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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的测定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27 08:09:17
- GB/T9695.15-1988
- 已作废
标准号:
GB/T 9695.15-1988
标准名称: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的测定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发布日期:
1988-09-05 -
实施日期:
1989-03-01 -
作废日期:
2009-03-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93.21 KB
替代情况:
被GB/T 9695.15-2008代替采标情况:
=ISO 14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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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方法(香肠水分含量测定方法另订)。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香肠类制品除外)。 GB/T 9695.15-1988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的测定 GB/T9695.15-1988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
GB/T9695.15-88
Meat and meat products-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moisture content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01442一1973《肉和肉制品一水分含量的测定》。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方法(香肠水分含量测定方法另订)。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香肠类制品除外)。引用标准
GB9695.19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www.bzxz.net
3原理
样品与砂和乙醇充分混合,混合物在水浴上预干,然后在103土2℃的温度下烘干至恒重,测其质量的损失。
4试剂
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所用水为蒸馏水或相当纯度的水。4.1
砂:砂粒应能通过孔径为1.4mm(12目),而不能通过0.25mm(60目)的筛。用自来水洗砂后,再用6mol/L盐酸煮沸30min,并不断搅拌,倾去酸液,再用6mol/L盐酸重复这一操作,直至煮沸后的酸液不再变黄。用蒸馏水洗砂,至氯试验为阴性。于150~160℃将砂烘干,贮存于密封瓶内备用。4.295%乙醇(GB679)。
5仪器和设备
5.1实验室常规设备
5.2绞肉饥:孔径不超过4mm。
5.3玻璃或金属称量瓶:直径至少60mm,高约30mm。5.4细玻璃捧:末端扁平,略长于称量瓶直径。6试样
6.1按GB9695.19取样。
6.2至少取有代表性的试样200g,将样品于绞肉机中至少绞两次,使其均质化,充分混匀。绞碎的样品保存在密封的容器中,贮存期间必须防止样品变质和成分变化,分析样品最迟不能超过24h。
分析步骤
将盛有砂(砂重为样品的3~4倍)和玻璃棒及称量瓶置于103土2℃的干燥箱中,瓶盖斜支于瓶边,加热30min,取出盖好,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精确称至0.001g,并重复干燥至恒重。
精确称取试样5~10g于上述恒重的称量瓶中。根据试样的量加入乙醇5~10mL,用玻璃棒混合后,将称量瓶及内含物置于水浴上,瓶盖斜支于瓶边。为了避免颗粒进出,调节水浴温度在60~80℃之间,不断搅拌,蒸干乙醇。将称量瓶及内含物移入干燥箱中烘干2h,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精确称重,再放入干燥箱中烘干1h.直至两次连续称重结果之差不超过0.1%8分析结果的计算
计算公式:
X(%) =
式中:X—样品中的水分含量,%;m1称量瓶、玻璃棒和砂的质量,g;m2—干燥前试样、称量瓶、玻璃棒和砂的质量,g;m3-干燥后试样、称量瓶,玻璃棒和砂的质量,g。当分析结果符合允许差的要求时,则取两次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精确到0.1%。9允许差
由同一分析者同时或相继进行的两次测定的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5%。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食品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归口。本标准由长春肉蛋食品卫生检测研究中心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询、宁振云、王世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8-02-25批准1989-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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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
GB/T9695.15-88
Meat and meat products-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moisture content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01442一1973《肉和肉制品一水分含量的测定》。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方法(香肠水分含量测定方法另订)。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香肠类制品除外)。引用标准
GB9695.19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www.bzxz.net
3原理
样品与砂和乙醇充分混合,混合物在水浴上预干,然后在103土2℃的温度下烘干至恒重,测其质量的损失。
4试剂
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所用水为蒸馏水或相当纯度的水。4.1
砂:砂粒应能通过孔径为1.4mm(12目),而不能通过0.25mm(60目)的筛。用自来水洗砂后,再用6mol/L盐酸煮沸30min,并不断搅拌,倾去酸液,再用6mol/L盐酸重复这一操作,直至煮沸后的酸液不再变黄。用蒸馏水洗砂,至氯试验为阴性。于150~160℃将砂烘干,贮存于密封瓶内备用。4.295%乙醇(GB679)。
5仪器和设备
5.1实验室常规设备
5.2绞肉饥:孔径不超过4mm。
5.3玻璃或金属称量瓶:直径至少60mm,高约30mm。5.4细玻璃捧:末端扁平,略长于称量瓶直径。6试样
6.1按GB9695.19取样。
6.2至少取有代表性的试样200g,将样品于绞肉机中至少绞两次,使其均质化,充分混匀。绞碎的样品保存在密封的容器中,贮存期间必须防止样品变质和成分变化,分析样品最迟不能超过24h。
分析步骤
将盛有砂(砂重为样品的3~4倍)和玻璃棒及称量瓶置于103土2℃的干燥箱中,瓶盖斜支于瓶边,加热30min,取出盖好,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精确称至0.001g,并重复干燥至恒重。
精确称取试样5~10g于上述恒重的称量瓶中。根据试样的量加入乙醇5~10mL,用玻璃棒混合后,将称量瓶及内含物置于水浴上,瓶盖斜支于瓶边。为了避免颗粒进出,调节水浴温度在60~80℃之间,不断搅拌,蒸干乙醇。将称量瓶及内含物移入干燥箱中烘干2h,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精确称重,再放入干燥箱中烘干1h.直至两次连续称重结果之差不超过0.1%8分析结果的计算
计算公式:
X(%) =
式中:X—样品中的水分含量,%;m1称量瓶、玻璃棒和砂的质量,g;m2—干燥前试样、称量瓶、玻璃棒和砂的质量,g;m3-干燥后试样、称量瓶,玻璃棒和砂的质量,g。当分析结果符合允许差的要求时,则取两次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精确到0.1%。9允许差
由同一分析者同时或相继进行的两次测定的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5%。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食品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归口。本标准由长春肉蛋食品卫生检测研究中心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询、宁振云、王世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8-02-25批准1989-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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