级中较高的一个声级的距离,这两个声级是安静环境的声级和听者的平均听力(见图2)
3.9.1静环境
30上声源低于可听购
SJ20134—92
声源被惑盖并低于可听阅
静环境
声源救环境噪声遮蔽
平均折力
图2静环境和可听阀对人耳感知声源的影响8000
就听觉无感觉而言,静环境是从63~8000Hz范围内作用于听者耳朵的倍频带声压级为20dB的环境。
3.9.2平均听
系指正常人耳对于稳态噪声的双耳自由场听阐。3.10优先选用的语言干扰级(PSIL)系指对噪声遮蔽语言效果的--种度量,是在中心频率为500、1000、2000、4000Hz的四个倍频带声压级的算术平均值,单位为dB。4般要求
4.1系统的总噪声
构成系统的分机、子系统、装置和机构,包括设备中的冷却风机、泵、变压器、输入输出装置等辅助设备,其选择和组装应使整个系统所产生的噪声不超过本标准的规定。4.2辅助设备
如果辅助设备(如冷却风机、泵等)可与设备分离,且不与系统处于同一场所,其噪声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4.3听力保护
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有关条款,并经需方同意采用的设备或系统,均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
4.4,噪声危害区域的警示
4.4.1当设备或系统的稳态噪声级达到或超过85dB(A)时,无论这种噪声的延续时间多长,均应在设备上(或装有该设备的室内)的醒目位置贴上永久性的噪声危害警示标志,这种标志应符合图3的规定。
SJ20134—92
高声强噪声
需有听力保护指施
图3噪声危害警示标志
4.4.2当噪声峰值无法预料地偶而达到85dB(A)+3dB(A),且持续时间很短时,可不贴这种标志。
4.5声功率级的应用
在不适于测量声压级的场所或者测量声压级是不现实的情况下,经供需双方同意,声压级可根据系统的结构按下列关系用声功率级的测量来换算:4.5.1室外
Lp=Lw-10log2r=Lw-820lgr
式中:Lp一操作人员工作位置的声压级,单位为dB;Lw-声功率级,单位为dB;
一操作人员所在位置至声原距离,单位为米。4.5.2吸声系数已知的室内
LpLw+10logL
式中Lp、Lw、r与4.5.1相同;
S室内总表面积;
平均吸声系数。
4.5.3吸声系数未知的室内
假定Sα=10,
Lp=Lw+10log
式中:Lp、Lw、r与4.5.1相同。4.6说明书
当设备或系统的稳态噪声级在操作人员所处场所、维修位置和其它控制位置上达到或超过85dB(A)时,均应提供对噪声的危害作适当论述的说明书。其内容应包括听力保护要求、各5
SJ20134—92
种保护装置的适用范围、设备的噪声级和达到85dB(A)所处的距离。5详细要求
5.1人员使用场所的稳态噪声要求5.1.1人员使用场所包括短暂工作场所、经常性工作场所和短暂休息场所。5.1.2噪声类别按系统功能要求的噪声类别见表1,其相应的噪声上限由表2规定。表1
系统要求
不要求人们进行直接的语言联络,在1米距离以上可进行偶尔的喊话联络,要求听力保护不要求人们进行经常的语言联络,在1.5米距离以上可偶尔进行的贼话联络,要求听力保护
要求1.5米的距离以上偶尔打电话或使用通讯联络设备,或偶尔进行直接联络(相当于NR—70)
要求1.5米距离以上经常打电话或使用通讯联络设备,或经常进行直接联络(相当于NR—60)
要求1.5米距离以上进行般性的语言交流,或操作人员作短暂休息(相当于NR一50)表2
稳态噪声
极限(dB)
倍频带
中心频率(Hz)
标准dB(A)
可代替的PSIL-4
(优先选用的语言干扰级)
5.1.3人员使用场所的稳态噪声类型的极限,应在表2规定的范围之内。类别
5.1.4系统噪声的基本要求应不超过B类所规定的极限。如果有确切的资料证明B类所规SJ20134-92
定的极限已超过设备或子系统当时的技术发展水平,则可按如下规定将噪声级减小到可实现的最低级。
5.1.4.1对于不要求经常进行人与人之间通讯联络,而只是偶尔需要喊话联系的场所使用的设备,可用A类代替;Www.bzxZ.net
5.1.4.2需要使用附加听力保护的耳机进行通讯联络的设备或系统可用A类代替;5.1.4.3对于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4h的设备或系统,可用A类代替,但与下一次工作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1h;
5.1.4.4如果把噪声级减少到B类的代价过高或者把噪声级减少到B类会严重降低系统的性能,则允许将B类量级增加5dB,但这一措施必须经需方同意或有关部门认可。5.2听觉无感觉要求
5.2.1除供需双方或有关技术文件另有要求之外,听觉无感觉场所包括指挥室、特殊工作场所。人员的休息和睡眠场所。
5.2.2要求听觉无感觉的设备或系统应不超过表3规定的倍频带声压级表3
倍频带
声压级
测量距商
40008000
名义听觉无
感觉距离
5.2.3由于地形、风、室内状态以及背景噪声等特定条件的影响,使听觉实际能感觉到的距离可能较大时,经供需双方协商,允许作适当修正。但若要求在“名义听觉无感觉距离”上听觉无感觉,则在“测量距离”上的任何倍频带声压级不得超过规定值。5.2.4如果设备噪声在相应于各个“名义听觉无感觉距离”的任何方位上都不超过表3所列的倍频带声压级,则认为该设备或系统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但既不排除也不要求进行监听试验。
5.3试验要求
5.3.1试验场所
系统试验应在现场进行,子系统或设备试验可在自由场,半自由场或设备安装现场进行。5.3.2背景噪声
SJ20134-92
试验现场或场地的背景噪声(包括风噪声)至少应比被测设备的噪声级低10dB。如果条件不具备,则应根据背景噪声的大小对被测结果进行修正。5.3.3测量设备
测量设备包括声级计、频谱分析仪、磁带记录仪等。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仅使用含计权网络和倍频程滤波器的声级计。上述仪器的性能与校必须符合JJG118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5.3.4测量位置
5.3.4.1系统噪声的测量应在下列位置上进行:5.3.4.1.1每个操作人员所在的位置;5.3.4.1.2人群所在的典型位置;5.3.4.1.3偶而使用的位置。
5.3.4.1.4当操作者可以不在场时,测量点应按下列方式选择:a.对于站立位置,传声器应置于离地面1.5m处;b.对于坐着位置,传声器应置于座椅上方0.8m处。5.3.4.1.5如果操作者必须在场,测量点应选在操作者右耳侧水平线上距右耳0.15m处,如果存在其它反射面距操作者右耳小于0.3m,传声器应置于右耳与反射面的中间位置。5.3.4.2在操作人员或人群的位置不能明确的地方,或采用自动设备的地方,测量位置应由需方确定。
5.3.4.3设备或子系统的测量应按有关技术文件确定。5.3.5测量
5.3.5.1测量应在系统达到稳定工作状态时进行。当系统的噪声级在一段时间内发生变化,并且其中最大的一个噪声级的持续时间超过1/3h,该噪声级则视为系统的噪声。5.3.5.2如果系统的工作周期超过1h,应测量并确定其等效连续声级。除非供需双方另有规定,等效连续声级的总采样时间应不少于一个工作周期,或者A计权声级的采样数不少于100个。
5.3.5.3除非供需双方另有规定,测量的参数包括测量部位上的非计权倍频带分析以及A、C计权声级。若从表头读数,则应使用慢阻尼表头。5.3.5.4除设备操作需要之外,试验期间操作人员不应处于正在进行噪声测量的位置上。5.3.5.5当噪声试验和测量在室内进行时,测量时则应使室内所需要的人员减到最少。5.3.5.6如果测最是在室外场地进行,测量人员不应站在与赚声源和传声器的连线上5.3.5.7测量时传声器应指向声源,如果系统存在多个声源,并确认这些声源对系统的总噪声有影响,则应采用测量声功率级的方法来确定系统的总噪声。5.3.6设备的状态和工况
5.3.6.1被测设备的所有通孔、窗口、入口和门均应处于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正常工作位置。如果这些开口在设备工作时开、关均可,则应分别对开和关这两种情况进行测量。5.3.6.2试验时设备或系统应按使用要求工作,正带使用中的所有子系统及辅助设备亦应工作。
5.4记录
试验和测量过程中应记录的基本资料如下:5.4.1列出全部测量仪器和设备,包括仪器名称、类型、序号及厂名;8
SJ20134-92
5.4.2待测设备或系统的全部标志以及对设备所作的改进;5.4.3试验场地的实际情况,场地对声源产生影响的示意图,操作人员的正常工作位置,传声器位置以及操作、测量人员实际所处位置;5.4.4大气压力、空气温度、相对湿度、风向、风速等;背景噪声级;
传声器相对于声源的方位角;
仪器的校准方法和时间;
试验和测量人员以及设备操作人员;试验日期、具体时间及地点。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科技质量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东南大学与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所共同起草。主要起草人,季馨、颜肖龙、尹寿宝。计划项目代号:B04007。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军用电子设备噪声控制要求
Requirements of noise control for militaryelectronis equipments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军用电子设备系统、子系统及设备的噪声控制要求。1.2适用范围
SJ20134—-92
本标准适用于对人员的听力、语言交流、通信联络、休息、健康等可能造成干扰和危害的军用电子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子类设备。本标准适用于设备系统产生的结构噪声和空气噪声,并且仅规定噪声级要求的上限。本标准是制定军用电子设备系统,子系统及设备技术条件或产品标准等技术文件相应部分的选用依据。
2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的有效版本,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构成本标准的一部分:JJG118-87声级计检定规程
3定义
3.1噪声
人们不需要的声音。
3.2结构噪声
由于机械结构的振动或结构的相对运动所产生的噪声。3.3空气噪声
空气扰动、气体与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噪声。3.4dB(A)
表示用声级计A计权网络测量的声级所用的分贝单位。3.5dB(c)
表示用声级计C计权网络测量的声级所用的分贝单位。3.6分贝基准级
相当于20μPa或20uN/m2。
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1992-11-19发布1993-05-01实施
3.7等效连续噪声级L
SJ20134—92
在给定的采样时间T内,用一个不变的声级等效随时间变化的声级,其换算关系为:Le10log
式中,L等效连续声级,单位为dB(A);-十变化的时间;
T-十一总采样时间;
L(t)—t时刻的A计权声级
对于有限个声级测定值,上式可简化为T10att/1odt)
L10log
式中:Le等效连续声级,单位为dBA),LAi-—-N个A声级中第i个测量值:NL的总个数。
3.8噪声评价数(NR)
评价噪声引起的烦恼和危害的参数,它与倍频带声压级的关系如图1所示。在每条曲线上,中心频率为1000Hz的倍频带声压级等于噪声评价数(NR)。(AP)
3.9听觉无感觉距离
SJ20134—92
倍题带中心题率(Hz)
图1噪声评价曲线族
4000800
听觉无感觉距离系指在给定的条件下,在听者位置上噪声源的倍频带声压级在所有频带上要低于下述两个声级中较高的一个声级的距离,这两个声级是安静环境的声级和听者的平均听力(见图2)
3.9.1静环境
30上声源低于可听购
SJ20134—92
声源被惑盖并低于可听阅
静环境
声源救环境噪声遮蔽
平均折力
图2静环境和可听阀对人耳感知声源的影响8000
就听觉无感觉而言,静环境是从63~8000Hz范围内作用于听者耳朵的倍频带声压级为20dB的环境。
3.9.2平均听
系指正常人耳对于稳态噪声的双耳自由场听阐。3.10优先选用的语言干扰级(PSIL)系指对噪声遮蔽语言效果的--种度量,是在中心频率为500、1000、2000、4000Hz的四个倍频带声压级的算术平均值,单位为dB。4般要求
4.1系统的总噪声
构成系统的分机、子系统、装置和机构,包括设备中的冷却风机、泵、变压器、输入输出装置等辅助设备,其选择和组装应使整个系统所产生的噪声不超过本标准的规定。4.2辅助设备
如果辅助设备(如冷却风机、泵等)可与设备分离,且不与系统处于同一场所,其噪声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4.3听力保护
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有关条款,并经需方同意采用的设备或系统,均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
4.4,噪声危害区域的警示
4.4.1当设备或系统的稳态噪声级达到或超过85dB(A)时,无论这种噪声的延续时间多长,均应在设备上(或装有该设备的室内)的醒目位置贴上永久性的噪声危害警示标志,这种标志应符合图3的规定。
SJ20134—92
高声强噪声
需有听力保护指施
图3噪声危害警示标志
4.4.2当噪声峰值无法预料地偶而达到85dB(A)+3dB(A),且持续时间很短时,可不贴这种标志。
4.5声功率级的应用
在不适于测量声压级的场所或者测量声压级是不现实的情况下,经供需双方同意,声压级可根据系统的结构按下列关系用声功率级的测量来换算:4.5.1室外
Lp=Lw-10log2r=Lw-820lgr
式中:Lp一操作人员工作位置的声压级,单位为dB;Lw-声功率级,单位为dB;
一操作人员所在位置至声原距离,单位为米。4.5.2吸声系数已知的室内
LpLw+10logL
式中Lp、Lw、r与4.5.1相同;
S室内总表面积;
平均吸声系数。
4.5.3吸声系数未知的室内
假定Sα=10,
Lp=Lw+10log
式中:Lp、Lw、r与4.5.1相同。4.6说明书
当设备或系统的稳态噪声级在操作人员所处场所、维修位置和其它控制位置上达到或超过85dB(A)时,均应提供对噪声的危害作适当论述的说明书。其内容应包括听力保护要求、各5
SJ20134—92
种保护装置的适用范围、设备的噪声级和达到85dB(A)所处的距离。5详细要求
5.1人员使用场所的稳态噪声要求5.1.1人员使用场所包括短暂工作场所、经常性工作场所和短暂休息场所。5.1.2噪声类别按系统功能要求的噪声类别见表1,其相应的噪声上限由表2规定。表1
系统要求
不要求人们进行直接的语言联络,在1米距离以上可进行偶尔的喊话联络,要求听力保护不要求人们进行经常的语言联络,在1.5米距离以上可偶尔进行的贼话联络,要求听力保护
要求1.5米的距离以上偶尔打电话或使用通讯联络设备,或偶尔进行直接联络(相当于NR—70)
要求1.5米距离以上经常打电话或使用通讯联络设备,或经常进行直接联络(相当于NR—60)
要求1.5米距离以上进行般性的语言交流,或操作人员作短暂休息(相当于NR一50)表2
稳态噪声
极限(dB)
倍频带
中心频率(Hz)
标准dB(A)
可代替的PSIL-4
(优先选用的语言干扰级)
5.1.3人员使用场所的稳态噪声类型的极限,应在表2规定的范围之内。类别
5.1.4系统噪声的基本要求应不超过B类所规定的极限。如果有确切的资料证明B类所规SJ20134-92
定的极限已超过设备或子系统当时的技术发展水平,则可按如下规定将噪声级减小到可实现的最低级。
5.1.4.1对于不要求经常进行人与人之间通讯联络,而只是偶尔需要喊话联系的场所使用的设备,可用A类代替;Www.bzxZ.net
5.1.4.2需要使用附加听力保护的耳机进行通讯联络的设备或系统可用A类代替;5.1.4.3对于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4h的设备或系统,可用A类代替,但与下一次工作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1h;
5.1.4.4如果把噪声级减少到B类的代价过高或者把噪声级减少到B类会严重降低系统的性能,则允许将B类量级增加5dB,但这一措施必须经需方同意或有关部门认可。5.2听觉无感觉要求
5.2.1除供需双方或有关技术文件另有要求之外,听觉无感觉场所包括指挥室、特殊工作场所。人员的休息和睡眠场所。
5.2.2要求听觉无感觉的设备或系统应不超过表3规定的倍频带声压级表3
倍频带
声压级
测量距商
40008000
名义听觉无
感觉距离
5.2.3由于地形、风、室内状态以及背景噪声等特定条件的影响,使听觉实际能感觉到的距离可能较大时,经供需双方协商,允许作适当修正。但若要求在“名义听觉无感觉距离”上听觉无感觉,则在“测量距离”上的任何倍频带声压级不得超过规定值。5.2.4如果设备噪声在相应于各个“名义听觉无感觉距离”的任何方位上都不超过表3所列的倍频带声压级,则认为该设备或系统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但既不排除也不要求进行监听试验。
5.3试验要求
5.3.1试验场所
系统试验应在现场进行,子系统或设备试验可在自由场,半自由场或设备安装现场进行。5.3.2背景噪声
SJ20134-92
试验现场或场地的背景噪声(包括风噪声)至少应比被测设备的噪声级低10dB。如果条件不具备,则应根据背景噪声的大小对被测结果进行修正。5.3.3测量设备
测量设备包括声级计、频谱分析仪、磁带记录仪等。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仅使用含计权网络和倍频程滤波器的声级计。上述仪器的性能与校必须符合JJG118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5.3.4测量位置
5.3.4.1系统噪声的测量应在下列位置上进行:5.3.4.1.1每个操作人员所在的位置;5.3.4.1.2人群所在的典型位置;5.3.4.1.3偶而使用的位置。
5.3.4.1.4当操作者可以不在场时,测量点应按下列方式选择:a.对于站立位置,传声器应置于离地面1.5m处;b.对于坐着位置,传声器应置于座椅上方0.8m处。5.3.4.1.5如果操作者必须在场,测量点应选在操作者右耳侧水平线上距右耳0.15m处,如果存在其它反射面距操作者右耳小于0.3m,传声器应置于右耳与反射面的中间位置。5.3.4.2在操作人员或人群的位置不能明确的地方,或采用自动设备的地方,测量位置应由需方确定。
5.3.4.3设备或子系统的测量应按有关技术文件确定。5.3.5测量
5.3.5.1测量应在系统达到稳定工作状态时进行。当系统的噪声级在一段时间内发生变化,并且其中最大的一个噪声级的持续时间超过1/3h,该噪声级则视为系统的噪声。5.3.5.2如果系统的工作周期超过1h,应测量并确定其等效连续声级。除非供需双方另有规定,等效连续声级的总采样时间应不少于一个工作周期,或者A计权声级的采样数不少于100个。
5.3.5.3除非供需双方另有规定,测量的参数包括测量部位上的非计权倍频带分析以及A、C计权声级。若从表头读数,则应使用慢阻尼表头。5.3.5.4除设备操作需要之外,试验期间操作人员不应处于正在进行噪声测量的位置上。5.3.5.5当噪声试验和测量在室内进行时,测量时则应使室内所需要的人员减到最少。5.3.5.6如果测最是在室外场地进行,测量人员不应站在与赚声源和传声器的连线上5.3.5.7测量时传声器应指向声源,如果系统存在多个声源,并确认这些声源对系统的总噪声有影响,则应采用测量声功率级的方法来确定系统的总噪声。5.3.6设备的状态和工况
5.3.6.1被测设备的所有通孔、窗口、入口和门均应处于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正常工作位置。如果这些开口在设备工作时开、关均可,则应分别对开和关这两种情况进行测量。5.3.6.2试验时设备或系统应按使用要求工作,正带使用中的所有子系统及辅助设备亦应工作。
5.4记录
试验和测量过程中应记录的基本资料如下:5.4.1列出全部测量仪器和设备,包括仪器名称、类型、序号及厂名;8
SJ20134-92
5.4.2待测设备或系统的全部标志以及对设备所作的改进;5.4.3试验场地的实际情况,场地对声源产生影响的示意图,操作人员的正常工作位置,传声器位置以及操作、测量人员实际所处位置;5.4.4大气压力、空气温度、相对湿度、风向、风速等;背景噪声级;
传声器相对于声源的方位角;
仪器的校准方法和时间;
试验和测量人员以及设备操作人员;试验日期、具体时间及地点。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科技质量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东南大学与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所共同起草。主要起草人,季馨、颜肖龙、尹寿宝。计划项目代号:B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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