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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27 08:07:13
- GB/T9695.19-1988
- 已作废
标准号:
GB/T 9695.19-1988
标准名称: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发布日期:
1988-09-05 -
实施日期:
1989-03-01 -
作废日期:
2009-03-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177.36 KB
替代情况:
被GB/T 9695.19-2008代替采标情况:
≈ISO/DIS 3100/1-84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443.06
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
Meat andmeat productsSamplingUDC637.51/.52
GB/T 9695.19-88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DIS3100/1一1984《肉和肉制品的取样》第一部分:“原始样品的取样和一般说明”。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取样所遵循的一般准则及取样程序。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理化测定的取样。2管理方面指导
2.1取样人员
2.1.1取样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熟悉肉和肉制品生产过程,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2.1.2取样人员取样时必须防止样品污染。2.1.8取样人员取样时不得受他方影响。2.2取样报告
取样人员取样时应填写取样报告,内容包括:a.
食品名称;
生产厂名;
生产日期;
d.产品数量;
取样地点;
f.取样方法;
g.取样数量;
h.样品编号:
i.取样日期(年、月、日);
j.取样单位盖章;
k.取样人员签名;
1.被取样单位负责人签名;
m.备注:填写取样时的异常情况、影响取样的环境、产品的运输和包装情况等。2.3封条与标签
取样人员将样品送到实验室前须贴上封条与标签,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a.样品名称;
b.取样地点;
c.取样日期:
d.样品编号;
e.样品特性。
2.4取样工器具
取样工器具应清洁、于燥,不得影响样品的气味、风味和成分组成。容器容量与取样量应相符。使用玻璃器血要防止破损。3技术方面指导
取样的一般原则是:取样程序应使所取原始样品尽可能有代表性,也要满足分析项目的特殊要求;取样量应满足样品的代表性和分析项目的要求,也应考虑产品的数量,取样量不得少于分析取样、复验和留样备查的总量。3.1肉
3.1.1鲜肉
若成堆产品,则在堆放空间的四角和中间设采样点,每点从上、中、下三层取若干小块混为一份样品:若零散产品,则随机从3~5片体上取若于小块混为一份样品。每份500~1500g。
3.1.2冻肉
小包装冻肉同批同质随机取3~5包混合,总量不得少于1000g。冻片肉取样方法参见3.1.1。
3.2肉制品
3.2.1大片肉:参见3.1.1。
3.2.2每件500g以上的产品:同批同质随机从3~5件上取若干小块混合,共500~1500g。3.2.3每件500g以下的产品:同批同质随机取3~5件混合,总量不得少于1000g。3.2.4小块碎肉:从堆放平面的四角和中间取样混合,共500~1500g。3.3食用动物油脂
3.3.1每件500g以上的包装:同批同质随机在3~5个包装上设采样点,每个点从上、中、下三层取样,混合,共500~1500g。3.3.2每件500g以下的包装:参见3.2.3。样品的运输和贮存
取样后尽快将样品送实验室,运输过程必须保证样品完好加封,不受损失,成分不变保存温度合适。样品到实验室后尽快分析处理,易腐易变样品应置冰箱或特殊条件下贮存,保证不影响分析结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食品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公司卫生检测研究中心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珏、翟为安、费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8-02-25批准1989-03-01实施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
:443.06
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
Meat andmeat productsSamplingUDC637.51/.52
GB/T 9695.19-88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DIS3100/1一1984《肉和肉制品的取样》第一部分:“原始样品的取样和一般说明”。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取样所遵循的一般准则及取样程序。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理化测定的取样。2管理方面指导
2.1取样人员
2.1.1取样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熟悉肉和肉制品生产过程,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2.1.2取样人员取样时必须防止样品污染。2.1.8取样人员取样时不得受他方影响。2.2取样报告
取样人员取样时应填写取样报告,内容包括:a.
食品名称;
生产厂名;
生产日期;
d.产品数量;
取样地点;
f.取样方法;
g.取样数量;
h.样品编号:
i.取样日期(年、月、日);
j.取样单位盖章;
k.取样人员签名;
1.被取样单位负责人签名;
m.备注:填写取样时的异常情况、影响取样的环境、产品的运输和包装情况等。2.3封条与标签
取样人员将样品送到实验室前须贴上封条与标签,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a.样品名称;
b.取样地点;
c.取样日期:
d.样品编号;
e.样品特性。
2.4取样工器具
取样工器具应清洁、于燥,不得影响样品的气味、风味和成分组成。容器容量与取样量应相符。使用玻璃器血要防止破损。3技术方面指导
取样的一般原则是:取样程序应使所取原始样品尽可能有代表性,也要满足分析项目的特殊要求;取样量应满足样品的代表性和分析项目的要求,也应考虑产品的数量,取样量不得少于分析取样、复验和留样备查的总量。3.1肉
3.1.1鲜肉
若成堆产品,则在堆放空间的四角和中间设采样点,每点从上、中、下三层取若干小块混为一份样品:若零散产品,则随机从3~5片体上取若于小块混为一份样品。每份500~1500g。
3.1.2冻肉
小包装冻肉同批同质随机取3~5包混合,总量不得少于1000g。冻片肉取样方法参见3.1.1。
3.2肉制品
3.2.1大片肉:参见3.1.1。
3.2.2每件500g以上的产品:同批同质随机从3~5件上取若干小块混合,共500~1500g。3.2.3每件500g以下的产品:同批同质随机取3~5件混合,总量不得少于1000g。3.2.4小块碎肉:从堆放平面的四角和中间取样混合,共500~1500g。3.3食用动物油脂
3.3.1每件500g以上的包装:同批同质随机在3~5个包装上设采样点,每个点从上、中、下三层取样,混合,共500~1500g。3.3.2每件500g以下的包装:参见3.2.3。样品的运输和贮存
取样后尽快将样品送实验室,运输过程必须保证样品完好加封,不受损失,成分不变保存温度合适。样品到实验室后尽快分析处理,易腐易变样品应置冰箱或特殊条件下贮存,保证不影响分析结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食品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公司卫生检测研究中心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珏、翟为安、费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8-02-25批准1989-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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