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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行业标准(JB)】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切削加工件

本网站 发布时间: 1998-09-30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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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5000.9-1998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机械产品及零部件切削加工件的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重型机械产品及零部件。 凡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中无特殊规定时,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注: 本标准是在 JB/ZQ 4000.2--86《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参照采用德国西马克(SMS)公司标准 SN200/6-92 与SN 200/6-96 《切削加工规范》编制的。) JB/T 5000.9-1998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切削加工件 JB/T5000.9-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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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5000.9-1998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切削加工件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机械产品及零部件切削加工件的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重型机械产品及零部件。凡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中无特殊规定时,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重型机械产品及零部件的切削加工件,涵盖了加工工艺、技术要求及检验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1997, GB 1978-1, GB/T 1184-1996, GB/T 18049-2, GB 11334-89, GB 11335-89, ZBJ 38001-87 3 一般要求 3.1 零件加工应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工艺规程及本标准的要求。 3.2 零件应按工序检查、验收,在前道工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3.3 各种铸钢件、铸铁件、有色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中,如发现有砂眼、缩孔、夹渣、裂纹等缺陷时,在不降低零件强度和使用性能前提下,可分别按照有关规定修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加工。 3.4 加工后的零件不允许有毛刺。除有特殊要求外,加工后的零件不允许有尖棱和尖角。 3.4.1 实件图样中未注倒角时,应按图1和表1规定倒角,非回转体类零件的倒角也可参照表1,主参数D取倒角相邻两边中较短者。 3.4.2 零件图样中未注明倒角圆尺寸且无清根要求时,应按图2和表2的规定倒圆。非回转体类零件的倒圆尺寸也可参照表2,主参数d取倒圆相邻两边中较短者。 3.5 精加工后的零件摆放时不得直接放在地面上,应采取必要的支撑、保护措施,加工面不允许有锈蚀和影响性能、寿命或外观的碰撞、划伤等缺陷。 3.6 滚压精加工的表面,滚压后不得有脱皮现象。一般光整加工滚压次数为1~2次,强化加工最好不超过3~5次。 3.7 最终工序热处理后的零件,表面不应有氧化皮。经过精加工的配合面、齿面不应有退火、发蓝、变色等现象。 3.8 精加工后的配合面、摩擦面和定位面等工作表面一般不允许在其上打印标记。 4 未注公差 4.1 未注尺寸和角度公差 4.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两个切削加工面之间未注明公差要求的尺寸。对于毛坏表面和切削表面之间的尺寸,如图样中未标注公差,则采用毛坏尺寸的未注公差(根据相应标准)之半加上本标准中的未注尺寸公差。 4.1.2 未注线性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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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5000.9-1998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切削加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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