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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Z/T 82002-2016缝制帽
标准号:
FZ/T 82002-2016
标准名称:
缝制帽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英文名称:
Woven caps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6-04-05 -
实施日期:
2016-09-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
标准ICS号:
服装工业>>61.040帽子、服饰品、衣扣中标分类号: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服装、鞋、帽与其他缝制品>>Y75服装、鞋、帽综合
替代情况:
替代FZ/T 82002-2006
起草人:
周双喜、施琴、吴树珍、杨秀月、吉爱萍、王宏明起草单位:
上海市服装研究所、上海服装鞋帽商业行业协会归口单位:
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19)提出单位: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
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19)相关标签:
缝制

部分标准内容:
ICS61.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82002-2016
代替FZ/T82002—2006
缝制帽
Woven caps
2016-04-0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6-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
行业标
缝制嵋
FZ/T82002—2016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网址www.spc.net.cn
总编室:(010)68533533发行中心:(010)51780238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
2017年1月第一版
印张0.75
字数17千字
2017年1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2-30111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FZ/T82002—2016
本标准代替FZ/T82002—2006《缝制帽》,与FZ/T82002一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前言(见前言,2006年版的前言);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6年版的第2章);-删除了术语和定义(见2006年版的第3章);修改了使用说明的规定(见3.1,2006年版的4.1);一修改了成品的规格尺寸允许偏差的要求(见3.2,2006年版的4.2);修改了原材料的要求(见3.3,2006年版的4.3);合并了外观的色差、缝制、整烫章节,统一归为外观的考核内容(见3.4);一修改了理化性能要求(见3.5,2006年版的4.8);修改和补充了检验工具(见4.1,2006年版的5.1);修改了外观测定的测试方法(见4.3,2006年版的5.4、5.5);一修改了理化性能的测定方法(见4.4,2006年版的5.6);-充实和完善了成品质量缺陷判定内容(见5.2.3,2006年版的6.2.3);一修改和补充了判定规则(见5.4,2006年版的6.4)。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服装研究所、上海服装鞋帽商业行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双喜、施琴、吴树珍、杨秀月、吉爱萍、王宏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FZ/T82002—1992、FZ/T82002--2006。I
1范围
缝制帽
FZ/T82002—2016
本标准规定了缝制帽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缝制帽。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50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3921-200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皂洗色牢度GB/T4841.3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2/1、1/3、1/6、1/12、1/25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8427一200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GB/T8629-2001纺织品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GB/T8630
GB18401
纺织品洗涤和干燥后尺寸变化的测定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21294
GB/T21295
GB/T29862
服装理化性能的检验方法
服装理化性能的技术要求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33271
机织婴幼儿服装
FZ/T80002
FZ/T80004
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
使用粘合衬服装耐干洗测试方法FZ/T80007.31
FZ/T80010
3要求
3.1使用说明
服装用人体头围测量方法与帽子规格代号标示使用说明按GB5296.4规定。其中,成品的规格代号标示方法及其标签的安放位置按FZ/T80010规定。婴幼儿用品的产品维护方法应采用不可干洗的方式,3.2规格尺寸允许偏差
主要部位规格由企业自行设置,规格尺寸允许偏差按表1规定。1
FZ/T82002—2016
部位名称
帽口内围
帽面高
3.3原材料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
-0.3~+0.4(棉绒帽:-0.4~+0.6)±0.4
3.3.1按国家有关纺织标准选用符合本标准质量要求的原材料。3.3.2填充物按国家有关标准选用符合要求的纤维或其制品。单位为厘米
采用适合所用面料的纽扣(装饰扣除外)及其他附件。纽扣、装饰扣及其他附件应表面光洁、无毛刺、无缺损、无残疵、无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婴幼儿用品附件的外观不应与食物相似,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刚硬部分构成的纽扣,附件最大尺寸应大于3mm。注: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是在正常穿着条件下,成品上可能对人体皮肤造成伤害的锐利边线和尖端。3.4外观
3.4.1产品面料的色差不低于4级,帽重的色差不低于3-4级。3.4.2各部位无明显油污、拆痕、残疵、毛漏。3.4.3
3弹力钢条松紧适度,弓子板正,使用钢条及金属零件必须有防锈措施,不污染产品。3.4.4针距密度按表2规定。
明暗线
包缝线
3.4.5接缝整齐、牢固。
针距密度
不少于12针/3cm
不少于9针/3cm
缝线应与面料性能、色泽相适宜(装饰线除外)。备注
特殊需要除外
各部位缝制平服,线路顺直,无开线、松线和连续跳针。纳线均匀,同一部件缺针不超过两针或两处。
绡帽口无明显偏头、凹腰。瓣尖正,合缝平顺,无明显顶和尖顶。3.4.8
面项纱向正,无明显歪斜。包边实,帽箍宽窄基本一致。拉圈、捏褶、拨褶、抽褶均匀,纱向直。吃纵部位均匀、合理。
檐端正,两墙缝对正,檐角互差不超过0.5cm。帽顶平圆:取1/4测量弧高与对称部位,互差不超过0.4cm,人造毛、粗纺材料互差不超过0.8cm。
嵌芽子、嵌条松紧适度、平服、宽窄基本一致。包口、汗口条平顺,无明显褶绪,檐角过线不超过0.8cm,搭头无双轨线。面墙缝高互差不超过0.3cm。
帽檐子口齐,不舔里。圆檐、半圆檐的里和面平服。无明显扭扇和锁毛,带正、对称。帽前挡两角互差不超过0.5cm。帽前挡和耳扇切口严紧、对称,互差不超过0.4cm。3.4.19
拉松紧带松紧适度,包带严紧,两头齐。垫条齐,不露毛茬。
里、面平服,无岔口。
商标和耐久性标签位置端正、平服。装饰物(绣花、镶嵌、挂件等)牢固、平服。FZ/T82002—2016
各部位熨烫平服、整洁,无烫黄、水渍及亮光。使用粘合衬部位不允许有脱胶、渗胶、起皱、起泡及沾胶。
3.5理化性能
成品理化性能按表3规定。
纤维含量/%
甲醛含量/(mg/kg)
可分解致瘤芳香胺染料/(mg/kg)异味
耐皂洗”
耐干洗
耐干糜擦
耐湿率擦
色牢度/级
耐汗渍
耐唾液?
(浅色)
(深色)
优等品
分等要求
一等品
符合GB/T29862规定
合格品
婴幼儿用品符合GB18401中A类规定其他产品符合GB18401中B类规定4
(婴幼儿用品4)
(婴幼儿用品3-4)
(婴幼儿用品4)
(婴幼儿用品3)
(婴幼儿用品3-4)
(婴幼儿用品3-4)
(婴幼儿用品3-4)
(婴幼儿用品3-4)
FZ/T82002-2016
不可拆卸附件抗拉强力。
洗涤后外观
表3(续)
优等品
分等要求
一等品
符合GB/T33271规定
符合GB/T21295规定
合格品
注:按GB/T4841.3的规定,颜色深于1/12染料染色标准深度为深色,颜色浅于等于1/12染料染色标准深度为浅色。
耐皂洗色牢度不考核使用说明中标注不可水洗的产品。耐干洗色牢度不考核使用说明中标注不可干洗的产品。耐唾液色牢度、不可拆卸附件抗拉强力只考核婴幼儿用品。4
检验方法
4.1检验工具
钢卷尺或直尺,分度值为1mm。
量帽尺。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
金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250)。4.1.3
1/12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GB/T4841.3)。4.2
规格测定
主要部位规格按3.2规定。
主要部位规格的测量方法按表4规定,测量部位见图1。表4
帽口内围
部位名称
帽口内围
帽面高
测量方法
用量帽尺测量帽子内口周长
由底口量至帽尖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帽面高
4.3外观测定
FZ/T82002-—2016
4.3.1外观检验一般采用灯光照明,照度不低于6001x,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北空光照明。4.3.2评定成品色差程度时,被评部位应纱向一致。人射光与织物表面约成45度角,观察方向应垂直于织物表面,距离60cm目测,与GB/T250样卡对比。4.3.3针距密度按表2规定,在成品缝纫线迹上任取3cm测量(厚薄部位除外)。4.4理化性能测定
4.4.1耐皂洗色牢度按GB/T3921一2008中方法A(1)规定测试。4.4.2耐光色牢度按GB/T8427一2008规定测试,其中曝晒按方法3,晒至第一阶段。4.4.3不可拆卸附件抗拉强力按GB/T33271规定测试。4.4.4洗涤后外观质量测试方法,经洗涤、干燥后,在外观检测的条件下进行评价。水洗程序按GB/T8630规定测试,洗涤方法按GB/T8629一2001程序7A(标注手洗产品采用仿手洗),干燥方式采用悬挂晾干。干洗程序按FZ/T80007.3规定测试,采用常规干洗法。4.4.5其他理化性能项目按GB/T21294规定测试。4.4.6未提及取样部位的测试项目,可按测试需要在成品上选取试样。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5.1.1成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时机根据生产厂实际情况或合同协议规定,一般在转产、停产后复产、原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时进行。5.1.2出厂检验项目按第3章规定,3.5除外。成品出厂检验规则按FZ/T80004规定。5.1.3型式检验项目按第3章规定。5.2外观质量等级和缺陷划分规则5.2.1外观质量等级划分
成品外观质量等级划分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轻重程度为依据。抽样样本中的单件产品以缺陷的数量及其轻重程度划分等级,批等级以抽样样本中单件产品的品等数量划分。5.2.2外观缺陷划分
单件产品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构成缺陷。按照产品不符合本标准和对产品的性能、外观的影响程度,缺陷分成三类:a)严重缺陷: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b)重缺陷:不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不严重影响产品的外观,但较严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缺陷,称为重缺陷。
c)轻缺陷: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但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外观影响较小的缺陷,称为轻缺陷。5.2.3外观质量缺陷判定依据
外观质量缺陷判定依据按表5规定。5
FZ/T82002—2016
轻缺陷
商标和耐久性标签不端正、不平服、明显歪斜
熨烫不平服;有充光
表面不整洁、有线头
用线与面料不适宜
瓣尖不正,合缝不平
重缺陷
轻微烫黄;变色
明显油污、拆痕、残症
明显偏头、凹腰
明显暇顶、尖顶
面顶死不正,偏离顶中线1cm面顶死绪不正,偏离顶中线1cm以下;对称部位超允许偏差
包边不实、帽箍宽窄不均;拉圈、捏褶、拨褶、抽褶不均,丝绪不直绡檐不正;嵌芽子松紧不适度,嵌条宽窄不均
松紧带松紧不适度,包带不严齐包口、汗口条不平,有明显褶络;帽檐子口不齐、舔里;檐里、面不平垫条不齐,露毛茬
弹力钢条松紧不适度,弓子板歪,钢条无防锈措施
装饰件不端正、不牢固
及以上
吃纵部位吃纵明显不均匀、不合理;明显扭扇、明显岔口
装饰件不端正,明显影响外观
严重缺陷
使用粘合村部位脱胶、外表面
渗胶、起皱、起泡及沾胶
变质;残破
严重污迹、残破、毛漏
帽檐断裂
钢条锈蚀
和附件
规格尺
寸允许
轻缺陷
表5(续)
重缺陷
FZ/T82002—2016
严重缺陷
钮扣、装饰扣及其他附件表面
不光洁、有毛刺、有缺损、有残疵、有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锐利
边缘。婴幼儿用品附件的外观
与食物相似,使用2个或2个
以上刚硬部分构成的钮扣,附
件最大尺寸不大于3mm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超过本标准规规格尺寸允许偏差超过本标准规规格尺寸允许偏差超过本标定50%以内
定50%及以上
表面部位色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表面部位色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半级
低于本标准规定2针及以内
半级以上
低于本标准规定2针以上
注1:本表未涉及的缺陷可根据缺陷划分规则,参照相似缺陷酌情判定。注2:凡属丢工、少序、错序,均为重缺陷。缺件为严重缺陷。5.3抽样规定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数量按产品批量:500项(含500项)以下抽验10顶。500项以上至1000项(含1000顶)抽验20项。1000顶以上抽验30顶。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根据试验需要,般不少于4顶。5.4判定规则
5.4.1单顶(样本)外观判定
优等品:严重缺陷数=0
一等品:严重缺陷数=0
合格品:严重缺陷数=0
严重缺陷数=0
5.4.2批等级判定
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1
轻缺陷数≤1
轻缺陷数≤3
轻缺陷数≤4或
轻缺陷数≤2
准规定100%及以上
优等品批:外观检验样本中的优等品数≥90%,一等品和合格品数10%(不含不合格品)。各项理化性能测试均达到优等品指标要求。一等品批:外观检验样本中的一等品及以上的产品数≥90%,合格品数<10%(不含不合格品)。各项理化性能测试均达到一等品指标要求。合格品批:外观检验样本中的合格品及以上的产品数≥90%,不合格品数≤10%(不含严重缺陷不合格品)。各项理化性能测试均达到合格品指标要求。当外观缝制质量判定与理化性能判定不一致时,按低等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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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82002-2016
代替FZ/T82002—2006
缝制帽
Woven caps
2016-04-0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6-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
行业标
缝制嵋
FZ/T82002—2016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网址www.spc.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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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
2017年1月第一版
印张0.75
字数17千字
2017年1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2-30111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FZ/T82002—2016
本标准代替FZ/T82002—2006《缝制帽》,与FZ/T82002一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前言(见前言,2006年版的前言);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6年版的第2章);-删除了术语和定义(见2006年版的第3章);修改了使用说明的规定(见3.1,2006年版的4.1);一修改了成品的规格尺寸允许偏差的要求(见3.2,2006年版的4.2);修改了原材料的要求(见3.3,2006年版的4.3);合并了外观的色差、缝制、整烫章节,统一归为外观的考核内容(见3.4);一修改了理化性能要求(见3.5,2006年版的4.8);修改和补充了检验工具(见4.1,2006年版的5.1);修改了外观测定的测试方法(见4.3,2006年版的5.4、5.5);一修改了理化性能的测定方法(见4.4,2006年版的5.6);-充实和完善了成品质量缺陷判定内容(见5.2.3,2006年版的6.2.3);一修改和补充了判定规则(见5.4,2006年版的6.4)。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服装研究所、上海服装鞋帽商业行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双喜、施琴、吴树珍、杨秀月、吉爱萍、王宏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FZ/T82002—1992、FZ/T82002--2006。I
1范围
缝制帽
FZ/T82002—2016
本标准规定了缝制帽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缝制帽。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50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3921-200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皂洗色牢度GB/T4841.3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2/1、1/3、1/6、1/12、1/25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8427一200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GB/T8629-2001纺织品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GB/T8630
GB18401
纺织品洗涤和干燥后尺寸变化的测定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21294
GB/T21295
GB/T29862
服装理化性能的检验方法
服装理化性能的技术要求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33271
机织婴幼儿服装
FZ/T80002
FZ/T80004
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
使用粘合衬服装耐干洗测试方法FZ/T80007.31
FZ/T80010
3要求
3.1使用说明
服装用人体头围测量方法与帽子规格代号标示使用说明按GB5296.4规定。其中,成品的规格代号标示方法及其标签的安放位置按FZ/T80010规定。婴幼儿用品的产品维护方法应采用不可干洗的方式,3.2规格尺寸允许偏差
主要部位规格由企业自行设置,规格尺寸允许偏差按表1规定。1
FZ/T82002—2016
部位名称
帽口内围
帽面高
3.3原材料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
-0.3~+0.4(棉绒帽:-0.4~+0.6)±0.4
3.3.1按国家有关纺织标准选用符合本标准质量要求的原材料。3.3.2填充物按国家有关标准选用符合要求的纤维或其制品。单位为厘米
采用适合所用面料的纽扣(装饰扣除外)及其他附件。纽扣、装饰扣及其他附件应表面光洁、无毛刺、无缺损、无残疵、无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婴幼儿用品附件的外观不应与食物相似,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刚硬部分构成的纽扣,附件最大尺寸应大于3mm。注: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是在正常穿着条件下,成品上可能对人体皮肤造成伤害的锐利边线和尖端。3.4外观
3.4.1产品面料的色差不低于4级,帽重的色差不低于3-4级。3.4.2各部位无明显油污、拆痕、残疵、毛漏。3.4.3
3弹力钢条松紧适度,弓子板正,使用钢条及金属零件必须有防锈措施,不污染产品。3.4.4针距密度按表2规定。
明暗线
包缝线
3.4.5接缝整齐、牢固。
针距密度
不少于12针/3cm
不少于9针/3cm
缝线应与面料性能、色泽相适宜(装饰线除外)。备注
特殊需要除外
各部位缝制平服,线路顺直,无开线、松线和连续跳针。纳线均匀,同一部件缺针不超过两针或两处。
绡帽口无明显偏头、凹腰。瓣尖正,合缝平顺,无明显顶和尖顶。3.4.8
面项纱向正,无明显歪斜。包边实,帽箍宽窄基本一致。拉圈、捏褶、拨褶、抽褶均匀,纱向直。吃纵部位均匀、合理。
檐端正,两墙缝对正,檐角互差不超过0.5cm。帽顶平圆:取1/4测量弧高与对称部位,互差不超过0.4cm,人造毛、粗纺材料互差不超过0.8cm。
嵌芽子、嵌条松紧适度、平服、宽窄基本一致。包口、汗口条平顺,无明显褶绪,檐角过线不超过0.8cm,搭头无双轨线。面墙缝高互差不超过0.3cm。
帽檐子口齐,不舔里。圆檐、半圆檐的里和面平服。无明显扭扇和锁毛,带正、对称。帽前挡两角互差不超过0.5cm。帽前挡和耳扇切口严紧、对称,互差不超过0.4cm。3.4.19
拉松紧带松紧适度,包带严紧,两头齐。垫条齐,不露毛茬。
里、面平服,无岔口。
商标和耐久性标签位置端正、平服。装饰物(绣花、镶嵌、挂件等)牢固、平服。FZ/T82002—2016
各部位熨烫平服、整洁,无烫黄、水渍及亮光。使用粘合衬部位不允许有脱胶、渗胶、起皱、起泡及沾胶。
3.5理化性能
成品理化性能按表3规定。
纤维含量/%
甲醛含量/(mg/kg)
可分解致瘤芳香胺染料/(mg/kg)异味
耐皂洗”
耐干洗
耐干糜擦
耐湿率擦
色牢度/级
耐汗渍
耐唾液?
(浅色)
(深色)
优等品
分等要求
一等品
符合GB/T29862规定
合格品
婴幼儿用品符合GB18401中A类规定其他产品符合GB18401中B类规定4
(婴幼儿用品4)
(婴幼儿用品3-4)
(婴幼儿用品4)
(婴幼儿用品3)
(婴幼儿用品3-4)
(婴幼儿用品3-4)
(婴幼儿用品3-4)
(婴幼儿用品3-4)
FZ/T82002-2016
不可拆卸附件抗拉强力。
洗涤后外观
表3(续)
优等品
分等要求
一等品
符合GB/T33271规定
符合GB/T21295规定
合格品
注:按GB/T4841.3的规定,颜色深于1/12染料染色标准深度为深色,颜色浅于等于1/12染料染色标准深度为浅色。
耐皂洗色牢度不考核使用说明中标注不可水洗的产品。耐干洗色牢度不考核使用说明中标注不可干洗的产品。耐唾液色牢度、不可拆卸附件抗拉强力只考核婴幼儿用品。4
检验方法
4.1检验工具
钢卷尺或直尺,分度值为1mm。
量帽尺。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
金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250)。4.1.3
1/12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GB/T4841.3)。4.2
规格测定
主要部位规格按3.2规定。
主要部位规格的测量方法按表4规定,测量部位见图1。表4
帽口内围
部位名称
帽口内围
帽面高
测量方法
用量帽尺测量帽子内口周长
由底口量至帽尖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帽面高
4.3外观测定
FZ/T82002-—2016
4.3.1外观检验一般采用灯光照明,照度不低于6001x,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北空光照明。4.3.2评定成品色差程度时,被评部位应纱向一致。人射光与织物表面约成45度角,观察方向应垂直于织物表面,距离60cm目测,与GB/T250样卡对比。4.3.3针距密度按表2规定,在成品缝纫线迹上任取3cm测量(厚薄部位除外)。4.4理化性能测定
4.4.1耐皂洗色牢度按GB/T3921一2008中方法A(1)规定测试。4.4.2耐光色牢度按GB/T8427一2008规定测试,其中曝晒按方法3,晒至第一阶段。4.4.3不可拆卸附件抗拉强力按GB/T33271规定测试。4.4.4洗涤后外观质量测试方法,经洗涤、干燥后,在外观检测的条件下进行评价。水洗程序按GB/T8630规定测试,洗涤方法按GB/T8629一2001程序7A(标注手洗产品采用仿手洗),干燥方式采用悬挂晾干。干洗程序按FZ/T80007.3规定测试,采用常规干洗法。4.4.5其他理化性能项目按GB/T21294规定测试。4.4.6未提及取样部位的测试项目,可按测试需要在成品上选取试样。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5.1.1成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时机根据生产厂实际情况或合同协议规定,一般在转产、停产后复产、原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时进行。5.1.2出厂检验项目按第3章规定,3.5除外。成品出厂检验规则按FZ/T80004规定。5.1.3型式检验项目按第3章规定。5.2外观质量等级和缺陷划分规则5.2.1外观质量等级划分
成品外观质量等级划分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轻重程度为依据。抽样样本中的单件产品以缺陷的数量及其轻重程度划分等级,批等级以抽样样本中单件产品的品等数量划分。5.2.2外观缺陷划分
单件产品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构成缺陷。按照产品不符合本标准和对产品的性能、外观的影响程度,缺陷分成三类:a)严重缺陷: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b)重缺陷:不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不严重影响产品的外观,但较严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缺陷,称为重缺陷。
c)轻缺陷: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但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外观影响较小的缺陷,称为轻缺陷。5.2.3外观质量缺陷判定依据
外观质量缺陷判定依据按表5规定。5
FZ/T82002—2016
轻缺陷
商标和耐久性标签不端正、不平服、明显歪斜
熨烫不平服;有充光
表面不整洁、有线头
用线与面料不适宜
瓣尖不正,合缝不平
重缺陷
轻微烫黄;变色
明显油污、拆痕、残症
明显偏头、凹腰
明显暇顶、尖顶
面顶死不正,偏离顶中线1cm面顶死绪不正,偏离顶中线1cm以下;对称部位超允许偏差
包边不实、帽箍宽窄不均;拉圈、捏褶、拨褶、抽褶不均,丝绪不直绡檐不正;嵌芽子松紧不适度,嵌条宽窄不均
松紧带松紧不适度,包带不严齐包口、汗口条不平,有明显褶络;帽檐子口不齐、舔里;檐里、面不平垫条不齐,露毛茬
弹力钢条松紧不适度,弓子板歪,钢条无防锈措施
装饰件不端正、不牢固
及以上
吃纵部位吃纵明显不均匀、不合理;明显扭扇、明显岔口
装饰件不端正,明显影响外观
严重缺陷
使用粘合村部位脱胶、外表面
渗胶、起皱、起泡及沾胶
变质;残破
严重污迹、残破、毛漏
帽檐断裂
钢条锈蚀
和附件
规格尺
寸允许
轻缺陷
表5(续)
重缺陷
FZ/T82002—2016
严重缺陷
钮扣、装饰扣及其他附件表面
不光洁、有毛刺、有缺损、有残疵、有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锐利
边缘。婴幼儿用品附件的外观
与食物相似,使用2个或2个
以上刚硬部分构成的钮扣,附
件最大尺寸不大于3mm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超过本标准规规格尺寸允许偏差超过本标准规规格尺寸允许偏差超过本标定50%以内
定50%及以上
表面部位色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表面部位色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半级
低于本标准规定2针及以内
半级以上
低于本标准规定2针以上
注1:本表未涉及的缺陷可根据缺陷划分规则,参照相似缺陷酌情判定。注2:凡属丢工、少序、错序,均为重缺陷。缺件为严重缺陷。5.3抽样规定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数量按产品批量:500项(含500项)以下抽验10顶。500项以上至1000项(含1000顶)抽验20项。1000顶以上抽验30顶。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根据试验需要,般不少于4顶。5.4判定规则
5.4.1单顶(样本)外观判定
优等品:严重缺陷数=0
一等品:严重缺陷数=0
合格品:严重缺陷数=0
严重缺陷数=0
5.4.2批等级判定
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1
轻缺陷数≤1
轻缺陷数≤3
轻缺陷数≤4或
轻缺陷数≤2
准规定100%及以上
优等品批:外观检验样本中的优等品数≥90%,一等品和合格品数10%(不含不合格品)。各项理化性能测试均达到优等品指标要求。一等品批:外观检验样本中的一等品及以上的产品数≥90%,合格品数<10%(不含不合格品)。各项理化性能测试均达到一等品指标要求。合格品批:外观检验样本中的合格品及以上的产品数≥90%,不合格品数≤10%(不含严重缺陷不合格品)。各项理化性能测试均达到合格品指标要求。当外观缝制质量判定与理化性能判定不一致时,按低等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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