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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5-19 11:01:58
- JTS141-2011
- 现行
标准号:
JTS 141-2011
标准名称: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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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 141-2011 General Rules for Design of Port and W aterway Works.
1总则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满足水运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等要求,制定本通则。
1.0.2 JTS 141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设计,并作为水运工程设计的通用标准。
1.0.3水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和设计使用年限
2.1.1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失效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2.1.2航道的等级应符合 下列规定。
2.1.2.1海港进港航道和潮汐河口通航海轮航道的等级应按船舶吨级表示,船舶吨级应采用可满载通过该航道的最大设计船舶吨级。
2.1.2.2内河航道等级 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41-2011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
General RulesforDesignof
PortandWaterwayWorks
2011-04-22 发布
2011-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
JTS141-—2011
主编单位: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1年7月1日
图节专尼章
档案科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11·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书名:水运工程设计通则
著作者: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责任编辑:董方
出版发行:人民交通出版社
址:(100011)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3号网
址:http://chinasybook.com销售电话:(010)64981400,59757915总经销:北京交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
刷:北京鑫正大印刷有限公司
本:880×1230
张:3.25
数:86千
月第1版
次:2011年6月
月第1次印刷
次:2011年6月
统—书号:15114·1637
数:0001-5000册
价:35.00元
(如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的图书由本社负责调换)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的公告
2011年第35号
现发布《水运工程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本《通则》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412011,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则》第2.1.8条、第2.1.9条、第2.3.1条、第2.3.2条、第2.3.3条、第2.3.5条、第2.3.7条、第2.3.12条、第2.3.13条、第2.3.14条、第2.3.15条、第2.3.16条、第2.3.17条、第2.3.18条、第2.3.19条、第2.3.20条、第2.3.23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5.1条、第2.5.2条、第2.5.3条、第2.5.9条、第2.5.10条、第2.5.14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1.5条、第3.1.7条、第3.3.3条、第4.1.8条、第4.3.4条、第4.3.11条第4.3.17条、第4.3.18条、第4.3.19条、第4.4.3条、第4.4.5条、第4.4.6条、第4.5.3条、第4.5.8条、第4.5.13条、第5.1.1条、第5.1.7条、第5.2.2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2.5条、第5.2.7条、第5.2.10条、第5.3.2条、第5.3.5条、第5.3.6条、第5.3.14条、第5.3.15条、第5.4.2条、第5.4.3条、第5.5.2条、第5.5.3条、第5.5.5条、第5.5.6条、第5.5.7条、第5.5.9条、第5.5.10条、第5.6.2条、第6.1.3条、第6.2.5条、第6.2.7条、第6.2.10条和第6.3.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部组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KNhYke
制定说明
制定说明
本通则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水运工程设计经验,吸收了现行规范的重要内容,分析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鼓励创新等政策要求,借鉴了其他行业和国外的相关标准,经全行业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而成。主要包括设计条件、总体设计、结构设计和地基与基础设计等技术内容。本通则主编单位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和大连理工大学。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水运工程建设技术不断创新,大量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得到广泛应用,设计水平不断提高,但长期以来,我国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尚无统一、通用的设计准则。为进一步适应我国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推动水运工程建设技术进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水运工程设计通则》,作为水运工程设计共同遵守的准则。本通则第2.1.8条、第2.1.9条、第2.3.1条、第2.3.2条、第2.3.3条、第2.3.5条、第2.3.7条、第2.3.12条、第2.3.13条、第2.3.14条、第2.3.15条、第2.3.16条、第2.3.17条、第2.3.18条、第2.3.19条、第2.3.20条、第2.3.23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5.1条、第2.5.2条、第2.5.3条、第2.5.9条、第2.5.10条、第2.5.14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1.5条、第3.1.7条、第3.3.3条、第4.1.8条、第4.3.4条、第4.3.11条、第4.3.17条第4.3.18条、第4.3.19条、第4.4.3条、第4.4.5条、第4.4.6条、第4.5.3条、第4.5.8条、第4.5.13条、第5.1.1条、第5.1.7条、第5.2.2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2.5条、第5.2.7条、第5.2.10条,第5.3.2条、第5.3.5条、第5.3.6条、第5.3.14条、第5.3.15条、第5.4.2条、第5.4.3条、第5.5.2条、第5.5.3条、第5.5.5条、第5.5.6条、第5.5.7条第5.5.9条、第5.5.10条、第5.6.2条、第6.1.3条、第6.2.5条、第6.2.7条、第6.2.10条和第6.3.1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6章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规范编写人员分工如下:1总则:孙子宇郭天慧吴澎季则舟张志明何文辉2基本规定:吴澎季则舟孙子宇郭大慧胡家顺徐元杨丽民何文辉许廷兴曹称宇麦宇雄杨国平黄召彪王仙美3设计条件:季则舟张志明郭大慧徐元叶国良卢文蕾舒宁黄召彪胡家顺麦宇雄王仙美1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4总体设计:张志明
舒宁徐元
季则舟
黄召彪
许廷兴
卢文蕾
麦宇雄
杨丽民
杨国平
何文辉
吴澎舒宁徐元
结构设计:杨丽民季则舟
胡家顺
曹称宇许廷兴麦宇雄
贡金鑫卢文蕾
何文辉杨国平
黄召彪
王仙美
6地基与基础设计:叶国良季则舟胡家顺杨丽民舒宁麦宇雄附录A:何文辉
本规范于2011年1月16日通过部审,于2011年4月22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大街85号,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00088),以便修订时参考。TIKAoNKAca
2基本规定
目藍次
2.1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和设计使用年限2.2建设规模
2.4资源节约…
2.5环境保护
3设计条件
自然条件
3.2营运要求
3.3外部条件
4总体设计
4.1港口工程
4.2航道工程
4.3渠化枢纽及通航建筑物工程
4.4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4.5疏浚工程
5结构设计
5.1一般规定
5.2码头
5.3通航建筑物
5.4船厂水工建筑物
5.5航道整治建筑物
5.6防波堤与护岸
5.7桩基
6地基与基础设计
一般规定
6.2地基处理
6.3基础设计
6.4监测与检测
附录A本通则用词用语说明
附加说明本通则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附条文说明
TYKAONTKACa
1总则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满足水运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等要求,制定本通则。
1.0.2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设计,并作为水运工程设计的通用标准。1.0.3水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2基本规定
2.1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和设计使用年限2.1.1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失效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安全等级
失效后果
很严重wwW.bzxz.Net
不严重
适用范围
有特殊安全要求的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一般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临时性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2.1.2航道的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表2.1.1
2.1.2.1海港进港航道和潮汐河口通航海轮航道的等级应按船舶吨级表示,船舶吨级应采用可满载通过该航道的最大设计船舶吨级。2.1.2.2内河航道等级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内河航道等级划分
航道等级
船舶吨级(t)
≥3000
注:船舶吨级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1000
2.1.3渠化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工程规模、效益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2.1.3确定。当渠化枢纽工程按表中的分等指标确定的工程等别不同时,应以其中的最高等别作为枢纽工程的等别。
渠化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枢纽工程
航道等级
设计通航
船舶吨级
水库总
(亿m)
水电站
装机容量
≥1200
1200~300
灌溉面积
(万亩)
≥150
150~50
TrKAoNLKAca
保护城镇及
工矿企业的
重要性
特别重要
保护农田
(万亩)
≥500
500~100
供水对象
重要性
特别重要
枢纽工程
航道等级
设计通航
船舶吨级
水库总
(亿m)
水电站
装机容量
300~50
灌溉面积
(万亩)
保护城镇及
工矿企业的
重要性
保护农田
(万亩)
100~30
2基本规定
续上表
供水对象
重要性
注:①设计通航船舶吨级系指通过通航建筑物的最大船舶载重吨,当为船队通过时指组成船队的最大驳船载重吨;②水库总库容指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③洪水期基本恢复到天然状态的渠化枢纽水库总库容采用正常蓄水位下的静库容。2.1.4渠化枢纽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及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2.1.4确定。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枢纽工程等别
主要建筑物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注:①主要水工建筑物系指其失事后,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水工建筑物;表2.1.4
次要建筑物
②次要水工建筑物系指其失事后,不致造成下游灾害或对工程效益影响不大并易于修复的水工建筑物。渠化枢纽工程中位于同一挡水线上的各种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同时,其前沿挡水部2.1.5
位应采用其中最高级别作为统一设计标准。2.1.6渠化枢纽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规模按表2.1.6确定。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保护对象
有特殊要求的1级永久性水工
建筑物
1级、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级、4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失事后果
淹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千线,或推迟总工期,造成重大灾害和损失
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总工期,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影响不
大,经济损失较小
注:①特殊要求指施工期不允许过水等特殊要求;使用年限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规模
(亿m)
②使用年限指一个施工导流期的使用年限,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导流期共用的临时建筑物,其使用年限不能叠加计算;
③临时性水工建筑物高度指临时挡水建筑物最大高度,库容指临时挡水建筑物在设计水位时所拦蓄的水量。3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2.1.7当渠化枢纽工程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按表2.1.6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取其中最高级别作为统一设计标准。但对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其中临时性水工建筑物规模指标中的高度和库容应同时满足。2.1.8港口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永久性建筑物:50a;
(2)临时性建筑物:建筑物的使用年限或5~10a2.1.9通航建筑物工程、渠化枢纽工程和船厂工程的水工建筑物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永久性建筑物:50a;
(2)临时性建筑物:建筑物的使用年限。2.1.10航道整治建筑物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工程目的、工程规模和使用要求等确定。
2.2建设规模
2.2.1水运工程建设规模应通过论证确定,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2)具有前瞻性,留有发展余地;(3)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土地资源和水资源;(4)结合自然条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2.2.2水运工程运量预测设计水平年的选取应综合考虑工程建设周期、续建工程难易和运量发展速度等影响因素,建设时序应与运量发展水平相适应。2.2.3港口工程建设规模的论证应包括吞吐量预测,设计船型、泊位吨级、泊位数量和码头总长度的确定,码头设计通过能力分析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3.1港口工程设计船型的论证应根据预测货物的流量、流向和代表航线运输经济性分析,综合考虑运输船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航道条件及进一步开发的可行性等因素,提出设计船型的组成和设计船型的主尺度。2.2.3.2码头泊位吨级应采用设计船型中最大船型的吨级。2.2.3.3预测货种单一或某一货种预测吞吐量具有一定规模时,应建设专业化泊位。
2.2.3.4泊位数量应根据预测年吞吐量和单个泊位设计通过能力确定。确定单个泊位设计通过能力时,应采用合理的装卸工艺、设备配置和泊位利用率。2.2.4航道工程建设规模的论证应包括运量预测,设计船型、航道等级的确定,通航水位保证率和设计通过能力分析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4.1设计船型和航道等级的论证应考虑航道规划等级、自然条件、港口需求和港口规划等因素。
2.2.4.2航道选线和线数确定应根据船舶航行密度、航道条件、安全保障和维护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4
TIKAONL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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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011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
General RulesforDesignof
PortandWaterwayWorks
2011-04-22 发布
2011-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
JTS141-—2011
主编单位: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1年7月1日
图节专尼章
档案科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11·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书名:水运工程设计通则
著作者: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责任编辑:董方
出版发行:人民交通出版社
址:(100011)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3号网
址:http://chinasybook.com销售电话:(010)64981400,59757915总经销:北京交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
刷:北京鑫正大印刷有限公司
本:880×1230
张:3.25
数:86千
月第1版
次:2011年6月
月第1次印刷
次:2011年6月
统—书号:15114·1637
数:0001-5000册
价:35.00元
(如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的图书由本社负责调换)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的公告
2011年第35号
现发布《水运工程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本《通则》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412011,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则》第2.1.8条、第2.1.9条、第2.3.1条、第2.3.2条、第2.3.3条、第2.3.5条、第2.3.7条、第2.3.12条、第2.3.13条、第2.3.14条、第2.3.15条、第2.3.16条、第2.3.17条、第2.3.18条、第2.3.19条、第2.3.20条、第2.3.23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5.1条、第2.5.2条、第2.5.3条、第2.5.9条、第2.5.10条、第2.5.14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1.5条、第3.1.7条、第3.3.3条、第4.1.8条、第4.3.4条、第4.3.11条第4.3.17条、第4.3.18条、第4.3.19条、第4.4.3条、第4.4.5条、第4.4.6条、第4.5.3条、第4.5.8条、第4.5.13条、第5.1.1条、第5.1.7条、第5.2.2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2.5条、第5.2.7条、第5.2.10条、第5.3.2条、第5.3.5条、第5.3.6条、第5.3.14条、第5.3.15条、第5.4.2条、第5.4.3条、第5.5.2条、第5.5.3条、第5.5.5条、第5.5.6条、第5.5.7条、第5.5.9条、第5.5.10条、第5.6.2条、第6.1.3条、第6.2.5条、第6.2.7条、第6.2.10条和第6.3.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部组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KNhYke
制定说明
制定说明
本通则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水运工程设计经验,吸收了现行规范的重要内容,分析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鼓励创新等政策要求,借鉴了其他行业和国外的相关标准,经全行业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而成。主要包括设计条件、总体设计、结构设计和地基与基础设计等技术内容。本通则主编单位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和大连理工大学。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水运工程建设技术不断创新,大量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得到广泛应用,设计水平不断提高,但长期以来,我国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尚无统一、通用的设计准则。为进一步适应我国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推动水运工程建设技术进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水运工程设计通则》,作为水运工程设计共同遵守的准则。本通则第2.1.8条、第2.1.9条、第2.3.1条、第2.3.2条、第2.3.3条、第2.3.5条、第2.3.7条、第2.3.12条、第2.3.13条、第2.3.14条、第2.3.15条、第2.3.16条、第2.3.17条、第2.3.18条、第2.3.19条、第2.3.20条、第2.3.23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5.1条、第2.5.2条、第2.5.3条、第2.5.9条、第2.5.10条、第2.5.14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1.5条、第3.1.7条、第3.3.3条、第4.1.8条、第4.3.4条、第4.3.11条、第4.3.17条第4.3.18条、第4.3.19条、第4.4.3条、第4.4.5条、第4.4.6条、第4.5.3条、第4.5.8条、第4.5.13条、第5.1.1条、第5.1.7条、第5.2.2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2.5条、第5.2.7条、第5.2.10条,第5.3.2条、第5.3.5条、第5.3.6条、第5.3.14条、第5.3.15条、第5.4.2条、第5.4.3条、第5.5.2条、第5.5.3条、第5.5.5条、第5.5.6条、第5.5.7条第5.5.9条、第5.5.10条、第5.6.2条、第6.1.3条、第6.2.5条、第6.2.7条、第6.2.10条和第6.3.1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6章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规范编写人员分工如下:1总则:孙子宇郭天慧吴澎季则舟张志明何文辉2基本规定:吴澎季则舟孙子宇郭大慧胡家顺徐元杨丽民何文辉许廷兴曹称宇麦宇雄杨国平黄召彪王仙美3设计条件:季则舟张志明郭大慧徐元叶国良卢文蕾舒宁黄召彪胡家顺麦宇雄王仙美1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4总体设计:张志明
舒宁徐元
季则舟
黄召彪
许廷兴
卢文蕾
麦宇雄
杨丽民
杨国平
何文辉
吴澎舒宁徐元
结构设计:杨丽民季则舟
胡家顺
曹称宇许廷兴麦宇雄
贡金鑫卢文蕾
何文辉杨国平
黄召彪
王仙美
6地基与基础设计:叶国良季则舟胡家顺杨丽民舒宁麦宇雄附录A:何文辉
本规范于2011年1月16日通过部审,于2011年4月22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大街85号,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00088),以便修订时参考。TIKAoNKAca
2基本规定
目藍次
2.1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和设计使用年限2.2建设规模
2.4资源节约…
2.5环境保护
3设计条件
自然条件
3.2营运要求
3.3外部条件
4总体设计
4.1港口工程
4.2航道工程
4.3渠化枢纽及通航建筑物工程
4.4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4.5疏浚工程
5结构设计
5.1一般规定
5.2码头
5.3通航建筑物
5.4船厂水工建筑物
5.5航道整治建筑物
5.6防波堤与护岸
5.7桩基
6地基与基础设计
一般规定
6.2地基处理
6.3基础设计
6.4监测与检测
附录A本通则用词用语说明
附加说明本通则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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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满足水运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等要求,制定本通则。
1.0.2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设计,并作为水运工程设计的通用标准。1.0.3水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2基本规定
2.1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和设计使用年限2.1.1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失效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安全等级
失效后果
很严重wwW.bzxz.Net
不严重
适用范围
有特殊安全要求的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一般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临时性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2.1.2航道的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表2.1.1
2.1.2.1海港进港航道和潮汐河口通航海轮航道的等级应按船舶吨级表示,船舶吨级应采用可满载通过该航道的最大设计船舶吨级。2.1.2.2内河航道等级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内河航道等级划分
航道等级
船舶吨级(t)
≥3000
注:船舶吨级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1000
2.1.3渠化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工程规模、效益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2.1.3确定。当渠化枢纽工程按表中的分等指标确定的工程等别不同时,应以其中的最高等别作为枢纽工程的等别。
渠化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枢纽工程
航道等级
设计通航
船舶吨级
水库总
(亿m)
水电站
装机容量
≥1200
1200~300
灌溉面积
(万亩)
≥150
1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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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城镇及
工矿企业的
重要性
特别重要
保护农田
(万亩)
≥500
500~100
供水对象
重要性
特别重要
枢纽工程
航道等级
设计通航
船舶吨级
水库总
(亿m)
水电站
装机容量
300~50
灌溉面积
(万亩)
保护城镇及
工矿企业的
重要性
保护农田
(万亩)
100~30
2基本规定
续上表
供水对象
重要性
注:①设计通航船舶吨级系指通过通航建筑物的最大船舶载重吨,当为船队通过时指组成船队的最大驳船载重吨;②水库总库容指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③洪水期基本恢复到天然状态的渠化枢纽水库总库容采用正常蓄水位下的静库容。2.1.4渠化枢纽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及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2.1.4确定。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枢纽工程等别
主要建筑物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注:①主要水工建筑物系指其失事后,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水工建筑物;表2.1.4
次要建筑物
②次要水工建筑物系指其失事后,不致造成下游灾害或对工程效益影响不大并易于修复的水工建筑物。渠化枢纽工程中位于同一挡水线上的各种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同时,其前沿挡水部2.1.5
位应采用其中最高级别作为统一设计标准。2.1.6渠化枢纽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规模按表2.1.6确定。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保护对象
有特殊要求的1级永久性水工
建筑物
1级、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级、4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失事后果
淹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千线,或推迟总工期,造成重大灾害和损失
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总工期,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影响不
大,经济损失较小
注:①特殊要求指施工期不允许过水等特殊要求;使用年限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规模
(亿m)
②使用年限指一个施工导流期的使用年限,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导流期共用的临时建筑物,其使用年限不能叠加计算;
③临时性水工建筑物高度指临时挡水建筑物最大高度,库容指临时挡水建筑物在设计水位时所拦蓄的水量。3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2.1.7当渠化枢纽工程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按表2.1.6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取其中最高级别作为统一设计标准。但对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其中临时性水工建筑物规模指标中的高度和库容应同时满足。2.1.8港口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永久性建筑物:50a;
(2)临时性建筑物:建筑物的使用年限或5~10a2.1.9通航建筑物工程、渠化枢纽工程和船厂工程的水工建筑物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永久性建筑物:50a;
(2)临时性建筑物:建筑物的使用年限。2.1.10航道整治建筑物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工程目的、工程规模和使用要求等确定。
2.2建设规模
2.2.1水运工程建设规模应通过论证确定,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2)具有前瞻性,留有发展余地;(3)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土地资源和水资源;(4)结合自然条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2.2.2水运工程运量预测设计水平年的选取应综合考虑工程建设周期、续建工程难易和运量发展速度等影响因素,建设时序应与运量发展水平相适应。2.2.3港口工程建设规模的论证应包括吞吐量预测,设计船型、泊位吨级、泊位数量和码头总长度的确定,码头设计通过能力分析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3.1港口工程设计船型的论证应根据预测货物的流量、流向和代表航线运输经济性分析,综合考虑运输船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航道条件及进一步开发的可行性等因素,提出设计船型的组成和设计船型的主尺度。2.2.3.2码头泊位吨级应采用设计船型中最大船型的吨级。2.2.3.3预测货种单一或某一货种预测吞吐量具有一定规模时,应建设专业化泊位。
2.2.3.4泊位数量应根据预测年吞吐量和单个泊位设计通过能力确定。确定单个泊位设计通过能力时,应采用合理的装卸工艺、设备配置和泊位利用率。2.2.4航道工程建设规模的论证应包括运量预测,设计船型、航道等级的确定,通航水位保证率和设计通过能力分析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4.1设计船型和航道等级的论证应考虑航道规划等级、自然条件、港口需求和港口规划等因素。
2.2.4.2航道选线和线数确定应根据船舶航行密度、航道条件、安全保障和维护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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