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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N/T 2642-2010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程

【行业标准】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9 05:16:35
- SN/T2642-2010
- 现行
标准号:
SN/T 2642-2010
标准名称: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程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 .pdf下载大小: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2642--2010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范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or exit aquatic animals2010-11-0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1-05-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万红、罗卫、王侃、江育林、刘、史秀杰SN/T2642—2010
1范围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出境食用、种用和观赏用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操作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手本文件的应用是
SN/T2642—2010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GB/T18088出人境动物检疫采
脚安全处理规程
SC/T3016—2004无公害食品水产品抽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withdrawalperiod
休药期
食用水生动物从停止给药到采样作药物残留检测
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对食用水生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3.3
禁用药物drugprohibited
到出口时的最短间隔时间。
于鱼体组织中的核药物残留的最高含量。禁止在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我国政府和输人国家或地区政,府公布的班
充许使用药物
drug allowed
我国政府和输人国家或地区政府公布的允许在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使用的药物,但使用这些药物时应严格遵守使用规定,有足够的休药期,在水生动物出口时保证其残留量不会超过其最高残留限量4检验检疫要求
4.1出境养殖的水生动物应来自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水生动物饲喂饲料应来自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4.2水生动物健康状况良好,未发现OIE规定或我国政府规定的以及输人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的应检水生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疾病的临床症状。4.3食用水生动物不得使用禁用药物。食用水生动物使用过允许使用的药物,则应有足够的休药期,其药物残留量不得超过我国及输人国家或地区政府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SN/T2642—2010
5检验检疫工作流程bZxz.net
见附录A。
6产地检验检疫
6.1注册登记
6.1.1除海洋捕捞水生动物外,出境水生动物应来自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养殖场。6.1.2需要中转包装或暂养的出境水生动物应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中转包装场进行中转包装或暂养。
6.1.3注册登记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养殖品种、养殖能力等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在30d内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注册登记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迁址的,应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6.2隔离检疫
6.2.1需要进行出口前隔离检疫的水生动物,在出口养殖场指定的池、塘或网箱中与其他品种分隔开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隔离养殖。6.2.2隔离期间,禁止非注册养殖场水生动物移入注册场隔离池、塘或网箱,禁止对食用水生动物使用任何药物和疫苗。
6.3采样
6.3.1检验检疫部门应对辖区内注册养殖场制定疫病和药物残留检测、监测计划,按要求定期采集样品。
6.3.2出境种用和观赏用水生动物按照GB/T18088采样。6.3.3出境食用水生动物按照SC/T3016及相关标准采样。6.4实验室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项目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检验检疫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备录中规定的检验检疫项目。
6.4.1.2输入国或地区相关检验检疫要求中的项目。6.4.1.3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中的项目。6.4.1.4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中的项目。6.4.2方法与标准
6.4.2.1疫病检测按照OIE推荐的方法和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6.4.2.2食品安全项日的检测按照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其他应执行的检验检疫要求或标准。
6.5出口报检
6.5.1审核出口记录,检查注册养殖场出口水生动物有无不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的记录,有无检验检疫不良反馈信息,如被检验检疫部门通报等。2
审核生产记录,内容包括:
SN/T2642—2010
a)防疫情况:检查出口水生动物养殖过程是否已按检验检疫要求进行除害处理b)用药情况:检查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过程是否使用禁用药物,食用水生动物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是否有足够的休药期;
用料情况:检查出口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使用的饲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进口国家或地区)
的要求:鲜活饵料是否来自水生动物非疫区和无污染水域,且不得含有国家和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
d)疫病监测和药物残留监测记录:检查出口水生动物最近一次疫病或药物残留监测结果是否符合检验检疫规定。
6.6现场检验检疫
6.6.1品种确认
参照合同内容确认出口的水生动物与所中报的名称(商品名和学名)是否一致:合同中不明确商品品种学名的,需要补充学名并进行确认。6.6.2现场检查
6.6.2.1鱼类:
鱼体是否健康,游动是否正常,有无疾病的临床症状:鱼体是否其正常体色和光泽;鳞片是否紧密、完整无脱落;鳃色是否鲜红或紫红,鳃丝是否清晰,有无粘液或有少量透明粘液;眼球是否明亮饱满,稍突出;
肛门是否紧缩不外凸,是否红肿。6.6.2.2贝类:
贝类动物体表是否正常,贝壳表面有无畸形,破碎:表面有无泥污;有壳者观察贝壳是否能紧闭,贝壳上有无穿孔;一单壳贝类外套膜和斧足是香有腐烂,有无寄生生物腮部是否正常。6.6.2.3甲壳类:
体色是否正常、有无红变及不正常体表症状,如黑斑或退色;气味是否正常,有无异味;
一是否清洁、有无混人任何外来杂质;有无混人触鞭、甲壳、附肢等。6.6.2.4两栖、爬行类:
动物是否健康,体表有无损伤、有无疾病的临床症状。6.6.3包装检验
包装材料和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需密闭包装的水生动物,检查密度、包装、标识清晰,与合同要求相符。6.7结果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为检验检疫不合格,不准出口:a)在养殖场或包装场检验检疫发现有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可疑症状的;b)来自非注册的养殖场、暂养场或中转包装场的;c)来自被暂停出口的养殖场、暂养场或中转包装场的;3
SN/T2642—2010
d)使用禁用药物的;
使用允许使用药物后尚未达到休药期限的;e
养殖过程不按规定使用饲料、饵料、药物、养殖用水的;未按有关要求进行隔离检疫的:g
养殖过程违反检验检疫其他规定的。6.8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监督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水生动物加施检验检疫标志。6.9
出证放行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卫生证书》或《出境货物换证能单》6.10监装
6.10.1监督对运输工具和(或)装载器具作防疫卫生消毒6.10.2核对出口水生动物数(质)量和检查检验检疫标志加施情况。7离境口岸检验检疫
7.1审核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的证是否齐全有效
予以放行。
7.2除海洋捕捞外,确认水生动物是否来自注册场核定出口水生动物的数量,查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封识是否完整。需核查货证的,核查货物与报检项目是不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装载密度、6.7内容要求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复检。查验合格的,堆放情况、外包装情况、清洁情况等)接照6准予出境;不合格的,不准出境。7.3不更换原包装异地出口的,
立在出境口岸检
验检疫
新加施检验检疫封识后方允许出口辆监滑下
经现场查验合格并货证相符后,重7.4需要改变包装或需暂养后
对来自不同注册场的应
出口的
分池存放并标识,确保产品可追溯,经过重新报检并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允许出工8检验检疫处理
8.1对发现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可疑水生动物的,暂停有关册养殖场相关养殖品种出口,并采样作实验室检验确诊。经确诊为国家公布名录中的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GB16548处理
8.2发现有违禁药物残留的,应暂停出口,及时查明原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8.3发现内包装容器损坏并有装载水洒漏的,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对包装容器进行清理、更换包装或者对破损包装内的水生动物作销毁处理,并对现场及包装容器等进行消毒。9监督管理
9.1日常监督管理
9.1.1养殖场内外环境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9.1.2疫病防控及有毒有害物质监控体系运作正常。9.1.3
注册养殖场引进的水生动物应在指定的隔离场隔离饲养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投人正常生产、繁殖。
养殖、饲料、饵料、药物的使用及管理符合相关规定。给、排水系统及水质情况良好。发病水生动物按要求进行隔离观察。死亡水生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包装物、生产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状况良好。出口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的记录齐全。年度审核
SN/T2642—2010
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年对注册场实施年度审核,包括体系文件和有关记录的审核,以及实9.2.1
地情况的考核。
9.2.2根据年度审核的结果,对不合格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其出口: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注册登记资格;对注册场进行动态S
SN/T2642—2010
隔离检疫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图注册
监督管理
产地检验检疫
定期监测
不合格
监装施封
口岸查验
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不合格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图不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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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范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or exit aquatic animals2010-11-0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1-05-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万红、罗卫、王侃、江育林、刘、史秀杰SN/T2642—2010
1范围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出境食用、种用和观赏用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操作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手本文件的应用是
SN/T2642—2010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GB/T18088出人境动物检疫采
脚安全处理规程
SC/T3016—2004无公害食品水产品抽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withdrawalperiod
休药期
食用水生动物从停止给药到采样作药物残留检测
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对食用水生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3.3
禁用药物drugprohibited
到出口时的最短间隔时间。
于鱼体组织中的核药物残留的最高含量。禁止在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我国政府和输人国家或地区政,府公布的班
充许使用药物
drug allowed
我国政府和输人国家或地区政府公布的允许在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使用的药物,但使用这些药物时应严格遵守使用规定,有足够的休药期,在水生动物出口时保证其残留量不会超过其最高残留限量4检验检疫要求
4.1出境养殖的水生动物应来自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水生动物饲喂饲料应来自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4.2水生动物健康状况良好,未发现OIE规定或我国政府规定的以及输人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的应检水生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疾病的临床症状。4.3食用水生动物不得使用禁用药物。食用水生动物使用过允许使用的药物,则应有足够的休药期,其药物残留量不得超过我国及输人国家或地区政府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SN/T2642—2010
5检验检疫工作流程bZxz.net
见附录A。
6产地检验检疫
6.1注册登记
6.1.1除海洋捕捞水生动物外,出境水生动物应来自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养殖场。6.1.2需要中转包装或暂养的出境水生动物应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中转包装场进行中转包装或暂养。
6.1.3注册登记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养殖品种、养殖能力等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在30d内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注册登记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迁址的,应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6.2隔离检疫
6.2.1需要进行出口前隔离检疫的水生动物,在出口养殖场指定的池、塘或网箱中与其他品种分隔开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隔离养殖。6.2.2隔离期间,禁止非注册养殖场水生动物移入注册场隔离池、塘或网箱,禁止对食用水生动物使用任何药物和疫苗。
6.3采样
6.3.1检验检疫部门应对辖区内注册养殖场制定疫病和药物残留检测、监测计划,按要求定期采集样品。
6.3.2出境种用和观赏用水生动物按照GB/T18088采样。6.3.3出境食用水生动物按照SC/T3016及相关标准采样。6.4实验室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项目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检验检疫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备录中规定的检验检疫项目。
6.4.1.2输入国或地区相关检验检疫要求中的项目。6.4.1.3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中的项目。6.4.1.4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中的项目。6.4.2方法与标准
6.4.2.1疫病检测按照OIE推荐的方法和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6.4.2.2食品安全项日的检测按照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其他应执行的检验检疫要求或标准。
6.5出口报检
6.5.1审核出口记录,检查注册养殖场出口水生动物有无不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的记录,有无检验检疫不良反馈信息,如被检验检疫部门通报等。2
审核生产记录,内容包括:
SN/T2642—2010
a)防疫情况:检查出口水生动物养殖过程是否已按检验检疫要求进行除害处理b)用药情况:检查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过程是否使用禁用药物,食用水生动物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是否有足够的休药期;
用料情况:检查出口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使用的饲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进口国家或地区)
的要求:鲜活饵料是否来自水生动物非疫区和无污染水域,且不得含有国家和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
d)疫病监测和药物残留监测记录:检查出口水生动物最近一次疫病或药物残留监测结果是否符合检验检疫规定。
6.6现场检验检疫
6.6.1品种确认
参照合同内容确认出口的水生动物与所中报的名称(商品名和学名)是否一致:合同中不明确商品品种学名的,需要补充学名并进行确认。6.6.2现场检查
6.6.2.1鱼类:
鱼体是否健康,游动是否正常,有无疾病的临床症状:鱼体是否其正常体色和光泽;鳞片是否紧密、完整无脱落;鳃色是否鲜红或紫红,鳃丝是否清晰,有无粘液或有少量透明粘液;眼球是否明亮饱满,稍突出;
肛门是否紧缩不外凸,是否红肿。6.6.2.2贝类:
贝类动物体表是否正常,贝壳表面有无畸形,破碎:表面有无泥污;有壳者观察贝壳是否能紧闭,贝壳上有无穿孔;一单壳贝类外套膜和斧足是香有腐烂,有无寄生生物腮部是否正常。6.6.2.3甲壳类:
体色是否正常、有无红变及不正常体表症状,如黑斑或退色;气味是否正常,有无异味;
一是否清洁、有无混人任何外来杂质;有无混人触鞭、甲壳、附肢等。6.6.2.4两栖、爬行类:
动物是否健康,体表有无损伤、有无疾病的临床症状。6.6.3包装检验
包装材料和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需密闭包装的水生动物,检查密度、包装、标识清晰,与合同要求相符。6.7结果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为检验检疫不合格,不准出口:a)在养殖场或包装场检验检疫发现有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可疑症状的;b)来自非注册的养殖场、暂养场或中转包装场的;c)来自被暂停出口的养殖场、暂养场或中转包装场的;3
SN/T2642—2010
d)使用禁用药物的;
使用允许使用药物后尚未达到休药期限的;e
养殖过程不按规定使用饲料、饵料、药物、养殖用水的;未按有关要求进行隔离检疫的:g
养殖过程违反检验检疫其他规定的。6.8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监督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水生动物加施检验检疫标志。6.9
出证放行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卫生证书》或《出境货物换证能单》6.10监装
6.10.1监督对运输工具和(或)装载器具作防疫卫生消毒6.10.2核对出口水生动物数(质)量和检查检验检疫标志加施情况。7离境口岸检验检疫
7.1审核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的证是否齐全有效
予以放行。
7.2除海洋捕捞外,确认水生动物是否来自注册场核定出口水生动物的数量,查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封识是否完整。需核查货证的,核查货物与报检项目是不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装载密度、6.7内容要求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复检。查验合格的,堆放情况、外包装情况、清洁情况等)接照6准予出境;不合格的,不准出境。7.3不更换原包装异地出口的,
立在出境口岸检
验检疫
新加施检验检疫封识后方允许出口辆监滑下
经现场查验合格并货证相符后,重7.4需要改变包装或需暂养后
对来自不同注册场的应
出口的
分池存放并标识,确保产品可追溯,经过重新报检并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允许出工8检验检疫处理
8.1对发现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可疑水生动物的,暂停有关册养殖场相关养殖品种出口,并采样作实验室检验确诊。经确诊为国家公布名录中的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GB16548处理
8.2发现有违禁药物残留的,应暂停出口,及时查明原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8.3发现内包装容器损坏并有装载水洒漏的,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对包装容器进行清理、更换包装或者对破损包装内的水生动物作销毁处理,并对现场及包装容器等进行消毒。9监督管理
9.1日常监督管理
9.1.1养殖场内外环境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9.1.2疫病防控及有毒有害物质监控体系运作正常。9.1.3
注册养殖场引进的水生动物应在指定的隔离场隔离饲养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投人正常生产、繁殖。
养殖、饲料、饵料、药物的使用及管理符合相关规定。给、排水系统及水质情况良好。发病水生动物按要求进行隔离观察。死亡水生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包装物、生产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状况良好。出口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的记录齐全。年度审核
SN/T2642—2010
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年对注册场实施年度审核,包括体系文件和有关记录的审核,以及实9.2.1
地情况的考核。
9.2.2根据年度审核的结果,对不合格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其出口: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注册登记资格;对注册场进行动态S
SN/T2642—2010
隔离检疫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图注册
监督管理
产地检验检疫
定期监测
不合格
监装施封
口岸查验
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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