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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200m氦氧饱和潜水减压病处置原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5-19 11:39:49
  • JT/T744-2009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JT/T 744-2009

  • 标准名称:

    200m氦氧饱和潜水减压病处置原则

  •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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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T 744-2009 Therapy principle of decompression sickness for heliox saturation diving to 200m.
1范围
JT/T 744规定了氦氧饱和潜水过程中和减压后潜水员减压病的处置原则。
JT/T 744适用于200m及200m以浅的氦氧饱和潜水。
2潜水钟或 甲板居住舱失压引起的减压病
2.1在饱和潜水过程中 ,由于潜水钟或甲板减压舱失压,导致潜水员因失压引发减压病。如失压发生在潜水钟,应将潜水员转移到甲板居住舱。
2.2应采用氧浓度2%的氦氧混合气或海底混合气将甲板居住舱加压到潜水员发生失压的深度。如失压深度浅于50m,则加压到50m。
2.3甲 板居住舱氧分压应提高到100 kPa ~ 120 kPa。
2.4遇险潜水 员使用呼吸面罩呼吸治疗气(氧分压为160 kPa ~260 kPa) ,并观察6h。每呼吸治疗气30min ,间歇呼吸舱室气体30min。观察期间,无论是否出现减压症状,均可采用药物辅助治疗。
2.56h观察期间,潜水员未发生减压病,则可继续饱和潜水。若决定进行最终减压,则按表1规定进行。
2.6若6h观察期间潜水员出现减压症状,则按2.4进行治疗,并应通知潜水医师:
a) 若潜水员呼吸治疗气在6h内减压症状消失,则可以继续饱和潜水,或按表1进行减压;
b)若潜水员呼吸治疗气在6h内减压症状没有消失,则可按潜水医师指示,延长呼吸治疗气的时间和采用药物辅助治疗;
c)按2.6b)治疗后减压症状消失,可继续饱和潜水,或按潜水医师指示采用表1延长的减压方案进行减压。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03.220.40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7442009
200m氢氧饱和潜水减压病处置原则Therapy principle of decompression sickness for heliox saturation diving to 200m2009-04-2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09-08-01实施
2潜水钟或甲板居住舱失压引起的减压病3减压过程中发生的减压病
减压结束后发生的减压病
JT/T744—2009
JT/T744—2009
本标准由交通部救捞与水下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上海打捞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家领、金伟、赵鹤鸣、叶似、郭杰、吉宏伟、韩春英。1范围
200m氮氧饱和潜水减压病处置原则本标准规定了氮氧饱和潜水过程中和减压后潜水员减压病的处置原则。本标准适用于200m及200m以浅的氢氧饱和潜水。2潜水钟或甲板居住舱失压引起的减压病JT/T744—2009
2.1在饱和潜水过程中,由于潜水钟或甲板减压舱失压,导致潜水员因失压引发减压病。如失压发生在潜水钟,应将潜水员转移到甲板居住舱。2.2应采用氧浓度2%的氨氧混合气或海底混合气将甲板居住舱加压到潜水员发生失压的深度。如失压深度浅于50m,则加压到50m。2.3甲板居住舱氧分压应提高到100kPa~120kPa。2.4遇险潜水员使用呼吸面罩呼吸治疗气(氧分压为160kPa~260kPa),并观察6h。每呼吸治疗气30min,间歇呼吸舱室气体30min。观察期间,无论是否出现减压症状,均可采用药物辅助治疗。2.56h观察期间,潜水员未发生减压病,则可继续饱和潜水。若决定进行最终减压,则按表1规定进行。
2.6若6h观察期间潜水员出现减压症状,则按2.4进行治疗,并应通知潜水医师:a)若潜水员呼吸治疗气在6h内减压症状消失,则可以继续饱和潜水,或按表1进行减压;b)若潜水员呼吸治疗气在6h内减压症状没有消失,则可按潜水医师指示,延长呼吸治疗气的时间和采用药物辅助治疗;
c)按2.6b)治疗后减压症状消失,可继续饱和潜水,或按潜水医师指示采用表1延长的减压方案进行减压。
表1加压治疗表(1)
加压到发生失压深度并观察6h,舱室氧分压100kPa~120kPa深度(m)
200~90
减压速度(min/m)
表1适用于饱和潜水时发生的失压事故的预防性和治疗性加压。舱室氧分压(kPa)
舱室氧浓度不超过24%
舱室氧浓度不超过24%
表中加压深度应为发生失压深度,如失压深度浅于50m,则加压到50m。加压速度应尽可能快。表中规定的舱内氧分压,对预防性加压是适宜的。治疗减压病时,如患者不能使用面罩呼吸治疗气,氧分压可能稍低。潜水医师可根据深度决定所要使用的治疗气JT/T744—2009
减压过程中发生的减压病
轻型减压病
3.1.1特征
3.1.1.1可发生在减压至30m及30m以浅的深度。症状主要表现为骨关节和肌肉局部深处疼痛,常发生在膝关节,但也可发生在肩关节、肘关节、3.1.1.2
大腿肌肉和腓肠肌。初发时较轻可忍受,服用阿司匹林不能缓解,疼痛随减压而加剧,以致难以忍受。3.1.1.3有不同程度的疲劳感。
3.1.1.4再加压疼痛会明显减轻或消失。3.1.2处置Www.bzxZ.net
3.1.2.1,应停止减压。
3.1.2.2在该深度停留15min~30min,发生减压病的潜水员和其他潜水员使用呼吸面罩呼吸治疗气。治疗气的氧分压为160kPa~260kPa。经停留后,若症状好转或消失,则继续按饱和潜水减压表进行正常减压。a)
经停留后,若症状没有好转,则应按照3.1.3进行再加压治疗。再加压治疗
应按照表2规定的发病深度相对应的加压幅度,采用氧浓度2%的氮氧混合气将甲板居住舱加压至相应深度(再加压停留深度)记录症状缓解或消失的深度。3.1.3.2按照表2规定的发病深度对应的停留时间,在再加压停留深度停留。3.1.3.3
停留期间,发生减压病的潜水员和其他潜水员使用呼吸面罩呼吸治疗气。每呼吸治疗气30min,间隔呼吸舱内环境气体5min。治疗气的氧浓度按照表2规定。15m及15m以深,甲板居住舱的氧分压为60kPa;15m以浅,甲板居住舱氧浓度为23%~24%。3.1.3.4对发生减压病的潜水员采用相应药物治疗,并应喝水或饮料。3.1.3.5按照表2规定的停留时间在再加压停留深度停留完毕,按表3规定的减压速度减压至水面常压。减压讨程中,潜水员呼吸舱内环境气体。3.1.3.6减压至12m深度后,潜水员可使用呼吸面罩吸氧(每60min吸氧36min,呼吸舱内环境气体24min),从12m~0m的减压速度为48min/m。3.1.3.7减压过程中,15m及15m以深,甲板居住舱氧分压为60kPa;15m以浅,甲板居住舱氧浓度为23%~24%。
若遇问题或症状复发,应与潜水医师联系。表2加压治疗表(2)
发病深度
192-160
159~130
129~103
102~79
再加压幅度
停留站停留时间
在再加压停留深度面罩呼吸
治疗气的氧浓度(%)
甲板居住舱深度(m)
200~84
3.2重型减压病
3.2.1特征
表3饱和减压表(1)
减压速度(min/m)
甲板居住舱深度(m)
34 ~12
JT/T744—2009
减压速度(min/m)
重型减压病分为前庭型减压病和神经型减压病两种,可发生在100m及100m以深的减压深度:a)前庭型减压病症状主要表现为眩晕(可非常强烈)、失去平衡(可完全失去平衡)、耳聋、恶心呕吐。以上症状中,出现两种至三种,即可确诊为前庭型减压病;还可出现暂时性视觉模糊、疲劳,以及背部、肾区和腰周围疼痛。
神经型减压病可出现疲劳、休克、失去知觉、肢体麻木、瘫痪等症状。b)
应急处置
应停止减压。
采用氧浓度2%的氮氧混合气,6min内将甲板居住舱再加压30m(到达再加压停留深度)。按照表4规定的发病深度对应的停留时间在再加压停留深度停留。表4加压治疗表(3)
症状开始出现时的深度(m)
192~160
159~130
129~93
92 ~79
再加压幅度(m)
再加压至30m
停留时间(min)
氨氧混合气的氧浓度(%)
按表9规定程序
停留期间,发生减压病的潜水员和其他潜水员使用呼吸面罩呼吸治疗气。每呼吸30min治疗气,间隔呼吸10min舱内环境气体。治疗气的氧浓度按照表4规定。甲板居住舱氧分压为60kPa。3.2.2.5对发生减压病的潜水员采用相应药物辅助治疗。按照表4规定的停留时间在再加压深度停留完毕,按表5规定的减压速度减压至水面常压。3.2.2.6
表5饱和减压表(2
甲板居住舱深度(m)
减压速度(min/m)
甲板居住舱深度(m)
减压速度(min/m)
减压过程中,12m以深潜水员呼吸舱内环境气体,12m~0m潜水员应使用呼吸面罩吸氧(每3.2.2.7
60min吸氢36min,呼吸舱内环境气体24min)。3.2.2.8减压过程中,15m及15m以深,甲板居住舱氧分压为60kPa;15m以浅,甲板居住舱氧浓度为3
JT/T744-2009
23%~24%
3.2.2.9在处置过程中应与潜水医师保持联系。减压结束后发生的减压病
轻型减压病
4.1.1特征
轻型减压病的特征参照3.1.1.2。4.1.2处置
采用空气加压到8m,如患者可耐受,加压在1min~2min内完成。自加压开始患者使用呼吸4.1.2.1
面罩吸氧。记录症状好转的深度。症状在8m以前消除的,加压到12m,采用表6进行加压治疗。使用表6时,应有一名陪舱人员。4.1.2.2
表6加压治疗表(4)
加压深度
人员。
停留时间
呼吸气体
陪舱人员
累计时间
使用表7时,应有一名陪舱
在8m症状无好转的,加压到18m,采用表7进行加压治疗。表7
加压治疗表(5)
停留时间
呼吸气体
陪舱人员
累计时间
JT/T744-2009
4.1.2.4在18m停留15min后,症状无好转的,采用表8进行加压治疗。使用表8时,应有一名陪舱人员。
加压到采用的治疗表规定的深度,患者应摘下呼吸面罩喝250mL水或饮料,并采用相应的药4.1.2.5
物辅助治疗。之后,每45min应喝250mL水或饮料。表8加压治疗表(6)
18 -12
4.1.3症状复发
停留时间
4.1.3.1采用表6处置过程中症状复发:患者
呼吸气体
a),若在12m时症状复发,则加压到18m,采用表7处置;陪舱人员
累计时间
b)若在12m~0m的减压过程中症状复发,则重新加压到12m,停留1h。随后用24min从12m减压到Om,减压过程中吸氧。
4.1.3.2采用表7处置过程中症状复发:a)
减压;
若在18m~12m的减压过程中症状复发,则重新加压到18m,停留20min。随后按表8进行若在12m~0m的减压过程中症状复发,则重新加压到12m,停留1h。随后用24min从12m减压到0m,减压过程中吸氧。
4.1.3.3采用表8治疗过程中症状复发:若在18m~12m的减压过程中症状复发,则重新加压到18m,停留1h。随后按表8进行减压;a)
若在12m~0m的减压过程中症状复发,则重新加压到12m,停留1h。随后用24min从12m减b)
压到0m,减压过程中吸氧。
4.2重型减压病
4.2.1特征
前庭型减压病参照3.2.1a)。
4.2.1.2神经型减压病参照3.2.1b)。JT/T744—2009
2处置
采用表9进行再加压治疗。
深度(m)
30 ~24
停留时间(min)
加压治疗表(7)
呼吸气体
累计时间(min)
4.2.2.2采用空气加压到30m,如患者可耐受,加压在2min~3min内完成。加压过程中患者使用呼吸面罩呼吸氧浓度为50%的氮氧混合气。4.2.2.3加压到达30m深度,可采用相应的药物辅助治疗。通知潜水医师到现场。
在加压治疗过程中,应有陪舱人员。过渡舱应备便潜水医师进出。陪舱人员在舱内停留时4.2.2.5
间不宜过长。
4.2.2.6若仅有一名陪舱人员,应从表9累计时间286min起使用呼吸面罩吸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行业标准
200m氨氧饱和潜水减压病处置原则JT/T744—2009
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3号)(100011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交道印务实业公司印刷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1/16印张:0.5
开本:880×1230
2009年7月第1版
2009年7月第1次印刷
字数:12千
印数:001~500册定价:10.00元统一书号:15114·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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