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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标准】 绿柱石精矿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9-26 12:54:35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YS/T 262-2011

  • 标准名称:

    绿柱石精矿

  • 标准类别:

    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 英文名称:

    Beryl concentrate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11-12-20
  • 实施日期:

    2012-07-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1.10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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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页数:

    8页
  • 标准价格:

    14.0
  • 出版日期:

    2012-07-01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封国富、于超、关玉珍、支红军、康泽彦、刘柳辉、王平
  • 起草单位:

    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主管部门: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 相关标签:

    绿柱石 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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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绿柱石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绿柱石精矿。
本标准代替YS/T262—1994《绿柱石精矿》。
本标准与YS/T262—199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两种类别五个品级”改为“两种类别六个品级”;
———对产品的化学成分做了相应的调整;
———对外观质量做了规定;
———补充了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单)。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封国富、于超、关玉珍、支红军、康泽彦、刘柳辉、王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6898—1986;
———YS/T262—1994。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YS/T254(所有部分) 铍精矿、绿柱石化学分析方法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73.060 D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262—2011 代替YS/T 262—1994 绿柱石精矿 Beryl concentrate 2011-12-20发布 2012-07-01实施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前言 本标准代替YS/T 262—1994《绿柱石精矿》。 本标准与YS/T 262—199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两种类别五个品级”改为“两种类别六个品级”; ——对产品的化学成分做了相应调整; ——对外观质量做了规定; ——补充了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封国富、于超、关玉珍、支红军、康泽彦、刘柳辉、王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6898—1986; ——YS/T 262—199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柱石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绿柱石精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YS/T 254(所有部分) 铍精矿、绿柱石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绿柱石精矿分为两种类别六个品级。 3.2 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化学成分要求 块状精矿: 一级品: BeO不小于11.0%; Fe2O3不大于1.5%; Ca不大于0.5%; F不大于0.40%; P不大于0.15%; Li2O不大于1.00%。 二级品: BeO不小于10.0%; Fe2O3不大于2.0%; Ca不大于1.0%; F不大于0.50%; P不大于0.20%; Li2O不大于1.20%。 三级品: BeO不小于8.0%; Fe2O3不大于2.5%; Ca不大于1.5%; F不大于0.50%; P不大于0.20%; Li2O不大于1.50%。 粉状精矿: 一级品: BeO不小于9.0%; Fe2O3不大于2.5%; Ca不大于0.5%; F不大于1.00%; P不大于0.15%; Li2O不大于1.50%。 二级品: BeO不小于8.0%; Fe2O3不大于3.0%; Ca不大于1.0%; F不大于1.20%; P不大于0.20%; Li2O不大于1.80%。 三级品: BeO不小于6.0%; Fe2O3不大于3.5%; Ca不大于1.5%; F不大于1.50%; P不大于0.30%; Li2O不大于2.00%。 3.3 水分 块状精矿水分不大于0.50%,粉状精矿水分不大于8.0%。 3.4 产品粒度 3.4.1 块状精矿粒度不得大于100 mm,其中90%应大于10 mm。 3.4.2 粉状精矿粒度小于0.125 mm的不少于65%。 3.5 外观质量 产品不应混入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的化学成分及水分按YS/T 254(所有部分)的规定进行。 4.2 产品的粒度用筛分法检测。 4.3 产品的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和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60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在需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类别、同一品级产品组批,每批重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3 检验项目及取样 5.3.1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水分、粒度、外观质量的检验。 5.3.2 每批精矿按10%的袋数取样(不足5袋的尾数亦取1袋),所需试样不应少于500 g。所取试样经混匀后,供化学成分、水分、粒度、外观质量检验用。 5.4 检验结果判定 5.4.1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有一项不合格时,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若检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 水分检验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3 粒度检验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4 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包装、标志、贮存、运输 6.1.1 产品包装可采用聚乙烯编织袋包装,袋口封严。每袋净重50 kg±0.5 kg(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6.1.2 包装袋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品级、净重、批号及包装日期。 6.1.3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 6.1.4 产品应存放于干燥处。 6.2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产品名称和牌号; c)批号; d)净重和件数; e)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f)本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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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262-2011绿柱石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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