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水 分 测 定 法
Determination of moisture
ZB X 66025-87
本方法适用于酿造酱油时原料、半成品、副产品的水分测定。
仲裁方法—105℃恒重法
1.1 仪器与用具
- a. 分析天平:感量 0.1mg;
- b. 电烘箱;
- c. 称量瓶;
- d. 干燥器、牛角匙等。
1.2 测定步骤
1.2.1 将称量瓶洗净,置于 105℃电烘箱中 2h左右,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后用分析天平称量。复烘至恒重(二次称重相差不超过 0.002g 即为恒重)。此重量即称量瓶重量(W1)。记录该称量瓶的号码和重量。
1.2.2 用牛角匙先将细碎的样品充分搅拌均匀后,取出 5g左右放入已恒重的称量瓶内,以分析天平精确称量,分别按称量瓶的号码记录样品与称量瓶的总重量(W2)。
1.2.3 揭开称量瓶盖,放入已调节至 105℃的烘箱内,置于上层铁网上,并靠近温度计的水银球周围,烘3~4h(一般烘 4h即达恒重)。用坩埚钳取出称量瓶,盖好盖子,于干燥器中冷却后称重。再复烘后冷却、称重,直至恒重为止。记下烘干(恒重)后总重量(W3)。
1.3 计算
X(%) = (W2-W3)/W × 100 ……………………………… (1)
式中:X——水分,%;
W2——称量瓶和试样烘前总重量,g;
W3——称量瓶和试样至恒重后重量,g;
W——样品重量(W=W2-W1),g。
1.4 注意事项
1.4.1 普通电烘箱干燥室内的温度是不均匀的,测定水分时为了使烘千温度恰在 105℃,必须将称量瓶置于上层靠近温度计水银球的下方或周围。
1.4.2 电烘箱顶上的出气孔,在干燥过程中要旋开,让水蒸汽向外逸出。
1.4.3 干燥温度的控制范围可在 105±2℃之间。
1.4.4 试样称取 5g左右。
1.4.5 用两份试样分别测定含水量时,允许误差为不超过 0.2%,在此范围内取其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2 快速法(近似测定法之一)
快速法所用仪器、测定步骤、计算方法都和仲裁法一样,仅是烘箱温度提高(160℃)。因此烘干时间可缩短(半小时左右)。
此法必须严格控制时间的长短。由于样品的性质、容器(称量瓶)的大小,样品的多少等不同,精确的烘干时间可与仲裁烘干法进行校对后确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