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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商检标准】 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考核要求第2部分: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3-07-19 13:26:35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N/T 4753.2-2017

  • 标准名称:

    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考核要求第2部分: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

  •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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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4753.2-2017.Auditing requirement for enterprise in export automotive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demonstration area-Part 2 :Good managing trade-type enterprise of automotive products.
1范围
SN/T 4753.2规定了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的技术要求和考核程序。
SN/T 4753.2适用于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汽车产晶贸易型示范企业good managing tradetype enterprise
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是在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从事汽车产品的买与卖而不从事汽车产品生产,具有示范、榜样作用的并经考核合格的企业。
3技术要求
3.1 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控制能力,其质量管理体系应在基础管理、采购控制、与顾客有关的活动、企业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企业生产经营外部环境方面运行有效。
3.2 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在达到附录A中表A.1的技术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3个条件:
a) 标注“*”的项目为关键项,该类项目得分为满分;
b)综合要点得 分率大于90%;
c) 单个要点得分率均大于80%。
4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a)已加入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且诚信度高、质控体系健全、追溯体系完善;
b) 获得ISO 9001质量体系认证;
c)经工商注册的合法企业,具有汽车产品的授权出口经营权等相关资质;
d)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开展贸易型经营活动;
e) 在国家质检总局信用管理系统内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
f) 出口产品近5年来未因严重质量问题遭到国外警示通报,且近3年来在申报出口检验检疫时未发现严重的质量安全不合格情况;
g)近3年未发生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SN/T 4753.2—2017 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 企业考核要求 第2部分: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 2017-05-12发布 201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SN/T 4753《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考核要求》标准分为2部分: 第1部分:零部件生产企业; 第2部分: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 本部分为SN/T 4753系列标准的第2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驰、于雪梅、王娟、孙梓晏、高峰、白陌音、张岩。 1 范围 SN/T 4753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的技术要求和考核程序。 本部分适用于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 good managing trade-type enterprise 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是在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从事汽车产品的买与卖而不从事汽车产品生产,具有示范、榜样作用的并经考核合格的企业。 3 技术要求 3.1 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控制能力,其质量管理体系应在基础管理、采购控制、与顾客有关的活动、企业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企业生产经营外部环境方面运行有效。 3.2 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在达到附录A中表A.1的技术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3个条件: a) 标注“*”的项目为关键项,该类项目得分为满分; b) 综合要点得分率大于90%; c) 单个要点得分率均大于80%。 4 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已加入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且诚信度高,质控体系健全,追溯体系完善; b) 获得ISO 9001质量体系认证; c) 经工商注册的合法企业,具有汽车产品的授权出口经营权等相关资质; d) 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开展贸易型经营活动; e) 在国家质检总局信用管理系统内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 f) 出口产品近5年来未因严重质量问题遭到国外警示通报,且近3年来在申报出口检验检疫时未发现严重的质量安全不合格情况; g) 近3年未发生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 考核程序 5.1 申请 5.1.1 企业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递交《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参见附录B),并随附企业自评材料。 5.1.2 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文件审查,审查通过后,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组织进行示范企业初审。 5.1.3 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将初审结果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须提交企业申请全部材料以及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初审材料)。对初审不通过的企业,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应验证其整改情况及纠正预防措施实施情况,并将验证情况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须提交企业整改报告及辖区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报告)。 5.2 考核 5.2.1 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考核组,考核组包括示范区建设管理专家以及汽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的专家,至少由3名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5.2.2 考核组按照表A.1、企业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进行文件审查。 5.2.3 考核组按约定时间到达企业现场,按照表A.1进行全要素的现场考核。 5.2.4 现场考核工作如因异常情况需终止时,考核组应请示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和申请企业通报现场考核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5.3 考核结论 5.3.1 考核组应及时根据考核结果填写《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审批表》(参见附录C),并将考核报告、相关记录和材料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 5.3.2 直属检验检疫局将考核结果发文公布(参见附录C)。若考核结果为通过,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若考核结果为不通过,企业可在6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 5.3.3 示范企业考核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的,申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6 后续管理 6.1 后续检查 示范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示范企业的年度后续检查工作。年度后续检查每年至少执行一次。重点关注企业是否遵守法律和相关规章要求,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继续有效运行,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检。 6.2 暂停资格 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在后续检查工作中,发现示范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产品质量安全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报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后,通知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期间暂停示范企业资格。整改完成后,报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恢复其资格。 6.3 取消资格 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可取消示范企业资格: a) 在后续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标准第4条规定的,或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b) 出现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质量违法行为的; c) 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污染环境及其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问题的; d) 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 6.4 重新申请 被取消资格的示范企业,自收到取消决定通知之日起,至少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考核表 表A.1 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考核表 (注:此处原文为表格内容,因OCR识别碎片化严重,保留表头结构供参考,具体分值与详细条目需参照原文表格) 序号 | 考核内容 | 要求 | 得分 | 备注 ...(具体条目略,依据原文表A.1结构整理)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申请表 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申请表见表B.1。 表B.1 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示范企业申请材料: □ 1. 地方政府评价材料 □ 2. 示范企业自评材料(对照附录A的评价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 3. 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初审材料 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意见: □ 提交的文件符合要求,同意组织初审。(盖章) □ 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新整理。(盖章) 年 月 日 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审批表 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审批表见表C.1。 表C.1 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内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审批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品种:__________________ 考核依据: 《出口汽车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考核要求 第2部分:汽车产品贸易型示范企业》及示范区建设相关文件。 考核时间及成员: 现场考核时间:__________ 考核组成员:__________ 考核情况及结论: 考核情况:(详细考核情况见附录A)。 结论: □ 建议评为示范企业。 □ 不建议评为示范企业。(应详述理由) 考核组组长:__________(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__________(盖章) 直属检验检疫局:__________(盖章) 批准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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