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芝麻油
Sesameseed oilZB X 14009—85
本标准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调拨的商品芝麻油。
1 技术条件
芝麻油必须具有下列特征:
1.1 折光指数(20℃):1.4715~1.4750。
1.2 比重(20/4℃):0.9170~0.9215。
2 质量标准
2.1 小磨香油和机榨芝麻油的质量指标见下表。
| 种 指 标 项 目 |
类 | 小磨香油 | 机榨芝麻油 |
|---|---|---|
| 色 泽 | 一般呈棕红色 | 一般呈橙黄至棕黄色 |
| 气味、滋味 | 具有小磨香油特有的香味 | 具有机榨芝麻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 酸价(mg KOH/g) ≤ | 4.0 | 4.0 |
| 水分及挥发物,% ≤ | 0.20 | 0.20 |
| 杂质,% ≤ | 0.20 | 0.20 |
| 加热试验(280℃) | — | 油色允许变深、不得有析出物 |
2.2 小磨香油和机榨芝麻油,均不得混有非食用植物油或矿物油。混入时不能供作食用。
2.3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检验方法
芝麻油样品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 GB 5490~5539—85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