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试验方法
除特别注明外,试验中所用试剂为分析纯试剂,水为蒸馏水或相应纯度的水,溶液为水溶液,仪器设备为一般实验室仪器设备。
5.1 鉴别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九九〇年版二部青霉素钾(272页)项下的方法测定。
5.2 含量测定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九九〇年版二部青霉素钾(272页)项下的方法测定。
5.3 水分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九九〇年版二部青霉素钾(272页)项下的方法测定。
5.4 酸碱度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九九〇年版二部青霉素钾(272页)项下的方法测定。
5.5 溶液的澄清度
取本品80mg,加水6mL溶解后,溶液应澄清;如显混浊,与1号浊度标准液(《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九九〇年版二部附录58页)比较。
5.6 溶液的颜色
取本品250mg,加水6.25mL溶解后,溶液应无色;如显色,与黄色或黄绿色2号标准比色液(《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九九〇年版二部附录57页)比较。
6 检验规则
6.1
本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件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6.2
使用单位可按照本标准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6.3 取样方法:成品按批取样,设总件数为X,当 X \leqslant 3时,件件取,当3 < X \leqslant {300}时,按 \sqrt{X} + 1 件随机取样,当X > 300 时,按 \sqrt{X}/2 + 1 件随机取样。取样应选用清洁、干燥、带胶塞的玻璃样品瓶,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厂名称和取样日期、取样人签名及必要的说明。
取样时,应用清洁适用的取样器,伸入每件包装的四分之三深度处,取足够量的样等量混匀后,装入样品瓶中。每批产品取样两份,每份样品应为全检所需样品的三倍量,一份送化验室,另一份应密封保存,以备仲裁分析用。
6.4
如果在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加倍取样件数,重新取样进行核验,产品重新检验的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5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进行仲裁。
6.6
根据供需双方的协议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控制残余溶媒的含量。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上应有牢固的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注明“药用中间体”字样)、产品生产批文号、生产日期、净重、商标、生产厂名称和贮存条件。包装的重量可按客户的要求而定。
7.2
本品应装于带乙烯袋的纸桶或符合用户要求的包装中,密封保存,防止受潮、受热。
7.3
本品运输中应注意防潮,并不得与有污染的物质混装、混运。
7.4
按规定包装,原包装保质期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