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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引航服务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5-29 09:32:13
  • JT/T948-2014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JT/T 948-2014

  • 标准名称:

    引航服务规范

  •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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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T 948-2014 Service speifieation for the pilots.
1总则
JT/T 948规定了引航服务通用规范、引航服务流程与规范、引航员行为规范、引航服务监督与投诉。
JT/T 948适用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引航机构及其引航从业人员。
2服务通用规范
2.1引航机构应以维护主权 、保障安全精心引领、服务港航为服务宗旨.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引航服务。
2.2引航机构应加强引航队伍、设施设备建设,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满足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2.3引航机构应公布服务项目 、服务时限、服务人员、服务范围等内容。
2.4引航机构应执行国家的引航费收规定。
3引航服务流程 与规范
3.1部门设置
引航机构应设立相应的部门,负责受理引航业务、引航生产调度与指挥、引航服务咨询引航信息发布、应急事件处理.公布联系h式和服务程序。
3.2 引航申请与受理
3.2.1引航申请
3.2.1.1引航 申请时间
引航申请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或引航机构指定的引航员登轮点)24h前(航程不足24h的,在驶离上一港之前)由申请人向引航机构提出,并在船舶抵达引航锚地(或引航机构指定的引航员登轮点)4h之前向引航机构确认。
出港或移泊的船舶,引航申请应当提前24h向引航机构提出,特殊引航需求应提前48h申请。
如船舶预确报船期有变更,申请人应及时通知引航机构。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220.40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948—-2014
引航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the pilots2014-12-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5-04-05实施
服务通用规范
引航服务流程与规范
引航员行为规范
引航服务监督与投诉
JT/T948—2014
本标准按照C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0)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引航协会、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翠红、魏明、翟慧娟、吴淑、唐建新、孙梦丹。JT/T948—2014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1总则
引航服务规范
JT/T948-—2014
本标准规定了引航服务通用规范、引航服务流程与规范、引航员行为规范、引航服务监督与投诉。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引航机构及其引航从业人员。2服务通用规范
2.1引航机构应以维护主权、保障安全、精心引领、服务港航为服务宗旨,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引航服务。
2.2引航机构应加强引航队伍、设施设备建设,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满足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2.3引航机构应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人员、服务范围等内容。2.4引航机构应执行国家的引航费收规定。3引航服务流程与规范
3.1部门设置
引航机构应设立相应的部门,负责受理引航业务、引航生产调度与指挥、引航服务咨询、引航信息发布、应急事件处理,公布联系方式和服务程序。3.2引航申请与受理
3.2.1引航申请
3.2.1.1引航申请时间
引航申请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或引航机构指定的引航员登轮点)24h前(航程不足24h的,在驶离上-一港之前)由申请人向引航机构提出.并在船舶抵达引航锚地(或引航机构指定的引航员登轮点)4h之前向引航机构确认。
出港或移泊的船舶,引航申请应当提前24h向引航机构提出,特殊引航需求应提前48h申请。如船舶预、确报船期有变更,申请人应及时通知引航机构。3.2.1.2引航申请资料
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提供下列资料:a)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b)船舶种类、建造时间、总长度、宽度、到港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c)装载货物种类、数量,装载危险货物的等级:d)上一港口和下一港口;
预计抵、离港或移泊的时间和地点;e
拖带船队应提供拖带的方式和队形;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JT/T948-2014
3.2.2引航申请受理与确认
3.2.2.1.引航机构应在接到引航申请后,合理安排引航计划,并将受理意见通知申请人:若拒绝受理应将拒绝理由和要求反馈给申请人。3.2.2.2对特殊引航作业船舶的引航,引航机构应当制订引航方案,并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3.3引航计划
3.3.1引航计划制订
3.3.1.1引航计划应当以船舶计划和港口生产升划为基础,对未来12h~48h内申请引航作业的船舶进行预安排。
3.3.1.2引航计划应当包括:船名航员引航起始时间和地点航结束时间和地点、助泊拖轮安排、交通工具等信息。
3.3.2引航计划公布
3.3.2.1引航计划制订完毕后应于当日币,并通知申请人。
3.3.2.2遇恶劣天气等情况不能正常引航时,,引航计划可相应推迟公布并通知申请人3.3.3
引航计划变更
因港口作业、骼舶手续、恶劣天3.3.3.1
象的要求和现场情况合理调整引航计划,赔方原因等导致引航计划变更时,引航机构应根据服务对3.3.3.2引航机构应将变更后的引航计划通知申请人。3.4引航值班
引航值班室实行全天h值制,并保持通信畅通及时应答3.5引航实施
3.5.1对于申请引航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引航机构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进港申请书实施引航;对其他船舶,引航械构可根据引航计划直接实施引航。3.5.2引航机构应督促引航员按照引航膜作规程引领船舶保证引航安全和服务3.5.3有两名或以上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引航机构应指定主、辅引航员,主、辅引航员之间应相互配合。
引航员应准时登上被引船
3.5.5引航员登轮前应根据引航计划制订初步引航方案,并对车、能、锚等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有足够的戒备
3.5.6登轮后,引航员应:
向被引船舶的值班驾驶员问候、介绍身份,并要求会见船长;b)
在会见船长时,将信息交换卡交船方填写:核对船方提供的被引船引航申请资料,检查被引船是否正确悬挂国旗和引航旗;c
向船长了解车、舵、锚、缆、通信助航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船舶操纵性能,进一步核对当时的船d)
位、航速、航向和车、能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引航方案:e)向被引船船长介绍引航方案和航道、泊位、港池的基本情况:2
)与助泊拖轮保持沟通,协调配合:g)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JT/T948-2014
3.5.7因恶劣天气等情况,引航员不能按时登轮,引航员应告知被引船船长,请船长做出合理的等待与配合,并及时报告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3.5.8引航员离轮时,如当时天气条件无法保证在预定地点安全离轮,经与被弓引船船长协商,引航员可提前在安全地点离轮,并由引航员在引航船上将被引船引领至预定地点。3.5.9航行时,引航员应:
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规则与规定,谨慎引航;a
认真执行船舶报告制度,注意守听甚高频,及时掌握船舶进出港动态;如需短时间离开驾驶台时,向船长说明并征得其同意;做好引航过程记录。
靠、离码头前,引航员应
核实码头是否符合被引船的妻全靠、离泊要求,包活码头前沿及港池连接水域的水深、泊位a
是否足够、码头周通水域环境状况、岸上设施是否有影响等:b
确认被引船的操以性能:
确认助泊拖轮前操纵性能,合理使用助泊拖轮:向船长、助泊施轮及其他协助人员说明操纵意图;在操作过程事顾及协作人员和拖轮的安全离轮时,引航员应:
将被引船引抵航目的地,或被其他引航员或船长明确接替时方可终止引航任务,离开被a
引船:
确认被引船处于安全水域,当时天气条件,被引船和引航船的行动满足引航员安全离轮的要求时方可离轮;
向被引船船长说明当时的航速、航向、通航环境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e
2助泊拖轮的使用符合下列要求:3.5.12
引航机构应制请助泊施轮使用办法,引航员应根据助泊拖轮使月办法合理使用助泊拖轮;a
引航员应当熟悉助泊拖轮性能,在引航过程中与助泊拖能协调配合,并保持良好的联系;b)
引航机构对于特殊舶或恶劣天气条件下引航的船,为保障安全,可根据当时情况决定增c
配使用助泊拖轮的数量
特殊情况的处理与报告要求如下:3.5.13
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模柜绝暂再或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浓雾及其他气象条件导致能见度低于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限度靠、离泊条件不符合安全规定;2)
被引船不适航或没有足够的富裕水深3)
恶劣的气象、海况对被引船和引航员安全构成严重威胁;5)
被引船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6)
被引船主要资料与船舶电请资料严重不符:被引船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
由于船方人为因素导致船上人员不能配合引航员正常工作;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9)
特殊情况下,拖轮配备不足;
11)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JT/T948--2014
引航员在做出3.5.13a)的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告知被引船的船长,并对被引船当时的安全做b)
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等。c
因引航员身体不适时,引航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安排其他引航员按引航计划实施后续引航。
d)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引航机构报告:1)航道、航标有异常变化;
2)航海资料中未标明的障碍物;3)异常的漂浮物;
4)海损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5)
被引船存在安全隐患。
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引航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e
1)尽快与海事管理机构和引航机构取得联系,汇报情况,听取指示;2)在24h内向海事管理机构和引航机构递交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报告书:3)
接受和协助调查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引航员行为规范
引航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引航法律、法规和规章。4.1
4.2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应遵守外交礼节和涉外纪律,保守国家秘密。4.3引航员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并保持整洁。4.4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前和在引航过程中禁止饮酒。4.5引航员应尊重被引船船员,尊重不同种族船员的宗教信仰、文化习惯,尊重港口调度、船舶代理、助泊拖轮船员及其他相关人员。4.6引航员不得利用工作关系向被引船提出不合理要求4.7
引航员应当服从引航机构的工作安排,未经指派不得从事任何引航工作和引航咨询服务。5引航服务监督与投诉
5.1引航机构应接受服务对象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反馈。5.2引航机构应建立与服务对象沟通的渠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召开引航监督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不断改善服务质量。5.3引航机构应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受理服务对象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服务对象。
5.4引航机构应充分发挥社会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5.5引航机构应认真研究引航监督评议和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4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引航服务规范
JT/T948—2014
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发行(100011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3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市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开本:880×1230
1/16印张:0.5
2015年4月
第1版
字数:8千
2015年4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114·2077
定价:10.00元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8528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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