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标准
转化为YY 9146-1999WS 2—811—84
医用光学仪器照度测试方法
1984-07-14发布1985-01-01实施
国家医药管理局 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标准
WS 2—811—84
医用光学仪器照度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含物镜、目镜和照明装置的目视医用光学仪器照度测试,其他目视医用光学仪器照度测试方法可参照本标准有关条例。
1 医用光学仪器照度测试,包括仪器照明装置照射在物平面视场中心处的照度测试和物面照度均匀度测试。
2 实测范围
2.1 被测仪器的观察光学系统所能确定的最大线视场。
2.2 被测仪器的照明装置照射在物平面上的光斑小于仪器观察光学系统所能确定的最大线视场,以光斑为准。
3 医用光学仪器视场中心照度应在仪器观察光学系统工作距离所能确定的物面上测试。照度计接收器中心应与仪器观察光学系统的视场中心重合。
4 医用光学仪器物面照度均匀度
4.1 物面照度均匀度是指物面边缘部分的照度与中心部分的照度之比。
4.2 物面照度均匀度测试的条件为:实测范围与可提供照度计接收器的有效直径之比大于(或等于)三。
4.3 物面照度均匀度的度量
4.3.1 用照度计测量实测范围边缘四点(如图1或图2)的照度,取四点中的最高和最低照度值。
4.3.2 物面照度均匀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 当 $E_c > E_{max}$ | $K_1 = \frac{E_{min}}{E_c} \quad (0 < K_1 < 1)$ | (1) |
| 当 $E_c < E_{min}$ | $K_2 = \frac{E_{max}}{E_c} \quad (1 < K_2 < \infty)$ | (2) |
| 当 $E_{min} < E_c < E_{max}$ | $K_1 = \frac{E_{min}}{E_c} \quad (0 < K_1 < 1)$ | (3) |
| $K_2 = \frac{E_{max}}{E_c} \quad (1 < K_2 < \infty)$ | (4) |
式中:
| $K_1$ —— 物面照度均匀度下限值; |
| $K_2$ —— 物面照度均匀度上限值; |
| $E_c$ —— 视场中心照度,lx; |
| $E_{min}$ —— 边缘最低照度,lx; |
| $E_{max}$ —— 边缘最高照度,lx。 |
4.4 测试结果应符合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
图 1
图 2
5 照度计
5.1 医用光学仪器照度测试用照度计应符合 JJG 245—81《光照度计检定规程》规定的二级照度计要求。
5.2 必须使实测范围能有效地充满照度计接收器。
5.3 照度计接收器的有效直径应不大于实测范围的三分之一。
6 测试
6.1 医用光学仪器照度应在环境照度对测试无明显影响的条件下进行。
6.2 测试时被测仪器和照度计接收器均应有可靠支承。
6.3 测试前应校正照度计零位。测试后应对零位进行复验,如超过该档量程的 $2\%$,需重测。
6.4 测试过程中,输入电压必须符合被测仪器的标称电压。
6.5 测试应在光源发光稳定后方可进行。
6.6 照度计接收器置于被测位置后,须待指示稳定后方予读数。
6.7 每一位置重复测试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
7
测试后的数据记入附录中医用光学仪器照度测试记录表内,并计算测试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