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N 0415—95
出口猪肉灌肠检验规程
Rule for inspection of pork sausage for expor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N 0415—95
出口猪肉灌肠检验规程
Rule for inspection of pork sausage for export
代替 ZB X22 013—9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猪肉灌肠的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用猪肉糜灌制经烘烤水煮、染色和烟熏制成的出口猪肉灌肠(红肠)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 GB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 GB 5033 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 GB 7741 出口盐渍肠衣检验方法
- GB 9695.6 肉制品 胭脂红色素测定
- GB 9695.7 肉与肉制品 总脂肪含量测定
- GB 9695.14 肉制品 淀粉含量测定
- GB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的测定
- SN 0168 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
- SN 0169 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
- SN 0170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
- SN 0172 出口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
- SN/T 0410.2 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
3 术语
3.1 色圈
灌肠为食用色素染成红色,横切断面肠衣,染色渗入肉糜所形成的颜色圆圈。
3.2 核桃纹状皱纹
经烘烤后灌肠表面收缩形似核桃皱纹。
3.3 气孔
横切灌肠断面肉糜出现的孔眼。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肉须品质新鲜,色泽正常。
4.2 辅料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3 必须建立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应用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系统(HACCP)。
4.4 灌肠为长杆型,经烘烤、水煮、染色、烟熏而制成,肉质紧密而富有弹性,具有本产品的滋味和香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5-09-20批准1996-01-01实施
4.5 经冷却、结冻和冷藏,中心温度-15℃以下。
5 检验
5.1 原料检验
按 SN 0410.2 检验,盐渍肠衣按 GB 7741 检验。
5.2 成品检验
5.2.1 抽样
5.2.1.1 抽样原则:出厂检验按班次随机抽样,出口检验按报验批次随机抽样。
5.2.1.2 抽样数量:100箱以内抽3箱,超过100箱的按1%增抽,不足100箱按100箱计。化验抽样,每箱抽取1根,每批不得少于3根。
5.2.2 感官检验
5.2.2.1 将待检样品分别放入白搪瓷盘中,目测其外形、色泽,并用不锈钢米尺量其长度、口径,是否符合要求。
5.2.2.2 形态:为长杆形,表面间有分布均匀的核桃状皱纹。长度38~42cm,口径3.6~4.0cm,两端结扎良好,一端有吊挂线圈,不得有大弯曲状,破裂和畸形。
5.2.2.3 用不锈钢刀将灌肠切成薄片,目测其组织、色泽、色圈及有无杂质变色等情况。
5.2.2.4 组织状态:切面组织紧密,指压有弹性,肉糜和肥膘细粒分布均匀,无大肥膘块,无碎骨、软骨、筋头。允许有少量粉红色的小夹花肉,不许有明显气孔,但可有微小气孔存在。
5.2.2.5 色泽、色圈:外表为鲜红色,热水浸烫无明显褪色。不得有色差明显的深紫色和粉红色。切面肉糜组织的色泽应为自然的腌制肉色,不应有紫褐、灰褐色,不得有氧化变色现象。横切面肠衣染色渗入内糜的色圈不得超过1.2mm。
5.2.2.6 杂质:不允许有杂质。
5.2.2.7 滋味及气味:具有灌肠应有的香味并有轻度烟熏味,不得有焦糊味、霉味及其他异味。
5.2.3 理化检验
理化指标要求及检验方法见表1。
表 1
| 项 目 | 指 标 | 检验方法 |
|---|---|---|
| 水分, % | ≤55 | 按GB 9695.15检验 |
| 脂肪, % | ≤22 | 按GB 9695.7检验 |
| 淀粉, % | ≤6 | 按GB 9695.1检验 |
| 亚硝酸盐, mg/kg (以NaNO2计) |
≤30 | 按GB 5009.33检验 |
| 胭脂红, mg/kg | ≤40 | 按GB 9695.6检验 |
5.2.4 细菌检验
细菌指标要求及检验方法见表2。
表 2
| 项 目 | 指 标 | 检验方法 |
|---|---|---|
| 细菌总数, 个/g | ≤1×104 | 按SN 0168检验 |
| 大肠菌群 | 阴性 | 按SN 0169检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