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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5-18 11:31:37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JTS 146-2012

  • 标准名称: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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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 146-2012 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Water Transport Engineering.
1总则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抗震设计技术要求,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或减轻地震对水运工程建筑物的破坏,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1.0.2 JTS 146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 度、8度和9度的港口水工建筑物和船闸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升船机和船厂等水工建筑物可参照执行。
1.0.3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建筑物应按本规范适当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水运工程建筑物,其抗震设计应作专门的论证。-般情况下,临时性建筑物可不进行抗震设计。
1.0.4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水运工程建筑物,其抗震设防目标应为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2术语
2.0.1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一个地区抗震设防所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0.2抗震设防标准seismic precautionary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抗震设防类别表达。
2. 0.3地震动参 数区划图seismic ground motion parameter zonation map
以地震动参数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2.0.4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弓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0.5设计地震动参 数design parameters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
2.0.6设计基本地震加速 度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0.7设计反 应谱design response spectrum .
抗震设计中所采用的一-定阻尼比的单质点体系在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加速度反应随体系自振周期变化的曲线,一般以其与地震动最大峰值加速度的比值表示。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146-2012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Water Transport Engineering 2012-01-04 发布 2012-03-01 实施 书名: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著作权: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董方 出版发行:人民交通出版社 地址:(100011)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3号 销售电话:(010)64981400, 59757915 版本:2012年2月第1版 印数:5000册 定价:40.00元 (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的图书由本社负责调换)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S 146—2012)的公告 2012年第1号 现发布《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 JTS 146—2012,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225-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第3.1.5条、第3.1.6条、第4.2.1条、第4.2.6条、第5.1.8条、第6.1.5条、第6.2.1条、第6.3.12条、第6.7.2条和第6.8.3条中的粗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四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在《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225-98)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研究,总结我国近年来水运工程抗震设计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建设的现状和发展需要编制而成。本规范主要包括场地评价,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抗震措施等技术内容。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为天津理工大学和清华大学。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225-98)自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国港口建设技术进步,保证水运工程抗震安全发展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水运工程建设抗震技术的进步,为及时吸收积累的新技术、新经验,更好地指导水运工程抗震设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该规范进行修订。本规范第3.1.5条、第3.1.6条、第4.2.1条、第4.2.6条、第5.1.8条、第6.1.5条、第6.2.1条、第6.3.12条、第6.7.2条和第6.8.3条中的粗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分6章和5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3 作用及作用效应组合 4 场地评价 4.1 场地 4.2 可液化地基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 一般规定 5.2 地震作用 5.3 地震土压力 5.4 地震动承压力 5.5 地基承载力和岸坡稳定 5.6 结构验算 6 抗震措施 6.1 地基和岸坡 6.2 重型式码头和重型墩 6.3 高桩码头 6.4 板桩码头 6.5 斜坡码头和浮码头 6.6 防波堤 6.7 船闸 6.8 码头设备及附属设施 附录A 建筑物自振周期的计算 附录B 高桩码头地基作用专门研究的基本内容 附录C 高度大于30m的空箱式和刚架、桁架式高桩墩式码头的地震惯性力及内力的计算 附录D 地震土压力参数表 附录E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附录: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统一水运工程抗震设计技术要求,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或减轻地震对水运工程建筑物的破坏,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的港口、水运建筑物和船闸、水下建筑物。船机和船厂等水上建筑物参考执行。 1.0.3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建筑物应按本规范适当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水运工程建筑物,其抗震设计应作专门的论证。一般情况下,临时性建筑物可不进行抗震设计。 1.0.4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水运工程建筑物,其抗震设防目标应为:在当地承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1.0.5 对于次生灾害严重或特别重要的水运工程建筑物以及高烈度区,应作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除液化天然气码头和罐区岸坡外,当需要采用高于或低于基本烈度作为抗震设防烈度时,应经论证后报批。 1.0.6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design intensity):按国家规定,一个地区抗震设防所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0.2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design standard):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程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抗震设防类别表达。 2.0.3 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Seismic ground motion parameter zonation map):以地震动参数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2.0.4 地震作用 (Seismic action):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0.5 设计地震动参数 (Design parameters of ground motion):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 2.0.6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0.7 设计反应谱 (Design response spectrum):抗震设计中所采用的一定阻尼比的单质点体系在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加速度反应随系统自振周期变化的曲线,一般以其与地震动最大峰值加速度的比值表示。 2.0.8 时程分析法 (Time-history method):由结构基本运动方程输入地加速度记录进行积分,求得整个时间历程内结构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 2.0.9 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Modal response spectrum analysis):求解结构对其各阶振型的地震作用效应后再进行组合,求得结构总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称为振型分解法;各阶振型效应用反应谱法求得后再组合的称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2.0.10 平方和开根法 (SRSS method):取各阶振型地震作用效应的平方和的方根作为总地震作用效应的一种振型组合方法。 2.0.11 设计特征周期 (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的周期值。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水运工程建筑物场地选择时,应根据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活动的调查研究与勘测工作,并应按照场地、地质构造和地形地貌条件作场地的综合评价。 3.1.2 建筑物场地应选择对建筑物抗震相对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的地段。当需要在危险地段进行建设时,必须进行充分论证。 3.1.3 当基底持力层内分布有软弱层、软土层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考虑其对结构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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